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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张启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13:52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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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

作者 张启明(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内容摘要:在“法治道路”这样一个很大的字眼下面,本文运用横向与纵向的分析比较,理论与实际的多维连接,主次矛盾的辨证关系与联系发展等方式和角度,讨论了以下几个具体的问题:即东方的法与西方的法在起源和性质上的区别;中国社会的变革规律;法在中国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中国法治道路的具体展现;怎样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文章站在一种本源的角度上,创造性的引入了中国的“人界”式发展道路与西方的“物界”式发展道路的概念,进而归纳出了各自的法治道路:即西方的纵深决定型法治道路,东方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又通过深刻的剖析,将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及法治道路的变换轨迹划分为七大阶段来进行深入的展示,其中的第六阶段与第七阶段是预见性的提出来的。文章最终把落脚点定位于当今中国所处的法治阶段,并阐明了现阶段中国法治道路的具体推进方式。
关键词: 人界式发展道路 物界式发展道路 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 纵深决定型法治道路



序 言

有关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问题,当前的法学家们(主要是法理学家)大致正在做两件事:一件是编制法治蓝图,比如,说明什么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特征、价值和方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价值研究的方向;另一件是剖析法治现实,分析从人治到法治转型过程中的现状、路径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实际走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实证研究的方向。也有许多人把这两件事结合在一起来做,把法治目标问题与法治现状的分析结合起来思考。应该说,无论哪一种方式,其成果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或许在更多的现实的中国人看来,法学家们在这里谈的“法”无论从效力上还是从认同的程度上又都倍显乏力。于是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尝试一下从社会发展道路的本质规律的角度引出法治道路的本源,并在理论上介定出它不同类别与阶段的特殊性,进而从一种更宏观更深刻的角度来把握中国式的法治道路的位置与走向,或许这样的方式和理论更适宜并有助于当前国人的法治观念和信念的改善与增强。
毕竟,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还有一段遥远的路程要走。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为什么要走这样的道路以及它目前处于怎样的进程中,又具体应怎样完成等问题就是本文所要重点阐述的。




一 法的缘起

法,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种文化的结晶,一种文明的标志。在人类漫长悠远的历史长河中,它在东西方不同的土壤里分别孕育成型,并且分别以不同的特性昭之于世,相映生辉。

(一)西方法系的发展脉络
那么东方的法与西方的法究竟有什么本质的异同?下面首先来看一下西方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当时,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基本的社会结构和人们认识和感受的对象;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发了自由民认识和评价社会现象的能力,促进了政治学,文学,美学与伦理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在丰富多采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与美学作品中涉及到了一系列的法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等等。从西方法学家的角度,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永恒的主题。这些法学史上最初提出的问题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对西方法学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我们可以从这一“源起”时期的发展感受到西方人对世界及人类自身的感悟和理解更侧重于其认识对象的各种具体性质的把握(例如,他们的习惯法更侧重于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各种具体学科的成型和发展也代表了他们的认知深度和角度),这样的发展方式易于各种理论和势力的均衡发展,同时各种认识体系的发展成型也直接为西方法系的产生奠定了理论的根基;但是,这样的发展方式也透露着缺乏引领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的阻力,由此也为一种高于其上的为了维系这些不同体系的平衡和发展的“权威”(即西方真正意义上得法系)的成型奠定了基本的动力根源。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在罗马帝国前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简单的商品经济和复杂的财产关系。法律调节机制和法律秩序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来越复杂。法律事务需要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专家来处理。后来,由于奥古斯都大帝建立了法学家官方解答权制度,法学家的声誉大震,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这一时期是西方法系初成的阶段,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促使了法律从制度到学科的成型,其明显的维护社会秩序与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也使得其与封建皇权建立了相当程度的联接,由此帝王权威的认可也从侧面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法系权威的成型和发展。
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上帝的世界观,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它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了神学之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一直独立的法学消失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吸收于神学之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到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注释法学派脱影而出,对法学的保留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时期的发展大致呈现了两方面特征:一,上帝世界观的高峰突现,明显的展示了这一阶段是西方的封建时期,上帝依然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的标志。二,即使在这个“上帝一统”的时期,西方社会法系以及各学科的发展也依然没有间断或真正意义上的转型,这既说明了上帝权威的局限性也更明显的体现着西方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其具体的内涵下文将详细阐述)。
自十三,十四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或人性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我们应该注意到,这里的君主虽然有着封建王权,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孕育的思想体系看,其更突出的特点是侧重于一种推动社会前进的必要工具,即便是他的特权也不仅源于法律而且要在相当的程度与范畴上受制于法律),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他与注释法学派为民族国家的形成,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出现和法律统一化创造了思想理论和技术等方面的有利条件。他们成为把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连接的纽带。
而后,于十七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大规模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并且出现了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分庭抗礼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为核心的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它反对神权主张人性,反对专制主张自由。也最终奠定了以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主义等资本主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从以上的脉络,我们不难看出在西方社会的演变进程中,法的发展由点及面,由小到大,由简至繁,几乎贯穿始终,其巨大作用显而易见。

(二)中国法系的发展脉络
下面再来看一下中国法系的发展历程:中国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直到二十世纪,法学始终被包围在封建主义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之中,独立的法系无从谈起。从最具代表性和影响最深远的角度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夏商西周时期出现的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具体呈现为以德配天,名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而后,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百花齐放,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哲学论证。墨家:以天意乃法为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进;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出发,反对制定一切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与希腊圣哲柏拉图的政治法律主张不谋而合。这也是中国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先河。法家:其代表人物大都是政治活动家。他们在政治活动中,总结了历史上的和现实的治国经验,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与依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在主张和实行法治的过程中,法家的代表人物发表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新思想,法家学说曾经成为显学。法家的思想和主张对中国封建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曾经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其推动作用不亚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取代封建法律制度的划时代的作用。
经过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国古代法学非常昌盛。但是,这种局面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治主义的出现而终止。到了汉代,由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学在所有思想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同一时期,出现了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刑名律学。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律学成为正统的法学,是法学的代表。而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也垄断了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学领域。法学亦成为儒学伦理学的附属〔2〕。
以上的西周时期是典型的中国社会“天人合一”思想的萌芽时期,而后的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第一次的根本性大变革时期,更是“天人合一”思想在理论上的初始成型期,它孕育着中国独特的发展道路的理论与思想的底蕴和力量(这里我们应注意一个现象,这个“中间”阶段的变革的决定作用力是生产力的进步,这在中国发展进程中是唯一的一次,具体原因在下一章节中将详细阐述)。具体原因是,生产力的进步使得更宽泛的人群(主要是后来的封建地主阶级)得到了张显各式欲望的动力,展阔了人们思想的外延和边界。这一时期的儒家,道家,墨家等派系的学说,承袭了上古(主要体现在凝结于西周时期的文化)时期的“天人合一”思想的框架,直接阐释了中国人如何将天道的规律赋予人类和种族,从系统的理论上展现了中国日后的发展脉络,这并不难理解。但是,在这一期间更值的注意的是法家思想的特殊成因和作用。有一点我们应该明确,法家人物所阐述的“援法而治”“依法治国”等主张,更侧重于的是“制度”而不是“思想”,是“工具”而不是“权威”,换句话说,其更大的功用在于“变革和遏制”而非“平衡与持久”。因此,在中国社会天人合一思想的理论还未成熟,在政治领域的地位还未确立的时候,它起到了帮助新兴力量破除天下纷争,确立统治地位的作用。但是,与“天人合一”的思想灵魂相比,它的理论的外延就要小的多,其长久引领社会前行的动力亦倍显缺乏。因而,当中国独有的“容百家”的儒家统治思想和哲学在整个社会确立和巩固后,法家学说的功用便更明显的体现在了制度体系和维护统治的工具上了。即“大道一统”,“忠义仁礼”的治世思想需要法制的维护和贯彻,而法制的“生存”与发展亦要以“天人合一”的宏大理论为底蕴,在这个交相作用的运转下,中国独具特色得法系便缘起,成熟,并呈现开来。

(三)东西方法系的本性的异同
抛开近代的革命阶段而单论及之前的变革历程,中国社会两千多年的发展虽经历着改朝换代的巨变,但法所呈现的内涵及外在的展现似乎并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同时我们应注意到,西方社会进程中的最高统御力量是“上帝”,但是从整体来看,上帝似乎并未深入到人们具体的世界观之中,相反古希腊的圣哲们对各领域的颇具平民性质(缺乏政治色彩)的思想与论述却对社会的发展,法系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奠基作用。而中国的最高统御力量是皇帝,尽管皇帝以上还有“天”的存在,但是在百姓心中,似乎皇帝与天是一体的,统御力量的重心在皇帝。东西方这两种神本位思想与人本位思想的根本差别,体现了各自人种对世界的认知方式,探求方式,追逐生存与理想的方式的差别,也是两种法系从概念,内涵,效力,以及发展路径的不同的最本质的原因所在。在西方,法所扮演的“角色”处于不断的充实之中,并且始终起到了改变人的世界观,推动社会进程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上帝仅是一个符号,是一个人们填充对自然探求欲望的寄托,是人们要控制自然的欲望的体现。而他们真正发展的重心在于“物界”(这是我很牵强的给出的概念,旨在表现一种侧重于人以外的大自然为主体,以及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对自然界不断深入了解和掌握为重心,从而带动人自身及人类社会前进的一个概念),在不断的实践与认识的循环中,也不断的对自己大脑中的认知与世界观进行着变革与洗礼。当这种认知达到了足以否定上帝作为一个“人”的存在时,上帝便实实在在成为了一个将根本自然规律与人的特有的精神文化交融为一体的标志。与此同时,“物界”的重心也随之占据了人们世界观的本位。由此,一种为这种“物界”的认知,利用,享有等等为目的的规则便随之成为一个系统而呈现开来,这便是西方意义上的“法”。对它的发展轨迹,我们可以形象的给出一个名词--纵深决定型法治道路(尤指规则规范在社会运作过程中,对人及人类社会左右程度的核心地位)。
下面再来看一下中国法系的发展道路:这条路与西方的法系发展道路恰恰相反。人们探求之路的重心在于“人界”(即一个与前边提到的物界相反的概念,它侧重于从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协作,能力等方面入手;并且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着重于从人的引导驾御为中心进而达到一种与自然的协调的境地)。华夏子孙把统御自然的力量重心放在了人的自身上。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他们孜孜以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平衡发展,“大道的一统”,“天人的合一”。这种改造力量集中的体现在了“天”的儿子--皇帝的身上。于是,一种为了保持这种“人界”道路的存在与发展的规则便脱颖而出,这就是中国意义上的“法”。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古代的法要以天道德义为核心,以忠义仁礼为指导思想,以刑律为主要内容,就是因为这里拥有着无处不在的“人界”规律;而少有工商牧渔等以私法关系为主体的内容,就是因为这里更多的是侧重于“物界”道路的规范。正是由于驾御人的本性所在,使得中国的带有西方意义的法律规范少之又少,而且效力低下,并且带有强烈的辅助性工具色彩。如果从相对于西方法的角度而言,我们对此也可以形象的给出一个名词--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至于这种法治道路在中国社会进程的各个阶段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又体现了怎样的发展规律,我将在下两章节中重点论述。




二 中国社会的变革规律及法的作用

上一章我们从本源的角度引出了中华法系,进而概括出了中国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的成因。但是,这样的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的孕育又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纵观中华历史,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及几乎不变的生产方式占据着统治地位,也占据着中华民族的史页中最重的一笔。由此,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数千年来没有发展,而是原地转圈,中国甚至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1]。对此观点,我一直以来都表示强烈的否定,下面我从几个角度来阐释中国社会发展的轨迹及法位于其中的角色。

(一)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的成因的理论根源
首先,孔孟老庄精辟的人文哲学;政治家兵家独到的文韬武略,忠义仁礼的治人思想;诗词歌赋的人文文化等等这些中华民族独具的精神财富所凝聚的巨大力量无疑是一道占据着整个人类文明史的宏伟靓丽的风景线。这些成果尽管是处于封建社会,但是其所阐释和追求的“大道无极”,“天人合一”,“有容乃大”,“无欲则刚”等等崇高的思想文化的结晶早已超越了西方意义上的封建枷锁,而是一种永恒的真谛,它体现着一种不同的社会演进方式(即人界式道路),尽管不易被察觉,但是它确确实实存在着。
为了更好的阐述中国特有的法治道路的运作规律的存在,下面我需要首先从哲学的角度探求一下它存在的理论根源:人类是自然之子,人类社会发展追求的终级目标是人自身极大的安排事物的能力直至与自然的“合一”。然而,是侧重从“物界”入手还是侧重从“人界”入手,便分成了两种追寻大道的方式。从物界入手,社会的发展似乎要“平稳”的多,“理性”的多。但是起初人文的力量的有效合一与凝聚相对会比较弱一些,其统御人群,发挥集体协作的的力量也小的多。因而,在起步阶段要逊于“人界”式道路。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尽管他不能脱离生产力水平制约而独自发展,但是我要说明的是:这种制约就人或人类社会本身而言具有巨大的“弹性”。因为,人同万物相比具有独到的特殊性,人是万物之灵,大自然从诞生人的那天起,就将自身的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凝结在了人的身上,与自然(包括人类社会自身各主体之间)的相辅相成,协调循环是易于感悟而又最难感悟的。当意识介入到了这种最高层次的框架边缘时,便会对“小利,小欲”漠然处之(更具阶段性,具体性的表现如中国古代的名句“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所描绘的境地,这与生产方式的先进与否,及物欲享受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直接作用关系),在构造人自身及人类集团与外界的协调一统的过程中,不断的触及着人类发展的最根本的宗旨。因此,不是处于封建社会,就具局限性。那要首先看是“物界”式道路的封建社会还是“人界”式道路的封建社会。就“人界”式道路而言,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历史的局限性,而不是囚禁于某种社会某种生产方式的局限性。因而,由中国社会发展道路所决定的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亦具有这种强烈的“人界”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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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控制与减轻战争空袭灾害、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灾害危害,提高城市整体抗灾防护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事防护(以下简称民防),是指政府与军事机关动员和组织群众对战争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灾害实施的综合防护与联合救援的全部活动。
  重大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灾害(以下简称重大灾害事故),是指由政府组织指挥、涉及相关部门。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实施联合救援的灾害和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破坏性地震以及重大水灾、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核事故、放射性事故、化学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突发性伤亡事故的综合防护及相应的救援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防工作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防救结合的方针。贯彻防空防灾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获得民防保护的权力,均应依法履行民防义务。

       第二章 民防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民防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防工作的领导。
  市民防指挥部总指挥由本市最高行政首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军事机关和民防部门领导担任。市民防指挥部是本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实施民防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有权调动和指挥全社会的各种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民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市民防规定;
  (二)组织、检查、监督防灾救援准备工作;
  (三)调查、掌握防灾救援综合信息;
  (四)组织制定救援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
  (五)组织防灾救援指挥、通信、警报保障系统建设;
  (六)指导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训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实施救援;
  (七)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
  (八)组织民防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民防经费和物资的调动与管理;
  (九)开展国际民防事务交流,寻求国际民防事务合作;
  (十)民防涉及的临时性任务。
  市民防指挥部下沿民防救援办公室在民防局,负责指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及勤务。

  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防工作任务:
  公安部门组建应急救援特勤分队;参与第一现场的应急救援;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组织抢运现场伤员;设置现场警戒,组织人员撤离,保证交通顺畅;协助交通部门保证特种运输工具调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向指挥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消防部门组建应急救援特勤分队:参与第一现场的应急救援;协助医疗救护部门营救现场伤员;负责化学、放射性事故现场洗消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向指挥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环保部门组建防化监测队:负责现场污染的监测和风险评估;负责确定事故现场毒剂和种类、危险程度;参与化学。放射性事故现场洗消对洗消结果提出报告;参与核化事故调查,向指挥部报告结果。
  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专业队;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护和抢运;组建卫生防疫队,负责对事故现场消毒处理;开设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绿色通道;负责向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伤员的病情、救护和抢运情况。
  交通部门组建交通运输专业队;执行应急救援运输任务;负责管区内被损坏的道路、桥梁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保证本系统内特种运输工具随时调用。
  电信部门组建有(无)线抢险抢修专业队:保证专业队伍随时调用和通讯畅通。
  电业部门组建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保证专业队伍随时调用和电力供应。
  建设部门负责组建燃气、房屋、城市公用设施抢险抢修专业队;提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抢险抢修方案;向指挥部报告抢修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地震部门负责地震预测、预报和监测,为指挥部组织抗震救灾提供可靠依据。
  水利部门组建水利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做好水灾预测、预防和抢修工作,向指挥部报告水利资源和水灾灾情及抢险抢修情况。
  气象部门组建专(兼)职气象专业队;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提供灾害现场所需气象信息和资料。
  民政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死亡人员的清运处理;负责灾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济。
  劳动部门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向指挥部报告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人民保险公司参与事故调查,按规定支付保险理赔金。
  教育部门结合国防教育开展灾救灾知识教育并向指挥部报告防灾救灾知识教育情况。
  财政部门保障政府规定的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经费落实,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经贸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受灾地区或部门恢复生产;向指挥部报告受灾地区或部门的财产损失情况。
  计划部门负责制定救灾所需的物资计划。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现场报道;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第一现场的资料采集;根据指挥部指令发放防空和重大灾害警报信号;协助民防部门做好防空防灾宣传教育。
  新闻单位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文字和图片报道;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第一现场的图片资料采集;协助民防部门做好防空防灾宣传教育。
  渤海造船厂、葫芦岛锌厂;锦西炼油化工总厂、锦西化工总厂等企业组建特种专业队伍并保证随时调用。
  
           第三章 指挥程序

  第八条 市民防指挥部向让会公布报警电话,受理报警并及时组织救援。

  第九条 战争灾害、重大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或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应开设现场指挥所。现场指挥所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相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所开设之前,由先期到达现场的救援部门最高领导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指挥所开设后,该领导为现场指挥所成员之一。

  第十条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所的主要任务是:
  (一)掌握救灾全局,指挥现场救援行动;
  (二)根据事故情况,调动各专业队伍实施救援;
  (三)确定危害范围,及时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四)核发事故通报,及时上报灾情与救援情况。

          第四章 规划与预案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与防灾救援规划和预案应当紧密结合,保证统一建设和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市、县级民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灾减灾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
  规划和预案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单一灾害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送民防部门备案。联合救援预案由民防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防空袭重点目标单位和灾害事故危险源单位是防护重点,应当制定防灾自救预案,报主管部门审定,送民防部门备案,民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计划、财政、民政、商业、物资、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灾救援物资保障计划,结合平时物资周转供应,有计划地储备民防物资。物资保障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指挥信息网络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与防灾救援指挥信网应当一致,不得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民防指挥场所。抓好无线数传网建设和移动通信指挥网建设,建立和完善指挥自动化网络,与各有关部门和实现指挥(办公)自动化网络互连,保障住处共享和指挥连动。
  各有关部门应当向民防部门提供防空防灾信息。

  第十七条 民防部门设立的重大灾情接处警电话,应当与“110”、“119”、“120”等接处警电话构成统一的体系。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部门应当与民防局指挥中心建立直线电话,保障民防部门综合协调重大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八条 防空警报应当承担防灾报警任务,按照防空与防灾报警的要求加强建设。

  第十九条 民防指挥信息网和警报网建设所需通信专线;中继线,由电信部门负责保障。
  民防通信的专用频率和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六章 救援力量组织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一切单位和有行为能力的个人都必须服从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参加民事防护行动。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防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组建民防专业队伍。
  市、县级民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民防专业队伍组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建设。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疗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环保、化工等部门组建防化队。
  (五)电信部门组建通信保障队和通信抢修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依法组织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援力量,由民防部门负责统一编组,由政府根据救灾需要随时调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救援力量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个人拥有的可用于民事防护的装备由民防部门负责调查掌握,以备随时调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应急救援装备。

  第二十四条 社会各种救援力量和特种防护装备,应当在民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遇有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向民防指挥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民防部门应当会同民防专业队伍组建部门制定民防专业队伍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和综合演练、演习计划。
  民防专业队伍专业训练,由组建部门组织实施。民防专业队伍综合训练、演练、演习,由民防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章 预防和救援

  第二十六条 单一灾害、事故的预防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各种灾害事故的联合救援由民防部门负责组织。民防部门在政府授权下检查、监督灾害和事故的预防和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空与救灾意识。
  市、县级民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防宣传教育计划。
  在校学生的民防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民防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民防宣传教育。
  各级民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防宣传教育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市公民应当学习民防基木知识,接受民防基本技能培训,参加民防演练,具备自救互救能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仕人员进行防灾自救互救演练。民防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 重大灾害、事故和伤亡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指挥;一般性灾害、事故和伤亡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发生、发现重大灾害和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民防局指挥中心,或者通过“110”、“119”报警服务台转报。民防局指挥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接处警,保证政府指挥救援。受灾或者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在报告或者报警的同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自救互救,配合联合救援行动。

  第三十一条 各种民防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组织应当按照政府或民防部门的指令及时参加救援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根据民防指挥部的指令,民防部门有权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救援设备、装备和物资。被调用设备、装备和物资的单位或个人,要坚决服从命令积极抓好落实。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民防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计划、财政、民政、审计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平衡、监督、检查综合防灾救援资金、物资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八章 培训教育

  第三十三条 民防专业队伍的训练计划,由市民防局(市民防救援办公室)制定,报市民防指挥部批准,由市应急救援中心、救援专业队组建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全市危险源单位救援分队(组)、救援干部和接触危险物品人员应急救援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单位)人员进行防灾自救互救的演练,民防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九章 经费物资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民防部门所需的应急救援费用,从有关资金中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应给予适当补助。
  市应急救援中心业务费、装备器材的购置与维修费、补贴等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救援专业队(组)所需防护物品;救援装备器材的购置与维修、训练经费,原则上由组建部门或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八条 危险源单位救援分队(组)的救援经费;装备器材的购置与维修由本单仕自行解决。

  第三十九条 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空袭灾害、自然灾害实行无偿服务,事故灾害有偿服务的原则。救援队伍装备器材损耗和相关费用由发生事故需要帮助的单位与个人负责补偿。支付。
  
          第十章 奖励与责任

  第四十条 在民防救援行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参加救援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民防部门审核,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在参加民防救援行动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或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上级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后,态度消极,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发现灾害(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报警、报告的,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民防指挥部或民防部门有关救援通知指示、命令的;
  (四)不服从市民防指挥部调动,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毁坏、挪用、占用民防设施(警报设施、通信设施设备、工事等)、救援器材、物资、资金的。

  第四十三条 负有民防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1月12日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1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法制办制定的《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三日

  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省法制办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去年我省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项目、行政许可以外的确认资格、身份等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审批项目还没有进行清理。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按照国家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在省级机关范围内对我省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服务。

  在清理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对象包括:

1.本省执行的国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依据国家规定在省级各类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在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各部门文件中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清理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及其不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行为;

2.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某些优惠待遇的资格、身份以及其他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行为;

3.行政许可以外的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其他行为。

  三、清理的标准和处理意见

我省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国家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或者已被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国办发〔2004〕62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执行。

(二)在省级的各类文件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或者已被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国办发〔2004〕62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保留。

(三)我省在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区别情况做出处理。其中,取消后将会影响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享受优惠待遇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项目,予以保留。

(四)上述三类项目以外的项目,予以取消或者停止执行。即使是符合第(三)项保留条件的项目,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项目,也予以取消或者停止执行。

(五)各部门准备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章中已经规定了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在上报的审核单上必须列出;没有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上报审核单时必须提出具体意见。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这次清理由执行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意见。从现在起,由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项目进行清理,分别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并加盖省政府部门印章后,于2005年4月15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上报材料时请附电子文本及项目所在文件的文本原文)。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立法咨询委员论证后,报省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最后报省政府审定。逾期未上报审核材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按照取消处理。此项工作拟于6月底前完成。

  五、清理结果及处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府分别公布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今后,除了省政府公布保留和继续执行的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以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执行其他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他项目的,省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亲自抓,并确定专人负责。有关文件和清理项目,应逐件逐项地把关讨论,并提出具体理由和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度。对于清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部门,省政府将通报批评。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肖富强,联系电话:8905450。

附件:

1、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3、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4、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附件1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公章)

  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五、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六、部门意见和理由。

  七、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四、第五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附件3

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我省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我省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项目依据国家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五、项目依据国家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六、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七、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八、部门意见和理由。

  九、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六、第七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附件4

  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五、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六、部门意见和理由。

  七、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四、第五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