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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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9〕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后《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六安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进步类;
(二)突出贡献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并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初评工作。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和突出贡献类评审委员会分别设立。
第二章 市科技奖的设置
第六条 市科技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突出贡献两类。每两年评审一次。
(一)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人员、组织。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4个等级,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二)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授予在科技创新、成果引进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人奖金10万元,其中4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于科研开发经费。每次授予人数1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奖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选:
(一)在技术上有特别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特别重大作用的,可评为特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四)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特等奖每项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一等奖每项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每项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九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应用技术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或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省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二完成人或获得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二)获奖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近年实际交纳的新增税收连续两年达100万元以上,并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具有间接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组织5人以上同行专家评估认定。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条 市科技奖由下列组织申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和省驻本市机构;
(四)其它组织。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填写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项目,不再参与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初评小组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其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包括评审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六政〔2004〕19号)同时废止。
公布27项煤炭行业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7号
公布27项煤炭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27项煤炭行业标准,现予公布,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1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16项,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1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二、16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
1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标准性质 实施日期
1 MT218--2002 水泥锚杆 杆体 MT218--1990 强制 2002.9.1
2 MT219--2002 水泥锚杆 锚固剂 MT219--1990 强制 2002.9.1
3 MT146.2--2002 树脂锚杆 金属杆体及其附件 MT146.2--1995 强制 2002.9.1
4 MT146.1--2002 树脂锚杆 锚固剂 MT146.1--1995 强制 2002.9.1
5 MT902--2002 煤矿用电动锚杆钻机电动机 强制 2002.9.1
6 MT76--2002 液压支架(柱)用乳化油、浓缩物及其高含水液压液 MT76--1983 强制 2002.9.1
7 MT911--2002 矿灯灯泡 强制 2002.9.1
8 MT68--2002 矿灯充电架 MT/T68--1992
MT129--1985 强制 2002.9.1
9 MT912--2002 煤矿用下运带式输送机制动器技术条件 强制 2002.9.1
10 MT914--2002 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 强制 2002.9.1
11 MT317--2002 煤矿用输送带整体带芯 MT/T317--1992 强制 2002.9.1
附件二:
16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标准性质 实施日期
1 MT/T903--2002 煤矿用气动凿岩机通用技术条件 推荐 2002.9.1
2 MT/T904--2002 焊接结构软岩钻杆与钻头 推荐 2002.9.1
3 MT/T905--2002 煤矿锚杆钻机用回转钻杆 推荐 2002.9.1
4 MT/T375.6--2002 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 锚杆托盘 推荐 2002.9.1
5 MT/T907--2002 煤矿用隔爆型多功能灯铃信号装置技术条件 推荐 2002.9.1
6 MT/T908--2002 矿用防爆电动激振器 推荐 2002.9.1
7 MT/T15--2002 X型筛下空气室跳汰机 推荐 2002.9.1
8 MT/T493--2002 矿用刮板输送机型式与参数 MT15--1991 推荐 2002.9.1
9 MT/T493--2002 顺槽用破碎机 MT/T493--1995
MT/T494--1995 推荐 2002.9.1
10 MT/T909--2002 无链牵引链轨第2部分:无链牵引轨座型式和尺寸 推荐 2002.9.1
11 MT/T910--2002 悬臂式掘进机 履带行走机构设计导则 推荐 2002.9.1
12 MT/T913--2002 矿用液压螺母及其高强度紧固件尺寸系列和技术条件 推荐 2002.9.1
13 MT/T915--2002 工业型煤样品采取方法 推荐 2002.9.1
14 MT/T916--2002 工业型煤样品制备方法 推荐 2002.9.1
15 MT/T917--2002 工业型煤结渣性测定方法 推荐 2002.9.1
16 MT/T918--2002 工业型煤视相对密度及孔隙率测定方法 推荐 2002.9.1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会议认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为了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会议决定开展全民性的义务植树运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会议责成国务院根据决议精神制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并公布施行,会议号召,勤劳智慧的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爱国热忱,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林业部部长 雍文涛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今年9月,中共中央邓小平副主席提出,是否可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议案,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人每年都要种几棵树,比如三至五棵,包栽包活,多者受奖,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受罚。中共中央书记处经过讨论,一致同意邓小平同志的意见,责成林业部代拟《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曾征求了今年10月出席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29个省、市、自治区主管农业的负责同志的意见,并且两次召开有国家城建总局、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几个省、市林业和园林部门同志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修改。1981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对这个决议(草案)进行了讨论。国务院将决议草案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
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森林不仅可以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木材等多种林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在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抵御和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中发挥着多种效益,是治理河山,保障农业稳产、高产,维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条件。
我国森林稀少,林业基础极为薄弱。解放初期,全国森林覆盖率只有8.6%。在辽阔的国土上,有许多荒山秃岭、赤地荒滩,自然灾害频繁,生态平衡严重失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党中央、毛主席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怀、重视下,经过各族人民艰苦努力,我国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2.7%,现有森林面积达到18亿亩,森林总蓄积量为95亿立方米,成绩是比较显著的。但是,在世界各国中,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和每人平均占有的森林面积、蓄积量都是很低的。森林本来就少,破坏又十分严重。为了进一步加速改变我国林业的落后面貌,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的同时,必须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绿化祖国,保护国土。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实现这个战略任务的一项重大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个决议之后,不仅会动员10亿人民用自己的双手,美化我们的大好河山,加速绿化祖国的进程,而且对于激发人们的爱国热忱,发扬我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传统美德,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振兴中华,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
为了保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得以圆满地贯彻实施,《决议(草案)》责成国务院制订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其要点包括:
(一)承担植树义务的人员范围
《决议(草案)》规定,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承担植树的义务。承担植树义务的人员中,包括11岁以上至不足18岁的未成年公民,这对于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植树造林的劳动,发挥他们绿化祖国突击队的作用,从小就培养热爱祖国的一花一草一木的良好道德品质,是大有好处的。但是考虑到未成年公民的体质和其他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办法中规定,没有完成此项义务的,也不要进行处罚。
对于免除此项义务的老弱病残人员,自愿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为绿化祖国献计献策献资,支持义务植树的活动,应当受到鼓励和尊敬。
(二)义务植树的具体任务
《决议(草案)》规定,凡承担义务的人员,每人每年都要义务植树三至五棵。考虑到植树全过程各种劳动的复杂情况和城市、乡村绿化的不同要求,除了植树三至五棵的具体任务外,还规定,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的,也同样是履行了义务。
(三)义务植树的重点
为了把全民性的义务植树在全国广泛展开,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抓一批义务植树的重点地区和单位,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从明年起,中央要把60个左右的大中城市和县作为重点来抓,特别是要抓好那些树木很少的大中城市,力争在短期内改变面貌。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确定本地区的重点,花大气力抓出成效来。在江河上游和偏远地区的荒山荒地,国家和地方要采取有计划地进行飞播、封山育林等措施,逐步把这些地区绿化起来。
(四)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
要把义务植树的责任放到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单位的领导人身上。各级负责同志都要带头参加和领导好义务植树,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的组织宣传,规划设计,评比奖罚和林木管护等项工作。
中央绿化委员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林业部。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另定。
(五)义务植树的苗木
开展全国性的义务植树运动,要从大规模育苗开始。明年的工作重点是搞好育苗。妥善解决苗木问题是搞好义务植树的关键。各地应当努力办好现有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并安排必需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扩建和新建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同时,积极鼓励和帮助需苗单位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社员开展营养钵育苗。这样,就可以使义务植树运动扎实地开展起来。
(六)确保义务植树的实际效果
为了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改变植树成活率低的状况,植树一定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因地植树,保证质量,不要搞一刀切,坚决不搞形式主义。各级林业和城市园林部门,要在各级绿化委员会领导下,积极参加义务植树的各项具体工作,努力搞好规划设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苗木培育。对于基层机构不健全的,各地要给予充实和加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通过以后,要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是一个大规模的全民性的群众运动,要造成声势。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对完成任务好的要登报表扬,差的要登报批评,使这个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各位代表,以上是我对《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的说明,请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