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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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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2]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我们对《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体育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体育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或单位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

(二)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体育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体育竞赛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和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门票、比赛冠名权、媒体转播权和提供服务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体育公共设施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依托体育场地及附属设施提供体育比赛、健身休闲、健身指导、技能培训、运动康复、体质测试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

(四)体育衍生业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通过形象代言、特许使用权、冠名权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大型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流失。

(五)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体育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体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按照核算对象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其费用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体育公共设施服务、体育竞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等专业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体育公共设施服务、体育竞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等专业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应科目中。

第三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核算分析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发票。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四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金及各种存款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存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出入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二)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存货总账进行核对,并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消耗性存货储备定额和主要存货消耗定额。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体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调入、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财务部门参与验收,专业仪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实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消耗性物品两类。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赞助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服装、器材、食品、饮料等消耗性物品,按照实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物资台账,严格出入库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的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体育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体育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体育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办企业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企业经营者任免、重大决策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体育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体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种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六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体育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体育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体育事业发展状况、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成果、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财务管理等。

第七十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彩票公益金与一般财政拨款分别占总收入比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经费自给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次数、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人数、专业运动队人数、获世界冠军数、获洲际比赛冠军数、获全国比赛冠军数、体育场地设施种类、数量及面积、体育场馆开放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监察机构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九条 下列体育事业单位或者体育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第八十条 体育科学研究单位、学校和体育医院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八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一、财务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彩票公益金、一般财政拨款占总收入比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收入结构。计算公式为:

彩票公益金占总收入比率=本年彩票公益金收入÷本年总收入×100%

一般财政拨款占总收入比率=本年一般财政拨款收入÷本年总收入×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4.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5.资产负债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6.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二、业务指标

1.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次数,指体育事业单位举办的不同级别群众体育活动的总次数。

2.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人数,指参加体育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的总人数。

3.专业运动队人数,指在体育事业单位优秀运动队试训、在训和处于职业转换期并享受运动员津贴的运动员人数。

4.获世界冠军数,指体育事业单位运动员参加夏季和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体育单项组织正式批准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世界杯系列赛总决赛获得的冠军次数。

5.获洲际比赛冠军数,指体育事业单位运动员参加夏季和冬季亚洲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体育单项组织正式批准举办的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亚洲杯系列赛决赛获得的冠军次数。

6.获全国比赛冠军数,指体育事业单位运动员参加夏季和冬季全国运动会、国家体育单项协会正式批准举办的全国锦标赛和杯赛的冠军次数。

7.体育场地设施种类、数量及面积,指体育事业单位所有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的种类、数量和面积。

8.体育场馆开放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所有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时间占总使用时间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体育场馆开放率=场馆向社会开放时数÷使用总时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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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政发〔200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并适 应新形势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制度,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 法行政,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为建设大城市,实现新跨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 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 、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并向市长负责。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 。重大紧急事项,按照分工有权现场处置,事后向市长或在有关会议上报告结果。对于有关方 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 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          会 议 制 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 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 、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和有关的局 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 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 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有关副 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年度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农林水及扶贫开发、城建环保、科教文卫等财政 预算安排意见及执行情况;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三)以务虚会议的方式,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探讨全局工 作的重大问题。
  十四、市长碰头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 、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并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是交流通报工作情况 ,研究急需处理的具体事项,安排当前工作。会议一般不议决事项,只作记录,不发纪要, 每两周召开一次。
  十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把关,送请主持会议 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十七、报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必须事前做好调 查研究,对所请示的事项,应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县 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在会前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书面报市政府;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 分管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并附相关部 门的书面材料,由秘书长协调。凡未经协商、协调的,不予安排议题。凡政府规范性文件, 必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请会议审议。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凡市政府分管副市 长或报请审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当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各部门、县区 汇报的议题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练,意见要明确,由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或主持 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副县区长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将汇报材料提前一周印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会议议题材料提前1天分送与会人员。各部门、县区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的,应请示秘书 长同意后,可由其他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带随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 签发。
  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催办落实。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十八、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应在开会前一个月,将会议内容(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 其来源等)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应按上述程序提前报批。由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印发会议通知,会标可用“全市×× ×工作会议”或“全市×××会议”。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二十、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委托我市承办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由受委托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国家及省有关批准部门的函件、传真、电报等文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二十一、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开走会、开电视电话会,并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节约会议经费。
  二十三、严格控制一般性纪念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这类会议,新闻单位也不作报道。公 文 审 批 制 度
  二十四、审批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则》(宝政办字〔2001〕29号)的规定办理;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 ;属于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 长、秘书长处理;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二十五、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除关系国家和人民安危的紧 急事项外,均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呈送市长、副市长审批。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 意见,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呈主管副市长审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七、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用钢笔或毛笔签属本人姓名和审批日 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 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八、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公文由市长签署(签发)。
  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安排部署全面工作或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日常单项工作的发文,由分管的副秘书长、秘书长统一审核把关,作好政策衔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按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政府 办公室职权范围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十、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要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上注明。
  三十二、凡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交办意见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的需要审批的公文,需随文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三十三、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 时效。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系统和各县区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确应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一般只发给奖状,需要发文件的,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市政府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需要向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发文的,由市政府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三十四、拟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充分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必须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市政府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部门会签文件,有关部门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 ,要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五、为便于掌握和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工作活动安排,各秘书科提前5天将市长、副市长下半月的工作安排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科,汇总后印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其余部门只安排必要的人员随行;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搞陪餐;地方负责同志不到交界地迎送。
  三十七、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 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 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            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的会议和有关活动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作的题词、题名和签发的贺信、贺电 ,一般不公开发表。
  三十九、对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依照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四十、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 、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的正职负责人出访, 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呈分管副市长、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负责人出访经市外办 审核后报市政府,呈分管副市长批准。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出国次数。如无特殊情况,市长 、副市长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并且一定要有明确的实质性出访任务,回国后一个月内向市 委或市政府呈交出访报告。县区、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事先向市政府提出请示, 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 示,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和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侨) 办审核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 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侨办审核报批。
           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二、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也可以同时向市长报告或提交市政府议决。对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四十三、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宝出差(出访)或休养,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 报告,由秘书科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总值班室。
 四十四、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宝外出的情况,并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报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坚持24小时 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的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检查和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白蚁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检查和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白蚁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白蚁是一种危害广泛、破坏严重的世界性害虫。近几年来,我市发现从国外进口的木材,特别是从东南亚地区进口的木材中携带大量活白蚁。为了及时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的活白蚁,防止蔓延扩大,危害我国四化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国外(苏联除外)经青岛港进口的木材一律进行白蚁检疫。
二、凡属白蚁检疫范围内的木材,货主或货主代理人必须在木材到港前二十四小时向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填报《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
三、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在木材到港后,要根据货主或货主代理人通知的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到锚地登轮进行联合检疫。如发现白蚁,要采集白蚁和被害物标本,并作详细记录。如未发现白蚁,要立即在《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上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验讫放行章”。
四、在进口木材检疫中发现活白蚁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青岛市白蚁防治所要立即签发《进口木材灭蚁通知书》,通知货主或货主代理人。
2.本市货主必须将蚁患木材运住存放地集中封存,由白蚁防治所灭蚁后方准调运和使用。
3.外地货主的蚁患木材存放场地在淄博、东营市或同等距离以近的,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可赴存放场地灭蚁。
4.外地货主的蚁患木材存放场地在淄博、东营市以远地区的,青岛市白蚁防治所要到港务局安排的港内货场进行灭蚁。
5.蚁患木材全部运到货场后,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必须做到:五千立方米以内的木材,三日内灭蚁完毕;五千立方米以上木材,五日内灭蚁完毕。过期未灭蚁,造成的损失由青岛市白蚁防治所负责。
6.检疫、灭蚁和因灭蚁产生的木材运输、倒垛等费用均由货主承担。
五、从苏联进口的木材,货主或货主代理人也要填报《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由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加盖“进口木材白蚁免检章”后放行。
六、国外木材进入青岛港口,没有经过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在《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上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验讫放行章”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免检章”或没有青岛市白蚁防治所出具的准予运输的证明,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货主也不得自行运输;违者要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并酌情罚款。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