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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43:30  浏览:8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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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6年3月1日,交通部

长江航政局及南京分局,上海港务监督,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我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批准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我部对该规定第三条作了修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施行,同时废止原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 国函〔1986〕21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三十一度三十分五十二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八分五十四秒)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三十一度三十七分三十四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二分三十秒)联线沿长江向上至南京港中山码头上端(北纬三十二度五分二十二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四十三分四十秒)与三十七号码头上端(北纬三十二度五分一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四十二分六秒)的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系前款所指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第三条,由你部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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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现将《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近年来,我省缺电问题日趋严重,电力供应不足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必须广开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我省地方电力建设。集资办电是加快这一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省人民政府确定,省近期集资办电的目标是:在合肥、铜陵、淮南、马鞍山、芜湖各电厂共扩建六台(其中铜陵两台)十二万五千千瓦机组;与华能公司合作,在洛河电厂扩建两台三十五万千瓦机组;购买国家在我省新建电厂的用电权。今后,凡十二万五千千瓦及其以上的大机组,由
省统一集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十二万五千千瓦以下机组和中小型水电站、余热电站、集中供热电站、低质燃料电站,一般由各地、市和企业、个人自办。
为加强对集资办电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省电力开发总公司。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由张大为同志兼任,省计委、经委、财政厅、电力局、建设银行和地、市各派一名负责同志参加。总公司办事机构与省电力局合署办公,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省电力局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任命。各地、市应以供电局为依托成立电力开发分公司。各县供电局也应有人承办集资办电工作。

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


为了开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地方电力建设,满足我省工农业生产用电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资办电实行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早投资、早用电,多投资,多用电的原则。自一九八六年起,凡需新增加用电量的地、市、县和国营、集体、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业户等,均以一九八五年计划分配电量为基数,按其参加集资为电的投资额增加电力供应。不参加集资的,其
增用的电量按超计划用电办理。
二、全省集资办电和所办电力的经营管理工作,由安徽省电力开发总公司负责。该公司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关集资、办电、分电、电价、还本付息和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三、省以拨改贷的形式,将下列资金交电力开发总公司,作为公司的自有资金:(1)省分成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用于地方电力建设的部分;(2)对工业用电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公司开办后的一切收,也作为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统一使用。
四、发行安徽省电力建设债券。债券分甲、乙、丙三类,面额为一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十万元五种。
甲类债券还本不付息,购买者自交款后满两年开始,每一万元投资每年可分给用电指标五万度,二十年不变,电价按电厂进煤价格核算确定。交款后满三年开始还本,每还10%,十年还清。
乙类债券不还本不付息,购买者自交款后满一年开始,每一万元投资每年可分给无偿用电指标一万五千度,五年不变(以一九八五年国家电价为基础,如以后年度国家电价提高,用户应付价差部分)。
丙类债券还本付息,购买者不享受用电权。债券年利率,单位购买的8.1%,个人购买的12%。本金自交款后满三年开始还,每年还20%,分五年还清。利息随本金一并结算。
五、电力建设债券,由省电力开发总公司委托省建设银行在全省范围内发行,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和城乡居民均可认购。债券可记名、挂失和继承,但不准流通。债券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银行制定。
六、债券发放采用自愿认购和计划分配相结合的办法。省电力开发总公司可以根据集资计划,与各地、市和重点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各单位购买债券的种类、金额和交款时间。
为电厂建设提供用地、厂房、设备、材料等,也可作价集资,领取债券。
七、省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工业用电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作法仍继续执行。为照顾交款单位用电增加的需要,现确定以地、市为单位,每交款一万元,按国家电价每年分给用电指标二万度,从交款满两年后开始,五年不变。地、市可以根据各企业单位交款和用电的情况提出分电安排意见
,供电局按省下达的计划和地、市提出的意见供电。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以前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计委、电力局、建设银行与各地、市已签订的集资办电合同继续有效,参加集资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电力建设债券。




1985年11月20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人综函[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事教育部门,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现将《建设部人事教育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做好2005年工作。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2005年工作要点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2005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人才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部里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加强部机关、直属单位、部管社团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落实全国建设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研究,创新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提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的意见。大力加强人事教育司自身建设。

  一、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一)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抓好《干部任用条例》和“5+1”等法规性文件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建设部机关干部监督工作办法》,总结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经验,研究与现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衔接。修订《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直属单位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建设部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办法》等。

  (二)加强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总结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经验,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的建立。认真贯彻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做好部机关、直属单位、社团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加大选拔中青年领导干部的工作力度。通过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三)做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加大干部轮岗交流的力度。完善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年度考核制度,增强考核的科学性。以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全员聘用制等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部干部援藏、援疆、“博士服务团”和扶贫等工作。

  二、落实全国建设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建设人才工作

  (四)加强建设人才的基础工作。组织编制建设事业“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6—2010年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规划,指导各地制定今后五年一线操作人员、技师培训规划。研究建立建设人才资源信息统计制度,做好2004年度建设系统人才资源调查统计分析工作。修订高、中等职业教育土建类专业培养标准,制订建设行业关键工种的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和试题库,组织编写农民工培训教材。加强建设系统专家库建设。加强建设系统干部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配合教育部,组织国家级职业教育土建类专业实训基地评审。做好高等学校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组织建筑学、城市规划等六个专业25所高校的专业评估工作。

  (五)创新建设人才的培养、评价和使用机制,完善人才工作制度。研究起草建设行业基层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水平认证办法,做好岗位培训和资格水平认证制度的衔接。完善执业资格管理体制,提出我部执业资格管理体制改革建议。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素质的意见》,提出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

  (六)做好建设行业各类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务员培训力度,制定并实施2005年部机关干部培训计划,建设学习型机关。继续举办全国市长培训班及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班。组织实施西部地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领域生产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会同有关部委,组织开展农民工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会同教育部,开展职业院校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的监督与指导。组织对建设行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的专项检查。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做好农民工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研究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和劳务用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引导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

  三、创新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和机构编制管理

  (八)创新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加强与中编办及有关部委的协调沟通,跟踪研究有关部委职责分工中与我部职责有关的情况,逐步理顺职能交叉矛盾。开展地方建设行政机构设置情况调研,总结湖北等地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加强对地方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上下衔接的建设行政工作运行机制。

  (九)加强建设体制改革研究和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和微观管理事务,抓紧研究建设部加强和改进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措施。会同中编办等有关单位做好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研究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研究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定位,做好事业单位的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做好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的组建和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的设立工作。加强与中编办等部门的协调,推动解决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列入行政编制问题。

  四、加强对部管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十)加强对部管社团的管理。加强对部管社团的管理,真正发挥社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修订《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四个实施细则,规范社团行为。加强对社团秘书处的管理,研究提出关于加强社团秘书处建设的意见。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社团领导班子考核工作。

  (十一)总结部管社团改革与发展经验,组织召开促进部管社团健康发展经验交流会。对部管社团进行调查研究,借鉴地方及有关部委社团改革经验,研究探索部管社团改革思路,选择部分社团进行改革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在用人、工资管理等方面研究提出改革措施。总结社团改革与发展经验做法,研究提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的意见,组织召开促进部管社团健康发展经验交流会。

  (十二)积极参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自身建设。根据部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分工安排,做好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宣传报道等有关工作。

  进一步加强人事教育司自身建设。认真总结“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成果,对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查摆出来的问题认真整改。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载体,加强学习,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新时期组工干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与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社团、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调查研究,促进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手段,完善人事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文书档案、电子文档和干部考核档案,加强人事教育劳动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