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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3:09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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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民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了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发了全国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部门已经印制完毕。请通知你系统主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部门
,到所在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联系购买。今后,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统一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来受理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事宜。特此函告。

附:婚姻状况证明

〔样式〕
婚姻状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婚姻状况证明(存根) . 婚姻状况证明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 .____
| 姓名 | | . 我单位 与 单位的 申请结婚登
|--------|--------|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 性别 | | .证明如下:
|--------|--------| . -----------------------------
| 出生年月日 | | . |姓|性|民|出 生|婚姻|双方有无直系血亲| |
|--------|--------| . | | | | | |或三代以内旁系血|备 注|
| 婚姻状况 | | . |名|别|族|年 月 日|状况|亲关系 | |
|--------|--------| . |-|-|-|-----|--|--------|---|
| 对方姓名 | | ( ) | | | | | | | |
|--------|--------| 字 | | | | | | | |
| 对方所 | | . | | | | | | | |
| 在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双方有无直系 | | . | | | | | | | |
|或三代以内旁 | | 第 | | | | | | | |
|系血亲关系 | | . | | | | | | | |
|--------|--------| . -----------------------------
| 婚姻登记 | | .
| 承办机关 | | . 说明:1.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时,村
|--------|--------| .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加盖乡(城市区
| 备注 | | . 或街道办事处)级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 . 2.此证明有效期两个月;涂改无效。

经办人签名: 号
负责人签名: . 填证机关印章
填证日期: .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 .
说明:(一)填证前要调查核实无误;
(二)“婚姻状况”栏内填“已
婚”、“未婚”、“离婚”、“丧偶”。



198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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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洛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洛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根据“工业强市”规划、打造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环境等战略目标,每年3月份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评选行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洛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质量立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年度评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六)提请评委会审议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取得进步、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5年以上,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5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获得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5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向评委会办公室索取申报表,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络上对拟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企业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荣誉证书。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本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当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同时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标准化实施战略和农产品博览会奖励其中之一或多项的,执行最高奖励。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洛阳市市长质量奖”字样在其广告、包装、使用说明书、铭牌上使用,但必须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建立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及对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资金的用途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在市长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查证,并根据情况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考试[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按照我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将《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

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本规定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为健全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全国统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 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五条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六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身体健康。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全国统考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一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清样,试卷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三条 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经省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试题内容。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

  第十五条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 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一般应设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1)。

  考点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 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朝前)、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要求》(见附2)。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本地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必要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以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教育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三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考区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3)实施考试;严格管理备用卷(卡,下同),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试规则》(见附4)。

  第二十六条 用汉语文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招生考试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招生考试机构应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跨省借考考生答卷的整理、运送、评阅,由借考所涉及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并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省(区、市)或地(市)、县(区)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相关招生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三十一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国统一考试开考时间延迟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本辖区的评卷工作组织、管理和质量负总责。

  第三十五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设评卷点,具体实施评卷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考生。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十七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制定成绩复查办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查服务。成绩复查办法及其程序应告知考生。

  对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有关程序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考生,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组织学科专家依程序进行认真复查,复查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八条 考生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招生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下一级招生考试机构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招生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考试结束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本省(区、市)违纪、作弊相关信息汇总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上报要求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二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考试信息的准确。

  第四十三条 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试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实施、评卷等工作提供条 件和支持。

  第四十六条 评卷的具体办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文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在2012年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施行,教育部200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

    2.监考员职责要求

    3.考试实施程序

    4.考试规则

  附1: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掌握考试时间,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

  五、组织向各考场监考员分发当科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和考试用品。

  六、负责协助招生考试机构管理本考点备用试卷(答题卡,下同)的管理。在出现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情况时,决定是否启封备用试卷,与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并按规定报告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

  七、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八、负责本考点答卷(答题卡,下同)的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验收各考场的答卷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九、负责组织好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十、负责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考点本次考试情况。

  附2:

监考员职责要求

  一、在考点主考(副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如实记录考试情况。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二、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三、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规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四、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卡)、草稿纸。

  五、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核对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等,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七、按照省级考试机构要求,在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考场记录单等处做好缺考记录。

  八、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以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对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加盖缺考专用章的考务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九、遵守监考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擅自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

  附3:

考试实施程序

  一、每科目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0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并核对条 形码是否是本考场的,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卷手续同行直入考场。

  二、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监考员乙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在第一科考试前2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或由考点统一)向考生宣读《考生规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三、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甲当众验示答题卡袋是否是当科考试科目,密封是否完好,无疑后分发答题卡,监考员乙分发条 形码和草稿纸(草稿纸在试卷袋内的与试卷同时下发),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粘贴条 形码等。

  四、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甲当众验示试卷袋是否是当科考试科目,密封是否完好,无疑后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卷与本堂考试科目不符或试卷数量不符及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请示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五、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甲开始分发试卷。

  六、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甲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并板书当科考试科目、试卷的张数、页数。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宣布开始答卷。

  八、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试,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或考场考生情况表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九、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按“十七”有关要求执行),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监考员乙按照省级考试机构要求做缺考记录,适时处理空白(缺考考生)试卷和答题卡。

  十、考生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但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十一、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二、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三、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甲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十四、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十五、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题卡)经验收合格封装。

  十六、每科目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清理、密封考场。

十七、外语科听力考试部分有关程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的通知(教考试厅[2008]3号)执行。

附4:

考 试 规 则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三、2B铅笔、黑(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其他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外语科按教考试厅[2008]3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密封线外或答题卡(纸)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纸)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含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