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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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教党[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党的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高潮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各地各高校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要深刻领会全会专题研究党的建设的战略考虑,深刻领会我们党执政以来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深刻领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深刻领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新举措,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把高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决定》提出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不断提高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是要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目标和要求,努力建设学习型高校党组织,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师生的思想政治水平。高校要充分发挥在理论创新和理论宣传普及中的优势,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作出新的贡献。要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牢牢掌握党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全面总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发布实施五年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刻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引向深入。
二是要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方面迈出新的步伐。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高校党委的领导水平。要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畅通民主监督渠道,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要充分发挥高校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加强决策咨询和服务工作,为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贡献力量。
三是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管理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着力提高高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高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本领。要源源不断地培养大批优秀干部,大力加强年轻干部党性修养和实践锻炼。要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健全干部管理机制。
四是要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断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要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充分发挥高校党组织在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要着力加强院系级党组织建设和青年教师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院系级党组织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入党组织。要继续加强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推动大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使大学生党支部切实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要高度重视高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和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
五是要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惩治预防腐败工作。要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坚强党性保证党的作风建设。要针对当前高校学风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长效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优化高等教育发展和育人环境。
三、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理论学习的中心内容,制订系统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高校领导干部要在认真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加强自学,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要通过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和讨论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围绕《决定》中提出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联合攻关,加强课题研究,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与高校当前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结合起来,适时组织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结合起来,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多做贡献,扎实做好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保持校园持续安全稳定。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结合起来,使高校成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阵地。
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宣传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校园网等舆论宣传阵地,着力宣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决定》的新论断、新观点,着力宣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新做法、新成效,努力营造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政部关于出国人员在港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出国人员在港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5〕209号 2005年11月4日)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出国人员所需证件、证明的请示》(苏民福〔2005〕4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省南通籍公民潘正明于2003年获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博士学位后,在美国一律师事务所工作。2004年8月,因工作需要,被派往该事务所的香港分所工作至今。目前,潘正明提出与你省南通籍未婚妻办理结婚登记,其所持有的证件有:中国护照(贴有香港签证)、香港居民身份证(非永久居民身份证)。目前的问题是,如按出国人员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潘正明表示无法(含不便)到美国开具无配偶证明,如按香港居民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又没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鉴于赴港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我部意见,由国外机构派驻香港工作的出国人员或应聘在香港工作的我国原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1)本人的有效护照;(2)本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附件:附件: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出国人员所需证件、证明的请示》(苏民福〔2005〕43号)(略)
民政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29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9号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们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doc
附件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doc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扣减比例 应计算的金额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净资产 1
减: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
1、股票注1 3
其中: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 4 10%
一般上市股票 5 15%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 6 20%
限制流通的股票 7 20%
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 8 40%
ST股票 9 50%
*ST股票 10 60%
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1 80%
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2 100%
2、货币市场基金 13 1%
3、短期融资券 14
其中:有担保 15 3%
没有担保 16 6%
4、国债 17 1%
5、中央银行票据 18 1%
6、特种金融债券 19 1%
7、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20 2%
8、可转换债券 21 5%
9、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 22
其中:有担保 23 5%
没有担保 24 10%
10、信托产品投资注2 25 80%
11、集合理财计划投资 26 10%
12、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注3 27
减: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8
1、权证投资 29 20%
2、股指期货投资 30
3、其他衍生金融资产注4 31
减: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 32
1、拆出资金(合同期以内) 33 0%
2、融出资金 34 5%
3、融出证券 35 5%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未逾期) 36 0%
5、应收利息 37 0%
6、存出保证金 38
其中:交易保证金 39 0%
履约保证金 40 10%
期货保证金 41
其他存出保证金 42
7、长期股权投资(不含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43
其中: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4 100%
对控股基金、期货等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5 100%
对其他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注5 46 100%
对境外子公司股权投资 47 100%
策略性股权投资注6 48 100%
其他股权投资注7 49 100%
8、投资性房地产 50 100%
9、固定资产 51
其中:所有权权属明确的房产 52 100%
其他固定资产 53 100%
10、无形资产 54
其中:交易席位费 55 50%
其他无形资产 56 100%
11、商誉 57 100%
12、递延所得税资产 58 100%
13、应收股利 59 0%
14、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 60 100%
15、应收款项 61
其中:账龄一年以内(含一年) 62 10%
账龄一年至二年(含二年) 63 50%
账龄二年以上 64 100%
应收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款项 65 100%
16、代理承销证券 66 0%
17、代兑付债券 67 0%
18、待转承销费用 68 100%
19、抵债资产 69 100%
20、长期待摊费用 70 100%
21、其他 71 100%
减:集合资产计划中投入自有资金享有份额的净额注8 72 10%
减: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 73
1、对外担保金额(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74 100%
2、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75 100%
3、其他或有负债注9 76
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注10 77
1、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 78 100%
2、其他项目 79
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注10 80
1、借入的次级债务注11 81
2、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82
净资本金额 83
附1:期末或有事项
附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扣减。
2、信托产品投资由中国证监会按其评级、期限以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其风险调整扣减比例。目前按80%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3、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4、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5、其他业务子公司目前是指经批准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
6、策略性股权投资是指经批准和认可的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参股性投资。
7、其他股权投资是指未经核准或认可的股权投资。
8、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未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50%扣减净资本。
9、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
10、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允许计入净资本或从中扣除的项目。
11、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在《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2、计算净资本时,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扣减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基础;无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其账面余额作为计算基础。
13、未上市流通或限制流通股票,指已发行尚未上市流通的新股、处于禁售期的法人股、以及在一定期限内被锁定的股票。
14、第26行的“集合理财计划投资”指公司投资其他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附件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项 目 行次 期初 期末 预警标准 监管标准 备注
净资本 1
净资产 2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3
净资本/净资产 4
净资本/负债 5
净资产/负债 6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 7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 8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9
其中: 10
11
12
13
1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前五名 15
其中: 16
17
18
19
20
对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1
其中: 22
23
24
25
26
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7
其中: 28
29
30
31
32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33
其中: 34
35
36
37
38
注:1、“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2、表中有关前五名的期初数据,是指期末前五名情形所对应的期初数。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