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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评析》简介/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0:24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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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评析》简介

唐青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国很多社会公众关注商业秘密是从2010年轰动全国的“力拓案”开始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力拓案主角胡士泰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力拓案”凸显的中国商业秘密泄密问题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秘密泄密是其中重要原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说,“胡士泰案”让商业秘密之于商业竞争的重要性立刻凸显出来。其实不仅仅是钢铁行业,中国其他行业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商业秘密泄露情况。

  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的生命。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走过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英国、瑞典、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也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如何呢?据媒体大量报道,蕴含着巨大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正被越来越多的不法者觊觎。问卷调查显示, 大多数企业缺少有效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机构,只有20%左右的企业将商业秘密交由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律部门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45%的企业由办公室、人事等部门兼职管理;有近60%的企业商业秘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一些企业和科研机构即便设有保密部门,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90%以上没有系统地学习过保密管理方法,没有掌握保密防护技术,无法有效开展保密工作,这些企业的保密部门也就形同虚设,商业秘密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意识不强的原因是: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少市场竞争意思。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不择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大量涌现。商业战争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后果不堪设想,损失非常惨重。几乎每天都有企业商业秘密泄密,带来经济损失。

  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框架已初步建立,司法保护逐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逐年提高。当然,立法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欣喜的是,就在力拓案判决前夕,2010年3月2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正如电影《天下无贼》里那段话“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很多企业并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很多企业表面上签署了保密合同、制定了保密制度、支付了保密费、竞业禁止补偿金,可谓殚精竭虑,可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数量还是逐年增多。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一个计算机软件公司一夜之间由20人组成的研发团队集体离职;花数年时间苦心研发的新产品,竞争对手居然抢先上市;培养多年的销售经理一夜之间带走所有客户信息被竞争对手“挖”走……屡屡发生的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动辄带来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损失,让一些企业家冒一身冷汗。这究竟是为什么?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设计严密的保密制度体系?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2011年出版的《中国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评析》主要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关心的问题做出针对性回答。同时,对中国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已经判决的案例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诚然,每个案例值得点评的亮点可能会有很多,但是本书作者不求全面点评每个案例中所有情节,可能仅点评其中之一。

该书内容主要有:
1、有些技术信息,企业既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又可以选择申请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企业应该结合各技术信息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衡量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缺点的前提下,做出最合适的选择。
2、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3、调查、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
5、企业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时一般能够提出的抗辩理由;
6、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中如何避免泄露商业秘密;
7、企业应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8、招聘员工时应如何避免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
9、劳动合同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并不能免责;
10、企业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11、企业如何加强电脑存储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12、企业如何制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13、企业应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
14、企业与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15、企业如何通过工作区域管理加强保护商业秘密;
16、企业有无必要与离职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
17、企业应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对商业秘密管理;
18、企业如何对员工兼职加强管理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19、企业应如何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20、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
21、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22、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
2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24、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不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25、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保密;
26、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
27、商业秘密的归属:企业还是员工;
28、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成果中商业秘密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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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9年4月)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4月14日第一百零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9年4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4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通过)

1959年4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决议:批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9年4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
  第二条 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通道侗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的规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侗、汉、苗、瑶等各民族均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两年,代表得连选连任。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障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县的民族特点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县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决定组织人民武装警察;
  (七)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每下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开始的时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它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代表和主席团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其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职务的时侯,可以使用自治县内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执行工作。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报请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并报请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并对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及委员九到二十一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县长、副县长及委员的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在职权范围内规定行政措施,颁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及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管理自治县的财政,并监督与审核所辖乡(民族乡、镇)的财政开支;
  (九)在国家的统一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适应本地区的特点,发展自治县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
  (十)领导自治县发展农林业、手工业生产和巩固合作化;
  (十一)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五)管理人民武装警察;
  (十六)管理兵役工作;
  (十七)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八)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巩固各民族间的团结,帮助自治县内其他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乡,并且帮助自治县境内其他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
  (十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侯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自治县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自治县县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公安、粮食、农业、税务、林业、水利、农产品采购、商业等局及民族、财政、文化、教育、卫生、交通、计划、统计、人事、手工业管理等科,并且建立办公室(或秘书室)。必要时还可增设其他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各科、局分别设科长、局长,在必要的时侯可以设副职。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侯可以设副职。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及其派出机关的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可能拟定,报请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核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自治县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他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以及适应自治县的特点。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以及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在执行职务的时侯,使用自治县各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5〕51号




呼政发〔2005〕51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和其他生活用房的土地,包括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
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市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具体管理监督工作。市房产和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
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提倡并鼓励村民整体搬迁,集中建设住宅,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和村内空闲地。
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十一条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宅基地利用年度计划。宅基地利用年度计划须在每年年初下达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村镇建设详细规划,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 第十三条重点控制范围(详见附则)内须按城市规划统一改造“城中村”,宅基地建设项目按城市建筑报批程序进行。村民和村民集体组织自行改造“城中村”,按城市社区规划建设。
 第十四条重点控制范围以外至一般控制范围(详见附则)以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按行政村集中逐级报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批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一般控制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村镇建设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4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75;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4。
 第十七条村镇建设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没有宅基地的;
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 (四)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30日后无异议的,按照规划管理的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经批准的宅基地予以公布。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部门应做到:
(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二)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三)村民生活用房建设中及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不得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居民,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 第二十一条从外村迁入的村民,必须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后,方可向迁入地申请宅基地。
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 (五)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六)其它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 第二十三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凡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必须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
(四)四邻具结证明;
(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按照新增宅基地审批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宅基地被依法征用、收回的同时应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分工负责宅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危房翻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区人民政府审批,必须原拆原建。
第四章 产权证申领

第二十九条各区农村房屋的权利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村民住宅进行翻建的,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均为违法建筑。
第三十二条农村生产用房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涉及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审批时限为20日。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重点控制范围指东至哈拉沁沟、南至南三环、西至乌素图沟、北至呼包高速公路,约250平方公里的地区,含4镇、2乡、1个办事处(新城区:毫沁营镇;回民区:攸攸板镇;玉泉区:桃花乡、小黑河镇、西菜园办事处;赛罕区:西把栅乡、巧报镇),行政村(新城区:一家村、毫沁营村、南店村、麻花板村、三合村、府兴营村、代州营村、上新营村、下新营村、三卜树村;回民区:西龙王庙村、倘不浪村、什拉门更村、孔家营村、攸攸板村、刀刀板村、小府村、塔不板村、青山村、厂汉板村、四合兴村、东乌素图村、西乌素图村、一间房村;玉泉区:东源村、西源村、南源村、北源村、辛辛板村、南营子村、碱滩村、后八里村、前八里村、西水磨村、五里营村、南茶坊村、西瓦窑村、西二道村、当浪土牧村、章盖营村、小黑河村、南八里村、范家营村、东二道村、沟子板村、大库仑村、姜家营村;赛罕区:前巧报村、后巧报村、小台村、大台村、双树村、东瓦窑村、黑兰不塔村、如意和村、讨号板村、徐家沙梁村、小厂库伦村、帅家营村、东黑河村、小茂盛营村、东喇嘛营子村、西喇嘛营子村、正喇嘛营子村、保全庄村、格尔图村、西大黑河村、新营子村、太平营村、前白庙子村、后白庙子村、后不塔气村、辛家营村、西把栅村、东鼓楼村、西鼓楼村)。本办法一般控制范围指西至霍寨沟、南至大黑河、东至绕城高速公路东线、北至呼包高速公路,约为420平方公里的地区,含6镇、2乡、1个办事处(新城区:毫沁营镇;回民区:攸攸板镇;玉泉区:桃花乡、小黑河镇、西菜园办事处;赛罕区:西把栅乡、巧报镇、金河镇、巴彦镇),93个行政村(新城区:一家村、毫沁营村、南店村、麻花板村、三合村、府兴营村、代州营村、上新营村、下新营村、三卜树村、沙梁子村、塔利村;回民区:西龙王庙村、倘不浪村、什拉门更村、孔家营村、攸攸板村、刀刀板村、小府村、塔不板村、青山村、厂汉板村、四合兴村、东乌素图村、西乌素图村、一间房村、东棚子村;玉泉区:东源村、西源村、南源村、北源村、辛辛板村、南营子村、碱滩村、后八里村、前八里村、西水磨村、五里营村、南茶坊村、西瓦窑村、西二道村、当浪土牧村、章盖营村、小黑河村、南八里村、范家营村、东二道村、沟子板村、大库仑村、姜家营村、讨尔号村、东甲兰村、一间房村、班定营村、沙梁子村、新河营村、后本滩村、前桃花村、讨卜齐村、田家营村;赛罕区:前巧报村、后巧报村、小台村、大台村、双树村、东瓦窑村、黑兰不塔村、如意和村、讨号板村、徐家沙梁村、小厂库伦村、帅家营村、东黑河村、小茂盛营、东喇嘛营子村、西喇嘛营子村、正喇嘛营子村、保全庄村、后不塔气村、辛家营村、西把栅村、东鼓楼村、西鼓楼村、六犋牛村、东把栅村、合林村、大厂库伦村、前不塔气村、什兰岱村、黑土凹村、罗家营村、坝彦村、腾家营村)。注:一般控制范围不含以下属于重点控制范围内的行政村“格尔图村、西大黑河村、新营子村、太平营村、前白庙子村、后白庙子村”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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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计算(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1、折旧费=平米造价×(1—残值率)/折旧年限×12×使用面积系数2、维修费=平米造价×80%/折旧年限×12×使用面积系数3、管理费=折旧费+维修费/1—10%×10%4、投资利息=平米造价+年末折旧费+残值/2×45‰×使用面积系数5、房产税=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1—12%×12%6、土地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计7、保险费按实际发生计8、利润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定租金测算楼房(造价580元/平方米)平房(造价320元/平方米)1、拆旧费071元/平方米051元/平方米2、维修费0.58元/平方米0.43元/平方米3、管理费0.14元/平方米0.10元/平方米廉租租金(2)+(3)=0.72元/平方米②+③=0.53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