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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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1974年1月17日科教计字第5号、卫计字第691号、财事字第7号《关于卫生事业计划财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但其经费由收入解决或者财政上给予“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
围。1979年,根据执行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卫生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曾发文对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问题再次予以明确,但并未改变“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在贯彻国家改革、开放、搞活
方针的情况下,不少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在业务范围内都能取得一定收入,用于弥补业务支出,许多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形式上也从“全额补助”改为“差额补助”。从目前情况看,“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包括县以上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积极组织合理收入,收入增加都
较快,按规定应依靠自身的收入解决医药费用。这并不改变这些单位的职工应享受的医疗待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只是重申了“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规定。我们意见,实行“差额补助”的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应同其他“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一
样,其工作人员不属于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1989年12月7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交通部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7〕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理货人员管理,提高理货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理货行为,保障水上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目前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一)受聘承担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的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专家组成员。
(二)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理货业务单位长期从事理货工作,业绩突出、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符合1、2、3条件之一,并参加考核认定测试成绩合格的在职、在编人员。
1、取得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受部委托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
2、取得上海海事大学受部委托颁发的《上海海运学院培训结业证书(理货)》。
3、取得本专业及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3年,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理货业务单位,担任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申报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各聘用单位对本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符合考核认定条件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考核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将审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告获得《理货师证书》人员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人员,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人员名单。
(二)理货师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表)。
(三)已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上海海运学院培训结业证书(理货)》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初审工作,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送领导小组。
(二)各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初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推荐单位在初审时,应检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附表
理货师考核认定申报表
省、自治区、_____________________
直 辖 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 编制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累计理货及相关业务工作年限” 系指理货人员在单位从事理货及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4、“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任职起止时间”是指在单位任职的起止时间。
5、“从事理货工作主要经历”中,应按任职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
6、在本申报表中,凡项目前有“□”的,均分别由个人或单位在所同意项目前的“□”内打“√”。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照
片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在所符合项目
的方框内打勾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 □
取得《理货员岗位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专家组成员并受聘担任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
聘 用
单 位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专 业
学 历
毕(肄、结)业时间
院校及专业
学 历
学 位
年 月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累计从事理货工作年限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聘任时间
业务部门正、副经理及以上职务任职起止时间
接受教育、培训情况
是否有过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理货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 作 单 位
从事何专业
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不属实,不同意推荐申报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符合考核认定条件,同意参加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不同意参加师资格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
□经审查,符合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
□经审查,符合理货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经公示有异议,最终确认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纪守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纪字〔2004〕33号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纪守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纪委(党委):
现将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纪守法的通知》(中纪办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贯彻,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法纪教育和作风建设。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进一步推动总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 监 察 局 直属机关纪委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