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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37:42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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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5.09.19
生效日期:1995.09.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 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 原则上示范区以县为单位,每个示范区只能选择一种示范类型;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
  第七条 示范区要以“米袋子”、“菜篮子”项目为重点,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八条 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 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专门机构人员。
  第十条 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十二条 示范区以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1.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2.组织制定需要的地方农艺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4.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冷藏、加工、运输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依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
  第十五条 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产品质量好,市场旺销,生产发展,农民增加收入,效益显著的商品基地。
  第十六条 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第四章 示范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示范区日常工作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示范区进行布局、审批、考核和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地(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示范区进行初审、指导和检查;有关县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示范区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示范区所在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精神,落实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国家技术监督局给以必要的补助。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确定,示范区所在地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指导下,向国家技术监督局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和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每年都要组织对示范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示范区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示范区,可作为一项科技成果,按程序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奖。


第五章 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所在地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区所在地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由初审机关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县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即可批准实施。对于基本条件好,积极性高,有经费保证的示范区申请者,应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可批准列入计划,除不享受经费补助外,其他一切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级示范区或示范项目,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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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2012年3月24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阁下的邀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阁下于2012年3月22日至24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中国政府和人民给予苏西洛总统及印尼代表团热情友好接待,高度评价苏西洛总统此访对深化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

  三、苏西洛总统对胡锦涛主席和中国政府与人民在其访问期间给予他和印尼代表团热情款待表示衷心感谢,这彰显了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持久友谊和全面合作。

  四、访华期间,胡锦涛主席在北京同苏西洛总统举行了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了苏西洛总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与苏西洛总统共同会见了两国青年代表,苏西洛总统还同中国知名企业家代表见面。中国清华大学向苏西洛总统授予荣誉博士学位,表彰他领导印尼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

  五、在会谈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对中印尼自2005年4月25日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承诺将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提升到更高水平。

  政治、防务和安全领域

  六、双方重申将继续奉行相互尊重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苏西洛总统重申印尼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胡锦涛主席赞赏印尼方立场,重申中国尊重和支持印尼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主权完整所作的努力。

  七、双方一致认为,应保持两国高层密切协调和磋商,继续完善现有各层级对话机制。2012年2月28日,中国国务院国务委员戴秉国与印尼政治法律安全统筹部长苏扬托在北京一致同意将双边副总理级对话机制会议由两年一次增加为一年一次,两国领导人对此表示赞赏。双方还表示,将根据两国关系发展需要,积极探讨进一步充实该机制对话的内容。双方欢迎两国外交部长尽早共同主持召开双边合作联委会第二次会议。

  八、在防务安全领域,双方欢迎并支持两国安全防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意推动落实联演联训、国防工业以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中方欢迎印尼成立和平安全中心,表示愿积极支持在该中心设立汉语中心。

  九、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在司法、执法领域合作取得进展,一致认为双方应积极推动《中国和印尼引渡条约》尽早生效,两国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密切高层互访和业务团组交流,深化在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以及在情报信息交流、案件协查、缉捕和遣返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高效、务实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领域

  十、双方对两国经济合作稳步推进表示满意,同意继续致力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双方还同意进一步发挥好现有中印尼经贸联委会机制作用,积极推进两国各类经济合作机制建设,并在必要时就经济事务举行更高级别的双边磋商,共同推动中印尼经贸合作长期健康顺利发展。

  十一、在贸易领域,两国领导人高兴地看到,近年来双边贸易额稳步上升,对双方在2015年前实现800亿美元贸易目标表示乐观。双方重申愿继续加快实现双边贸易顺利、平衡、可持续发展进程。

  十二、在投资领域,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企业增加和拓展双向投资。苏西洛总统欢迎中国企业在印尼增加投资,参与印尼产业能力建设。

  十三、在基础设施领域,中方重申将继续参与印尼基础设施发展项目,特别是印尼2011-2025年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包括的项目。

  十四、在经贸规划合作方面,双方同意结合中国“十二五”规划和印尼2011-2025年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中印尼经贸合作五年规划》。两国经贸部门于2012年3月15日至16日召开中印尼经济合作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十五、在工业领域,双方同意全面积极落实两国在2006-2011年签署的各项产业合作协议。

  海上合作领域

  十六、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海洋领域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欢迎两国签署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成立海上合作委员会并启动两国海上合作基金。

  十七、双方承诺继续加强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军合作、海洋科研环保、海上搜救、船舶建造、海上能力建设和渔业等领域的合作,继续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场合的协调与配合。双方同意共同推进“蓝色经济”,继续支持中印尼海洋与气候中心开展互利合作项目。

  科技领域

  十八、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好两国科技联委会作用,不断深化在信息通信、农业、海洋渔业、生物科技和生物医药技术等领域的合作。

  十九、中方感谢印尼长期支持中国远望号航天测量船赴印尼相关海域实施北斗导航卫星发射海上测控任务,重申将进一步加强两国航天合作,支持印尼航天技术发展。

  粮食、水和能源安全

  二十、双方对自然灾害和部分地区不断加剧的政治经济动荡给全球粮食、水和能源安全带来的影响深表关注。双方重申将继续加强双边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粮食、水和能源安全问题。

  二十一、在农业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粮食生产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合作,并积极探讨在两国农业部2001年签署的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务实合作。

  二十二、在能源领域,鉴于平价的能源供应是两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双方认为有必要保证能源安全。因此,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好两国能源论坛作用,巩固和拓展在油气、矿产和电力等领域的合作,积极探讨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作机会。印尼方向中方介绍了印尼为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所作的努力,期待中国企业增加对印尼矿业的投资,并承诺将继续为包括中国投资者在内的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

  二十三、在水安全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水资源可持续管理、综合性水利枢纽开发、涉水灾害防御以及水处理方面的合作。

  社会和文化领域

  二十四、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在文化、教育、科技、旅游、档案和青年交流领域的合作取得进展,一致认为加强上述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相互了解与信任。

  二十五、在文化领域,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两国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双方同意建立两国部长牵头的人文交流合作机制。

  二十六、在教育领域,双方积极评价孔子学院和印尼研究中心为促进中印尼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语言培训发挥的作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两国教育机构间的合作,继续加强两国学生和教师交流。

  二十七、在青年交流领域,双方欢迎2012年开展100名青年交流互访项目,并支持继续开展这一项目。

  二十八、在旅游领域,双方认为两国在旅游领域合作潜力巨大,鼓励两国相关机构包括私营部门加强合作,增加互访游客人数,扩大对旅游业的投资,为两国游客提供便利。

  二十九、在档案领域,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文化遗产、历史文献和文献保护领域的合作。

  国际和地区事务

  三十、两国领导人还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强调两国更紧密的伙伴关系对加强多边主义、促进地区和国际和平、稳定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赞赏并相互支持彼此在全球和本地区发挥更大作用,重申加强伙伴关系,在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上保持协调与配合,共同致力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三十一、两国领导人强调,中国和印尼有必要在以东盟为主导的地区合作框架下加强配合与协调。2011年中国和东盟共同庆祝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取得的成就,承诺将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互联互通取得积极成果,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中方重申将坚定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尊重各方在10+3、东亚峰会上达成的共识,包括《东亚峰会互利关系原则宣言》。

  三十二、双方强调,各方已就《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指针达成一致,这有利于继续维护南海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各方应继续确保全面有效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用好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加强务实合作,并朝着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最终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

  三十三、双方一致认为,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对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共同努力,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早日签署。

  三十四、双方支持有关各方推进六方会谈进程,全面均衡落实9·19共同声明所确定的各项目标。

  三十五、双方欢迎缅甸取得的积极进展,强调保持这一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呼吁西方国家解除对缅甸的经济制裁,相信这将有助于缅甸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三十六、关于地区经济一体化,双方强调,本地区国家间加强互联互通和开展密切、互利、可持续的贸易与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为此加强协调与合作。

  三十七、双方对近期中东和北非局势表示关注,呼吁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动,通过包容性和平对话和政治协商寻求各方均可接受、反映各派意愿的解决办法。双方强调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和国际准则实现上述目标。

  三十八、双方对霍尔木兹海峡持续的紧张局势造成的影响深表关注,认为油价上涨将导致通胀压力上升,进而加剧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还将进一步恶化许多国家业已存在的高通胀问题。双方呼吁国际社会敦促有关各方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采取措施缓解该地区紧张局势。

  三十九、双方讨论了欧元区主权债务问题及其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承诺在这一问题上加强双边和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十国集团、亚欧会议在内多边合作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双方还将继续呼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四十、中方表示将全力支持印尼担任2013年亚太经合组织东道主。双方承诺将加强协调与配合,致力于实现茂物目标,并继续维护开放性地区主义,在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制定的不同时间表内,继续保持本地区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势头。考虑到各经济体发展程度不同,双方重申将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全面实现茂物目标。

  四十一、会谈结束后,胡锦涛主席和苏西洛总统出席了下列合作文件的签字仪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档案馆档案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印度尼西亚中央统计局关于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与创意经济部关于中国公民赴印度尼西亚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修订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与渔业部关于发展中国-印尼海洋和气候中心的安排》

  四十二、双方对苏西洛总统此次国事访问的成果表示满意,相信此访将为进一步增进双边关系、加强两国合作和提升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意将《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其直属单位负责市区主要
道路和附属设施以及路灯等公用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凡建设需要迁移路灯、杆、线和拆除灯具时,由市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迁移
、拆除,工程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99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