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腹泻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17:42  浏览:9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腹泻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腹泻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农医发[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生猪腹泻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养猪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猪肉产品有效供给,我部组织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制定了《生猪腹泻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切实做好生猪腹泻疫病防控工作。

                                          农业部

                                         2012年11月13日

生猪腹泻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一、当前生猪腹泻疫病主要病原及流行特点

  (一)主要病原

  引起生猪腹泻的疫病有猪流行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猪轮状病毒病和伪狂犬病等。根据全国猪病持续监测和调查结果,当前造成生猪腹泻流行的主要病原是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和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

  (二)流行特点

  一是在区域上,先后在多个省份部分区域发生;二是在发病对象上,各种日龄的猪均有发生,其中哺乳仔猪最为严重;三是在季节上,冬春多发;四是仔猪发病急,发病率和死亡率高;五是发病猪和带毒猪是主要传染源,主要通过粪口传播,也可通过乳汁传播。

  二、防控措施

  (一)针对性措施

  1.疫苗免疫

  采用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猪流行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二联灭活疫苗对妊娠母猪进行免疫接种,为所产仔猪提供母源抗体保护;妊娠母猪可在每年10月、12月各普免一次,在产前1个月进行1次强化免疫。仔猪于断奶后一周内进行免疫。

  2.产房消毒与通风保温

  产房要坚持全进全出,严格落实产房空栏、彻底清洗、严格消毒、干燥、增温等措施。用高压水枪彻底冲洗产床、墙面、地面、饲喂工具等,待干燥后再进行严格消毒(1%烧碱溶液),让其自然干燥,空栏5-7天,方可转入母猪进行生产。

  产房可使用煤炉或其他供暖设施,确保产房温度适宜(20—25℃),对仔猪保育箱使用大功率灯泡或红外线灯照射提高温度(30—34℃为宜)。保持产房、产床、保育箱的清洁干燥。产房要适当通风,避免一氧化碳等中毒。

  3.及时评估母猪健康状况

  根据母猪是否发病、持续时间、注射疫苗种类及时间等情况,全面评估母猪免疫和健康状况,如正在发生腹泻或刚发生过腹泻或其它疫病的母猪所产仔猪,最好将仔猪隔离寄养。对母猪腹部、臀部、尾部,尤其是乳房、乳头进行清洗消毒(0.1%高锰酸钾溶液)。

  4.采用对症治疗措施

  对发生腹泻的仔猪,用清洁、干净的人工补液盐(0.9%NaCl,3.5%NaHCO3)进行补液,对10日龄以上仔猪也可进行静注补液。

  (二)综合性措施

  1.加强日常饲养管理

  饲喂全价饲料,确保饲料没有发霉变质。在气温骤变季节,要提供营养丰富、均衡的优质饲料,提高机体非特异性免疫力。做好猪舍保温。加强猪舍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理粪污。对猪舍饲养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2.加强仔猪饲养管理

  保证环境温度、湿度适宜,提供优质、卫生的饲料及饮水。断奶初期饲喂不宜过饱,应采取少喂勤填的饲喂方法,逐步过渡到自由采食。

  3.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规模猪场应采取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的管理模式,定期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及时清理并无害化处理粪污。在猪舍清空后,应进行彻底清洗、喷洒消毒或熏蒸消毒,空栏3-5天,方可转入新的猪群。

  4.严格实施引种隔离

  有条件的猪场要坚持自繁自养,提高生物安全水平。确需从外地引种,必须从有资质的猪场引种,并按规定实施严格检疫。引进种猪须隔离饲养45天后再次进行实验室检测,确认主要疫病病原感染为阴性的猪只方可混群。

  5.积极推进疫病净化工作

  结合开展全国重点原种猪场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监测工作,有条件的猪场可以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净化方案。

  6.做好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猪及其产品要严格采取“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及时消除疫情隐患,严防病死猪传播疫情。


附件:
农医发〔2012〕2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211/P020121116418171748477.ceb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拷问官员频频交通肇事的背后

杨涛


去年12月30日,四川省委突然宣布免去黄学玖中共绵阳市委书记、常委、委员等系列党内职务,一起被掩藏数月的市委书记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的恶性案件浮出水面。(《新京报》1月9日)
有关党政官员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屡屡发生,引起了媒体和民众的极大关注。去年11月27日唐运魁在韶山南路行走时,被开摩托车的赵永良、文斌撞倒,大约过1至2分钟后,湖南省韶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亚辉驾车从伤者身上辗过,离开现场10多米后,刘下车来到围观群众面前,简单问了一句“发生了什么事”后,即将车开到了约两公里外的一个洗车场洗车;去年7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重庆市忠县原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卢胜贵驾车撞死一人,事后隐瞒真相,让人顶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2年7月27日,原湖北省阳新县委副书记高永新驾驶车将马路右边同向行走的邱某等4人撞倒,致4人死亡。
按常理说,这些官员贵为县长、县委书记、市委书记,他们配有专车、专职司机,出门行车自有他人效劳。那怕是司机行车不慎,出了交通事故,只要他们没有强令司机故意违章,也不会承担任何罪责,可现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恰恰就是这些官员自己亲自在驾驶。看来,问题就是这个“专车”与“专人”根本没有落实到位。
首先,便是“专车不专”。给领导干部配置“专车”那是为方便领导工作需要,这个“专车”绝不是国家配置给领导干部的专门私家车。但是,一些官员却置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不顾,堂而皇之将“专车”当成了私家车,公车私驾,私事用公车,这时当然是官员亲自驾驶。
其次,便是“专人不专”。有时,即使是官员用公车办私事,如果还是由司机来驾驶,出事的机率也要大大降低,至少交通肇事还不能算在官员头上。但是,官员们偏偏又喜欢抛开司机,天马行空,一些官员是喜欢“过车瘾”,如阳新县委副书记高永新在车行半路时就让司机休息,自己驾车,随后便发生了事故;还有些官员出去与大款和商人们勾勾搭搭,嫌司机在一旁碍手脚,如《重庆商报》就报道称,民间传说绵阳市委书记黄学玖从当地富乐山风景区打完网球亲自驾车归来发生交通事故的,而替黄顶罪的肇事司机姓邱,据称为绵阳当地某房地产老板,因此,有时官员私自驾车出去极有可能与腐败有着关联。
   “专车不专”、“专人不专”,而这些官员平时工作忙、应酬多,容易疲劳驾驶;加之车技不熟,经验不足,一遇突发情况往往措手不及处置不当;更为可怕的是某些官员本身就有特权思想,交通违章“家常便饭”,容易违章“惹祸”,而考“驾照”又常常存在是“熟人”网开一面的情况。可想而之,有些官员驾车不出交通事故才怪呢?
 更令人可恶的是,大多数官员在交通肇事后,不是选择积极抢救伤员、投案自首、处理善后,而是驾车逃逸、找人顶罪,事后花钱托人与死者家属私了。这些官员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完全置法律、置做人的良知于不顾,使一些原本是民事问题、纪律处分的事情转化为刑事问题,或使自己罪上加罪,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看来,我们要要防患于未然,尽最大可能避免官员成为“马路杀手”,就必须牢牢把握住“专车专用”和“专车专人”这两条高压线,必须对违反这两条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官员也要进行严肃的纪律处分。此外,“公车私驾”的后面也往往与腐败有着关联,反腐败机关不妨顺滕摸瓜,兜兜官员的老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郭某要求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检察院 曾宪清

  [案情]:2003年8月2日,郭某看中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开发的朝阳花园的一间店面,双方与2003年8月12日签订了出售合同,郭某购买该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店面一间,双方约定由九鼎房产公司在90日内为郭某代办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郭某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全部店面款以及办理过户所需的税费。但九鼎房产公司却迟迟未按约定为其办妥房屋产权证,故郭某想法院起诉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购买店面合同,(2)要求判令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购店面款120000元,及赔偿利息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500元。(3)要求被告偿付因其不能即时向外出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6800元。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可以返还原告购房款和赔偿部分利息损失,但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是间接损失,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分歧]:对郭某要求赔偿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属于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与原告所提出的损害事实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我国《合同法》对间接损失的赔偿也无明确规定,故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郭某诉请中的损失属于可得利益。原告郭某所要求的经济损失,是其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如期履约,即可取得,这种利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应当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这条法规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通过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此时的损害赔偿不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原告郭某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原告郭某诉请中的损失是否属于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二是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三是现实性。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条件。(2)《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原告郭某所要求的经济损失,是其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被告如期履约,即可取得,这种利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故应当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这条法规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通过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此时的损害赔偿不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郭某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受法律保护。(3)可得利益的损失尽管不是现实的利益损失,但如果对这一损失不予赔偿,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特别是在受害人与他人订立了转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情况下,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不能履行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受害人将赔偿对其他合同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应该通过可得利益的赔偿而得到弥补。而从交易秩序来看,若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则很容易造成这样的后果,在债务人履行合同不如承担赔偿积极损失的责任对其更有利时,他就会宁可赔偿对方的积极损失也不愿再履行合同,这无疑是给故意违约敞开大门,尤其在合同标的物的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标的物一物数卖,即使补偿了先前的买受人的积极损失,他仍可以通过一物数卖获得一定利润。所以,不补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会刺激当事人违约,对交易秩序的维护也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