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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1:21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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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43号


 《景德镇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先予发布,自2007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放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景德镇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气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 mg/m3的人工煤气。

第三条 本市城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禁燃区范围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 除车用燃料外,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燃烧设备(电厂锅炉除外)都必须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轻质柴油、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五条 禁燃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煤烧锅炉、煤烧烤花窑、推板窑、灶炉等燃烧设施必须按要求(另行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全部改用清洁能源。

第六条 禁燃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禁燃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禁燃区内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使用清洁能源并达标排放后,凭监测报告和申报登记材料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同时,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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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启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3]70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启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传统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加速推进烟草行业电子政务建设,国家局研制开发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决定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现将启用该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系统自2003年12月20日正式启用。国家局核发(以下简称“国发证”)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省级局核发(以下简称“省发证”)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通过该系统进行申请和办理。
  二、系统结构和主要功能
  系统由外网和内网组成。外网主要提供许可证申办的各种服务信息,包括申请表的下载或网上填写,许可证的申办情况查询,许可证受理、办理公告,许可证申办指南,新闻浏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检索等。公众(包括申办单位)登录该系统(域名:xkz.tobacco.gov.cn)均可获得上述信息服务。内网主要用于国家局和省级局核发许可证的内部审批,许可证文本与相关文书的打印,许可证办理数据的查询、统计,零售许可证管理数据的上传汇总,与交易会员系统的数据交换,申办流程控制与申办人员权限控制等。内网实行严格的安全认证体系,须持国家局核发的身份认证卡(IC卡)登录。
  三、许可证网上申办类型及应提交材料
  (一)新办许可证。新成立的烟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申请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的企业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企业,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4.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或省级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国家局同意其生产或进出口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进行许可证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许可证正副本;3.变更事项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企业经济性质发生变化时,应申办新许可证。
  (三)补办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补办许可证。遗失补办的,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补办申请表》;2.在烟草行业网站(网址:www.tobacco.gov.cn)、《东方烟草报》或《中国烟草》杂志上发布的遗失声明;3.地(市)级局签署意见(省发证)或省级局签署意见(国发证)的书面检查;4.未遗失的许可证正本或副本。不论正副本部分或全部遗失,均应注销原许可证号,核发新许可证号。损毁补办的,保留原许可证号,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补办申请表》;2.损毁的许可证正副本(完全损毁的不用提交);3.损毁说明材料及书面检查。
  (四)注销许可证。持证单位出现因企业结构调整被兼并、重组、关闭或企业破产,重大违法行为被取消经营资格,歇业一年以上不办理歇业手续,年检未通过等情况时,应注销许可证。注销分申请注销和强制注销两种。持证单位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许可证正副本;3.引发注销事由的相关材料。强制注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决定并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歇业。持证单位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歇业的,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歇业,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歇业申请表》;2.书面申请报告;3.许可证正副本。批准歇业的,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暂时留存。
  (六)恢复营业。持证单位歇业期满恢复营业的,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恢复营业,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恢复营业申请表》;2.书面申请报告。批准恢复营业的,发证机关将留存的许可证发还持证单位。
  (七)许可证年检。持证单位应在每年的规定时间接受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机关的年检。年检时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申请表》;2.企业本年度内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及有无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3.本年度内许可证登记内容变化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许可证换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的,应重新申办许可证。换发许可证时保留原许可证号。申请换发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换发申请表》;2.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许可证网上申办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提出。企业申办省发证业务,应向所在地(市)级局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各省级公司直属企业直接向省级局提交)。申办国发证业务,应向所在省级局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总公司直属企业直接向国家局提交)。各类许可证申请表样式及填写说明由国家局确定并在网上提供下载,打印规格为A4复印纸。申请单位可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也可下载后手工填写。
  (二)申请接收与审查。地(市)级局以省发证审查人的身份登录系统,接收、审查省发证的材料并网上报送省级局。省级局以国发证的省级经办人和省级审查人(省级局的主管领导)两个身份登录系统,负责接收、审查国发证的材料并网上报送国家局。地(市)级局和省级局接收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材料。逾期不上报的,视为审查通过,系统将自动提交申请至发证机关。
  (三)受理。省发证由省级局经办人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省级局专卖处负责人经局领导授权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直接在网上发布公告;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发证由国家局经办人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专卖司负责人经局领导授权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直接在网上发布公告;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核。省发证中新办、换发、歇业、恢复营业、强制注销、暂缓或不予年检的,由省级局专卖处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国发证中新办、换发、歇业、恢复营业、强制注销、暂缓或不予年检的,由证件处负责人和专卖司负责人两级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
  (五)会签。省发证在审批前需有关职能部门会签的,可在从系统中打印的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国发证在审批前需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直接上网签署意见。
  (六)审批。省发证由省级局领导审批决定,变更、补办、申请注销、正常年检等日常事务,可授权专卖处负责人审批决定。国发证由国家局领导审批决定,变更、补办、申请注销、正常年检等日常事务,可授权专卖司负责人或证件处负责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并核发许可证的,直接在网上发布公告;审批不同意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七)许可证证书、文书制作与送达。许可证证书由发证机关制作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后,直接送交或通过申请接收机关转交申请单位。《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等文书由发证机关制作并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专用印章(XXX烟草专卖局许可证专用章)后,直接送交或通过申请接收机关转交申请单位。
  (八)资料归档。省发证的申请材料由地(市)级局归档保存,国发证的申请材料由省级局归档保存。归档材料包括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申请表、相关的证明材料、发证机关的审批决定(从系统中打印)等。发证机关需要归档保存的,可从系统中打印相关资料。
  五、系统涉及的其他管理问题
  (一)烟叶收购是否发放许可证。烟叶收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许可项目,不发许可证。各省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批准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的许可范围为:卷烟、雪茄烟、罚没国外烟草制品的零售。具体许可范围由发证机关从上述几项中选择确定。
  (三)身份认证卡的管理。身份认证卡是持卡人登录系统、参与许可证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唯一认知凭证,应严加保管,不得转借。身份认证卡丢失或权限调整,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增加新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国家局予以补办、调整或增加。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维护外资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凡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审批、登记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确立的收费。规定由省级审批的,必须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收费单位必须执
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登记卡上注明有关收费事项。
收费单位收费时须向外商投资企业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四条 收费单位的下列收费行为属违法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一)未经法定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超越收费时限、重复收费及增加收费频次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变更或收费标准调低,仍依据原项目、标准进行收费的;
(四)执行越权审批收费文件收费的;
(五)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强制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转移行政职能给下属单位或分解行政职能另设机构收费的;
(七)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或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的;
(八)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经审批、登记收费的;
(九)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 对于各种违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并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投诉。
第六条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足额交纳,并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收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要追究收费单位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经常会同外经贸、监察、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情况,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