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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5:50:20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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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2年8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防止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加大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力度,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 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林业、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
  (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
  (四)制定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五)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依法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与资源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竖立和管理;
  (六)组织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市(地)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填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宁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申报。
  (二)建立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宁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立市(地)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设区的市自然保护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确定土地权属,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隶属关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核心区、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开发建设项目需占用实验区的,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边界外围2公里内的地带为外围保护地带。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或者设施,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第十四条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除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外,其他建设项目和涉及自治区、市(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自然保护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对项目实施中超出批准范围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限期治理。
  建设单位对批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实施中造成临时性生态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自然保护区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因科研、教学、参观、旅游,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沙、取土、砍伐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排放生活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八条 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并建立早期预警制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预测、预报工作。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自然保护区协调组织,开展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活动,并组织订立和履行保护公约,共同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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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驰名以后系列之一:商标驰名以后如何防范侵害行为

引言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 Mark)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政府意识到自主品牌的重要性,政府积极倡导名牌战略,为鼓励企业创立品牌,各级政府都有高额的奖励。对企业而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无异获得了商标领域最高的“荣誉称号”,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价值。
将一个普通商标培育成“中国驰名商标”非常不容易,而成为驰名商标更加需要精心的呵护。获得驰名商标不是目的,重要的是通过驰名商标为企业带来好的业绩,获得最大的价值,但是人们只关注取得驰名商标称号,却忽视了驰名以后的维护。驰名商标是脆弱的,比普通商标更加容易受到侵害,看看我国的驰名商标榜,有多少驰名商标淡忘在人们的记忆中?他们有的死于“傍名牌”者的各种侵害,有的死于人们过度的热心中,有的死于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不当…… “当商标驰名以后”陆续对商标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后的维护以及运用等问题进行研讨。
之一:商标驰名以后如何防范侵害行为
一、不注意防范,纵虎成患
“培罗蒙”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西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西服,较之“培罗蒙”和“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由于“培罗蒙”商标权人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罗蒙”的行为。“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在“培罗蒙”的“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驰名商标榜。我曾经询问很多人,大都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有“培罗蒙”西服。“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大款”,而被傍的名牌反而被质疑,“傍名牌”的行为对名牌的危害不言而喻。
二、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有那些
一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就象一个人发了财,总有人想方设法“攀亲戚”关系。公然的假冒行为是构成犯罪的,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对驰名商标最大的危害是各种“傍名牌”行为。“傍名牌”就是想方设法把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或者暗示与名牌有特殊的关联关系,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自己就是名牌。“傍名牌”对被傍的名牌造成极大的损害,他们侵夺名牌的产品市场份额,他们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必然毁损名牌产品的形象。所以对于“傍名牌”的行为,要坚决的打击。
“傍名牌”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1、将与驰名商标相近的名称或图形注册为商标。如果驰名商标是纯文字,一般的做法是在将商标加前缀或者后缀重新注册,比如××长城,华伦天奴××等;如果是图形商标,则将图形稍加改动,比如将著名的梦特娇图形的花瓣增减等。2、将驰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企业的字号。某个商标驰名以后,各地马上就冒出无数用这个商标作为商号的企业,尤其是香港最多,还冠以国际两字,让消费者真假莫辨。3、将驰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域名。现在可以用中文注册域名了,而且域名的注册成本非常低,注册程序特别的简便,所以一旦某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立刻就有人抢注,这些企业都会接到无数个电话,“好意”提醒域名可能被抢注,其实他们本身就是抢注者。
三、如何制止各种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
对于将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是不能获得注册并被禁止使用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将驰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企业的名称(商号),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而如果某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依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请求主管裁决,对发生冲突的域名要求撤销注册,或将其强制转让给驰名商标注册人。这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尽管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有特别的保护,而且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其他类别,但是法律一般不主动进行干预,这些权利需要当事人自己去主张。对于注册或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时时监控商标注册情况,对近似的商标注册要及时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杜绝其注册成功;监控市场,发现近似的商标被使用,及时提出行政保护或提起诉讼。使用驰名商标的名称登记为商号的,一般难以预防,一经发现一定要坚决制止,制止可以通过向商号注册地的工商局,要求撤销该商号,也可以提起诉讼撤销该商号。而对于抢注驰名商标域名的,也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投诉,要求强制将域名转移给自己或者要求撤销,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主张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过了时效,就会成为既定的事实而难以改变,对驰名商标造成持久的损害,所以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请示和报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1999]14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请示和报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处理请示和报告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处理请示和报告的暂行规定



处理好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和报告,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遵循“及时、准确、安全”原则,严格程序,加快运转,保证质量,提高时效。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凡要求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统一由秘书科受理;凡提请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由法制办受理;不需要市政府或办公室行文的,由相关科室受理;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及三线军工企业需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类文件由工交科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由秘书科受理。


二、凡属本部门、本地区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各地凡是可以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研究,一般不必向市政府请示。


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必须一式三份,一般不要超过三千字;必须是正式文件,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必须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必须按照程序上报,不得越级上报;必须是主送市政府或办公室,不得多头主送。基层企事业单位需要向市政府或办公室请示和报告的事项,必须按照程序以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送市政府)。特别是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

报文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经报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文部门应如实上报,并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如有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或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今后,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由有关科室退回原报文单位。


四、受理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都必须做好签收、登记、编号工作,并填附“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处理笺”。请示为办件,报告为阅件,都应在收文当天分送,急件随到随办。


五、办公室各科室收到请示和报告后分别下述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转有关部门直接处理的,应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并告知报文单位;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应注明反馈期限,并负责催办;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要提出送批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送批;需要发文的,经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主任审核,认真研究修改后再送批。


六、领导同志对科室的拟办意见应签署明确的意见或建议,一般不得只签署“呈送××市长、秘书长阅示”的意见。未经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签署明确的意见,一律不得送市长、副市长阅签。


七、办公室各科室办理的请示、报告如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和科室职责范围,应送有关领导和科室会签。应当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不得送请市长阅批。


八、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请示公文应及时认真地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同时将答复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涉及其他部门的,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由主办部门答复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名答复,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回市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

门征求意见的公文,部门应及时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一周内反馈,否则视同同意处理。


九、办公室秘书科对各地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严格控制:


(一)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的问题,不要发文;


(二)纯属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业务事项,由部门自行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


(三)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来文(包括主送市政府)需要转发的,由市有关部门转发;


(四)请求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研究上报;重大事项确须以市政府名义报请批准的,须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文上报;


(五)除国务院、省政府有规定外,今后原则上不再受理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请示,不再行文。


(六)经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议通知一律由部门发出(通知中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出。


十、凡报送市政府或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实行办理限时制。内部运转时限大体上分为三类:A类,内容较急的急办,确保不误时效。B类,一般性的文件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办毕。C类,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十一、对报领导同志批示或者交部门办理的请示,由各承办科室负责催办,确保件件请示有回音。


十二、办公室各科室承办的请示、报告,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意见,并整理归档。


十三、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办公室各科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理请示、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办文程序、压误文件严重影响工作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