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 1990年6月4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加强对废旧物品、集装箱、货物等物品的卫生管理工作,使其科学化、规程化、标准化,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发你们参照执行。请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总所。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
一、集装箱卫生管理规程
1 集装箱管理规程
1.1 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
1.2 根据申报的集装箱内容确定:
1.2.1 申报后放行,不进行检查与卫生处理或在其它口岸进行卫生处理。
1.2.2 申报后进行检查或卫生处理。
1.3 确定需要进行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时,货主、代理人、承运人应提供该批集装箱批号、编号,堆放场地。
1.4 必要时由主要人员陪同前往该批集装箱的堆放场地检查,检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海关等有关单位进行开箱检查。
1.5 必要时由货主陪同前往该批集装箱的堆放场地进行卫生处理。
1.6 经过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及时通知货主或集装箱管理(公司)部门,签发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
2 集装箱卫生处理规程
2.1 核对集装箱的编号,使卫生处理正确无误;
2.2 进行卫生处理的人员应穿戴防护装。
蒸熏法:防毒面具、手套、工作服。
喷洒药物:防毒面罩(含活性炭)手套、工作服。
2.3 蒸熏法:用于实箱,药剂硫酰氟、溴甲烷、虫菌畏等。
2.3.1 插管:将通气管的插管部分插入集装箱。
2.3.2 投药:打开钢瓶气门,通入气体。流量计显示投药量。
2.3.3 一般密封24小时,废旧物品密封48小时。
2.3.4 在箱门贴上处理标志,内容:药剂名称、实施时间、开箱时间、开箱的注意事项、实施单位、有毒警戒图案。
2.4 喷洒法:用于空箱敞开式集装箱,打开箱门或顶端蓬布。在箱体内喷洒杀虫剂或消毒剂,然后关闭箱门或顶端蓬布,同时贴上处理标志。密封12~24小时。
二、废钢船管理规程
1 废钢船管理规程
1.1 接到废钢船预定到港时间的通知后,要及时和买方单位取得联系,提出卫生检疫要求和卫生处理方案,查阅废钢船买卖合同。
1.2 废钢船交接,不论是一次性离船交接还是技术和离船的两次交接,检疫机关必须准时到场,由船方、厂方或外贸代表在卫生处理申请书上签字。
1.3 废钢船一律实施彻底的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和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1.4 废钢船的卫生管理包括:
1.4.1 船舶的除虫、除鼠、消毒;
1.4.2 遗弃的衣服、被褥和其它生活用品的卫生处理;
1.4.3 遗留食品的处理;
1.4.4 装自疫区的压舱水消毒;
1.4.5 船用医疗用品的处理;
1.4.6 消、杀、灭药品的管理;
1.4.7 生活垃圾的消毒。
1.5 废钢船的卫生处理地点一般在锚地进行,也可在货主申请的其他地点实施。
2 废钢船卫生处理规程
废钢船的蒸熏除鼠、毒饵除鼠、药物杀虫、压舱水消毒在有关项目中已有详述。
2.1 遗弃衣服、被褥的处理
2.1.1 废钢船交接时应逐个房间收集船员的遗弃衣服和公用的被褥,被褥主要是指床单、被单、浴巾、枕巾。
2.1.2 遗弃衣服集中于垃圾袋送往船厂或留船,进行销毁或消毒处理。
2.1.3 在废钢船上找大浴缸或其它容器加水和过氧乙酸配成0.5%过氧乙酸液,将被褥及不予销毁的衣服浸泡2小时后由厂方自行处置(注意漂白和腐蚀作用)。
2.1.4 被褥中的棉胎、毛毯、枕芯等不宜用过氧乙酸液浸泡,可用环氧乙烷消毒袋处理,剂量0.5~1公斤/立方米,密封24小时,亦可放于阳光下曝晒。
2.2 遗留食品的处理
2.2.1 保存完好的未过期罐装,瓶装的密封食品,不予处理。
2.2.2 保存不良或过期罐装、瓶装密封食品应予销毁。
2.2.3 新鲜的食品可加热或用0.1~0.2%过氧乙酸液、0.1%新洁尔灭、3%乳酸浸泡5分钟。
2.2.4 不新鲜的食品予以销毁。
2.2.5 干燥食品不予处理或加热处理。
2.3 医用品与麻醉品的处理
2.3.1 废钢船交接时首先收缴船上医务室、药柜和负责医务的船员自用小药柜的钥匙。
2.3.2 收集船上所有的药品、器材。
2.3.3 麻醉品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海关收缴)。
2.3.4 药品与器材,如属医疗器材、未打开的敷料由检疫机关自行掌握使用,属有效期内常用药品可由检疫机关监督下使用,其余部分应收缴带回检疫机关予以销毁。
2.4 消、杀、灭药物的处理
消、杀、灭药物除暂留一部分作为留船人员自用外,其余者一律收缴。
2.5 生活垃圾的处理
用10%~20%漂白粉乳剂或1%漂白粉澄清液,可采用洒喷法、浸泡法、封闭洒药(塑料垃圾袋)消毒。
三、蒸熏除鼠规程
1 密封前的准备
1.1 根据交通工具大小,蒸熏剂种类安排4~10人;
1.2 书面向有关方面交代应予配合和注意事项,应强调蒸熏期间有关人员的行动服从检疫机关的安排;
1.3 通知口岸有关单位协助配合;
1.4 查核、计算蒸熏部分的容积和用药量;
1.5 药品与器材的准备:
防毒面具、氧呼吸器、蒸熏剂、投药工具、封舱工具、测毒仪器、自身防护用具、急救药品与器械、死鼠容器、专用交通艇与交通车、安全警告标志。V.E.旗
2 投药前的准备
2. 了解、督促被蒸熏方配合工作的进行情况,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做法;
2.2 按分工分成2~3组,将交通工具严格密封;
2.3 根据蒸熏场所的结构、投药量、蒸熏剂的性质、鼠患程度与分布决定投药点,既要保证效果又不浪费蒸熏剂;
2.4 按要求穿戴防毒面具和工作服,滤毒罐只准使用一次;
2.5 通知被蒸熏方悬挂蒸熏信号,挂安全警告标志。非蒸熏人员不得停留在蒸熏场所。
3 投药
3.1 现场指挥人员指挥投药,至少两人为一组,同时或前后投药;
3.2 进入室内投药应先熟悉进出路线,有专人在门口接应。
3.3 按下列剂量投药:溴甲烷20~30克/立方米或15~18克/立方米、氰酸2克/立方米、磷化铝6克/立方米;
3.4 投药结束后,指挥人员负责清点人数,人数确实无误时撤离现场。
4 密封与开封散气
4.1 各种蒸熏剂密封时间:
溴甲烷 8~12小时或12~24小时,
氰 酸 2~3小时,
磷化铝 24~72小时。
4.2 按投药组分工开封散气,开封路线应先下风后上风,先下层后上层。
4.3 避免在高浓度蒸熏剂气体中停留过久,分两次开封。第一次,打开通外走廊的门、纸封的窗口、风斗、风筒,半小时后第二次打开其它部分。
4.4 2~4小时后,值班人员在蒸熏人员陪同下,戴好防毒面具进入机舱开启发电机、通风机以加速通风,货舱蒸熏时由有关人员戴面具开户舱盖。
4.5 及时清理蒸熏剂残渣或未气化部分,以免继续生成蒸熏气体。
5 空气中蒸熏剂残留量测定
5.1 溴甲烷:定性 卤素检漏灯测定;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1毫克/立方米;
5.2 氰酸:定性 醋酸联苯胺试纸法;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0.3毫升/立方米;
5.3 磷化铝:定性 感官感知大蒜、电石味;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0.3毫克/立方米。
溴甲烷、磷化铝无简便而灵敏方法,如有条件开展气相色谱测定。
6 蒸熏结束
6.1 以低于国家最高允许浓度或检测小白鼠全部死亡为宣布蒸熏除鼠安全结束的依据。
6.2 收集死鼠,放在专用的容器中作种属鉴别,死鼠数是衡量蒸熏工作成功的标志之一。
6.3 降下蒸熏除鼠信号、安全警告标志。
6.4 向交通工具负责人交代蒸熏后应予注意的事项:
6.4.1 本次蒸熏死鼠数,
6.4.2 继续通风散气,
6.4.3 暂缓进入的地点与时间,
6.4.4 被褥用具移至甲板通风处,
6.4.5 发现死鼠及时报告检疫机关,
6.4.6 暴露散装食品弃去或作适当处理。
7. 签发除鼠证书。
8. 登记、清理蒸熏除鼠工具。
四、毒饵除鼠规程
1 首先进行生态环境调查,根据鼠种类选择灭鼠剂和诱饵种类、数量与投毒点。
2 在投放毒饵的范围内,清除食物来源,注意尽量不改变周围环境。
3 必要时,投放毒饵前用粉迹法作鼠密度测定。
4 毒饵分急性毒饵剂和慢性毒饵剂。
4.1 投放急性毒饵剂:
毒鼠强0.05% 磷化锌3~5%
4.1.1 放前饵1~2个晚上,
4.1.2 现配毒饵于傍晚投放,
4.1.3 记录投放点、投放量,
4.1.4 午夜时观察死鼠出现情况,如发现死鼠应立即取走死鼠。
4.1.5 清晨观察如出现死鼠、取走死鼠,回收并记录取食量毒饵、投毒点、注意鼠搬运毒饵的可能性。
4.2 投放慢性毒饵剂:
大隆毒饵剂0.02% 敌鼠钠盐0.05%
4.2.1 投放毒饵时使用投毒容器以避免放置时间长而致潮解失效,每个投毒容器放毒饵15~20克,以后每天补充,吃多少补多少,全部吃光加倍补充。
4.2.2 投放毒饵后第四天天始出现死鼠,约经10天不再出现死鼠,与急性毒饵剂相比,死鼠较荫蔽,必须彻底寻找死鼠。
4.2.3 投药后短期内不需回收,如发现毒饵潮解、霉变应及时更换,慢性毒饵剂的投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过长会引起鼠类拒食。
4.2.4 为了巩固灭鼠效果,国境口岸或口岸内交通工具可适当布放毒饵盒或塑料袋装毒米。
5 有计划的灭鼠工作,应在灭鼠前、后作粉迹法鼠密度调查以观察灭鼠效果,鼠密度调查采用同一地点、时间和方法。
五、除虫规程
1 需要除虫的单位或个人向检疫机关申请除虫,填写卫生处理申请书。
2 检疫机关接到卫生处理申请书后24小时内,应派人前往现场进行虫患检查。
2.1 了解虫患存在的部位、程度及种类;
2.2 了解最近2~3周内是否使用某种杀虫剂除虫,选用最佳的杀虫剂实施除虫;
2.3 估计除虫的工作量及制订除虫工作方案。
3 工作人员及药械的准备:根据除虫工作量配备人员,一般500平方米面积安排6~8人。准备好足够的药物及杀虫器械。
4 除虫注意事项:实施除虫前应向有关单位说明。
4.1 除虫时应关闭所有的门、窗,打开柜门,掀起床垫,停止空调,停止抽风;
4.2 厨房内各类食品都应盖严,工移入冷库保存,防止食品污染;
4.3 食品仓库内没有包装的食品应盖好,防止污染;
4.4 将动物移至室外;施药时应避免药物直接喷及植物,以免造成损害;
4.5 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防止火灾;
4.6 除虫后厨房、配餐间一切的炊具、餐具、茶具等,使用前用肥皂水浸泡10分钟后,再用自来水冲洗干净。用自来水洗刷台面、柜面和冲刷地面。
5 工作人员的自身保护。工作人员除虫时应穿工作服,戴好帽、手套及防毒口罩,施药完毕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手,回所后立即洗澡、更衣。
6 杀虫剂使用:根据病媒昆虫的种类,选用高效、低毒杀灭药物。常用的药物有:
6.1 敌敌畏喷洒蟑螂,常用浓度为0.1~1%,用量为50~100毫升/平方米。灭蚊、蝇、蚤、虱等常用浓度为0.1~0.5%,用量为10~50毫升/平方米。蒸熏灭蟑螂、灭蚊、蝇等用量为0.3克/立方米;
6.2 二氯苯醚菊酯喷洒除蟑螂、蚊、蝇等,常有浓度为0.5~1%,用量50~100毫升/平方米;
6.3 溴氰菊脂喷洒除蟑螂、蚊、蝇等,常用浓度为0.5~1.0%,用量10~50毫升/平方米;
6.4 蒸熏除虫(见前);
6.5 甲由胃毒剂除蟑螂,每堆1克,适当选择部位布放;
7 施药时间:除虫一般在黄昏实施。
8 施药
8.1 室内除虫一般将室内分成3~4部分,每部分安排一个工作组,几个组同时施药;
8.2 施药后熄灯关门。施药顺序一般从里到外(如在疫点应从外到里)从上到下;
8.3 除虫时应力求将杀虫剂喷洒到虫体上,应对柜底、床底、墙脚、缝隙等病媒昆虫藏匿处多喷药,力求彻底。施药15分钟后检查杀虫效果,如不满意可重复施药,直至效果满意为止。
9 作用时间
施药时一般应关闭门窗30分钟以上。厨房、餐厅等不急用的场所,可关闭到第二天上午再使用,以增强杀虫效果。宿舍可关闭30分钟后开门窗通风散毒,洗擦地面。当药物浓度降低到对人体无害时才准回房间。
10 效果评价
施药后60分钟随机检查10处,现场杀虫率应不低于95%。
11 检查杀虫效果满意后,签发卫生处理证书。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
一、集装箱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入出境集装实施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来自疫区的;
2.2. 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2.3 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
3 内容和方法
3.1 除鼠兼除虫:用蒸熏法处理实箱:硫酰氟8~12克/立方米或溴化甲烷20~30克/立方米。
使用虫菌畏除鼠15~20克/立方米,除虫50克/立方米。
3.2 除虫:用喷洒法处理空箱:溴氰菊脂0.5%,10毫升/平方米或二氯苯醚菊脂0.5%+1.25%S2,10毫升/平方米。
3.3 消毒(指装有生毛皮、毛、骨等废旧物品的集装箱或开放式、框架式集装箱):用过氧乙酸0.2%,20毫升/平方米。
4 效果评价
4.1 病媒昆虫全部死亡(检查蟑螂:药激法);
4.2 啮齿动物全部死亡(粉迹法);
4.3 细菌总数不超过8个/平方厘米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二、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入境、出境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对入境、出境的一切废旧物品实施消毒;
2.2 对携带有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废旧物品,实施除虫、除鼠;
2.3 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3 内容和方法
3.1 废纸、垃圾、旧塑料
3.1.1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米/平方米,作用30分钟以上。
3.1.2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0.1~5%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30分钟以上。
3.1.3 用敌敌畏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30分钟以上。
3.1.4 用溴化甲烷蒸熏除鼠、除虫:常用浓度为25克/立方米,作用时间24~48小时。
3.1.5 用环氧乙烷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0.7公斤/立方米,作用时间20~24小时,温度大于15℃。
3.1.6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时间12~24小时。
3.2 旧衣服、床上用品、地毯、旧绵絮、碎布、碎皮、毛发、动物皮、毛、骨等。
3.2.1 用溴甲烷蒸熏除虫:常用量为25克/立方米,作用24~48小时。
3.2.2 用环氧乙烷蒸熏消毒:常用量为0.7公斤/立方米,作用20~24小时。温度大于15℃。
3.2.3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量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12~24小时。
3.2.4 对污染严重的上述物品,应在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实施销毁。应防止火灾和避免环境污染。
3.3 旧轮胎、旧橡胶、木材。
3.3.1 用敌敌畏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分钟。
3.3.2 用二氯苯醚菊酯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50毫升/立方米,作用30分钟。
3.3.3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50毫升/立方米,作用30~60分钟。
3.3.4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0.1~5%溶液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 旧电器、五金、摩托车、汽车、玩具、家具等
3.4.1 用新洁尔灭消毒:常用浓度为0.1~0.5%溶液擦抹或喷洒,用药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2 用来苏消毒:常用浓度为1~5%溶液擦抹或喷洒,用药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3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12~24小时。
3.4.4 用敌敌畏蒸熏除虫:常用浓度为0.2克/立方米加热蒸熏除虫,作用30分钟。
3.5 餐茶具
3.5.1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浸泡30~60分钟。
3.5.2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1~5%溶液浸泡30~60分钟。
3.5.3 加热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
3.6 酒糟等动物饲料
加热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
4 效果评价
4.1. 经抽样检查,不得检出致病菌;
4.2 病媒昆虫全部死亡;
4.3 啮齿动物全部死亡。
三、交通工具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从国外进口的废旧交通工具;
2.2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
2.3 申报卫生处理的国内航行的交通工具。
3 内容
3.1 交通工具的除鼠;
3.2 交通工具的除虫;
3.3 交通工具的消毒;
3.4 遗弃的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品的消毒;
3.5 遗留食品的处理;
3.6 压舱水消毒;
3.7 废旧交通工具自用医用药品,消、杀、灭药物的收缴与处理;
3.8 生活垃圾的卫生处理。
4 方法
4.1 蒸熏法用于除虫、除鼠:
磷化铝3~6克/立方米;除虫兼废鼠:溴甲烷20~30克/立方米。
4.2 毒饵法用于除鼠:
大隆毒饵剂0.02%,敌鼠钠盐0.05%。
4.3 喷洒法用于除虫:
溴氰菊脂0.5%,10毫升/平方米;
二氯苯醚菊脂0.5%+S2 1.25%,10毫升/平方米。
4.4 喷洒法用于消毒:
来苏3~5%,氯胺1~2%,过氧乙酸0.5%。
地面消毒用量:200~300毫升/平方米,
墙壁消毒用量:50~100毫升/平方米。
4.5 浸泡法用于被褥消毒:
0.5%过氧乙酸,2小时。
4.6 旧衣服、自用药品、变质食品、过期食品烧毁或深埋。
4.7 压舱水的消毒:见压舱水卫生处理方法。
4.8 收缴消、杀、灭药品。
4.9 浸泡或喷洒法用于生活垃圾消毒:
1%过氧乙酸,2小时;1%含氯制剂澄清液,2小时;1~5%来苏水,0.5~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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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2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管沟进行管线建设。
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
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时,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当入地建设;现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线手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决算。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各类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设计横向过街管和接户管,并与主管道同步实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工程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
第十六条 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城市地下管线迁改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迁改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使用单位通报拟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并要求有关管线单位提交与本项目同步实施的建设方案。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探测、竣工测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当征求管线权属、使用单位的意见。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备案。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含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对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
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工程建设,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施工现场管线资料。
无地下管线资料或者不能确认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情况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
(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
(四)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巡查与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废弃后,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采集和资源整合,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库。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和竣工测量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承担城市地下管线测量的单位对测量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保障地下管线信息的现势性,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交专业管线数据资料。
第三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改的,地下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资料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管线权属、使用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管沟中管线数量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格的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敷设示踪线、永久性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