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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被告匿不出庭等问题答《人民日报》读者问(节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11:20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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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被告匿不出庭等问题答《人民日报》读者问(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被告匿不出庭等问题答《人民日报》读者问(节录)


1951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问:民事被告匿不出庭,怎么办?
答:民事被告匿不出庭,原告可调查被告之确实所在,告知法院。如经法院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强制其到案。如被告所在不明,原告无法调查时,只要被告原有户籍未变,法院可将传票送到被告的原住居所,由其同居亲属代收;无住居所或无亲属代收传票者,原告还可以请求法院公示送达。经过家属代收传票或法院公示送达后,被造逾期仍不到案,法院即可根据一造之声请,以确实的证据,径行缺席判决。
问:关于财产权的诉追案件,被告避不露面,如何能使被告执行法院的判决?
答:关于财产权之诉追案件,被告如避不露面,原告除可请求法院拘提或公示送达、缺席判决外,如查明该被告自己确有财产,亦得请求法院酌将其财产先行扣押,以供判决确定后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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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经电力〔2005〕284号
各市州经委、电业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引导企业科学用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提高工业企业电能利用效率,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我委组织制定了《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是我省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用电的监管和引导,促进节能降耗,缓解电力瓶颈制约的重要手段。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自2005年9月1日全面启动。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要尽快落实电能利用率评价专责人员(用电管理专责人),并于9月20日前将《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基本情况表》报省电力行业协会和所在市州经委。省电力行业协会地址:长沙市劳动西路471号中天电力大厦10楼,邮编:410007。联系电话:0731—5386316、5386318,传真:0731—5386300。
三、各市州经委要督促本地重点企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并深入了解企业用电情况,合理优化调配电力资源,让有限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本地经济协调发展。各市州电业局要积极配合、协助经委和企业做好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省电力行业协会要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报表,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按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全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进行全面评价。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政策,推动全省工业企业节约用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及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能利用率,是指用电体系为达到预定目标及工艺规定的质量标准,边界外供给电能(量)有效利用程度在数量上的表示,它等于用电体系的有效电能(量)占供给电能(量)比值的百分数。
第三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的目的是根据企业现有用电体系,通过科学管理、生产与工艺改进、设备的节能改造等措施实现其安全用电和用电成本的降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的终端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批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对象主要为大型重点工业企业、高耗能企业、节电潜力较大的企业等。
第五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是依据国家能源标准及相关的行业能耗标准,对企业用电体系的有效电能(量)指标进行评价。
第六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重点电用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进行重点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考核,管理对电耗超标企业的奖惩工作。
第七条 省电力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的日常管理的业务技术工作。负责收集、整理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方面的有关数据、资料;协助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用电、节电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诊断产品单耗升降原因,提出企业采取高效节能、蓄能、错峰用电技术和设备改造以及加强用电管理、合理用电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州经委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参与对本地区内重点企业电能利用率的评价、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其他工业企业进行电能利用率评价。
第九条 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要明确一名厂长(经理)负责电能利用率评价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并落实相应的专责人负责企业用电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能耗管理制度和办法,防止电能浪费和因管理不严造成的电能损失。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电工艺设备,对在用的高耗电工艺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更新、淘汰。
第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实际用电情况等,研究分析节能降耗潜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的具体内容:
1、日常用电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电能利用率管理工作计划、目标;具体的节电降耗实施方案和措施。
2、生产工艺及设备节电改造计划、方案及技术保障措施。节能改造项目投入产出合理,投资省、见效快。
3、合理安排生产用电班次,制定错峰、避峰方案。
4、在电网电力供应紧急情况下,主动配合电网限下可间断用电负荷和次要负荷。
5、定期进行电能消耗分析,产品单耗达到限额要求。
6、生产环境不断改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人为用电责任事故为零。
7、在生产规模、电价不变的情况下,总体电费支出下降,企业综合盈利能力增强。
第十四条 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报表同时向省电力行业协会和所在市州经委报送。
报表及有关情况月报于月后10日前报送,年报于年后1月20日报送。(具体报表格式和要求见附件)。
第十五条 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于积极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且节电效果显著的用电企业,给予表彰鼓励,推广其经验,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拒绝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或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电耗超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电耗超标严重,连续二年产品单耗上升的企业,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于未按照规定改造、淘汰高耗电设备且电耗超标的,责令停止使用;对于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第十九条 及时总结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管理工作的经验,逐步扩大电能利用率评价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报表(略)
2、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名单


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名单
地区序号企业名称供电电
压等级
(千伏)变压器容量(兆伏安)最大用电负荷或最大需量
(万千安)2004年用电量(万千瓦时)保安负荷
(万千瓦)
长沙市1LG曙光电子11051.5002.46025948
2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3513.1600.0936748
3印山实业3511.3900.1854912
4长沙卷烟厂1027.9602.2374000
5华天冶炼有限公司1013.1001.69138110.02
6力元新材料107.5000.3543778
7湖南省新生水泥厂108.1400.5103605
8湖南磷化工总厂66.3000.0583571
9HEG电子玻壳11040.0000.5703478
10浏阳市龙泉氮肥厂358.4500.0673277
株洲市11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220246.00018.900118702
12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0100.0005.90039661
13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11040.0003.00017694
14株洲钢厂11020.0004.30011684
15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11016.0002.2008973
16株洲南方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工业成套设备制造11020.0001.9607082
17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11025.0002.2005616
18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1015.2001.0004244
19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1105.0900.6904075
湘潭市20湘潭钢铁公司220680.00016.0001009994.00
21湖南铁合金集团220126.00011.500619651.00
22韶峰水泥集团11048.0003.100160060.80
23融通动力公司(原湘纺)1026.60001.3009644
24湘潭碱业公司11020.0001.20082220.10
25湘潭锰矿11020.0001.60077920.5
26谭家山煤矿3522.6001.30066740.6
27湘潭电机集团11040.0001.40053150.5
28金迪化纤公司1017.2300.80051470.4
29湘乡铝厂11070.0000.60035800.5
30湘乡市桂兴肥业公司356.2000.4003233
常德市31创元铝业220370.86029.0001240181.5
32澧县氮肥厂358.0200.7455855
33湖南兴业化学有限公司359.4000.8745184
34常德卷烟厂1019.2901.5405034
35常德市胜利化工有限公司3510.2650.71941010.15
益阳市36益阳市氮肥厂101.1300.78061650.20
岳阳市37中石化长岭分公司110100.00010.00034346
38湖南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原岳阳化肥厂)1053.2205.16224126
39巴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11080.0001.97719182
40泰格林纸集团有限公司11050.0002.50012314
41岳阳市氮肥厂1017.8201.53211032
42临湘祥宇有限公司(氮肥厂)11025.0001.6427354
43湘阴大地化工有限公司358.6500.8005789
44华容昊天化工厂358.3650.8505357
45汨罗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11012.5000.9904622
46岳阳福光钢铁有限公司厂1016.0001.4563671
娄底市47涟源钢铁有限公司220630.00025.00013079714.00
48金信化肥有限公司11063.0004.800302783.50
49冷水江钢铁总厂11081.5005.000236033.80
50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公司3516.0001.800106481.20
51亿达电石厂3510.6501.20059400.80
52冷江碱厂3512.4500.80053060.70
53涟源市惠福化肥有限公司355.2000.60043000.50
54涟源顺鑫有限责任公司 2.000 886
55涟源嘉鑫冶金有限公司 2.000 2909
56新化丰地化工有限公司 0.600 2871
57双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58冷水江银宇铁合金厂 1.50 1184
邵阳市59湖南合力化纤有限公司(邵阳)1011.6501.04955850.60
60邵阳东信棉业有限公司106.0350.5504590
61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108.5600.85642820.65
62邵阳长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怀化市63湖南湘维公司3557.0904.00020614
64湖南金石矿业有限公司3526.3002.40099750.02
65洪江锰业有限责任公司108.0001.2006763
66湖南辰州矿业有限公司617.5001.00044740.10
67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3511.5000.6343533
68怀化金大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57.1500.5503346
衡阳市69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1094.5006.63544057
70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22015.3006.72533919
71衡阳市氮肥厂11028.0002.40019906
72衡阳建滔化工有限公司11016.0001.30010202
73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357.2500.68058.55
74衡阳县氮肥厂357.8000.5805119
郴州市75郴州东江金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518.9501.68010434
76郴州桥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516.0501.2869980
77郴州华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13.0501.16087250.10
78湘南氮肥厂358.8000.7035675
79黄消坪铅锌矿3511.2000.67340450.05
80资兴矿务局本部358.0000.54533190.10
81湖南炭素厂1010.8900.4653278
永州市82永州湘江纸业有限公司109.2450.7594931
83永州市化工集团化肥厂106.6000.6103446
84双牌铝厂106.7000.60014400
85双牌县南岭化工厂354.0000.4001825
86江永县回龙坪金属制品厂3511.6501.1002216
87祁阳县澳威实业1016.0001.6005200
88祁阳县华天冶炼厂3514.0001.4004400
89祁阳县金华铁合金厂3516.0001.6003700
90祁阳县化肥公司355.5000.49031000.30
91祁阳县浯溪水泥公司350.9700.70029000.02
92东安县铁合金公司359.1000.9002882
93东安县安太锰业有限公司105.1000.5002584
94东安县永航铁合金有限公司105.1000.5002077
95道县氮肥厂105.5000.5501888
96零陵区化肥厂106.6000.60021630.40
97新田县金明化工有限公司109.0000.90050000.60
98冷水滩长丰集团101.6001.2001015
99宁远榕达钢业有限公司11035.0001.600963
湘西州100西部矿业保靖分公司3525.9002.400136671.00
101花垣振兴化工有限公司1025.2002.400136191.00
102湖南三立集团(花垣)11051.5002.900119731.50
103湖南东方锰业集团(花垣)109.0150.90081960.60
104花垣太丰冶炼厂3522.6602.00081251.00
105湘西州德帮化工有限公司3510.2301.00074120.60
106湘西州七一磷化有限公司1013.8401.20062110.60
107吉首溶江锰业公司107.1500.75060320.5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8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国家统一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几十年来,党和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民族地区的经
济文化迅速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新的形势下,按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民族地区要继续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发挥资源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国家要大力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逐步改变其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与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为此,特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要根据经济计划和资源开发的需要,适当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步伐,“八五”计划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应高于“七五”或“六五”计划的实际水平。大中型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及自治
县较多的省,特别是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在投资安排上参照对待五个自治区的原则办理。有关省、自治区要适当增加对所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投资。国家民委应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国家对民族地区已实行的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在“八五”计划期间均保持不变。国务院关于牧区建设、民族贫困地方扶贫工作、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供应、边境贸易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财政预算已列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八五”计
划期间由目前每年八亿元逐步增加到每年十一亿元(原则上每年新增六千万元)。新增资金大部分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由财政部与国家民委协商确定资金投向,并切实管好用好。
三、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支持发达地区到本地开发资源、兴办企业。
在民族自治地方兴办的企业,要尽可能多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的比例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民族自治地方与企业商定。企业配套加工产品,尽可能安排在当地生产。凡适宜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的企业应下放给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不宜下放给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应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税收和统配产品的留成比例要适当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要有领导、有计划地推进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经济发达的省、市应与一、两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省,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采取介绍经验、转让技术、交流培训人才、支持资金和物资等多种方式,帮助民族地区加速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规划、协调工作。
四、民族自治地方要坚持改革开放方针,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民族地区适当多安排一些利用国外贷款及无偿援助的项目,民族地区要把现有的国外贷款项目建设好、经营管理好,真正收到实效;民族地区外汇确有困难的,国家每年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民族地区应认真办好已有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并在有关部门的扶持下建立新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对于民族地区优势产品的出口,国家在计划、配额、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
民族地区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吸引国外企业到本地投资办厂,开发资源,发展生产,推动当地经济技术的发展。
国家鼓励、支持边境民族地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边境民族地区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发展与周边、邻近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同时,要依法强化综合管理,制定措施,坚决防范和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
法活动。
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口岸建设给予帮助。
五、国家各级各类银行确定对民族地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信贷规模,要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对民族自治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可给予适当照顾。
六、尽快解决民族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争取“八五”计划期间基本解决,“九五”计划期间根本解决民族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为此,国家的各项扶贫资金、物资要更多地用于民族贫困地区。各地要大力推进开发扶贫和科技扶贫,管好用好各项扶贫资金和物资。国家设立的“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增加。
七、民族地区要注重科技进步,以科技振兴工业、农业、牧业和林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要帮助民族地区进一步搞好科学技术的普及,以示范引路,加强培训,积极推广新技术。建立健全适合实际的农牧区科技服务体系,做到县有科技推广中心,乡
有科技推广站。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以现代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
国家“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和“火炬计划”的实施,要继续对民族地区予以适当照顾。
国家大中型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与各民族地区联系挂钩,加强对民族地区的人才培训和科学技术辐射,促进新技术成果向民族地区转移、推广,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动员并鼓励各种科技人才去民族地区建功立业,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在民族地区科技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向,加强民族团结和爱国主义的教育。要特别注意加强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着重培养初中级技术人才。
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学校的办学形式要适合当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点。要因地制宜办好寄宿制学校和女童班,并从各地实际出发,适当提高助学金补助标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地区,必须搞好双语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仍继续实行适当放宽报考录取条件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办法,同时要下大力气办好预科班,逐步扩大从预科班录取新生的比例。对在校学生要加强管理教育,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要实行定向
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在内地举办的西藏班(校)和其他民族班办班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国家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直接用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八五”计划期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这项专款可适当增加。
九、国家采取各项措施,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首先要加快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八五”计划期间重点解决边疆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低、发射功率小、用少数民族语言播放时间短等问题。要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新闻出版,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
图书工作,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各类文化设施,努力做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有文化站、广播电视站,下大力气加强村一级综合文化设施建设,切实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对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要注意发掘、保护和弘扬。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重视开展包括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民族自治地方应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妇幼保健工作,搞好技术服务。
十、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规定的编制内,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关心、爱护少数民族干部,为他们提供各种学习、锻炼机会,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培养、选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忠实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各族群众,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少数民族干部。
要努力创造条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中配备少数民族负责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每年编制内的干部和职工自然减员、缺额及国家当年新增用人指标由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考核予以补充,对少数民族人员优先录用。
上级人民政府在每年下达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中,划出一定指标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在农牧民中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适当开设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课程。要有计划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地区的稳定。
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各民族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对影响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应根据实事求是、合理合法、有利团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要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对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要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