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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28:56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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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发至基层人民法院,加强指导。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重要决策,是充分发挥基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明确机构,配齐人员。基层人民法院未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应当选派公道正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从事审判质量管理工作。审判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拓展范围,丰富方法。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序开展常规评查,对本院审结、执结的案件逐案检查或者随机抽查,保证每个办案人员都能被抽查相应案件。有计划地进行专项评查,对特定类型案件和特定办案环节进行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评查,对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逐案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规范审判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评查,重点检查被执行款物是否按时发放,以及作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突出重点,加强预防。切实加强审限监控,确保案件流程依法运行,杜绝不当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加强裁判文书用印前检查,避免文字错误的发生,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加强庭审观摩,对庭审礼仪、庭审程序、庭审驾驭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加强对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等重要执行节点的监督,对查封、扣押以及划拨等行为形成的材料及时进行检查。

四、完善机制,注重效果。建立健全瑕疵补救机制,对发现的审判质量瑕疵及时进行补救。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对办案优质高效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责任分析,对应追责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建立健全分析讲评和整改机制,对普遍性问题进行讲评并提出整改建议。建立健全审判经验总结和司法尺度统一机制,对审判质量整体情况进行总体分析,发现本院司法尺度不统一的,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内外互动,加强监督。注意听取当事人对审判质量的意见,通过发放质量监督卡、回访当事人等方式,收集当事人意见并分析反馈。对抗诉案件定期进行专项评查,并就评查情况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对当地普遍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随案监督执行、参与评查。

六、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标准,根据案件的公正、效率、效果等情况,合理评定审判质量档次。高度重视相关审判执行人员或部门提出的异议,并及时进行复议。发现上级法院对本院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等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

七、统筹协调,互相配合。建立部门和法官审判执行业绩档案,将审判质量情况作为部门评先评优以及法官个人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发现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再审纠正。发现干警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八、科技武装,提高质效。加快审判质量管理网络和应用支持环境建设,建立审判质量管理网上运行机制,实现对审判信息的同步采集、同步管理。加快开发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应用软件,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审判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审判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量与水平。

九、上下联动,狠抓落实。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或者健全完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审判质量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上下级法院可以联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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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乡集市建设的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城乡集市贸易恢复和发展很快。到一九八三年底,共有集市贸易点一千六百二十二个,比一九七八年底增加二百三十九个。一九八三年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为二十亿九千零四十一万元,比一九七八年增长一点四五倍。市场繁荣,交易活跃。为了适应集市
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集市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九七九年以来,全区新建集市圩亭五十一万三千平方米,维修圩亭八十七万七千二百平方米,对方便群众购销,扩大商品流通,促进生产发展起了积极
作用。但是,当前城乡集市建设远远赶不上集市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上市商品增多与集市场地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些集市圩亭本来就很少,而被其他单位长期占用了不少,这就更加剧了市场场地不足的矛盾。如南宁市济南路传统的农贸交易场,近一万平方米,长期被其他单位占用
,至今无法收回,玉林市城区的农贸市场被其它单位占用的圩亭达九千一百八十平方米,占原有圩亭的百分之四十二点六。近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用市场管理新建了一些市场,但由于市场管理费收入少,除支付雇请的收费人员工资外,所剩不多,因而许多集市至今仍然是露天交
易,群众就地摆摊,日晒雨淋,意见很大,由于市场场地狭窄,每逢圩天,赶集人多,堵塞交通。为了适应农村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的需要,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城乡集市建设这种落后状况,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市建设工作的领导。搞好集市建设是促进商品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的重要条件,是治理集市“赃、乱、差”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密切党群关系的具体表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集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
感,加强体育场,纳入议事日程,把城乡集市建设工作抓紧抓好。
二、集市建设必须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一九八三年二月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今年中共中央中发
【1984】1号文件又要求“大中城市在继续办好农贸市场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此事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此,建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集市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作为城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规划布局和用地上作合理安排,现有的集市场地
,要尽量固定下来,以利于进行投资建设,有些与市容、交通有矛盾的,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逐步进行调整,不要轻易搬迁。现有圩亭仍被其他单位占用的,要限期退出来。退出确有困难的,由城建部门另划场地新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负担。
三、城乡集市的设置,要因地制宜,立足长远,形式多样。要大、中、小结合,专业性和综合结合,城镇集市的规模和布局,要依据人口的密度、购买力水平、商业网点分布和地理环境以及周围农村经济发展等情况来确定。在城市,除按区设立一至两个较大型的综合市场和一些小型的
菜市外,还要开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利于农副产品进城,增加城市的商品供应,并根据需要开设一些专业性市场。县城以下的农村集市,是农村的经济活动中心,集日人多,平时人少。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规模将越来越大。应当根据农村集市特点和发展要求,合理安排
场地和建设。所有城乡集市都要逐步做到有防雨防晒设施,尽快改变露天交易,日晒雨淋的状况。临时性的市场,也应有简易设施,场地要平整,搞好上下水道。场内的服务设施,一般应有售货台、鱼池、猪圈、公平秤、物品寄存处等。场外的服务设施,如自行车存放处、饮食店、公共厕
所、旅社等,也要尽量配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有一定面积的仓库,以利存放商品。集市建设要确保工程质量,防止事故发生,还要注意防止盲目施工,造成浪费。
四、积极解决集市建设的资金和材料来源,集市建设的资金仅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入的市场管理费是不够的,个别地方确实收入少,困难大,非解决不可。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拨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进场设点的国营、集体企业和有证商
贩、投资,从收入的市场管理费中逐年偿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收好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偏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为了做好收费工作,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收入的商场管理费,要取之于商场,用之于市场,管好、用好。市场建设所需的钢材、水泥和其他建筑材料,请各
地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解决。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环保领导小组、区农业局关于加强农业环保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5号文发布)

关于加强农业环保工作的报告
农牧渔业部召开的全国农业环保工作座谈会、汇报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召开的全国县(区)环保工作会议,明确地,县今后环保工作要以农业环保为重点。指出:农业生态环境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一个基本条件,是我们进行农业生产的基地。因此,保护
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和家业发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是建设现代化农业的一项基本任务,指出:“我们不能光是停留在城市的环境保护、‘三废’治理这些问题上,要考虑中国近一千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保护问题。”根据以上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农业环保工作提出如下几点
意见:
一、我区农业和僵一样,下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阶段。这种趋势预示着我区农业振兴即将到来,但是,在农业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在保持生态平衡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甚至极为严重,与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很不适应。突出的表现是在水土流失、资源破坏和环境
污染方面,并已在部分地区成为农业生产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同时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我区森林复盖率74年为23.3%,近年来由于植被破坏已有所下降,公1978年至1980年,全区采伐、火烧、毁林种粮、搞副业共损坏森林面积达497万亩,相当于同期造林保存
面积的三倍多。植被破坏带来了严重的水土流失,河床升高、水库淤积,沟渠堵塞,水、旱、虫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的危害。
农业生态环境还受到来自工业“三废”和农业生产中大量施用化化肥、农药的污染,使土壤、作物、水域、牲畜和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区各地兴办的水泥厂、小砒霜厂、小电镀厂等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尤为突出。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经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
映,污染纠纷事件屡有发生、农业环境保护问题成了影响安定团结、影响工农联盟的严重问题之一。因此,无论从当前,从长远来看,农业环保工作都必须加强。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把这一工作列上议事日程。在发展农业生产中,必须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生产观点和生态观点、建设规划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做到既发展生产又保护好环境。农业和环保部门,是人民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必须在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抓紧农业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工作,要有一个负责人分工主管这方面的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具体管理业务。农业环保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光靠一两个部门是无法搞的,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地、县环保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
作。
三、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抓紧组织对本地区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的调查。要以县、市为单位。于一九八四年八月底以前提出本县、市《农业环境质量调查报告》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要注意收集典型材料。对农业生态搞得较好的自然村、大队或公社,要总结
经验,并通知组织参观等形式,加以推广。各地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适合本县、市的近期和远期的农业环保工作规划,逐步开展农业环保工作。
四、根据我区农业生态破坏的情况,农业环保管理应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1、抓好农村能源建设、保护森林植被。这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农业生态平衡的支柱。当前,解决好能源问题,是保持农业生态平衡的关键。要因地制宜,通知抓好沼气建设,发展小水电,推广以电代柴和省柴灶、太阳能等多种途径,抓好农村能源建设,以减少对林木的砍伐;与此
同时,要积极营造薪炭林、水源林、用材林、多种阔叶林和种植牧草等,努力增加植被面积,争取在本世纪末,使我区森林复盖率达到40%以上。要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要限期退耕还林。
2、提倡“有机农业”。要大力推广秸杆还田,大种绿肥,使用沼气肥和其他农家肥,实行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保持和培肥地力,为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创造有利条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地力损耗。
3、控制化学农药和化肥的污染。要坚持和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逐步推广生物防治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相合,以防止化学药农的污染和天敌的灭绝,要认真纠正滥施化肥和单纯依靠化肥的做法,控制污染。
4、要防止工业尤其是社队办工业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要加强对社队企业的管理。社队企业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和手工业;要注意社队企业的合理布局。在水源上游、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海产养殖区,不要建有污染的工厂,以减轻污染的危害;县以上
工业企业,要把治理工业污染,保护环境和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计划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治理。对于乱挖矿、采煤破坏生态平衡造成水土流失、河床淤积、水源污染者,当地政府要坚决制止。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农业环保的法规条例。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法规、条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制订一些保护农业环境和资源的实施细则,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还要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农业环境管理。
六、抓好干部的培训工作,通知培训,提高农业环保在职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素质,逐步增减一支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的农业环保干部队伍。
七、大力加强农业环境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农业环保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家对它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必须运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领导干部、广泛地进行宣传。当前要着重宣传普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控制农业环境污染以及保护农业自然资源等方
面的科学技术知识,宣传开展农业环保工作的重大意义、不保法规和标准,建立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典型经验,使农业环保工作逐步引起领导的重视和群众的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108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气象资料的准确性、代表性、连续性、切实做好气象台站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现任协助当地气象部门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以保证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条 地面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四周十公尺内不得有高杆植物、观测场北面的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东、南、西三面的障碍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视障碍物密集程度,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五至十倍(其中成排障碍物和辐射观测场必须达到十倍)。
第四条 高空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五十公尺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使探空仪器讯号受干扰的来源。制氢室周围五十公尺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
第五条 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如台风、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半度、其它方向不应大于一度;附近不能有对雷达接收的干扰源。
第六条 气象台站附近,应禁止对气象观测记录有影响的工程建设。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工程必须 建设而又确实避不开气象观测环境保护区时,应按本暂行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技术要求,由当地气象、城建规划等部门联合另选新址,报上级气象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兴建
单位负责办理气象台站搬迁、建设的有关手续,并承担搬迁的全部费用和工程建设。同时,要在新旧气象观测场地开展一年对比观测后,方准在旧址进行建设。
第七条 今后新建气象台站,必须符合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当地城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动工。对现有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不符合要求者,气象台站应在当地政府和城建部门的支持下,尽量争取就地改善。
第八条 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修建房屋,种植高杆植物、架设电线等而造成观测环境被破坏的,必须限期拆除;到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气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对严重破坏气象观测环境,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气象台站知情不提意
见,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者,要追究责任。气象部门自己违反要求,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要从严处理。




1984年3月17日

颁布《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两级:省级和市(指省辖地级市,下同)、厅(局)、学校(指高等学校,下同)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按照业务管理范围,由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和劳动厅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九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省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二)各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三)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直属的各类学校或个人,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条 不属于同一市或省行政主管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行政主
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裁定。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厅(局)、学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获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劳动厅可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