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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14:44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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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商建字[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典当业规范经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便利行业日常监管,保障典当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商务部有关监督核查和年审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典当业监管责任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典当行业经营的特殊性,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督核查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典当监管机制和组织网络,按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并定期对辖区内典当监管人员进行监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开展监管经验交流,提高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工作不因机构调整和岗位变动而缺位,真正把典当行业管理工作做到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落实环节,监管到位。

  二、加强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监督核查和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的重要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要求,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年审工作与日常监管、规范核查、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结合,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就年审的范围、审查重点和方法步骤进行细致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典当企业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持续资本情况、经营地址变更、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统一当票使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等情况逐一核实。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要针对典当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全部资料、典当行资金来源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等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报告要针对商办建函[2008]20号文第二项七条重点核查事项逐一形成审计结论。

  三、定期报送行业核查和年审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商办建函[2007]34号文要求,明晰经营指标内涵,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及时审核汇总信息,按时形成分析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分别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和每年4月12日前,将本地区典当业季度情况分析核查报告和年审报告正式报送商务部。年审报告应包括年审的组织领导、工作程序及做法,当地典当企业参加年审情况及年审结论,本地典当业年度经营情况、核查和年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违规情况及违规企业,整改措施及效果,政策建议及年审规定的附表等。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审阅本地区典当业季度分析核查报告和年审报告,了解辖区典当业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整改措施,真正将信息核查作为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

  四、及时查处违规典当行为。针对各地核查和年审中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以及寄售、寄卖等机构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等,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发现超过规定限额或跨区域获取商业银行贷款、贷款资金挪用等情况及时向当地银行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对于未通过年审且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的典当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告,并会同工商部门按年审规定要求,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公告撤销其典当经营资格,责令其退出典当行业。重大事件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五、统筹规划典当行业发展。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综合分析本地经济形势、典当业现状及融资需求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典当业年度发展规划,确定本地区典当行业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布局原则及政策措施;结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61号)要求,按照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明确职责、从严把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落实组织领导、办事机构、工作原则、受理、推荐及公示程序等。各地年度发展规划以及新增工作方案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商务部。

  六、完善典当公司制度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典当企业依据《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
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增加典当制度和业务规则的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保证规章及制度贯彻落实的执行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新增典当企业进行行业准入教育,责其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强化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意识,切实遵守经营规则,严格操作程序,保证新入行企业高起点,规范化运营。

  七、推动典当行业自律。鼓励典当行业协会推动和促进行业自律,通过发布典当业防范经营和社会风险相关指引,推进典当企业修炼内功,科学操作,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推动典当业适应宏观经济发展需求调整业务结构,确立现代经营理念和品牌意识,在全行业开展公司治理和规范经营评价与监督活动,建立典当系统违规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引导社会舆论正面宣传典当业的社会服务功能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典型事例,为典当业健康发展,更好地贡献于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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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珠海临港工业区化工专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珠海临港工业区化工专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3〕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组织制定的《珠海临港工业区化工专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临港工业区化工专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专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专区,系指珠海临港工业区内集中布置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区域,包括建设中的南水化工专区及规划中的太平洋化工专区。





第三条 化工专区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应按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设置专职防火安全员。





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 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职、义务消防队员等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广东省公安消防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大型企业。





(二)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三)其它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应当符合《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由建队单位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备,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由单位消防责任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二)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三)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不被采纳,可向本单位领导、港区安全部门报告。





(五)应当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制定本单位重点部位的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





(六)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特殊时期的执勤。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七)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为扑救外单位的火灾或参加其他单位抢险救援所消耗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的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的人数,单位总人数1000人以上的按10%的比例建队,总人数1000人以下的按15%的比例建队。做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员。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八)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火防爆要求。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十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火灾危险程度,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划定禁火区,设立明显禁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主管领导应带领所属有关部门,每月组织检查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和消防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检查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要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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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考试〔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教育考试规模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狠抓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工作,使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总体情况良好,运行平稳。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考生规模的增加、管理环节的增多、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等都大大增加了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压力和复杂性;同时,干扰破坏国家教育考试的活动猖獗,组织化程度提高,作弊手段不断翻新,加之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秩序和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严肃纪律,全面整治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教育考试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把加强考试管理、防止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规行为作为执政为民、清除教育考试领域不正之风的大事来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必须对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考场管理负总责,领导、组织、部署、协调招生考试机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考试政策规定,确保各项国家教育考试平稳进行。

  二、突出重点,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清样、试卷(含外语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安全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要务,确保试卷安全万无一失是关系到考试能否正常举行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试卷清样的递送,试卷印制、运送、保管以及答卷回收、运送、保管等各环节必须照章办事,要坚决杜绝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如遇有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必须立即在第一时间报告我部和本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并适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负责人并指派专人对互联网上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泄密及涉嫌考试诈骗的有害信息进行监测,对本地区发现的有害信息要及时报告省级招生委员会,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和打击。

  三、从严治考,维护国家教育考试良好的考风考纪。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为国家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一项重要职责,学校应对考生加强诚信教育、考试纪律和法规教育。对使用手机、对讲机、“耳麦”等无线通信工具考场内外勾结进行作弊等考试严重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对违规者进行认定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其中,对代替他人考试或参与考场内外勾结进行考试作弊的在校大学生,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通报其所在高等学校,由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处理情况;如果违规考生系在职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教育部门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由招生考试机构向其单位通报考试违规事实,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考试工作人员因失职、失察造成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评卷混乱等事故,甚至丧失职业道德、放纵或参与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从招生考试队伍中予以清除,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高等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校园网论坛的管理和监控,杜绝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净化校园环境,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有替考、出售考试作弊器材等内容的小广告,一经发现应及时消除,如系在校生张贴,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注重实效,强化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良好考风考纪的关键在于考试工作人员特别是监考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依照相关规定,制作包括法纪教育、业务流程等内容的音像材料用于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地市或县区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考试模拟演练,使全体工作人员熟知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各种情况下的操作程序。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上岗。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对考试工作人员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监考员的表现应及时上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五、加大力度,完善国家教育考试诚信管理体系。自2007年起,我部将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网络平台,将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违规行为,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供高等学校、招生单位和用人部门查询。我部考试中心网站开通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网络平台,提供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查询服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建立省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方式,同时将诚信档案的电子数据、文件报至我部考试中心。具体事项由我部考试中心另行安排。

  六、统筹规划,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考点建设是实施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环节,体现了考试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抓住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契机,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加强标准化考点的建设。今后,凡承担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学校,应当逐步做到在有一支经培训合格的考试工作队伍、有符合规定的试卷保管室的同时,考场须有符合要求的电子监控以及可以阻断各种有害信息传递的技术设备。

  七、严肃纪律,实行国家教育考试问责制度。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教育考试中出现严重违规事件的,将对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通报批评,同时责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考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