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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5:22:51  浏览:9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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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

教学[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中共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目前国家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段,初试科目为5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初试均为笔试(含用笔试形式表达的外语听力考试),招生单位根据当年国家的规定和本单位考生情况,确定本单位复试要求和复试方式。这样的考试科目设置和考试安排在考生人数相对不多的情况下,是可行有效的。实践证明,这对保证新生入学质量和公正、公平的选拔新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硕士生招生形势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国硕士生招生规模连年大幅度增加,报考人数也连年剧增,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这使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的任务加重,难度加大。另一方面,社会及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质量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力推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办法的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提高新生的入学质量,为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打好基础,同时使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简便易行。经研究决定,从招收2003年硕士生起,适当减少入学考试中初试科目的门数,同时加强在复试中对考生素质和综合能力的考察,进一步提高复试环节在保证硕士生招生质量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5门改为4门,保留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各科的考试时间仍为3小时,考试方式与2002年相同。其中政治理论课、外国语的满分值各为100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满分值各为150分。各科目的命题单位不变。

二、初试的政治理论科目不再分文、理两种试卷。

三、初试中的统考数学继续根据招生专业对数学的不同要求分为四类(工学门类二种,经济学二种),由招生单位按照有利于选拔人才和适应培养要求的原则选定统考数学的种类。

四、将与招生专业相关度高,且体现招生单位特色的专业课调整到复试中进行。专业课的考试形式和内容由招生单位根据各专业的培养要求,结合其他知识和能力的考核统筹考虑后自定。

五、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及单独命题的考试科目均按上述方案进行调整。

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减少后,复试环节对保证新生入学质量更为突出和重要。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初试和复试考务工作,认真研究改进和加强复试工作,提出重在考察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强化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使硕士生入学考试科目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教育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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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韩召峰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是一时性的事项;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更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的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首先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的事项,如是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伯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根据事务的自身性质,可以将事务分为三类:客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自己事务;客观上无法判断是自己的事务 还是他人的事务,也有人称之为中性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得成立无因管理;中性事务中,主观的他人事务,也可成立的无因管理,但管理人应负举证责任。
所谓管理中,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它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顽固管理的主观要件。由于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所以对它的判明需借助于一定的判断标准。我们认为,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的有机结合体。之所以把本人的管理要求作为判断标准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本人对其事务一般有较正确的管理见解或特殊的需要,据此管理事务往往最能满足其需要。之所以把社会常识作为判断标准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本人未曾表示过其管理要求时,之所以把社会常识作为判断标准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本人未曾表示过其管理要求时,说法必须按社会常识,会慎于不利于本人的结果的情况下,只有以社会常识为标准来认定有无管理意思。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底图是无因管理成立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2)管理人我有约定义务。须指出的是:管理人虽然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 中又超出义务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且不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要求,仍可构成无因管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速律师事业的发展,促进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结合近几年来律师工作发展的实际,现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本所工作地点外另设的工作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须先报经所在地司法厅(局)同意,再向设立分支机构地司法厅(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所简介和派往分支机构工作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工作执照》副本等材料。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司法厅(局)审核批准后,方
可设立。
三、分支机构名称应为:本所名称加分支机构地名称后加“办事处”。
四、分支机构的人员应当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每年年终应当向所在地司法厅(局)报告全年工作情况;各司法厅(局)在对派往分支机构工作的律师进行年检注册时,应要求被注册律师提供所在地司法厅(局)同意其按期注册的书面意见。
分支机构可以聘用当地人员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聘用专、兼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
五、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上交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分支机构所在地司法局议定。
六、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纳税。
七、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经批准设立,应在当地登报公布,所需费用由分支机构负担。
八、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经存在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1993年4月1日前补办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各司法厅(局)应公告撤销。
九、我部以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199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