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7:14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我国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及时将取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神经介入管理规范.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5/201207/55438.htm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经皮穿刺途径在头颈部和脊柱脊髓血管内进行的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医学影像科的诊疗科目,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神经外科。床位不少于30张,具备显微神经外科手术条件,能够独立开展动脉瘤夹闭、血管畸形切除、脑出血清除等手术。
2.神经内科。床位不少于40张。
3.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图”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神经专业危重病人的救治要求: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能够开展有创颅压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
(3)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三)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脑血管检查。
2.具备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四)有至少2名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二级医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神经血管介入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获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急诊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神经血管介入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2.由取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派驻取得资质人员进行长期技术帮扶和指导,时间至少1年,1年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六)拟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新建或新设相关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神经血管介入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3年以上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或者放射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神经外科医师需要接受神经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至少各9个月的培训;神经内科医师需要接受神经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至少各9个月的培训;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医师需要接受神经外科和神经内科至少各9个月的培训。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专业护士及其他技术人员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适应证。
(二)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由至少2名本院神经血管介入医师决定,术者由本院神经血管介入医师担任,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
(三)实施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后的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和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另行下发)。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病例原则上不少于1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30例。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每年与介入治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应当低于6%,死亡率应当低于3%;治疗例数不足100例的,每年与介入治疗操作相关的死亡病例数不得超过3例。
(七)具有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30例。
(八)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
2.建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患者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12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由卫生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2.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神经血管介入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收治病种应当包括出血性、缺血性脑血管病和脊柱脊髓血管性病变等。
3. 有至少3名具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4. 有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 每年完成各类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250例;或者医疗机构持续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10年以上,累计治疗性病例不少于2000例;至少有1名医师近3年来每年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
6. 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
1. 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2. 制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按照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神经血管介入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00例诊断性脑与脊髓血管造影检查和不少于50例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作为术者完成不少于40例诊断性脑与脊髓血管造影检查和不少于20例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系统培训12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一)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考核,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或者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5-10年,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300例。
5.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与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3%,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3%。
(二)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8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
4.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与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3%,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需要国家品牌

王正志


一、品牌的涵义
  品牌一词近年来频繁出现,对其涵义却众说纷纭。品牌犹如蒙娜丽莎的微笑,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她的魅力,却很少有人能清晰地表达出来。那么,品牌的定义是什么呢?法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各有说法。
  品牌不仅仅是一种符号结构,一种产品的象征,更是企业、产品、社会的文化形态的综合反映和体现;品牌不仅仅是企业一项产权和消费者的认识,更是企业、产品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载体。品牌至少应该包含有商标、质量标准、管理体系三个内容,是一套完整的体系,它确保了使用这一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必然出产的是精品,为开拓市场带来好处。
  品牌意味着高质量、高信誉、高效益、低成本。品牌的背后就是一个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成功企业。在创牌和扩大品牌覆盖面的过程中,只有通过产品结构的优化、存量资产的盘活、技术含量的提高和科学化的管理才能使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起来。
二、企业的品牌效应
  品牌效应顾名思义:由品牌为企业带来的效应,是商业社会中企业价值的延续,在当前品牌先导的商业模式中,品牌意味着商品定位、经营模式、消费族群和利润回报。品牌效应是品牌在产品上的使用,为品牌的使用者所带来的效益和影响,是品牌使用的作用。品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最初的品牌使用是为了使产品便于识别,在近代和现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品牌的迅速发展即在于品牌使用给商品的生产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品牌可以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经注册之后的品牌,成为企业的一种特有的资源,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仿冒和使用。若发现冒牌商品或服务可依法追究并索赔。如果产品不注册,无法受到专门法的保护(在我国是《商标法》),综合其他法律的力量也可以保护到权利人。
2、品牌是有效的推销手段。品牌在产品宣传中;能够使企业有重点地进行宣传,简单而集中,效果迅速,印象深刻,有利于在产品销售中,使消费者熟悉产品,激发购买愿望。
3、品牌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品牌效应在产品宣传中产生。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可能都经过尝试后再购买,主要依品牌效应而购买。一个品牌如果知名度高,即便消费者未经使用,也会因品牌效应而购买。品牌效应的产生既可能是因为经营者自身的宣传,也可能是因为其他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可而产生。
4、品牌效应是企业形象树立的有效途径。品牌是企业产品质量、特征、性能、用途等级的概括,凝聚企业的风格、精神和信誉。当消费者一接触品牌,这些内容便迅速在头脑中反映出来,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品牌还代表企业的市场。
5、品牌效应是产品经营者因使用品牌而享有的利益。一个企业要取得良好的品牌效应既要加大品牌的宣传广度、深度,更要以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服务为其根本手段。
三、品牌立则企业立
  纵观品牌发展史,成功的品牌几乎无一例外地赢在品牌上,品牌是企业安身立命的基础。创立知名品牌是企业的至高追求,出名是企业的内驱力,但是如何出名,并不是所有企业都知晓。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企业生产和经营经历了从重产品生产到创立名牌再到树立品牌的过程;营销方式经历了重视企业生产到重视品牌效应,为顾客创造价值的过程。
  据了解,蒙牛的品牌目标是“三步走”:第一步做“内蒙古牛”,第二步做“中国牛”,第三步做“世界牛”。蒙牛在无工厂、无奶源、无市场三无的情况下,选择了“先做市场,再建工厂”的战略方向。1999年,当蒙牛以100万注册资金成立公司时,伊利的市场规模已是12亿元,蒙牛在全国的排名仅为第1116位。然而蒙牛挟品牌之威力跑出了火箭般的速度,在短短5年时间里一跃成为中国乳制品行业的“领跑者”,创造了平均每天超越一个竞争对手的神话。可以说,以知名品牌立业,是企业可持续经营的不二法门。
四、企业品牌的生命力决定于国家品牌
  毋庸讳言,无论是海尔、联想、TCL还是其他在国际市场上初露头角的民族品牌都无可避免地与另一个比他们都更有名的中国“品牌”同呼吸共命运,这个“品牌”就是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也许Made in China在中国人眼中不算也不可能是一个单独的品牌,但是在中国以外的世界广大消费者感受中,Made in China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品牌。去年有一家国外公司向欧盟提交“非中国制造” 商标申请,虽属恶搞行为,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在不少外国人眼中Made in China就是一个来自中国的品牌,其知名度大大超过Haier、Lenova和TCL。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制造”已经渐渐融入到各国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去。但是,中国对外出口商品中绝大多数是替外国品牌做代工贴牌生产,鲜有世界水平的本土品牌。由于缺乏品牌优势,“中国制造”在海外成为低档次、低附加值产品的代名词。此外,产品安全丑闻也给“中国制造”品牌带来负面影响。国外报道:牛奶、牙膏、止咳糖浆、宠物饲料、血液稀释剂、汽车零部件、猪肉、鸡蛋、饺子、食用油和大米,如果发现假冒或有毒,那就几乎可以肯定这是发生在中国。国外展会上中国企业代表被扣押、产品被没收常有发生。这些现象不但削弱了中国制造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还严重制约了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树立“中国制造”的品牌战略,是中国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并走向世界的关键。
  中国经过近三十年的高速增长,迅速成为世界的工厂后,“中国制造”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质量,劳动力及各种原材料成本的上升,汇率,环保,贸易保护等尖锐的矛盾凸显了问题的严重。“中国制造”的出路在哪?“中国制造”未来的发展路径如何?中国能不能产生真正世界级的企业?
19世纪末期,英国是全球工业的霸主,他们要求把从德国出口到英国的产品都贴上“德国制造”的标签,好让大家知道这是德国货——低价而劣质的东西。但在一百年以后,这个符号的含义却彻底地颠倒了过来,变成了高质量、高可靠性同时也是高价格的代名词。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人也完全有能力生产出优质产品,将“中国制造”变为高质量的代名词。 
  综观,品牌不仅仅是个法律概念、科技概念,也不仅仅是个经济概念。品牌应该是个政治概念。没有国家层面的品牌则没有作为个体的企业品牌。“中国制造”是所有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最强大的品牌依靠。打响“中国制造”品牌,人人有责。让“中国制造”成为高质量的标志,成为所有企业最为宝贵的无形资产。愿我们的国家品牌尽快成长并带动企业品牌的成长。




参考文献:
1、《中国品牌回避“中国制造” ?》 大地杂志
2、《品牌战略 企业制胜的法宝》刘峰
3、《企业品牌与企业家的互动发展关系探讨》唐跃钦 李瑞祥
4、《中国制造,国家品牌的突起!》万祥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6]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各
大中型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城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我市火灾扑救的需要,经市政府
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市政园林管理局拟定的《十堰市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十堰市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有效地保障灭火供水,减少火灾损失,
更好地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消火栓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扑救火灾的主要供水设施,各企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群众,都有支持消火栓建设、维护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和义务。
  二、市政消火栓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街道、工商企业、集贸
市场和居民小区时,规划及其设计部门应按照消火栓设置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由市
政或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并与工程同步验收。
  三、市政消火栓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其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
不应超过5米。在已建成的市区道路两旁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凡未设置消火栓的,必须按
规定安装消火栓。
  四、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拟定计划,其经费按照“人
民消防人民办”和“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应设消火栓临近的单位支付,由公安消防
部门组织落实,供水部门组织施工,自来水增容费和破、占道、污染费免收。
  五、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登记编号管理,按辖区由消防执勤中队定期进行检
查保养。为加强管理,可在消火栓上设置永久性标志牌,以宣传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和有益
于社会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圈占或拆除消火栓。
  六、除扑救火灾用水和供水部门抢修管道排水外,确需动用消火栓的,必须事先报经公
安消防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允许,并按用水量计交水费。消防部门执行完火灾扑救后,向所供
水的供水部门报送用水量,其耗水费,从代收的自来水附加费用中列支。
  七、消火栓列入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范畴,进行监护,若人为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
出资予以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处以罚款;未发现损坏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修复。正
常的维护修理由市消防部门负责。
  八、公安消防部门在检查保养过程中,如发现消火栓的部件有损坏或漏水观象,应及时
与供水部门联系,并督促协助其修复。通常情况下,供水部门要保持消火栓工作水压不小于
0.8MPa/CM,各执勤中队要定期测试水压。
  九、凡违反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有
关消防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并导致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
关单位和群众都有权制止破坏市政消火栓的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或供水部门举报。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城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