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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5:16:06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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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

(2009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知识、技术和信息等要素,通过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和智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技术转移、推广和咨询等技术中介服务,技术监测检验、科技数据文献检索等科技基础条件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科技风险投资和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新兴专业技术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普及等。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是指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发展科技服务业实行引导与扶持相结合、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市场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将科技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把科技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的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科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科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方式,重点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以及从事新兴专业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科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申请使用条件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市、县(市、区)科技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服务业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协调解决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

(三)提供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对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进行分类指导;

(五)对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开展行业发展分析、监测和信息发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科技服务人才交流与合作平台,支持拓展业务范围。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并适宜由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开展的工作,委托有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在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

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加强统计工作,扩大服务范围和影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到科技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的条件、程序,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为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科技服务业。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服务业。

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建立大、中专学生培训实习基地。

第十七条 对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非盈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的市场形成价格制度。非企业法人的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办理收费许可。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科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科技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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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孟加拉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谢赫·哈西娜于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会见了哈西娜总理,温家宝总理同哈西娜总理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就中孟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同意进一步推动双边关系发展,合作应对全球性挑战。

  一、双方回顾了中孟建交35年来两国关系发展历程,高度评价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开展的富有成果的合作。双方一致认为,中孟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源远流长,两国历届领导人为推动中孟关系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双方认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符合中孟两国的根本利益和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有利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决定,从战略高度出发,本着长期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和发展中孟更加紧密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注意到2010年10月4日是中孟建交35周年纪念日,同意将在北京和达卡分别举行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以庆祝中孟建交35周年为契机,推动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

  二、双方同意,保持两国高层互访和接触,加强两国政府各部门、议会、政党、军队及民间团体之间的友好交往,促进两国地方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两国外交磋商、经贸联委会、农业联委会等合作机制。

  三、双方深信,经贸合作是中孟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贸易、投资、农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

  (一)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双边贸易,努力缓解贸易不平衡问题。中方将向更多孟商品提供关税优惠,继续开展双边投资贸易促进活动。孟方表示,将推动孟企业积极参加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在中国举行的商品交易会等活动,促进孟对华出口。

  (二)中方承诺将继续向孟加拉国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支持孟经济社会发展。孟方对此表示衷心感谢。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中国政府同意承担在孟加拉国卡兹尔特克承建中孟友谊七桥的换文》。双方同意加紧工作,落实中孟友谊展览中心等项目相关技术问题。

  (三)双方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进行双向投资和互利合作,为双方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和劳务合作创造便利条件。孟方欢迎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孟加拉国能源、通讯、交通、工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中方鼓励和支持有实力、资质好的中资企业赴孟探讨和开展上述领域的投资合作,并尽力为双方商定的合作项目提供便利和融资支持。此次访问期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孟加拉国油气矿产公司及孟加拉国石油公司签署了《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交通联系,继续探讨建设连接中国和孟加拉国公路的可能性。

  (五)双方将根据2005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农业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积极开展杂交水稻种植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农作物种质资源交换、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人员培训等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农业科技与管理人员的交流,进一步探讨扩大农业合作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六)鉴于开展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水文报汛和防洪减灾领域的合作对孟防洪减灾十分必要,双方同意在该领域进行持续合作。双方同意根据2005年中孟两国水利部关于加强在防洪和水资源领域合作换函的精神,继续加强在水资源管理、水文报汛和防洪减灾领域的合作。应孟方要求,中方同意向孟提供疏浚河道和人员培训方面的援助。

  (七)孟方表示希望中方在不久的将来为其发射一颗通讯卫星。中方表示愿在该领域同孟方开展合作。

  四、为纪念两国建交35周年,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

  (一)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孟中人民友好协会将于2010年共同举办“中孟友好光明行”活动,由中国医疗专家赴孟为孟白内障患者提供免费治疗。

  (二)中方将继续为孟方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同时也欢迎孟加拉国学生通过其他渠道和项目来华深造。中方同意考虑每年向孟方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供孟青年外交官来华学习。应孟方要求,中方同意考虑视情逐步增加向孟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汉语教学、人力资源培训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双方将积极扩大在文化、新闻、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国媒体、智库、学者、友好团体、妇女组织、艺术团、运动员、青年等的交流。

  五、双方同意考虑商签双边领事协定。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进行探讨。

  双方同意适时建立双边领事磋商机制,以便共同探讨双方关心的签证等领事问题。

  六、双方同意继续加强两国军队和执法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维护各自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并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七、中方重申,尊重孟加拉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孟加拉国为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孟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和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孟方重申支持中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

  八、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区域合作中的沟通与协调。中方赞赏孟方为推动南亚区域合作所作的积极努力。孟方支持中国与南盟加强合作的努力。双方同意继续积极参与和推进孟中印缅地区经济合作进程。

  九、双方认为,中孟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气候变化、能源和粮食安全以及其他涉及发展中国家诉求和挑战的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双方同意,继续就此保持密切协调与配合,维护中孟两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双方同意于年内适时举行气候变化问题磋商。中方将支持孟加拉国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十、哈西娜总理对访华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深表感谢,诚挚地邀请中国领导人在双方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孟加拉国。中国领导人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教育厅 东省财政厅等


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7﹞259号


有关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省内各高校:

为加强对到我省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现将《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 省 人 事 厅

广东 省 教 育 厅

广东 省 财 政 厅

广东 省 农 业 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省、市、县(市、区)三级分级实施。省、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实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省人事厅和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负责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组织“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和派遣工作;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和医疗补贴等经费的发放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省内高校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及体检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经费及“三支一扶”专项工作经费的落实。

省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扶贫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相关政策。

团省委负责指导在乡镇团委岗位上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开展青年团工作。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报到、派遣及岗前培训等具体事宜。

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并提供住宿、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

第五条 服务单位负责为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省内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以及高校往届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

(三)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

(六)专科、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毕业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

第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为2年。

第八条 “三支一扶”招募工作于每年4—6月进行,具体办法、步骤按照省“三支一扶”办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执行。

第九条 经省“三支一扶”办核准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在指定期限内持《广东省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核准通知书》到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报到并参加培训。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参加“三支一扶”服务。

第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其户口及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省内高校广东生源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证回生源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其档案和户口一并转移回生源地。

(二)省内高校外省生源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其报到证暂不开出,户口不迁移,档案留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省外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将档案和户口转移回生源地;

(四)高校往届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户口留在原地不迁移,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服务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的,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调整。需在市内调整的,经本人申请,市“三支一扶”办同意,可在本市范围内调整。

服务地区和单位有调整的,市“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将调整名单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受“三支一扶”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住院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也可参加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但要向服务单位书面报告。

在服务期间参加上述考试的,不享受粤人发〔2007〕14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参加我省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被录取的,可以由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由于上述求学或就业考试被录取而需要脱产学习或就业的,自然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用人单位应及时逐级将终止服务人员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以向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采用并产生良好效果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除因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被终止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的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确不适宜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市“三支一扶”办书面报省“三支一扶”办同意,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镇以上医院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3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请假3日以上7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假7日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并逐级上报,由市“三支一扶”办审批。

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

第二十一条 服务单位如发现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且2日内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应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擅离服务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5日以上的,视为终止服务资格。用人单位应将此情况在2日内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再将情况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

(二)在半年内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

(三)在半年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 “三支一扶”服务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应当终止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及医疗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病住院治疗,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有关保险事宜根据省“三支一扶”办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办理。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市“三支一扶”办应当协助毕业生做好理赔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市“三支一扶”办,市“三支一扶”办将处理情况及时报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广东省“三支一扶”服务考核鉴定表》(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并经服务单位、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填写考核鉴定意见后通过机要件转移至“三支一扶”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三支一扶”服务期满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省内公务员招考或者事企业单位招聘,被录取的办理公务员录用或者事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手续,凭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录(聘)用通知或者就业通知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三支一扶”服务期满未就业的外省生源毕业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证回生源地,其户口和档案一并转移。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由市“三支一扶”办颁发《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