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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16:32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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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补充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补充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了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伤范围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上下班正常时间和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亡的;
(四)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五)在单位以外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以及由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至医疗终结的,工伤医疗期以24个月为限。工伤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含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由企业发给工伤津贴。月工伤津贴标准按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以后随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而增加;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工伤津贴不降低。
(三)职工因工伤住本市医院治疗期间,本人伙食补助费按大连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中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市、县境内出差标准执行。
(四)职工因工伤残恢复或另行安排工作后,本人工资不得低于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五)职工在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月起4个月内本人工资由企业照发;从第5个月起由劳动保险机构对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六)1至4级伤残职工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24个月的金额。
(七)1至4级伤残职工易地安家的,其安家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全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6个月的金额。
(八)职工因工致残1至4级者,享受的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金额的,按养老金金额发给,并享受按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养老金。
(九)职工因工致残1至4级者,按月发给的伤残补助金,分别调整为80元、70元、60元、50元。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定为5、6级,本人同意,企业批准,可离岗休养,由企业按月发给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70%的离岗休养工资,直至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
(十一)职工因工伤残必须安装假肢、镶牙、补眼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所需费用按标准(见附表)给付。
三、关于工伤保险管理
(一)职工工伤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伤情处于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必须做劳动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组织鉴定。
(二)享受伤残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的,凭生存证明继续享受。
(三)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或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时,由原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四)工伤保险费缴纳,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出情况确定浮动费率,每年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档次,但累计最多不能高于或低于原行业分类的两个档次。
(五)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可按工伤保险费总额5%提取事故预防检测费;按3%提取工伤保险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费;按5%提取康复事业发展费。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职业病的范围和处理办法,按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工伤医疗终结的时间按大连市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大连市职工伤病医疗终结标准》(大劳鉴字〔1995〕272号)执行。
(三)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应及时进行劳动鉴定。确定为5--10级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医疗期满的当月所对应的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应当享受的月数计发。
(四)职工因工致残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凡等级提高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补齐原等级与新等级待遇的差额;等级降低的,原等级待遇不再扣回。
(五)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的第一次抢救治疗期间,是指自发病后抢救治疗开始至医疗终结为止(以24个月为限);抢救治疗期间的有关问题按工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突发疾病后30日内企业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职工工伤待遇由企业负担。
(六)1994年4月30日前发生的因工伤、残(含职业病),旧伤复发就医路费和住院期间本人伙食补助费由企业按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支付。
(七)1994年4月30日前在职职工因工(含比照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标准发给。
(八)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企业实习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按学校与企业签定的实习合同处理;未签定实习合同的,由企业和学校协商解决。
五、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康复器具费标准表
----------------
|项 目|购买安装费(元)|
|-----|--------|
| |大腿|3000.00 |
| |--|--------|
|假肢|小腿|2000.00 |
| |--|--------|
| |上肢|2000.00 |
|-----|--------|
|轮 椅|1300.00 |
|-----|--------|
|假 眼| 100.00 |
|-----|--------|
|镶 牙| 普 通 牙 |
|-----|--------|
|眼 镜| 100.00 |
|-----|--------|
|助 听 器| 100.00 |
|-----|--------|
|病 理 鞋| 200.00 |
----------------



199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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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审查报告




——2005年7月16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杜书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张成起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阅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决算和2005年预算1-6月执行情况的初审报告》。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省政府提交的2004年决算,全省全部财政收入完成778.3亿元,完成预算的116.5%,决算支出785.6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8.8%。省本级一般决算收入完成105.3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4%;决算支出177.4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79.7%。加上中央对省和省对市转移支付资金后,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4年省政府在省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深化财政改革,加强预算管理,依法治税管费,优化财政收入结构,财政收入超收多,增长快,创1994年以来最高增幅,基本实现了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财政支出保证了机关正常运转和法定支出的增长,国库集中收付范围进一步扩大,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支持了全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较好地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预算任务。建议本次会议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批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省本级决算的报告,同意全省总决算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还认为,2004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预算执行率偏低,结转资金较多,预算执行严肃性不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预算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对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审计报告提出的改进意见,认为财政部门2004年严格财政管理,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较好,一些基层单位存在的财务违规违纪问题,值得重视。建议省政府对审计出的基层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对省本级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严肃预算执行。要进一步提高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意识,提高预算的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确定税费财源,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认真组织各项支出,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率和效益。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规范预算调整。中央对省、省对市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列入预算。预备费和预留配套资金的使用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公共财政理念,优化支出结构。财政支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共财政方向,采取积极有作为的财政支出政策,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向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倾斜,加大对“三农”、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支出的比重。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缓解县级财政困难。
三、严格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作用,加强财政收入和财政资金监管,加大审计力度,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抓好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部门责任主体的财经法纪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抓好绩效预算试点,探索建立绩效预算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相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元月二十一日

宜春市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公路改善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改善工程,是指在宜春市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国道、省道、县乡道公路的新建、改造工程,包括桥梁、涵洞和所有与公路配套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 全市所有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宜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局、公路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全国、全省路网发展的要求和趋势,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完善我市的路网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与国民经济计划同时编制公路发展五年计划,计划安排的重点是“三纵三横”主骨架、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中心城市的出入通道和经济干线。五年计划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市交通局、公路局、财政局、稽征分局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根据五年计划和每年的实际情况,由市交通局、公路局提出每年的公路改善计划,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省交通厅安排的由市交通局管养的县乡公路改造计划,由市交通部门选定具体项目上报,抄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公路改善项目,才能列入公路改善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需立项的公路改善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列入五年计划,符合路网发展规划;
(2)交通量有较大增长,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
(3)公路所经过的主要县(市、区)和主要乡镇有积极性。属于市养公路的,有关县(市、区)与市公路局签订了公路建设前期意向性协议,落实了征地、拆迁、土石方、贷款贴息等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资金;
(4)路基、路面工程资金基本落实。
第十条 县乡道以上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确定项目业主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为项目业主),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对项目的建设全权负责,并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责任。市养公路由市政府指定市公路局为项目法人,路基工程及其他县乡道项目业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九、十条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文件,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交通局、公路局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拟改造公路的基本状况。包括沿途经济和社会状况、路况、交通状况等;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与本项目相关的五年计划和路网规划的情况;
(4)建设的规模和标准。包括:总里程、总投资、线路走向、控制点、技术标准、路面结构、大中桥等;
(5)工程量。经过初步勘测确定的工程量,包括征地拆迁工作量;
(6)资金筹措的基本方案和落实情况及相关附件;
(7)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沿途县(市、区)、乡镇的意见和建议,公路部门与县(市、区)、乡镇协议的主要内容;
(8)项目业主;
(9)项目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路基施工方案、路面施工方案、施工队伍选择、招投标预案、工期、开工时间;
(10)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 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列入市养公路年度改善计划经费包干的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市公路局审批,抄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凡是实施预算经费批复的公路改善和其他工程项目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必须用施工图设计代初步设计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在审批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积极推广“四新”技术,最大优化工程建设方案。为了提高设计质量,降低设计成本,积极鼓励项目业主采取竞争招标方式,确定设计队伍。
第十五条 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交通厅审批的项目,按照省里要求,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市政府报告。对已安排计划的工程,无正当理由不动工的,或不能按照协议如期完成市养公路路基工程的,在下年的公路改善计划、国债公路计划、老区公路计划以及公路大中修计划中,不再安排或缩减有关县(市、区)的计划。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廉政责任制。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对工程的实施负全部责任,项目业主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筹措资金,组织或者委托招投标,确定设计、施工(包括路面、路基)、监理队伍,与参加项目建设各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和资信,履行投标时的承诺。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分包标段的施工队伍,也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和资信,并经项目业主同意,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对实行工程经费预算的公路改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对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或标段,要报市政府审批。
对实行基数包干的市养公路改善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在本市公路系统实行邀请招标。十县(市、区)公路分局的施工队伍,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参加本辖区范围内工程招投标,也可以参加外县(市、区)公路改善工程的一个或几个标段的招投标,也可以整个路段通过招投标总承包。市局的施工队伍也必须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参加全市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招投标。
对实行国债、扶贫、捐助资金补助的公路改善工程,路面工程必须招投标。
积极用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队伍。
第二十一条 实施预算批复的公路改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公路局负责指导、督查、监管,发现违规、违法问题,要及时查实,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要与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合同办事,依法追究违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每个公路改善工程都要成为廉政工程。要建立廉政责任制,公路、交通纪检部门、县(市、区)监察局要加强公路建设的纪律监督,加强教育,防范于未然。项目业主及参建各方,都要签订工程建设廉政责任状。
第二十四条 每个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要求,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收集、整理从项目计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从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廉政建设各个方面形成的工程建设文件、材料、纪录、质量鉴定和报告,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改善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对工程质量实行责任到人。每个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明确工程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监理负责人,报公路改善工程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备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终身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每个工程都必须建立以项目业主为主,参建各方面各负其责,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项目业主必须建立确保工程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参建各方的工程质量责任,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以市公路局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改善项目,由市公路局主要负责人承担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以县(市、区)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改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承担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局、公路局对各自管辖的公路改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向市政府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省道改善工程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管、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也不得擅自更改建设标准,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改的,必须由项目业主征得设计部门、监理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的请示和设计部门的变更设计,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能执行。县乡道原则上要按照公路等级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参照此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路改善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工程质量:
(1)路基土石方碾压的强度和次数;
(2)石块、碎石、水泥、沙子、钢筋、沥青等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
(3)砼混凝土的配料比和标号;
(4)垫层、基层的配料比、强度、厚度和碾压;
(5)面层的配料比、各层的厚度、平整度;
(6)道路养生的时间和标准;
(7)附属工程的标准和质量。
在工程施工当中,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项目业主、主管局委派的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都有权利和责任,核实情况,责成施工单位查找原因,立即整改,发现有重大问题时,要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进行停工整顿。
第三十一条 路基(含路面底基层)工程施工完成后,由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和路面施工四方代表对路基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测量并计算路面底基层回弹弯压值,达到设计要求,才能进行路面施工。
路基验收结果必须四方签字,并留存作为工程档案资料备查。
路基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进行了路面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按第八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业主和路面施工队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在公路改善工程中,继续使用原有公路大中桥、涵洞等构造物的,要由设计部门进行实地勘测,在设计中进行验算和鉴定,对荷载能力、质量状况、能否继续使用,提出明确的意见,设计文件审批后,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达不到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数量和标准的,对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素质,明显达不到施工要求的,项目业主要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施工队伍限期进行整改。若无效,报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终止执行合同。如项目业主没有提出异议和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由项目业主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社会监督,公路改善工程的施工现场都要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置并公示工程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市养公路改善工程经费管理。市养公路改善工程的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承担。县(市、区)政府承担路基土石方工程、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小桥涵、路基防护工程、路面底基层工程等工程经费;市政府承担路面工程、大中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绿化、交通工程、道班建设等工程经费。市政府承担经费部分,按公路属性和等级,依照市政府有关文件,实行经费包干。
第三十六条 收费还贷的工程实行预算制,工程经费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执行,工程决算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市养公路改善工程的贷款规模,按照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全年公路改善计划执行。由市公路局办理贷款手续,控制贷款规模,不准超计划贷款。
第三十八条 广开筹资渠道,采取市级政府补助、县(市、区)政府分担、争取国家省资金扶助、银行贷款、捐赠、招商引资等形式多方筹集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计量支付工程款。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公路改善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每年或者根据需要进行财务检查或审计。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四十一条 所有的公路改善工程都必须实行监理制。
第四十二条 对实行预算的招标工程,由项目业主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对实行基数包干的市公路局管理的改善工程,可以委托赣西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理;由国债资金、老区公路建设资金扶助建设的县乡公路,由市公路局、交通局委派有公路工程上岗资格的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监理,也可以由项目业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必须与工程监理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职责、权利、义务,监理投入的监理力量和监理设备应满足工程监理要求,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
第四十四条 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执证上岗,挂牌工作,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要根据工程情况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报项目业主同意后,严格按照规划和细则来开展工作,对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要求是:
(1)对每批次工程主要材料进行抽检,实行合格工地准入;
(2)对公路建设标准进行监督,发现有悖于设计要求的施工,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予以及时纠正,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更改设计的,签署意见。
(3)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意见;
(4)对路基、垫层、基层、面层的工程质量和标准进行检验,提出监理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5)对关键工序认真交待操作规范,并旁站监理;
(6)对混凝土标号进行抽检,对不符合标准的,现场监督返工;
(7)工程计量签证;
(8)工程资金支付签证;
(9)记录工程监理大事记等。
第四十六条 在工程结束后,监理要撰写工程监理总结,向项目业主和工程验收委员会(或小组)报告工作,对工程质量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监理合同、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工程监理大事记、工程材料、工程质量、隐蔽工程检验的有关文件和签证、工程监理总结等文件、材料都必须在工程结束后,收入工程档案。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自主履行职责。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九条 所有的公路改善工程建设完成后,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第五十条 国、省道的改善工程,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报市政府;市公路局养护的县乡道的改善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汇总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其它县乡道由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汇总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债公路、老区公路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公路改善工程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项目业主和工程建设各方关于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2)按照计划的要求,察看验收工程完成情况;
(3)按照设计的要求,察看验收公路的技术标准;
(4)现场实地检查公路面层厚度、强度、平整度。按公路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5)现场实地检查大中小桥及涵洞的工程质量;
(6)现场实地检查公路附属设施完成情况、建设标准、工程质量;
(7)全面查看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主要方面有: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材料抽检的报告、隐蔽工程质量情况的报告、路基质量检测及验收的报告、垫层和基层质量检测及情况报告、混凝土标号的检测报告、监理下达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情况的报告、公路质量监测部门对工程质量评定的文件等;
(8)全面检查工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9)提出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10)确定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如不通过验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路改善工程提交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是:
(1)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成;
(2)工程已由施工方交给项目业主,通过了项目业主的验收;
(3)工程已通过公路质量监测部门的检测,评定了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4)工程资料已全部收齐、整理,建立了工程档案;
(5)工程已完成竣工决算,并审计;
(6)公路通过一年以上通行,没出现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对已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到位。
第五十三条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业主向第五十条规定的验收主持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要求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主持单位根据上条的规定,确定是否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工程验收基本条件的,任何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第五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由公路方面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对重点工程,要聘请省公路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
第五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实行表决制,对保留意见,要在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记载。
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对自己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发现因验收程序与工作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状况及验收意见不符的,追究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发现验收委员会成员有赎职行为的追究成员的责任,并三年不得参加宜春市公路建设工程验收。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已经建成并竣工验收了的公路改善工程评定工程质量优胜奖,并给予适当奖励,作为项目业主及参建各方的奖金。
第五十九条 对公路改善工程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免去项目业主的工程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同时,属于施工质量责任的,取消施工单位三年在宜春市范围内参加投标公路建设的资格,属宜春市的施工单位免去其负责人的职务;属于设计质量责任的,取消设计单位三年在宜春市范围内参加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的资格,属宜春市的设计单位免去其设计负责人的职务;属于监理工作不到位,应查而未查的,追究监理的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在宜春市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资格。
公路改善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指的是以下情况:
(1)公路主管部门确定为不合格工程的;
(2)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五分之一以上里程的路面要重建的;
(3)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大中桥发生柱歪、梁裂、桥面塌陷的。
第六十条 在公路改善工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2)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或者不进行招投标,指定项目承建单位的;
(3)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4)在工程建设中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
(5)转包工程的;
(6)擅自更改设计,出现公路等级不够、路面结构标准降低、公路里程不足和变更线路走向的;
(7)不履行职能,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资金浪费的;
(8)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
(9)使用达不到设计要求标准的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的,或使用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材料的;
(10)不按照公路施工规范和工序组织施工,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上一道工序及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同意、组织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
(11)不按照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12)不按照批准了的设计施工的;
(13)不接受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第六十一条 对质量不合格工程,不支付包干经费或补助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