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01:03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4月2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上市的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商贩和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即对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进行管理和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以及验证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畜、禽、兽及其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商业系统的畜、禽鲜肉及其制品粮食系统的粮、油及其制品,由本系统有关公司负责按国家规定进行卫生检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和乡镇主办的集市贸易市场,主
办单位负责进行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营饮食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国营、集体、个人固定摊点或长期经营的流动摊点,必须取得所在区、县(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的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临时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必须持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的证明到市场管理部门登记,食品经卫生检查后,方可销售。
第五条 饮食业和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售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固定摊点的所有制售人员,每年都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领取健康合格证。
凡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制售食品的工作。
(二)制售食品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货款分开,防止污染。凡制售的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食品现场要保持清洁卫生。销售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三)盛放食品的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餐具、茶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卫生。食品在库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清洁,不受污染。
第六条 制售的食品应当新鲜、无毒、无害、感官性状良好,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禁止制售下列食品及其原料: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传染病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和死甲鱼、死鳝鱼、死河蟹与有毒的鱼类;

(六)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七)用非食品原料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加工的;
(八)含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九)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私自制作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饮料;
(十)超过保存期限的;
(十一)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和为防病等特殊原因而临时规定禁止制售的食品。
第七条 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出的有毒、有害和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要进行登记,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或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监督等部门监督下销毁或作其它处理。
畜、禽肉类,虽有检验证明,但怀疑有传染病或寄生虫时,由畜牧兽医部门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鉴定。
第八条 一切食品商贩和在集市贸易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验以及食品卫生监督员和市场卫生管理人员的检查管理。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监督检验的需要,可以按照采样标准的规定,无偿抽取适量的食品样品,并开给收据。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市场所要按食品类别合理布局,划行归市,避免污染。制售食品的摊点应在指定地点经营,并保持摊前摊后环境清洁,禁止乱扔腐烂瓜果、蔬菜等,禁止乱倒垃圾。
城市和集镇应把集市贸易场地纳入建设规划,修建排水、供水等配套设施。城市和大的集镇应设立销毁病死、毒死的畜禽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设施。大的贸易市场应有必要的卫生设施。新建市场应同时建造垃圾箱、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经费由兴办的部门筹集。对永久性的集市贸易市
场的场址选择和确定,应有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经教育后,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制售的食品;
(三)没收或销毁禁止制售的食品;
(四)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
(五)责令停止制售;
(六)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依照本办法罚款二十元以下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罚款二十元以上至二百元的,须经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罚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的,由区、县(市)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决定。罚款五千元以上的,须经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食品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罚款的决定逾期不申诉,又不履行的,由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引起人身损害或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如发生某种传染病流行,为防止病源传播扩散,必须暂时禁止某种食品进入市场时,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决定;需要停止整个集市活动时,须报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5年6月1日起施行。



1985年4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质函[2006]2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每年六月至八月,我国大部分地区处于汛期,南方部分地区进入汛期更早。汛期大风、暴雨天气多,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许多不利的因素,我国每年在汛期都发生多起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为建立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科学应对各种复杂和不利因素,及早作出相关防范措施,遏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完善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台风多发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对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深入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汲取以往汛期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教训,研究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针对汛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易发类型,及早制定防范措施和部署各项工作。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线,切实做到对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心中有数,并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和矛盾。同时,要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并强化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安排部署本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对企业各个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的各项事故隐患,根据天气变化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和工序,确保一线操作人员生命安全。
二、着眼长效,建立各项汛期安全工作制度
4、信息沟通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在汛期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渠道,强化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以便快速作出应对反应。
5、预警提示制度。在汛期来临之前,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施工企业发布预警通知,指出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以及相应对策,督促有关方面提前部署防范工作。
6、隐患检查制度。组织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对基坑开挖、边坡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塔吊拆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更要重点排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7、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制度。对于汛期内本辖区施工现场可能造成事故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密切监控,防止危险源转化为事故隐患甚至酿成重大事故。
8、应急救援制度。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汛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预案,科学组织抢险救灾。
9、汛期值班制度。要合理安排值班制度,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全面掌握本辖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发现险情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0、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及时作出防范措施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责任;涉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突出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1、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制定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要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汛期安全生产知识和防护、救护技能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素质。
12、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及时收看天气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总结以往汛期施工经验,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计划,在大风天气、连续暴雨或者有关部门发出自然灾害或气候预警时,应停止施工并根据情况安排工人撤离施工现场或危险区域。
13、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强化对施工现场各个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检查重点是施工现场排水、运输道路、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临时设施等,要确保消除各项事故隐患,确保各项防护措施满足汛期安全生产的需要。施工现场重点环节和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要点见附件一。
14、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做好汛期值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要职守在第一线,全面掌握、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一旦事故发生,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险,并按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在险情或大风暴雨天气结束、恢复施工之前,必须逐个环节、逐个部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不留隐患。检查结束后,需经监理单位复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方可复工。
16、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做好高温天气下的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合理调配工人的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同时,要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减轻劳动强度,积极为广大工人创造良好的作业和休息环境。
17、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符合标准要求,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同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汛期来临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及时部署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汛期前及汛期期间要认真按本意见附件二的要求强化对汛期建筑安全各项工作措施的检查落实;汛期结束后,要认真对本地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各地要及时将汛期前制定的工作方案和汛期后作出的评估报告报建设部。

附件一:汛期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和环节安全防范措施要点
附件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检查表









附件一:

汛期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和环节
安全防范措施要点

一、施工现场排水
(一)施工现场应按标准实现现场硬化处理。
(二)根据施工总平面图、规划和设计排水方案及设施,利用自然地形确定排水方向,按规定坡度挖好排水沟。
(三)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沟。
(四)若施工现场临近高地,应在高地的边缘(现场上侧)挖好截水沟,防止洪水冲入现场。
(五)汛期前做好傍山施工现场边缘的危石处理,防止滑坡、塌方威胁工地。
(六)雨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疏浚排水系统,确保施工现场排水畅通。
二、施工现场运输道路
(一)临时道路起拱5%,两侧做宽300mm、深200 mm的排水沟。
(二)对路基易受冲刷部分,铺石块、焦渣、砾石等渗水防滑材料,或设涵管排泄,保证路基的稳固。
(三)雨期指定专人负责维修路面,对路面不平或积水现象应及时修复、清除。
三、边坡基坑支护
(一)汛期前应清除沟边多余弃土,减轻坡顶压力。
(二)雨后应及时对坑、槽、沟边坡和固壁支撑结构进行检查,并派专人对深基坑进行测量,观察边坡情况,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支撑结构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三)因雨水原因发生坡道打滑等情况时,应停止土石方机械作业施工。
(四)雷雨天气不得露天进行电力爆破土石方,如爆破过程中遇到雷电,迅速将雷管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连成短路。
(五)加强对基坑周边的监控,配备足够的潜水泵等排水设施,确保排水及时,防止基坑坍塌。
四、脚手架工程
(一)遇大雨、高温、雷击和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停止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
(二)大风、大雨等天气后,组织人员检查脚手架是有摇晃、变形情况,遇有倾斜、下沉、连墙件松脱、节点连接位移和安全网脱落、开绳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处理。
(三)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底端应当高于自然地坪50mm,并夯实整平,留出一定散水坡度,在周围设置排水措施,防止雨水浸泡脚手架。
(四)悬挑架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汛期来临前要有加固措施,将架体与建筑物按照架体的高度设置连接件或拉结措施。
(五)吊蓝脚手架在汛期来临前,应予拆除。
五、施工用电
(一)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落实临时用电的各项安全措施。
(二)各种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择较高的干燥处放置。
(三)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电焊机应加防护雨罩。
(四)雨期前应检查照明和动力线有无混线、漏电现象,电杆有无腐蚀、埋设松动等,防止触电。
(五)雨期要检查现场电气设备的接零、接地保护措施是否牢靠,漏电保护装置是否灵敏,电线绝缘接头是否良好。
(六)暴雨等险情来临之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照明、排水和抢险用电外,其他电源应全部切断。
(七)施工现场高出建筑物的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龙门架以及较高金属脚手架等高架设施,如果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应按规范设置防雷装置。
六、垂直运输设备
(一)塔吊
1、自升式塔吊有附着装置的,在最上一道以上自由高度超过说明书设计高度的,应朝建筑物方向设置两根钢丝绳拉结。
2、自升式塔吊未附着,但已达到设计说明书最大独立高度的,应设置四根钢丝绳对角拉结。
3、拉结应用φ15以上的钢丝绳,拉结点应设在转盘以下第一个标准节的根部;拉结点处标准节内侧应采用大于标准节角钢宽度的木方作支撑,以防拉伤塔身钢结构;四根拉结绳与塔身之间的角度应一致,控制在45O~60O之间;钢丝绳应采用地锚、地锚筐固定或与建筑物已达到设计强度的混凝土结构联结等形式进行锚固;钢丝绳应有调整松紧度的措施,以确保塔身处于垂直状态。
4、塔身螺栓必须全部紧固,塔身附着装置应全面检查,确保无松动、无开焊、无变形。
5、严禁对塔吊前后臂进行固定,确保自由旋转。塔机的避雷设施必须确保完好有效,塔吊电源线路必须切断。
(二)龙门架(井子架)和施工用电梯
1、有附墙装置的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用电梯,要采取措施强化附墙拉结装置;
2、无附墙装置的物料提升机,应加大缆风绳及地锚的强度,或设置临时附墙设施等作加固处理。
七、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
(一)选址必须在安全可靠的地点,避开滑坡、泥石流、山洪、坍塌等灾害地段。
(二)工地宿舍设专人负责,进行昼夜值班,每个宿舍配备不少于2个手电筒。发现险情时,要清楚记得避险路线、避险地点和避险方法。台风来临之际,严禁工人到海边游玩或观景看浪。
(三)采用彩钢板房应有产品合格证,用作宿舍和办公室的,必须根据设置的地址及当地常年风压值等,对彩钢板房的地基进行加固,并使彩钢板房与地基牢固连接,确保房屋稳固。
(四)当地气象部门发布强对流(台风)天气预报后,所有在砖砌临建宿舍住宿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到达安全地点。临近海边、基坑、砖砌围挡墙及广告牌的临建住宿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在以塔机高度为半径的地面范围内的临建设施内的人员也必须全部撤出。
(五)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在汛期前应整修加固完毕,保证不漏、不塌、不倒,周围不积水,严防水冲入室内。大风和大雨后,应当检查临时设施地基和主体结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注1:对于汛期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可参考本措施要点附表。
注2:本措施要点列举的各项措施,是根据现行建筑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在汛期安全工作中需要着重突出的部分,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除应按本措施要点强化防护和检查工作外,还应全面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附表:
《临时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 查 情 况
序号 检查项目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1 工人临时宿舍选址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是否充分考虑周边水文、地质情况,是否与施工区分开设置,是否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要求。
2 现场自建的临时宿舍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临时宿舍材料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装配式活动房屋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
4 临时宿舍是否有检查验收制度和记录。
5 施工围墙内外有无依墙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中小型机械设备,施工围墙有无作为广告牌和设备支撑墙。
6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宿舍、现场办公用房、职工食堂、厕所、浴室等与建筑材料、设备、建筑垃圾以及与施工围墙是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7 对于搭建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域的临时宿舍是否及时拆除或将人员转移。
8 地方自定项目

项目经理: 总 监: 日 期:
附件二:
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检查表

检查项目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成立专门防汛工作领导机构
建立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建立汛期各项工作制度并予落实 信息沟通制度
预警提示制度
隐患检查制度
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制度
应急救援制度
汛期值班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施工企业 建立汛期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管人员
建立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汛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强化对作业人员汛期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合理安排汛期施工进度、计划
建立汛期值班制度
汛期过后按规定程序复工
强化对施工现场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 施工现场排水
施工现场运输道路
边坡基坑支护
脚手架工程
施工用电
垂直运输设备
临时设施


关于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 证监市场字[1999]10号

 

江苏、四川、湖北、广东、重庆五省、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9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召开的清理整顿山东省场外非法股票交易

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山东省淄博市清理整顿证券场外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了

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的九家山东省外企业的流通股终止交易的方

案。具体内容是:

  一、拟实行持股分红的挂牌企业,由其董事会自1999年3月3日起,按照淄

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规定的方式连续发布三次公告(公告的标准样式附后),

其流通股自3月17日起终止交易;

  二、拟采取回购或收购方式的挂牌企业,由其董事会按照前条规定发布公

告,其流通股的回购、收购活动自3月6日起开始进行,自3月底起终止交易;

  三、已经暂停交易的珠海华声的流通股自3月3日起恢复交易,3月17日起

终止交易,有关公告事宜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请你们与山东省积极配合,督促所属企业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流通股终

止交易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对实行持股分红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及时、

合理地做好分红派息工作,以确保社会稳定。

附: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公告的标准样式

 



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公告的标准样式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公司股权证(简称“ ”,代码“  ”)

自1999年3月  日起,终止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交易活动(3月  

日为最后一个交易日) 。

  1999年  月  日  时,将在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本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流通股份处理办法,请各位股东准时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