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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8:41:56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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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农〔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林)厅  (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为建立健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增强形势研判的可靠性,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蔬菜生产动态信息,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引导产品有序流通,促进生产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在主产区建立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及时采集、分析、发布产销信息,为准确研判蔬菜产销形势提供依据。

  第三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工作包括乡级信息员采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计算机网络平台传送、行业专家分析、农业部发布等。

  第四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和信息员及有关单位,在开展蔬菜生产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时采集、审核汇总、报送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信息资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安排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 点县要在蔬菜生产面积较大的乡(镇)确定1名信息员、若干固定的信息采集点。

  第七条信息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具备胜任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的业务知识和能力。信息员实行备案制,未经允许不得撤换,以保持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确定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报表;

  (四)组织数据审查;

  (五)定期组织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分析报告,并适时发布预警;

  (六)组织省级和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七)组织常规和应急性的调查研究;

  (八)负责中央数据库和软件平台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具体业务工作。

  (一)参与制定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报表;

  (二)收集、审核和汇总蔬菜生产监测数据;

  (三)会商蔬菜生产形势;

  (四)撰写蔬菜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五)参与省级及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六)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条农业部成立蔬菜信息监测专家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跟踪蔬菜产销形势;

  (二)对月度、季度和年度蔬菜产销形势进行分析;

  (三)参加形势会商;

  (四)核查各地报送的数据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为考核监测工作提供依据;

  (五)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本省(区、市)的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向农业部推荐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及时审核、汇总、上报蔬菜监测数据信息;

  (四)组织本省(区、市)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报告并及时上报;

  (五)组织市、县级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各级信息员及基点县固定信息采集点档案,报农业部备案;

  (六)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蔬菜主管单位负责信息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向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推荐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和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定期采集、上报主要蔬菜产地批发价格;

  (三)指导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采集信息、填写信息监测报表、建立监测信息档案;

  (四)审核、录入、汇总数据,并及时上报省级蔬菜生产业务主管单位;

  (五)组织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培训;

  (六)及时向省级蔬菜主管单位和农业部报告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上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乡镇信息员负责本乡(镇)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工作。

  (一)筛选蔬菜种植面积较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户,建立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按照要求采集蔬菜生产信息,并填写报表、建立档案;

  (三)及时汇总和上报所采集的各项数据信息,配合县级信息员做好数据录入工作;

  (四)完成县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信息监测工作。

                    第四章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

  第十四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及乡(镇)信息员须保存数据资料2年以上,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未经农业部允许,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无权处理、发布及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的监测数据。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信息采集、录入、审核、汇总,专家会商分析,信息发布,信息员培训,数据库和软件平台维护与管理等补助。

  第十七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专项经费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保证经费足额拨付到基点县;基点县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将信息采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乡(镇)信息员。

  为了保证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增加投入。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实行年度三级考核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考核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省级蔬菜生产主

管单位负责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重点考核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基点县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考核乡镇信息员。基点县蔬菜信息监测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明确专门分管领导、固定的信息员,年初是否有工作部署,年终是否有工作总结,年度是否有考核、评比、通报表扬等;报表上报情况,包括是否准时上报报表以及报表的质量;文字材料上报情况,包括是否及时上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是否及时上报当地生产政策、技术措施、产销动态等相关信息;其他,包括信息员培训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档案建立情况等。

  第二十条按照《蔬菜生产信息监测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打分,每季度通报得分情况,每年度累计分数考核一次,根据总分排列名次,评选和通报表扬蔬菜信息监测工作A级(第1耀5名)、B级(第6耀10名)、C级单位(第11耀20名),作为下一年度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经费安排依据。

  依据考核结果,对信息监测基点县和信息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

  组织领导情况5分,其中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定岗定人2分;年初有工作部署、年终有工作总结、召开年度工作会议2分;对下级工作有考核、评比和通报表扬1分。

  二、报表上报情况

  按表实行累计记分制。每张表(含临时报表)0.5分,其中时效性0.25分,准确性0.25分。上报时间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前后不超过1天,按时报送的计0.25分,报送早或迟超过1天的计0分;数据准确、齐全的计0.25分,数据有误或有疏漏的计0分。

  三、文字材料上报情况

  (一)《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实行累计记分制,时效分和质量分各0.5分。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按时报送加0.5分,报送早或迟一天不加分。上报材料内容翔实、分析深入、判断准确的加0.5分,否则不加分。

  (二)日常蔬菜产销信息文字材料,总计10分,其中数量5分,质量5分,均按全国排名梯次计分,第1耀5名得5分,每5名一个梯次,每下降一个梯次少计1分。信息数量按上报材料的多少排序,梯次记分;信息质量按农业部采用数量排序,梯次记分。

  (三)文字材料采用加分标准。对各省(区、市)报送并被部、司、处的报告、快报、领导讲话等采用、摘用的信息实行累计加分制。具体标准如下:(1)《种植业快报》直接采用的信息,每条1分;(2)《每日要情》和综合报告摘用的信息,每条0.25分;(3)直接送领导参阅的信息,每条0.5分;(4)凡由部级以上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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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精神,为做好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规定授予警衔,但未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他们的伤亡抚恤待遇,统一按照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2〕31号)规定执行,民政部统一印制《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
病故证明书》、《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二、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由所在县级单位比照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批准和认定,填发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因公牺牲或病故证明书。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放,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三、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治疗终结后的评残工作,由所在县级单位参照民政部规定的有关手续具体承办,并报本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伤残保健金,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四、伤亡抚恤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可给予政策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1994年3月7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近一个时期以来,伴随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的高速增长,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再度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2008年4月,我在赤道几内亚某工程项目发生严重劳资纠纷,最终酿成我劳务人员2死4伤流血事件,后果惨痛、教训深刻。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外派劳务工作,李长春同志、王岐山副总理、戴秉国国务委员均对此做出重要批示。为切实贯彻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及时遏制住近期劳务纠纷再度频发的不良趋势,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商务主管机构、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各驻外使(领)馆及相关行业商协会务必从讲政治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全面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隐患,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以人为本”指导思想,依据《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05]7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商合发[2007]103号),做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切实维护好国家、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外派劳务的合法权益。



  二、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及意见建议能得到充分重视和及时处理,各驻外经商机构和企业应依据以下原则立即建立起由外派劳务人员代表、企业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企业国内本部及驻外经商机构共同构成的外派劳务人员对话沟通机制。企业应在外派劳务培训期间将上述机制作为培训内容周知所有劳务人员:



  (一)企业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应在出国培训期间推选产生代表负责收集反映劳务人员诉求,并在工作中对外派劳务人员诉求予以充分重视和及时疏导,不得强压。



  (二)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在项目现场全面了解和掌握外派劳务思想动态,受理外派劳务人员代表反映的有关情况,并将重要问题及时报告驻当地经商机构、本企业及项目总包企业国内母体。



  (三)各驻外经商机构应指派专人定期巡查,与外派劳务代表及企业现场劳务工作负责人沟通情况,对相关工作做出指导,并监督劳务人员意见的处理反馈情况。



  三、企业应切实杜绝低价竞标和恶性竞争行为,避免因项目效益不好和赶工期损害外派劳务的工资收入和合法权益;企业不得向外派劳务违规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



  四、企业必须依据项目所在国劳动法及我有关法律法规,与外派劳务签订劳动合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在其与外派劳务已签及新签劳动合同中都应充分考虑汇率因素,并采取固定汇率等有效措施保证外派劳务工资不缩水。



  五、总包企业只能将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总包企业对整个项目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



  六、企业应该加强外派劳务出国前培训,并取得《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有关企业在培训中应如实告知派往国别(地区)工资待遇、工作生活条件等情况,并教育外派劳务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七、各地方、各驻外经商机构和企业应参照《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处理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各驻外经商机构应保证第一时间介入纠纷处理,并及时与驻在国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关键阶段必须派人盯守现场,靠前指挥,防止事态失控,导致人员伤亡。



  八、对违反本通知的企业,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罚。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合作司)。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