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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6:57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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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15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皖人社〔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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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148号

1992-09-2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为10%,而基本建设项目中住宅投资适用税率为5%,两者税负不平,不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经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研究,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现规定如下:
  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投资,除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0%税率和30%税率的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四)地方各级政府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当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和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各级地方税务、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五五分成”,50%缴入省级国库,50%缴入同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局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在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提取、划转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提取划转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01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02目“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

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八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业务费按实际征收缴入同级国库数的5%提取。提取的征收业务费用于征管中的业务支出、代征费用等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