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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23:32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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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

  二、整治任务
  (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强化药品安全的长效制度。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全面提高药品标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和再评价,严格控制新开办企业,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追溯,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净化医药市场秩序。加快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整治违规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用药环境。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形势分析,组织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评议考核,确保监管部门无障碍开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检查和产品抽验,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药的黑窝点,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按照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的部署,各地要加强卫生行政、药品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工作。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
  (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政府指定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规范药谷和医药科技园等建设,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七)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开展国家基本药物标准提高工作,加快医疗器械、中药、民族药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药品再评价,重点提高注射剂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完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
  (八)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和药包材的管理,完善质量受权人和派驻监督员制度,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行为。组织开展上市药品的再注册,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
  (九)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经费保障。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地要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督促企业召回产品,坚决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企业证照。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组织媒体深入农村、社区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四)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制定督查方案,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区,要表彰奖励;对药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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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文文号】农渔发[2004]18号
【签发时间】2004年06月9日
【印发时间】2004年06月14日


广东、广西、海南省(区)渔业主管厅(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以下简称“渔业协定”将于近日生效。为做好协定生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协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渔业协定生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渔业协定生效在即,各有关单位务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渔业协定生效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农业部批准给各省(区)的指标规模内将共同渔区和过渡性安排水域的捕捞许可证落实到具体的作业渔船。各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按照渔业协定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批准到渔业协定水域内生产的渔船进行全面检查,每艘渔船必须做到悬挂国旗和标志牌,携带必要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身份证件及捕捞日志等。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并监督执行。

二、扎实做好渔业协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我部批准的对渔业管理人员和渔民的培训方案,立即组织贯彻实施。编印的有关宣传资料、文件汇编、海图等要迅速下发到渔民手中,使到渔业协定水域生产作业的渔船船长,沿湾重点渔区的基层渔业干部尽快熟知渔业协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各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协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上有字”,使广大渔民能够通过多渠道了解渔业协定的主要内容,理解专属经济区制度是国际渔业管理的必然趋势,正确理解签署和执行协定的意义,自觉遵守协定。

三、认真做好渔业协定生效后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实施渔业协定是一项情况错综复杂,管理难度大的工作,可能会发生一些我们始料不及的各种突发事件,沿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研究、制定和建立紧急避难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尽快组织和完善北部湾渔业海陆通信网络,制定和实施船位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北部湾生产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的监管指挥,及时应对和处置渔船紧急避难和突发事件。

沿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要求在协定水域生产渔船实行跟帮生产制度,当我渔船在北部湾海域遇险或发生其它重大紧急事故需要避难或救助时,由南海区局负责与越方通报联络,沿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应急处置负责部门和人员,并报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避免违规事件发生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执法队伍要把实施《渔业协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北部湾的海上监管,以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三省(区)及其沿湾渔政船为主要力量,协调公安边防、海军部队共同负责对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渔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规作业活动进行处理。

实施渔业协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要加强综合治理,落实各项责任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和减少渔业涉外事件的发生,维护北部湾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稳定。


卫生部关于批准发布《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14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批准发布《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14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工业公司,中华全国总工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卫生部直属各单位:
现批准发布下列十四项国家标准,自1990年2月1日起实施。
1.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2——89
UDC:616——057∶616.07/.08
2.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3——89
UDC:616——057∶616.07/.08
3.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4——89
UDC:616——057∶616.07/.08
4.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5——89
UDG:616——057∶616.07/.08
5.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及处理原则
GB:11506——89
USC:616——057∶616.07/.08
6.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7——89
UDC:616——057∶616.07/.08
7.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8——89
8.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509——89
UDC:616——057∶616.07/.08
9.职业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0——89
UDC:616——057∶616.07/.08
10.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1——89
UDC:616——057∶616.07/.08
11.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
原则
GB:11512——89
UDC:616——057∶616.07/.08
12.职业病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3——89
13.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4——89
UDC:616——057∶616.07/.08
14.金属烟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5——89
UDG:616——057∶616.07/.08
附件:十四项国家标准文本(略)



198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