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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3:51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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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2010]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财政部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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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师〔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各地各校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师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教师培训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机会较少,教师培训制度有待完善,支持保障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教育规划纲要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大力加强教师培训,是新时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紧迫要求。

  2.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紧扣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努力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大教师培训支持力度,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师资保障。

  要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完善培训制度,统筹城乡教师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机制,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进修与校本研修相结合,境内培训和境外研修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促进中小学教师培训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新突破。

  二、紧紧围绕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实施“国培计划”为抓手,推动各地通过多种有效途径,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今后五年,对全国1000多万教师进行每人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支持100万名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选派1万名优秀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组织200万名教师进行学历提升;采取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促进中小学名师和教育家的培养,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4.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全员培训要按照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遵循教师成长规律,着力抓好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对所有新任教师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在职教师岗位培训:重点是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深入钻研业务,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教育教学实际能力。每五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

  骨干教师研修提高:重点是帮助骨干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培训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师全员培训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要加强农村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重视幼儿教师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提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5.以中青年教师为重点,努力提升教师学历水平。在有计划地补充优质师资的同时,重点鼓励支持45岁以下中小学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特别是对专科学历以下小学教师进行学历提高教育。到2012年,小学教师学历逐步达到专科以上水平,初中教师基本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中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者的比例有明显提高。在职教师进行学历进修,应坚持学用一致、学以致用的原则。

  6.以师德教育为重点,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能力水平。大力加强师德教育。重视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创新师德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教育的实效性。开展丰富多彩的师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模范教师先进事迹,弘扬人民教师高尚师德。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紧密挂钩,形成师德教育和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大力加强班主任教师培训。深入实施中小学班主任教师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班主任培训制度,所有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加强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班级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培训,不断增强班主任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书育人的本领。

  7.以实施“国培计划”为抓手,推动大规模教师培训的开展。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培计划”),发挥示范引领、雪中送炭和促进改革的作用。“国培计划”包括优秀骨干教师示范性培训、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班主任教师培训等重要项目。通过实施“国培计划”,为各地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和开展教师培训输送一批“种子”教师;探索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开发教师培训优质资源,建设教师培训重点基地;为中小学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农村教师创造更多更好的培训机会,提供优质培训服务。各地要以实施“国培计划”为契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三、创新教师培训模式方法,提高教师培训质量

  8.积极创新培训模式。适应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化,采取集中培训、置换脱产研修、远程培训、送教上门、校本研修、组织名师讲学团和海外研修等多种有效途径进行教师培训。

  9.不断优化培训内容。加强教师培训需求调研。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别、层次、岗位教师的需求,以问题为中心,案例为载体,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丰富和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0. 努力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改进教师培训的教学组织方式,倡导小班教学,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讨论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鼓励教师自主选学,在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培训途径、培训机构等方面,为教师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11.积极开展教师远程培训。适应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将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采取混合学习模式,开展大规模的教师培训。

  12.建立和完善校本研修制度。加强校本研修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校本研修与教研活动相结合,远程教育与校本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提高校本研修的质量和水平。鼓励和支持高师院校和中小学合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四、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促进教师不断学习和专业发展

  13.完善五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规范教师培训证书制度。建立教师培训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教师培训管理信息化、制度化。

  14.建立严格的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教师在五年周期内,需修满规定学分(学时)的培训课程。探索建立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的机制。将教师完成培训学分(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15.建立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制定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所实施的教师培训项目,方可记入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档案。

  16. 实行教师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确保培训机构公平参与、规范运作、能进能出,形成教师培训机构竞争择优机制。

  17.强化教师培训质量监管。建立教师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完善教师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加强项目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估。将教师培训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各地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加强教师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支持服务体系

  18. 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在教师培训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综合大学特别是高水平大学培训中小学教师。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教师培训基地。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教育机构参与教师培训。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国际合作项目。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

  19.深入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充分利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优势,加强政府、高校、教师培训专业机构、中小学校分工合作,构建开放兼容、资源共享、规范高效、覆盖全国城乡、“天网”“地网”“人网”相结合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教师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20.充分发挥区县教师培训机构的服务与支撑作用。积极推进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改革建设,促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相关机构的整合和联合,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促进资源整合,形成上联高校、下联中小学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在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的组织协调、服务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1.加强教师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培训者队伍。实行培训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建立教师培训项目专家库。遴选高水平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组成培训团队。聘请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中小学优秀教师担任兼职教师。加强教师培训团队研修,每年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完善培训者考核评价制度,形成培训者队伍动态管理机制。

  22.加强培训课程资源建设。采取政府购买、组织开发、引进等方式,形成多样化的优质培训课程资源。实施教师培训精品课程资源建设计划。建立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库,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完善优质课程资源评审与推荐制度。经教育部授权组织评审并推荐的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方可在全国范围推荐使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组织评审的教师培训课程资源,方可在本地区范围推荐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教师全员培训提供有力保障

  23.切实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要摆上重要日程,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要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地方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规划,落实教师培训计划和专项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体系能力建设,指导检查督促本地区教师培训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教师培训实施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加强组织协调管理,确保教师培训计划落到实处。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严格执行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制度,为教师学习进修提供支持和帮助。

  24.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建立教师培训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规定,确保教师培训计划的实施。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专款用于农村学校教师培训。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提高教师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6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等三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 14470.2 -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GB 14470.1 -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GB 14470.3 -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

  此三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