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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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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2〕24号

(二○○二年三月十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区(市)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列管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市)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逻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一)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十六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 城市消防站应当定期向社区开放,流动消防宣传车应当深入社区,开展流动消防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当悬挂张贴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室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三)火灾隐患档案;(四)火灾统计档案;(五)防火检查档案;(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七)消防会议记录;(八)消防培训档案;(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二)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三)防火检查档案(四)消防巡查档案;(五)消防器材配备档案;(六)居委会与各居民签定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七)消防宣传活动档案;(八)消防会议记录;(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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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30号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建或续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

(二)申请组建或续建的市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类)。

第三条 对以上各类科技公共平台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对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即:经批准组建或续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的,在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资助的金额,根据建设进展一次性或分数次无偿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资助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各自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申请资助的,其依托单位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书》或《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依托单位的税务登记证;

(三)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财政决算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组建或续建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

第八条 对于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申请资助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十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新建项目的资助经费中80%的经费应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续建项目的资助经费中50%的经费应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50%的经费应主要用于外聘专家费用、论文费用、专利申请费用等。资助经费中用于购买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申请者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申请者的监管帐户。

受资助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后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具体资助评审程序按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依法组织招投标。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及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或企业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必须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地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绩效评估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续建项目经费额度与前期的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结果相互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财〔2005〕94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在理财实践中树立“财政绩效观”,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2005年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财监便函〔2005〕01号)要求,“今年,省厅决定在马鞍山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试点工作”。为此,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监督试点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马鞍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

监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财政绩效观,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从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制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按照支出功能,包括经济建设支出项目、教育事业支出项目、科学事业支出项目、文化事业支出项目、社会保障支出项目、行政管理支出项目、公检法司支出项目、农业事业支出项目和其他类支出项目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行为过程及其结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主体是指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监督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对象是指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部门和单位,以及担负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以上或市、县(区)共同安排的专项资金绩效监督主体,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特殊情况下,市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区)财政部门承担特定项目的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制定分管的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暂行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相应的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

第八条 在各科(室)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的基础上,由市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组织对专项资金中的重点项目进行再监督,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再监督。

第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县区安排的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同时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指标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㈠适用性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繁多、类别复杂,在设置指标体系时,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选择不同的评价指标,使评价指标与专项资金的性质相吻合。具体可按经济建设支出项目、教育事业支出项目、科学事业支出项目、文化事业支出项目、社会保障支出项目、行政管理支出项目、公检法司支出项目、农业事业支出项目和其他类支出项目等九个方面分别考虑。

㈡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在设置指标时,既要考虑在设置定量指标,还要考虑设置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可以反映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效益的大小,定性指标可以反映财政支出与产出的因果关系以及同其他因素的相关性;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前提和基础,定量分析是定性分析的深化;二者紧密结合,才能准确地反映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效益状况。

㈢简便易行原则。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既要科学合理,又要通俗易懂,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指标的内容:应包括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方面的指标。

㈠经济效益指标:主要反映该项目资金支出对直接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多大的影响;对间接经济效益有何影响,对政府税收、财政收入的影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度。此类指标应以定量指标为主。

㈡社会效益指标:主要反映该项目资金支出对该地区的社会发展影响程度,一般包括社会风气、道德水平、医疗保健水平、劳动就业、社会稳定等指标。既有定量指标,也有定性指标。

㈢生态效益指标:主要反映该项目资金支出对该地区污染控制与治理、地区生态与环境质量的改善、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等方面影响的指标。这类指标一般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形式表现。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指标可分为通用指标、专用指标和补充指标三种类型。

㈠通用指标。是指在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指标体系中普遍采用的指标,主要是资金管理指标,例如:资金到位率、资金自给率、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挤占挪用等。

㈡专用指标。是指针对特定的专项资金与支出项目而设置的评价指标,按现行的功能可分为九大类,每一大类又可分为若干小类。

㈢补充指标。主要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对象以及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而设置的可选性指标。这类指标主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评价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个案选择和确定。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的组织方式:

㈠成立绩效监督组织。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绩效监督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绩效监督工作。

㈡确定监督对象。根据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的重点,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对象。

㈢制定实施办法和指标体系。按照“真实、科学、实用、简便”的原则,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制定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实施办法和指标体系。

㈣组成绩效监督工作组。由监督工作机构选调相关人员组成绩效监督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督工作。

㈤制定监督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监督对象、监督目的、监督依据、监督项目负责人、监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监督方法、监督双方各自需要准备的各种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㈥组织实施。根据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监督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实施流程:

㈠下达《绩效监督通知书》。在监督实施前,由监督工作机构向监督对象下达《绩效监督通知书》。《绩效监督通知书》应明确监督任务、监督目的、监督依据、监督人员、监督时间和有关要求及应准备的有关基础资料等事项。

㈡收集基础数据信息。监督对象应按照要求,及时地提供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报表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和完整。

㈢进行实地核实取证。监督工作人员深入实地勘测、核对、调查取证,并审查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重大项目有无可行性报告等,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要抽调专人参与配合监督工作。

㈣结果计算与实证分析。监督工作组依据监督方法、指标和评价标准计算结果,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初步监督结果。

㈤撰写监督报告与确认监督结果。监督过程完成后,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报告,报告监督结果。监督报告完成后,经监督项目负责人签字,征求被监督对象意见后报送监督工作机构审定。

㈥建立监督工作档案。项目监督完成后,由监督工作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初步结论、审核认定结果、监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按项目建立监督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监督报告应内容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楚,语言要简洁、规范,评语表述应含义明确。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概述、监督依据和过程、监督结果和结论、有关情况说明、监督责任。



第五章 监督结果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结果以百分制表示,依据不同的监督方法、指标体系和监督标准,设定不同的指标权数,通过综合计算得出监督结果。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结果以得分和类型表示,分为四种类型,即:优秀(得分85分以上)、良好(得分70----84分)、及格(得分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完成后,其监督结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审定。

㈠由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科(室)监督的项目,应将《专项资金监督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备案,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㈡由中介机构监督的项目,应将《专项资金监督报告》报财政部门委托监督事宜的科(室)审核,专项资金管理科(室)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备案,同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㈢由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应与专项资金管理科(室)沟通,并将《专项资金监督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同时应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的结果,对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绩效监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