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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49:04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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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我市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政府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组织机构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包括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并分别颁发相应的代码证书、卡。代码证书是证明持证单位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唯一凭证。代码证书分为
正、副本和电子卡,证、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均为赋码对象,并应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卡: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各地驻榕机构,经外事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榕机构;
(五)其他依法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福州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统一代码办公室负责本市代码标识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县(市)技术监督部门经市代码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辖区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颁证、应用和管理工作。市代码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有关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的实施规范,监督、指导、检查各县(市)代码工作;
(二)接收国家、省统一下发的编码区段,划分本市各类代码的区段,统一管理全市的赋码、颁证工作;
(三)负责全市(各县、市)代码标识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开发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组织机构信息及代码标识服务;
(五)组织协调、实施和处理有关代码标识制度的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代码主管部门做好代码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 机构代码申领程序
第七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组织机构应当自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法人、非法人登记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到市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书、卡。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可申领正本一本、电子卡一张、以及副本若干本。
第八条 代码主管部门对组织机构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七日内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赋码颁证、卡,并向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组织机构发生下列任何一项变单时,应换领代码证书、卡;
(一)机构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三)住所地址变更;
(四)机构属性变化。
发生上述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代码证书、卡,同时如数交回原发的代码证(正、副本、卡),代码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核发新证书、卡。
第十条 依法终止的机构,应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和代码证书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代码手续。代码主管部门应注销其代码,收回原发证书、卡,开具代码注销证明。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原颁证机关按照规定条件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申请领取、变更、换发或补发代码证书、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缴代码证书、卡费。
第十三条 代码主管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卡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各组织机构必须按当地代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年检。代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组织机构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其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登记,确认机构代码证书、卡的有效性,并加盖年检印章,同时
对已入库的信息数据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四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各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卡,向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发卡手续。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出借代码证书、卡。

第三章 机构代码的应用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凡对被管理或服务的对象采用代码标识实施计算机管理的,一律使用代码主管部门赋予各组织机构的法定代码,并对组织机构进行年检时,应当查验其代码证书、卡,对不能提供有效代码证书、卡的,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督促各部门和社会各行业采用法定代码标识;人行、税务、工商、编制、民政、公安、财政、计划、统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强制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
第十七条 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代码推广应用工作,逐步推行组织机构代码电子IC信息卡,各组织机构应按规定向IC信息卡应用部门读写本单位的数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代码主管部门应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须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检查的组织机构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一)应当申领而未申领代码证书、卡的;
(二)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机构住所地址、属性发生变更,未变更换发代码证书、卡的;
(三)代码证书、卡遗失或毁损,未申请补发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参加代码证书、卡年检的;
(五)使用失效代码证书、卡的;
(六)转让、出借代码证书、卡的;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验代码证书、卡的。
第二十条 对伪造、冒用代码证书、卡的,由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冒用的代码证书、卡,并处以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码主管部门和应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对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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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各类项目评审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是指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和利用市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土地交易等项目,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评审行为。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审核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四)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是我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范围。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大型改造项目。主要包括:


1.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2. 公益性项目;


3.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4. 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 以政府名义建设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1. 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 财政性各类专项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 由政府财政担保的各种融资(含国债转贷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4. 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收回的资金投资的项目;


5. 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6. 政府投资为主的企业建设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


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报告书(表)、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的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


1. 项目招标前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编制与评审;


2. 市政府货物采购项目的评审;


3. 项目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或评审(含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评审);


4.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评审;


5.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评审机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或建设单位委托开展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专业评审人员;


(三)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及建设市场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


(六)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委托单位或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由评审机构向委托单位出具初步评审意见,经项目单位反馈,评审机构复核后,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八)财政投资评审。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对评审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复核后,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要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但对重大项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出具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复审制度,确保投资评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报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四)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需经评审的项目,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项目结果进行抽检审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评审单位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具体实施细则由评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各县、区对本级政府投资评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2002年12月31日)

教学[2002]18号



  今后几年,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迅速增加,就业压力将持续上 升,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成为摆在高校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但 是,一些高校对此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就业指导机 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足,就业指导和服务不能适应新形势 发展的需要。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要求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合理引导,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 就业和创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中央领导指示精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 号)及《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和近期召开 的教育部部长专题办公会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 指导服务工作特别是加强相关机构及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战 略性和日常性工作来抓。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 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 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高校必须建立并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办公条 件、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尽快提高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 整体业务素质,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整个高校师资队伍 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近期,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 保证不低于1:500。
  三、保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就 业工作的基本需要,按照毕业生人数确定核拨标准并据此列入学 校当年的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所核拨的经费要确保用于与 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 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招聘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教育部各直属高 校确定的核拨标准请于2003年2月10日前报教育部财务司。
  四、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既 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目标也是重要工作手段。各校要加大力 度,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需求信息。要加大投 入,抓紧进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形成新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各 校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来研 究、探索、实施各项改革,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合理、高 效便捷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