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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54:28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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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王胜宇


  民事诉讼法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也有他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国中民事诉讼法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产生了,但由于我国古代长期以来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所以直到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才形成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学。从新中国成立到198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尚处于创立阶段。从1982年起,新中国才有了一门比较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学科。
  民事诉讼法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这个定义表明了以下三层含义:首先,它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规律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同其它法律一样,也有它的产生和发展规律,对这一规律加以分析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深刻地认识民事诉讼法的规律,并使现行民事诉讼法得到进一步完善。其次,表明它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实施规律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制定颁布后,在实施中无疑会遇到各种各校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自然是民事诉讼法学不可忽视的,研究实施过程中带规律性的问题就是显得尤其重要了。再次,表明它是分析研究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科学。因为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要适应民事实体法律的需要,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必须适应实体法律的要求。所以分析研究它与邻近法律相联後相区别问题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在民事诉讼法学界认识颇不一致。有的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纠纷;有的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有的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审判实践经验;[2]有的认为是民事诉讼法规范和民事诉讼具体实践。[3]那么,应当怎样确定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呢?要明确这个问题,我们应当遵循马列主义的原则来加以解决。恩格斯指出:“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互相关联和互相转化的运动形式的。”[4]从这一原理不难看出,要确定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我们就应明确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什么运动形式,以及与这种运动形式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形式。根据这种认识,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分析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和实施的运动形式及其与邻近法律相联系相区别的运动形式。所谓民事诉讼法的运动形式,就是指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和实施的的运动规律。所谓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形式,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产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与邻边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规律。所以,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及其实施的运动规律,和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规律,都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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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设立省级信用担保资金,主要用于再担保或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市地应设立本级信用担保资金,用于本市地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尽快形成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体系,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当坚持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化操作运行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不对外汇贷款业务进行再担保或担保。
第七条 经贸、财政、银行、审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资金来源
第八条 设立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信保中心),为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经依法登记注册后,享有独立的经营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省信保中心实行会员制。
第九条 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协议银行及有关单位组成省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若干名。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省信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省信保中心的担保资本金;
(三)审议批准省信保中心章程、省信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四)审议批准省信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省信保中心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对省信保中心坏帐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七)审议和决定省信保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协议银行及有关单位组成省信保中心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二)监督省信保中心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督省信保中心负责人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依照法律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省信保中心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省信保中心章程、省信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三)执行管委会批准的省信保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负责担保资金的经营管理,审查办理各类再担保和担保业务;
(五)管委会批准和省信保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省信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省经贸委提名,管委会审议后,由省经贸委任命。主任作为省信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律及省信保中心章程和管委会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十三条 担保资金的来源:
(一)省本级财政划拨资金,初期划拨5000万元;
(二)申请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三)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捐助;
(四)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五)其他资金。
担保资金总额近期规划达到2亿元人民币,分期筹措。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
第十四条 省信保中心应设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构,建立约束机制,以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市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组织管理与资金来源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承认并遵守省信保中心会员章程的市地信保中心、其他信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成为省信保中心会员。
第十七条 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机构入会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担保资金运作良好;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省信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入会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有好的领导班子,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企业信誉;
(四)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能依法经营,连续2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五)在协议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六)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省信保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期限不得低于2年,交纳的会费为无偿,退会时省信保中心全额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与非会员在申请再担保和担保时,同等条件下会员优先。对会员单位提供再担保和担保,收费予以优惠。

第四章 再担保与担保业务
第二十一条 省信保中心主要承担再担保业务。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机构承担的担保业务均可向省信保中心申请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实施再担保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担保资金运作良好;
(三)有较好的信誉;
(四)担保的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五)省信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在协议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五)信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再担保总额不超过省信保中心实有担保资金的10倍。担保总额不超过信保中心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
第二十五条 再担保与担保业务应依照信保中心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信保中心为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机构应按规定向省信保中心支付再担保费。
信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按规定向信保中心支付担保费。
第二十七条 再担保和担保费的收取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信保中心以资本金总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信保中心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承受的损失,应约定分担比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担保,提供不小于合同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十二条 信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信保中心提出,报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为有效防范风险,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应密切合作,积极采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信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须协助信保中心追偿债务。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贷款逾期时,信保中心和协议银行应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议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对逾期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协议银行提出《事故报告书》,经信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信保中心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信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8月3日

卫生部关于批准发布《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14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批准发布《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14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9年10月24日,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工业公司,中华全国总工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卫生部直属各单位:
现批准发布下列十四项国家标准,自1990年2月1日起实施。
1.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2——89
UDC:616——057∶616.07/.08
2.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3——89
UDC:616——057∶616.07/.08
3.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4——89
UDC:616——057∶616.07/.08
4.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5——89
UDG:616——057∶616.07/.08
5.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及处理原则
GB:11506——89
USC:616——057∶616.07/.08
6.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7——89
UDC:616——057∶616.07/.08
7.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8——89
8.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509——89
UDC:616——057∶616.07/.08
9.职业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0——89
UDC:616——057∶616.07/.08
10.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1——89
UDC:616——057∶616.07/.08
11.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
原则
GB:11512——89
UDC:616——057∶616.07/.08
12.职业病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3——89
13.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4——89
UDC:616——057∶616.07/.08
14.金属烟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5——89
UDG:616——057∶616.07/.08
附件:十四项国家标准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