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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06:11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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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家畜家禽品种改良,促进自治区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和特种经济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品种改良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繁育、引进、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重视提高自治区特有的优良畜禽品种质量。
第五条 对在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畜禽品种的培育、改良、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和改良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繁育、推广优良畜禽新品种和品种改良新技术;
(四)制定种畜禽场、种畜站、改良站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五)按管理权限,负责输出、引进种畜禽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六)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畜牧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开展信息服务,协调种畜禽科研、推广、生产、经营等部门的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在县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种畜禽管理和品种改良工作。
第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本系统的种畜禽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畜禽资源保护名录和办法,结合自治区畜禽品种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自治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
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九条 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组织畜禽品种培育和改良的科技攻关。
畜禽新品种的鉴定命名,由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应当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质量标准化。办好国有种畜禽场,鼓励集体、个人建立种畜禽场或者从事种畜禽的生产经营。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自治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国有种畜禽场,应当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推广先进技术的任务。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销售的种畜禽应当附有《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系谱。用于配种的种公畜应当附有《种公畜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种畜禽场应当建立种畜禽(含后备种畜禽)鉴定检查和疫病检测制度,严格按照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定期进行质量鉴定和健康检查,选优汰劣,确保优良种畜禽的质量。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配种、改良工作的管理,防止畜禽品种的退化。
第十四条 从事畜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推广、使用优良种畜禽,采用常温鲜精人工授精、冷冻精液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先进技术,提高畜禽良种化水平。
进行上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应当积极开展种畜禽的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对种畜禽繁育和推广使用中的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等服务工作,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先进技术在畜牧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第十六条 种畜禽的引进,实行分级管理。凡需从国外、区外引进种畜禽的,必须经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引进。
对进入自治区境内的种畜禽,由国家和自治区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检疫机构实行隔离检验。严禁引进带病种畜禽。
引进种畜禽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国有种畜禽场需处理或淘汰从国外、区外引进的种畜禽时,按管理权限报州、地(市)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种畜禽管理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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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



根据交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要求,为了加强全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增强业务发展的竞争能力,促使全行业务稳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信贷计划管理的原则是:在资金使用上,保持全行良好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实行以分级授权为基础,以风险控制为核心,以比例管理为手段,以效益增长为目标的计划管理模式。即在计划管理体制上,采取总行对管辖、直属分行实施管理,管辖分行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原则和
方法对辖属行实施分级管理;全行从控制风险总量出发,压缩高风险资产和不良贷款,建立正常的资本补充机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金期限合理对称。在信贷计划安排上,坚持向管理能力强、资产质量好、投入产出高、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行倾斜,通
过运用调整存贷比例、总分行联动贷款及资金利率杠杆等综合手段使全行效益保持持续增长。
二、管理方法
信贷计划管理的方法是“按季下达、按月考核、存贷挂钩、适时调节”。即由总行对管辖、直属分行,管辖分行对辖属行分级下达年度本外币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按季下达季度存款旬平均和季末月末余额考核计划;按季下达存贷款余额比例计划,各行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存贷
挂钩、多存多贷。总行和管辖分行对各分支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并按月进行考核,采取暂停新增贷款、调整季度年度存贷比例计划、临时调整存贷款比例等各项调节措施,确保全行业务运行平稳发展。
各分支行根据信贷计划管理原则和所在地的经济环境特点及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按季按年编报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连属行在季末、年末当月的15日以前上报管辖分行;管辖、直属分行在季末、年末当月的20日以前上报总行。
总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及全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各行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出全行年度资金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全行总体计划确定后,对管辖、直属分行分解下达年度季度信贷计划管理指标,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管辖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
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分解下达辖属行年度、季度信贷计划管理指标,并将分解情况报总行备案和抄送辖属行当地人民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按季将本部及全辖的本外币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于季后10日内报总行。
三、管理细则
(一)计划指标:
1.本、外币各项存款季度、年度新增额;
2.人民币月末、季末、年末余额存贷比例;
3.人民币住房担保及开发贷款控制额度;
4.人民币各项存款季平均余额(以旬末为计算单位);
5.本、外币年末储蓄存款余额。
(二)考核办法:
1.指标考核以日报、月报、季报、年报表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如月末、季末适逢周末,以上一日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2.存款指标以不低于(含等于)为达标;贷款指标以不高于(含等于)为达标,存贷比例指标计算时保留小数点一位,凡超过一个百分点即为超标,如超过一个百分点以内则要求一周内(七个工作日)压回,否则视为超标。
(三)调节措施。根据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原则,总行和管辖分行可采取以下调节措施:
1.对存贷比例超标的行将暂停其新增贷款业务;
2.调整季度、年度存贷比例计划;
3.临时调整存贷比例计划。
(四)操作程序。
1.人民币信贷计划。总行和管辖分行对存贷比例超标或指令性计划指标超过限额的行,即先以传真件形式通知该行暂停新增贷款业务或指令性计划贷款业务,从次日起贷款余额不得增加。被暂停新增贷款业务的分支行,在业务经营情况有所好转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即可申请恢复新
增贷款业务(分支行可以传真件形式至上级行,总行和管辖分行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1)月末、季末余额存贷比已达到指标要求且连续保持三天。
(2)非月末、季末余额存贷比已达到指标要求且连续保持五天或近十天平均存贷比已达到指标要求。如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暂停,何时可恢复,各分支行无权申请,由上级行在监控后作出决定。
对一年内两次(不含两次)以上被暂停新增贷款且资产质量较差(有问题贷款比例在全行平均水平以上)、存贷比偏高(在全行平均水平以上)的行,在安排季度、年度计划时将被调减存贷比例。对一年内没有被暂停且存款计划完成较好、资产质量较高(有问题贷款比例在9.5%以下)、存贷比
例在全行平均水平以下或虽然高于全行平均水平但仍低于75%(剔除总分行联动项目)的行,在安排年度新增存贷比计划时将酌情调增。
对存贷比例超标的内部评级为A、A-和一等的行,其上报的总分行联动贷款项目,经总行批准后仍可全额发放,在考核其存贷比例时,这部分贷款可在三个月内予以剔除计算。这些行除总分行联动贷款外,如果确有能带来明显综合效益的贷款需求,在报经总行审查同意后,允许在不超? 鲈履谟枰蕴蕹己恕? 总行在采取按季按年下达存贷比例计划的同时,对那些存款计划按时间进度完成较好,不良贷款控制在比例之内,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行,可对其临时调增存贷比例计划,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外币信贷计划。外汇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指导的管理办法。各行所有新增贷款需逐笔报总行审批,总行对各行贷款余额进行监控,不得突破。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银发[1998]101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亏损行和内部评级为四等的行,没有贷款审批权。如确有能力发放贷款,包括收回再贷,需逐级报总行审批。
(二)对固定资产贷款、个人住房担保及住房开发贷款等实行专项管理。固定资产贷款到期收回后由总行统一管理,被收行可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计划内,相应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对经总行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总行不再调整发放行存贷比计划(属总分行联动的除外),发放行可在总
行核定的存贷比计划内自行安排。
五、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根据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对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
房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县镇,以及城市中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区和单位,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免交契税。此项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二、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城镇住户,以及未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城区、县镇和单位的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其购买公有住房照章交纳契税。
三、鉴于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办法已停止执行,财政部1985年3月9日《复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1985年7月8日《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免契税的问题的通知》即行废止。对试点期间已享受免税照顾的,今后再次购买公
有住房,照章征收契税。



198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