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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02:38:54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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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9届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以第MSC.318(89)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SC.318(89)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MSC.318(89)号决议
(2011年5月20日通过)
通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以第MSC.268(85)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以下称“《国际固散规则》”),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章和第VII章已成为强制性规定,
还注意到本公约第VIII(b)条和第VI/1-1.1条关于修正《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9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 同意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可从2012年1月1日起自愿全部或部分适用上述修正案;
5. 要求秘书长遵照本公约第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6.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所有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第01-11套修正案

附录1
固体散货明细表

硅铁铝粉末(ALUMINIUM FERROSILICON POWDER) UN 1395
注意事项
1 第2句中,“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硝酸铝(ALUMINIUM NITRATE) UN 1438
注意事项
2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句子: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无涂层铝硅粉(ALUMINIUM SILICON POWDER, UNCOATED) UN 1398
注意事项
3 第2句中,“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 UN 1942
(可燃物质含量总计不超过0.2%,包括任何以碳计算的有机物质,任何其他附加物质不计在内。)
说明
4 删除“助燃。吸湿。”。
5 说明后新增注释如下:
“注:
本明细表应仅用于在按第1类的试验系列1和2(见《联合国试验和衡准手册》第1部分)进行试验时不显示第1类特性的物质。”。
危害
6 在第1段开头,增加“氧化剂,助燃。”。
7 在现有第1句中,“这些物质”由“该货物”替代。
积载和隔离
8 在第1句中,“应”由“须”替代。
装载
9 在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装载期间,须符合下列规定:
10 删除与吸烟有关的第1条。
注意事项
11 在第1段中,现有第3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12 在第1段中,删除最后一句。
运输
13 新增第2句如下:
“在航行期间,须每天监测并记录该货物温度,以发现可能导致发热和缺氧的分解现象。”
卸货
14 第2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
应急程序
15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在“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后插入“装置”一词。
16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使用大量的水”由“使用大量的水并隔离热源(如有)”替代。
硝酸铵基化肥(AMMONIUM NITRATE BASED FERTILIZER) UN 2067
说明
17 在第.2项中,在“白云岩”一词后插入“和/或矿物硫酸钙”。
注:
18 在注3中,删除“爆炸”一词。
积载和隔离
19 在第4句中,“液舱或双层底”由“液舱、双层底或管路”替代。
装载
20 在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21 在第1句后,增加一句如下: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运输
22 在第2句中,“导致自热”由“可能导致发热”替代。
卸货
23 第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
24 在新增的第2句之后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铵基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应急程序
25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船舶的固定式灭火装置”由“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替代。
26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在第3句中,在“水”一词后插入“并隔离热源(如有)”。
硝酸铵基化肥(AMMONIUM NITRATE BASED FERTILIZER) UN 2071
说明
27 在第2段中,插入与“(见《联合国试验和衡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2小节)”有关的脚注如下:
“* 还见本规则附录2的第5节。”
危害
28 在第1段中,“混合物”一词由第1句中的“货物”替代,在最后1句中,“混合物”一词由“货物”替代。
积载和隔离
29 在最后1句中,在“标准,则”之后插入“该货物须积载”。
装载
30 在第1段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装载期间,须符合下列规定:
31 增加新的一目如下:
“● 在合理可行范围内不得使用可燃的系固和保护材料。如有必要使用木质货垫,须尽量少用。”
注意事项
32 在第1句后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33 第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
34 在新增的第2句之后,增加一句如下:
“硝酸铵基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应急程序
35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船舶的固定式灭火装置”由“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替代。
硝酸铵基化肥(AMMONIUM NITRATE BASED FERTILIZER)(无危害)
说明
36 在第.2项中,在“白云岩”一词后插入“和/或矿物硫酸钙”。
37 在第.4项中,插入与“(见《联合国试验和衡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2小节)”有关的脚注如下:
“* 还见本规则附录2的第5节。”
危害
38 该标题下的整个原文由下列文本替代: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该货物虽归入无危害类别,但在遇到强热时显示UN 2071所属第9类硝酸铵基化肥的某些特性。当该货物遇到强热时,会发生分解并放出有毒气体,在货物处所和相邻处所内以及甲板上将有产生有毒烟气的风险。对货物温度的监测可以及早显示货物分解。化肥粉尘可能会刺激眼睛和粘膜。该货物吸湿,受潮会结块。”
积载和隔离
39 在第3句中,“液舱或双层底”由“液舱、双层底或管路”替代。
40 在第4句中,“应”由“须”替代。
41 在第5句中,“挡板”由“布置”替代。
42 在最后1段中,最后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如为A-60级舱壁或对于短途国际航行,此要求不必适用。”
装载
43 在第1段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44 在第1句后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运输
45 删除第2句。
卸货
46 第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硝酸铵基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应急程序
47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船舶的固定式灭火装置”由“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替代。
48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在第3句中,在“水”一词后插入“并隔离热源(如有)”。
硫酸铵(AMMONIUM SULPHATE)
危害
49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该货物吸湿,受潮会结块。”
装载
50 在最后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51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硫酸铵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钡(BARIUM NITRATE) UN 1446
注意事项
52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硼砂(BORAX) (五水合物原矿)
卸货
5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硼砂(五水合物原矿)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无水硼砂(BORAX, ANHYDROUS)(原矿或提炼品)
装载
54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55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无水硼砂(原矿或提炼品)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褐煤砖(BROWN COAL BRIQUETTES)
危害
56 原文由下列文本替代:
“该货物容易点燃,易于自热,可能自燃并消耗货物处所的氧气。”
附录
57 在注意事项的第1.1项中,删除“和敞开的货物处所封闭装置”。
硝酸钙(CALCIUM NITRATE) UN 1454
注意事项
58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59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钙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钙化肥(CALCIUM NITRATE FERTILIZER)
装载
60 “4和5”由“4、5和6”替代。
粘土(CLAY)
清扫
61 原文由“该货物卸去后,须特别注意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井”替代。
磷酸二铵(DIAMMONIUM PHOSPHATE)(D.A.P)
装载
62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6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磷酸二铵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干酒糟及其可溶物 (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SOLUBLES)
64 在现有直接还原铁(C)明细表后,新增干酒糟及其可溶物明细表如下:
“干酒糟及其可溶物
说明
用酵母和酶对玉米的淀粉部分进行发酵以产生乙醇和二氧化碳后残留的粗谷粒和浓缩蒸馏可溶物的干混合物。颜色为黄褐色并有煮熟的玉米味。含水量不超过13%,含油量不超过11%。本明细表不适用于非散装运输的湿酒糟(WDG)和干酒糟(DDG)。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不适用 450至520 1.92至2.22
尺寸 类别 组别
不适用 不适用 C
危害
无特殊危害。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积载和隔离
无特殊要求。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在开敞未封闭的区域装载。按本规则第4和5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无特殊要求。
通风
无特殊要求。
运输
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无特殊要求。”
磷铁合金 (FERROPHOSPHORUS) (包括砖形块)
运输
65 原文由下列文本替代:
“为测量根据货物信息获得的该货物可能释放的易燃和有毒气体(例如磷化氢)的含量,该货物载运期间船上须有针对每种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须为经核准在爆炸性空气中使用的安全类型。载运该货的货物处所中这些气体的浓度须在航行期间定期测量,测量结果须有记录并在船上保存。”
硅铁 (FERROSILICON) UN 1408
附录 - 详细要求
66 在第1句中, “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硅铁 (FERROSILICON) (硅含量25%至30%或硅含量90%或以上)
装载
67 第2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由于该货物密度极高,内底可能会受力过大,除非货物在内底均匀铺开以使重量平均分布。在航行和装载期间,须充分注意确保内底不因货物呈堆状而受力过大。参见本明细表的附录。”
附录 - 详细要求
68 在第1句和第2句中,“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七水硫酸亚铁 (FERROUS SULPHATE HEPTAHYDRATE)
69 在现有黑色金属钻屑、削屑、旋屑或切屑 UN 2793明细表后,新增七水硫酸亚铁明细表如下:
“七水硫酸亚铁
说明
淡绿色晶体。水中极易溶解。货品一般称为“绿矾”。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不适用 750至1250 0.8至1.3
尺寸 类别 组别
不适用 不适用 C
危害
吞入有害。造成严重的眼睛刺激。造成皮肤刺激。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潮湿时易结块。
该货物极易溶解,湿时会呈酸性。
过量溢入水系统会导致水中缺氧。
积载和隔离
与氧化性物质“隔离”。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按本规则第4和5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避免接触眼睛和皮肤。可能接触货品的人员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和护目用具。通常这是一个不起尘的货品,但是在特别干燥条件下,如果产生粉尘,还须戴过滤面罩。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井须清扫干净然后彻底冲洗。”
不含硝酸盐的化肥 (FERTILIZERS WITHOUT NITRATES) (无危害)
卸货
70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不含硝酸盐的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飘尘(FLY ASH)
71 在该明细表的标题飘尘中,增加“,干”。
飘尘,湿
72 在现有飘尘明细表后,新增飘尘,湿明细表如下:
“飘尘,湿
说明
灰色粉末。该货物是燃烧煤和油的火力发电厂产生的轻质细碎且多粉尘的细粉末状残留物和水的混合物(水不少于10%)。具有氨的气味。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不适用 900至1300 0.77至1.11
尺寸 类别 组别
小于1mm 不适用 A
危害
湿飘尘如含水量足够高则易于流动。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积载和隔离
与食品“隔离”。
货舱清洁度
无特殊要求。
天气注意事项
当货物由符合本规则第7.3.2小节要求的特别建造或装备的货船以外的船舶载运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须使货物的含水量在航行期间低于其TML;
.2 除本明细表另有明文规定外,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
.3 除本明细表另有明文规定外,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或待装载该货物的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4 如货物的实际含水量远低于其TML,使实际水分含量不会因降水而超过其TML,则可在降水期间装卸该货物;和
.5 如某一货物处所的全部货物要在港口卸完,则该货物处所可在降水期间卸货。
装载
按本规则第4和5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该货物的表面外形须在航行期间定期检查。如在航行期间观察到货物表面出现自由水或货物呈现流体状态,船长须采取相应行动防止货物的移动和船舶可能的倾覆,并考虑设法紧急驶入避难地。
卸货
无特殊要求。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须检查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井和泄水孔并须排除舱底污水井和泄水孔的任何堵塞。”
颗粒状硫酸亚铁(GRANULAR FERROUS SULPHATE)
73 在新飘尘,湿明细表后,新增颗粒状硫酸亚铁明细表如下:
“颗粒状硫酸亚铁
说明
灰至褐色颗粒。吸收水分并极易溶于水。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30o至45o 1100至1600 0.63至0.9
尺寸 类别 组别
最大15mm 不适用 C
危害
吞入有害。造成严重的眼睛刺激。造成皮肤刺激。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潮湿时易结块。
该货物极易溶解,湿时会呈酸性。
过量溢入水系统会导致水中缺氧。
积载和隔离
与氧化性物质“隔离”。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按本规则第4、5和6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避免接触眼睛和皮肤。可能接触货品的人员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和护目用具。装载时尽量减少粉尘的产生。如果产生粉尘,还须戴过滤面罩。
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井须清扫干净然后彻底冲洗。”
石膏(GYPSUM)
天气注意事项
74 在第2和第3句中,“装卸”和“装卸中”分别由“装载”和“装载中”替代。
硝酸铅(LEAD NITRATE) UN 1469
注意事项
75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硝酸镁(MAGNESIUM NITRATE) UN 1474
注意事项
76 原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77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镁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硫酸镁化肥(MAGNESIUM SULPHATE FERTILIZERS)
78 在现有硝酸镁 UN 1474明细表后,新增硫酸镁化肥明细表如下:
“硫酸镁化肥
说明
含有硫酸镁的粉末化肥或化肥成分。
灰至褐色粉末。部分溶于水并可能多粉尘。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30o至35o 850至1150 0.87至1.18
尺寸 类别 组别
粉末 不适用 C
危害
吞入可能有害。可造成皮肤或眼睛刺激。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该货物部分可溶。
多粉尘但潮湿时可能结块。
积载和隔离
无特殊要求。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按本规则第4、5和6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避免接触眼睛和皮肤。装载时尽量减少粉尘的产生。可能暴露于货物粉尘的人员须戴护目镜或其他等效的防尘护目用具和粉尘过滤面罩,必要时须穿防护服。
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井须清扫干净然后彻底冲洗。”
金属硫化物精矿(METAL SULPHIDE CONCENTRATES)
装载
79 删除“,特别对船长为100 m或以下的较小船舶”。
精矿(MINERAL CONCENTRATES)
散货船运名
80 删除散货船运名清单之后的“以上列出了精矿的所有已知散货船运名(BCSN),但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一句。
装载
81 删除“,特别对船长为100 m或以下的较小船舶”。
磷酸一铵(MONOAMMONIUM PHOSPHATE)(M.A.P.)
装载
82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8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硫酸一铵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磷酸盐岩(PHOSPHATE ROCK)(经煅烧)
卸货
84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磷酸盐岩(经煅烧)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钾碱(POTASH)
装载
85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86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钾碱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氯化钾(POTASSIUM CHLORIDE)
装载
87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88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氯化钾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钾(POTASSIUM NITRATE) UN 1486
装载
89 “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90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91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钾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硫酸钾(POTASSIUM SULPHATE)
装载
92 “4和5”由“4、5和6”替代。
黄铁矿(PYRITES, CALCINED)(煅烧黄铁矿)
注意事项
93 第3句中,“装载前铺上石灰”由“装载前涂上防护涂层(例如用石灰水粉刷),以防货物、水和钢材之间可能产生腐蚀性反应。”替代。

斜方硼砂(RASORITE)(无水)
卸货
94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句子:
“斜方硼砂(无水)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盐(SALT)
天气注意事项
95 在第2和第3句中,“装卸”和“装卸中”分别由“装载”和“装载中”替代。
含植物油种子饼(SEED CAKE, containing vegetable oil) UN 1386(b)
说明
96 在最后1段第1句后,增加下列文本:
“本明细表的规定也不应适用于经机械压榨的油含量不大于2.5%、合计油和水含量不大于14%的柑橘渣粒。”
注意事项
97 在第5句中,“不到货物处所明显不会着火时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以免可能将溶剂蒸气点燃”由“除非明显着火时否则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替代。
备注
98 删除第1句。
种子饼(SEED CAKE) UN 2217
注意事项
99 在现有第4句中,“不到货物处所明显不会着火时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以免可能将溶剂蒸气点燃”由“除非明显着火时否则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替代。
备注
100 删除第1句。
种子饼 (SEED CAKE) (无危害)
说明
101 在第1段结尾增加一句如下:
“本明细表的规定也适用于经机械压榨的油含量不大于2.5%、合计油和水含量不大于14%的柑橘渣粒。”
硝酸钠 (SODIUM NITRATE) UN 1498
注意事项
102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10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钠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钠和硝酸钾混合物 (SODIUM NITRATE AND POTASSIUMNITRATE
MIXTURE) UN 1499
装载
104 “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105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106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钠和硝酸钾混合物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硫磺SULPHUR (成形,固体)
注意事项
107 第3句“货舱包括平舱板和内底应用市场上供应的有效防护涂层予以处理或用石灰水粉刷,以防硫磺、水和钢材之间可能产生腐蚀性反应。”由“货舱包括平舱板和内底应用防护涂层予以处理(例如用石灰水粉刷),以防硫磺、水和钢材之间可能产生腐蚀性反应。”替代。
过磷酸盐(SUPERPHOSPHATE)
装载
108 “4和5”由“4、5和6”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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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
民团体、中央在京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我市将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今后,凡是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经济损失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较差的地区、系统、单位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
一、市级政府部门的考核
(一)基本原则
以《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为依据,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适用对象
市级政府部门的考核对象是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评优资格:
1.交通肇事、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发生3人以上(含3人)重大死亡事故或死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
2.超过市政府下达的6种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标的;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死亡1人即视为超过控制指标;
3.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考核方法与步骤
年终考核工作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6种非正常死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上报督查考核办公室确定评优名单。
二、基层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
(一)基本原则
以《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为考核依据,补充完善安全生产内容,即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适用对象
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其中包括各行业的基层单位;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街道、乡镇机关、居委会;乡镇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驻京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不含内部处、室、班组)及所属单位等,不包含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市人大
、市政协、市纪检监察机关、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区(县)政协。
(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交通肇事、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发生3人以上(含3人)重大死亡事故或死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
2.超过市政府下达的6种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标的;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死亡1人即视为超过控制指标;
3.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安全管理混乱,违章作业严重,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6.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范围的单位,考核成绩低于70分(含70分)的。
(四)考核方法与步骤
年终考核工作由首都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初评名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6种非正常死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初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上报首都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评选资格。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按《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部对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每年编制财务预算逐级上报,由总行汇总报财政部审批。人民银行预算中各项收支相抵后,净额纳入国家预算。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部及其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人民银行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
第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支出管理、预算管理与监督、财务报告等。
第七条 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 人民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接受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的财务监管。
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机构的主要领导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其他部门应支持会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条 人民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全部由国家所有,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变动。
第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国家资本、固定基金、总准备金、未分配利润等。
国家资本是由国家拨付和经国家批准历年结转的由人民银行占用的资金,即以前年度结转的信贷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人民银行购建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全部资金余额。
总准备金是人民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从实现利润中提取的有特定用途的专项准备资金。
未分配利润是人民银行实现的没有进行分配的利润。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的负债包括:流通中货币、财政存款、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邮政储蓄转存款、保险企业存款、中央银行债券、各种暂收款以及其他负债。
流通中货币是指人民银行发行货币形成的对货币持有人的负债。
财政存款是指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形成的对财政部门的负债。
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是指人民银行按规定吸收的准备金以及超额准备金存款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负债。
邮政储蓄转存款是指人民银行吸收的邮政储蓄转存款形成的对邮政储蓄机构的负债。
保险企业存款是指保险企业按规定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
中央银行债券是指人民银行为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向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吸收资金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负债。
第十三条 各项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
以负债形式向金融机构吸收的资金,应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所付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必须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及时足额划缴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监督金融机构代理国库收缴的各项财政款项及时解缴入库。
第十五条 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暂收款项,必须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分户记载,及时清理。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的资产包括:再贷款、再贴现、金银、外汇、有价证券、库存现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各种暂付款以及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再贷款、再贴现应根据国家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发放和操作。
发放的再贷款必须按期收回,并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对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八条 金银、库存现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账实相符,并做好保管、押运、管理工作。
金银买卖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收支应及时分别计入金银业务收入和金银业务支出。
第十九条 加强国家外汇储备的集中管理,外汇储备的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加强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收付,经审核相符后才能列账,并应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的净收益计入外汇储备经营收益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应加强在公开市场操作中吞吐的政府债券和其他债券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有价证券买卖发生的差额,按规定分别列入证券买卖收益或证券买卖损失。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具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备。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计价原则确定的价值全部计入固定基金。
不属于业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入固定基金。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无论购建还是调入的固定资产,都应及时入账,并按房屋、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具、其他财产进行分类核算。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计价原则确定的价值全部计入固定基金: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的安装成本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税金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损毁,应查清原因,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转让,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经财政部或其派出机构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由人民银行各级机构逐级汇总后,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财政部审核后在决算批复中相应调整固定基金。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购建固定资产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据实列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在财务支出中列支。固定资产变价、转让、出租、保险赔款等收入,列入财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在财务支出中列支。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设立登记簿或卡片账,建立登记、保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暂付款项,必须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分户记载,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固定资产购建不得用暂付款项垫付。
第二十七条 资产发生溢余、短缺,必须分清情况,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处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财务收入
第二十八条 财务收入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开展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人民银行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收入核算。财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以资产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收或形成的利息。包括金融机构再贷款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利息收入、专项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利息收入等。
金融机构再贷款利息收入是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
再贴现利息收入是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办理再贴现按规定再贴现率计收的利息。
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利息收入是邮政部门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占用人民银行资金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
专项贷款利息收入是指人民银行(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专项贷款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
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是指人民银行购买金融债券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
其他利息收入是人民银行对财政借款、各项存款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以及其他没有纳入上述科目核算的利息收入。
二、业务收入。指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办理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除利息收入以外的相关收入。包括外汇储备经营收益、金银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买卖收益、预算外专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外汇储备经营收益是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净收益。
金银业务收入是金银收售过程中发生的升色、升秤等收益。
手续费收入是人民银行办理各项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包括组织发行国债、金融债等债券的手续费收入。
证券买卖收益是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在公开市场业务吞吐国债和其他特定债券产生的净收益。
预算外专项收入是指财政部按照规定从预算外专户核拨给人民银行的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与人民银行业务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院校经费收入、租赁收入、赔款收入、其他收入等。
对外投资收益是人民银行对外投资按有关规定分得的利润。
院校经费收入是由财政部拨付人民银行所属高等院校、银行学校的经费。
租赁收入是人民银行出租各项资产取得的收入。
赔款收入是人民银行财产毁损后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收入。
其他收入是人民银行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让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各项再贷款(含再贴现)以及邮政汇兑往来资金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不准擅自变动利率,不得擅自减免、免息、缓息。低息和贴息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由人民银行按规定补贴的项目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各级行不得自行
增加低息、贴息项目。
第三十条 各项财务收入的确认按人民银行收到各项收入后计入相应账户。各项收入必须认真核实、及时入账、真实反映。
利息收入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收或少收时,应由有关人员提出依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账户退还或补收。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的各项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申请使用时,由人民银行填报预算外资金申请拨款单。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资
金使用情况审批后,拨付到人民银行的预算外专项收入账户,通过预算外专项支出列支。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对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金融机构处以罚款(不含逾期贷款罚息)的收入,必须就地全额缴入中央金库。

第五章 财务支出
第三十三条 财务支出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人民银行的所有支出全部纳入财务支出核算。财务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支出、事业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法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支出、保险企业存款利息支出、邮政储蓄转存款利息支出、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支出、债券利息支出、利差补贴支出和其他利息支出等。
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支出是指金融机构存款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保险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是指保险企业存款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邮政储蓄转存款利息支出是指邮政储蓄转存款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支出是邮政汇兑存款按规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
债券利息支出是指中央银行债券(融资券)按规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
利差补贴支出是人民银行总行专用的、用于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对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计付的利差补贴。
二、业务支出。指人民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利息支出外的相关支出,包括钞币印制费、金银业务支出、证券买卖损失、预算外专项支出。
钞币印制费是按规定结算价格支付的钞币印制费用。钞币结算价格及调整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确定。
金银业务支出是金银收售过程中发生的降色、降秤损失及有关开支。
证券买卖损失是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政府债券及其他特定债券产生的净损失。
预算外专项支出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从财政部拨付的预算外收入中列支的相关支出。
三、管理费支出。指人民银行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住房公积金、货币发行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人民币反假支出、手续费、租赁费、修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水电取暖费、保险费、
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印刷费、外事费、驻外机构经费、公杂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经费等。
职工工资是核算按国家工资制度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
职工福利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14%控制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控制的拨交给工会使用的经费。
职工教育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1.5%控制的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方面的经费。
住房公积金是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由单位负担的职工住房补贴支出。
货币发行费是货币调运、保管、整点、销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
电子设备运转费是电子设备运转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维修费用等相关支出。
安全防卫费是安全防卫所需枪支、弹药、警棍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购建标准的电子监控及通讯消防等的器材购置费、维修费以及营业网点安装防护门窗、柜台栏杆等费用支出。
人民币反假支出是指用于反假人民币、国库券的宣传、培训费用,在反假人民币、国库券过程中委托其他执法机关和中介机构查案按规定支付的协助办案费用,以及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支付的奖励费用。
手续费是人民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按规定支付的手续费支出。手续费标准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核定。
租赁费是业务过程中租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和临时租用车辆、机具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修理费是用于房屋、运输工具及其他机具设备的修理费用支出。
会议费是指按国家规定标准用于各种会议的会场租金、参加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差旅费是核算职工因公出差和调干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票和机票、出差补助费、住宿费、以及职工探亲和经批准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内出差的误餐补助费。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贴费等(不含固定发放的各种补贴)。
邮电费是核算办理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以及电话、电传的安装、使用、线路租用费用支出。按规定代收的邮电费冲减本项目支出。
劳动保护费是按规定开支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费用支出。
水电取暖费是核算营业办公所支付的水电费、取暖所需燃料费支出。
保险费是核算单位财产保险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返还无赔款收入,冲减保险费支出。
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是核算按规定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物品购置费。
印刷费是各种账表、凭证、资料的印刷费以及包装运送费等。
外事费是用于外事活动与洽谈业务的接待费、出国人员的差旅费、生活费、服装费。
驻外机构经费是人民银行对外代表机构的经费开支。
公杂费是办公所需文具、纸张等办公品费、车船燃料费以及订阅报刊资料及其他零星开支。
业务招待费是支付业务活动合理需要的业务招待支出。
其他经费是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咨询费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准的支出。
四、事业费支出。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包括院校经费、院校补助经费、直属事业单位经费。
院校经费是由财政部拨付的、从院校经费收入中列支的、用于人民银行所属高等院校、银行学校的教育经费支出。
院校补助经费是经财政部批准的、由人民银行拨付所属高等院校、银行学校的教育补助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是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五、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指正常业务发展所需的各项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包括电子设备购置费、发行机具购置费、车辆购置费、办公房建设费、发行库建设费、其他购建费。
电子设备购置费是按照国家金融电子化规划用于电子计算机等各种电子机具的购置以及软件开发等相关费用支出。
发行机具购置费是用于货币清分、整点、销毁、搬运、保管等所需的各种机具、设备的购置费。
车辆购置费是用于公务及货币发行等业务所需的各种车辆的购置费。
办公房建设费是用于新建、购建、扩建、改建营业办公用房的相关支出。
发行库建设费是用于新建、购建、扩建、改建发行库的相关支出。
其他购建费是用于除上述固定资产购建外所需的零星购建支出,以及办公设备的购置支出。
六、其他支出。指与业务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统筹支出、税金及附加、损失款项和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费是离、退休职工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支出。
失业保险费是按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统筹支出是实行养老保险统筹按规定的标准提取的统筹基金。
税金及附加是指人民银行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损失款项是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出纳短款、结算赔款等经济损失,按规定手续报批的损失款项。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不能在上述支出中列支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各项财务支出的控制和管理。财务支出一律按规定的核算内容据实列支,不得预提虚列。
第三十五条 利息支出应严格按规定的计算范围和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发生多付或少付时,应由有关人员提出依据、经办人员核实,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从有关利息支出账户退付或补付。
第三十六条 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由人民银行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下发实施。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不得在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之外的项目列支资本性支出,不得以租代购、以修代建以及在往来账暂付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第六章 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由总行及分支(派出)机构的预算组成。财务预算包括财务收入预算和财务支出预算。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根据国家制定的货币政策、本行业务发展及资产负债计划、机构及人员变化、基本建设状况、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物价调整及其他政策因素、规定的成本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等,分级分类编制。
编制财务预算应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各项支出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的批复和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项收入和利息支出、业务支出据实列账。
二、管理费支出、事业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其他支出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
三、各项支出科目下指标之间不得串用,不得虚提虚列。
第四十一条 财务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由人民银行总行自上而下逐级分解落实,分解指标不得超过财政部及上级行批复的限额。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年度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凡由于国务院决定调整货币政策,以及不可预测因素影响造成财务收支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需在项目指标之间作调整的,由人民银行总行及时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
人民银行按批复进行预算调整。在财政部正式批准人民银行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以前,人民银行仍按照财政部原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应由财会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账户。人民银行总行及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应向财政部及其驻当地派出机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财政部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户。非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分
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应报上级机构批准,并报财政部驻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全行利润等于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全行利润按财政部批准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净利润由总行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净亏损首先由历年提取的总准备金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拨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对人民银行的财务进行监管。财政部派出机构代表国家财政对人民银行的分支(派出)机构进行财务监管。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的分支(派出)机构要健全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应主动向财政部派出机构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并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对人民银行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人民银行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人民银行应按有关规定,本着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编报及时的原则定期编制,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表及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
资产负债表分项列示人民银行在报表日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及金额,反映人民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
利润表反映人民银行各项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数据,反映人民银行在一定时期利润(亏损)实现情况,是考核、检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利润分配表反映人民银行年度实现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的情况。
固定资产表反映人民银行各类固定资产现状及增减变动情况。
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反映人民银行季度财务收支增减变动情况,是考核、检查季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是以文字为主、结合数字指标编写而成的关于人民银行本期财务状况的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本期财务收支情况、盈亏情况、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
第五十一条 人民银行的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上报上级行和财政部派出机构。全行的财务决算报告由总行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财政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人民银行会计科目和账户的核算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制度、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199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