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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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成立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资党办宣传[2011]9号
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文明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资委文明委的主要职责
在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有关精神,加强对中央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
二、国资委文明委成员
主 任: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副主任:杜渊泉 国资委副秘书长
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局长(部长)
委 员:王选文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 华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赵世堂 国资委综合局副局长
鲁红星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孟凡良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卜玉龙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副局长(副部长)
韩 天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副局长(副部长)
张相红 国资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副局长(副部长)兼中央企业团工委常务副书记
楚序平 国资委研究局(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副局长
吴 甫 国资委人事局副局长
张文宏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局长
曾 坚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周 辉 监察部派驻国资委监察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国资委文明委下设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工作局,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资委文明委确定的各项工作,做好中央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局副局长韩天同志兼任。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11年2月16日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现发布《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2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环境治理,防治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污染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塑料袋,以及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资料餐具(以下简称塑料餐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下同)的塑料袋。
商业企业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塑料袋必须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的名称。
鼓励使用布制、纸制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
第四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塑料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合格的塑料袋。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不得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
第五条 塑料餐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在经营中使用资料餐具的经营者,对塑料餐具负有回收利用的责任。在本市销售塑料餐具的生产者必须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并采取回收利用的措施,达到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规定的回收率。
禁止在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点)和宾馆饭店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国家对塑料餐具的销售和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销售或者在经营者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袋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商业企业和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未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名称的资料袋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市场开办单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市场开办单位未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处市场开办单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塑料餐具生产者未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不采取回收利用措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塑料餐具生产者对塑料餐具的回收未达到规定的回收率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站)和宾馆饭店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海洋局:
你局1989年6月24日《关于审定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国海管字〕〔1989〕5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以下5处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
昌黎黄金海洋自然保护区(河北省昌黎县)
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大洋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海南省万宁县)
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海南省三亚市)
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浙江省平阳县)
二、上述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建立并进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配合。
199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