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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0:10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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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银发(2001)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发〔2000〕2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现公布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其中,具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18家,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268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必须选择已获准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不得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托的要中止委托关系。
二、已获准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保证金融审计质量。
三、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其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
四、对今后达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况不定期审查确认,并予以公布。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此文转发至会员中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一、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笔划排序):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
中京富会计师事务所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红日会计师事务所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华建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文汇华彭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
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闽都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
1 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2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3 长城会计师事务所
4 中蓝特会计师事务所
5 华实会计师事务所
6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7 中慧会计师事务所
8 中通会计师事务所
9 安必盛会计师事务所
10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11 新生代会计师事务所
12 中交会计师事务所
13 中逸会计师事务所
14 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
15 华证会计师事务所
16 信诚会计师事务所
17 中实会计师事务所
18 中兴会计师事务所
19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20 北京方圆瑞达会计师事务所
21 北京兴洲会计师事务所
22 北京华庆会计师事务所
23 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
24 北京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25 北京中燕会计师事务所
26 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
27 北京中全联会计师事务所
28 北京华龙会计师事务所
29 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
30 北京高商会计师事务所
31 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
32 天津大方公信会计师事务所
33 天津津评协通会计师事务所
34 天津中环松德会计师事务所
35 天津天瑞会计师事务所
河北
36 保定大雁会计师事务所
37 河北太行会计师事务所
38 河北光大会计师事务所
39 衡水金正会计师事务所
40 河北通商会计师事务所
41 邢台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
42 沧州华狮会计师事务所
43 河北燕华会计师事务所
44 廊坊益华会计师事务所
45 唐山正信会计师事务所
46 秦皇岛衡信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
47 山西晋利审计事务所
48 山西高明审计事务所
49 山西华岳会计师事务所
内蒙古
50 包头杰信会计师事务所
51 内蒙古光明会计师事务所
52 内蒙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53 内蒙古诚公会计师事务所
54 包头正华会计师事务所
55 内蒙古中健会计师事务所
辽宁
56 永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57 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
58 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
59 辽宁唯实信会计师事务所
60 辽宁中惠会计师事务所
61 大连鑫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62 沈阳盛达会计师事务所
63 大连兴和会计师事务所
64 沈阳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
65 辽宁华益会计师事务所
66 沈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67 辽宁捷信会计师事务所
68 本溪华丰会计师事务所
69 辽宁正佳会计师事务所
70 辽宁东正会计师事务所
71 大连中盈会计师事务所
吉林
72 长春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73 吉林招贤会计师事务所
74 吉林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75 吉林大公会计师事务所
76 吉林远大会计师事务所
黑龙江
77 大庆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78 黑龙江东联会计师事务所
79 牡丹江通源会计师事务所
80 黑龙江中齐会计师事务所
81 大庆庆元会计师事务所
82 黑龙江中龙会计师事务所
83 大庆庆新会计师事务所
84 黑龙江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85 哈尔滨公立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
86 上海申信会计师事务所
87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88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89 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90 上海复兴会计师事务所
91 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
92 上海华夏会计师事务所
93 上海沪西会计师事务所
94 上海新中创会计师事务所
95 上海宏大会计师事务所
96 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
97 上海佳华会计师事务所
98 上海华申会计师事务所
99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100 上海佳瑞会计师事务所
101 上海上瑞会计师事务所
102 上海大公大同会计师事务所
103 上海华城会计师事务所
104 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
105 上海公正会计师事务所
106 上海金茂会计师事务所
107 上海沪博会计师事务所
108 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
109 上海高科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
110 江苏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111 南京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112 苏州天中会计师事务所
113 常州常申会计师事务所
114 无锡普信会计师事务所
115 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
116 江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
117 江苏众兴会计师事务所
118 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
119 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120 江苏金陵会计师事务所
121 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
122 江苏苏中会计师事务所
123 江苏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
124 宁波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125 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126 浙江五联会计师事务所
127 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
128 金华金辰会计师事务所
129 湖州嘉业会计师事务所
130 湖州恒生会计师事务所
131 慈溪永敬会计师事务所
132 绍兴天源会计师事务所
133 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
134 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
135 嘉兴中明会计师事务所
136 浙江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137 杭州萧然会计师事务所
138 浙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
139 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
140 安徽世诚会计师事务所
141 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
142 安徽中鑫会计师事务所
143 安徽兴永会计师事务所
144 安徽平泰会计师事务所
145 安徽淮信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
146 福建弘审会计师事务所
147 福建中兴会计师事务所
148 福建财经会计师事务所
149 福建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50 福建青商会计师事务所
151 福建武夷会计师事务所
152 龙岩辰星会计师事务所
江西
153 江西翔鹰会计师事务所
154 江西九江华浔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
155 山东颐和会计师事务所
156 山东海天会计师事务所
157 山东大地会计师事务所
158 山东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
159 山东东方君和会计师事务所
160 山东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
161 山东东营中胜会计师事务所
162 山东光大会计师事务所
163 山东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164 山东正华会计师事务所
165 山东天元会计师事务所
166 山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
167 山东润德会计师事务所
168 山东滨州东慧会计师事务所
169 山东旭正会计师事务所
170 山东同志会计师事务所
171 山东博会会计师事务所
172 山东同泰会计师事务所
173 山东振泉会计师事务所
174 山东东信会计师事务所
175 山东齐鲁会计师事务所
176 山东大宇会计师事务所
177 山东东营德正会计师事务所
178 山东博华会计师事务所
179 山东振鲁会计师事务所
180 山东泰安天立明信会计师事务所
181 山东泰安岱宗会计师事务所
182 山东烟台中德会计师事务所
183 山东天平信会计师事务所
184 山东北海会计师事务所
185 山东天泽会计师事务所
河南
186 濮阳诚德信会计师事务所
187 河南联华会计师事务所
188 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189 河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
190 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湖北
191 湖北拓展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92 湖北中环会计师事务所
193 湖北安永信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
194 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
195 长沙中信高新会计师事务所
196 株洲大唐会计师事务所
197 湖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
198 东莞德正会计师事务所
199 广东德正会计师事务所
200 东莞正量会计师事务所
201 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
202 广东华粤会计师事务所
203 珠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
204 广东广信会计师事务所
205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
206 广东公信会计师事务所
207 广州华穗会计师事务所
208 珠海中拓正泰会计师事务所
209 珠海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210 湛江中正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
211 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212 深圳宝永会计师事务所
213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
214 深圳光明会计师事务所
215 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
216 深圳北成会计师事务所
217 深圳融信会计师事务所
218 深圳长城会计师事务所
广西
219 广西祥浩会计师事务所
220 广西东方广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南
221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222 海南鄂发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
223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
224 四川信通会计师事务所
225 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
226 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
227 四川通和会计师事务所
228 四川万方会计师事务所
229 四川政通会计师事务所
230 四川同德会计师事务所
231 四川安锐会计师事务所
232 四川智诚会计师事务所
233 四川中衡会计师事务所
重庆
234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235 重庆金汇会计师事务所
236 重庆铂码会计师事务所
237 重庆渝咨会计师事务所
238 重庆博员会计师事务所
239 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
贵州
240 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
241 贵阳新华会计师事务所
云南
242 云南云审会计师事务所
243 云南光大会计师事务所
244 云南云达会计师事务所
245 华昆会计师事务所
陕西
246 陕西三秦会计师事务所
247 西安华利信会计师事务所
248 陕西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249 陕西通达会计师事务所
甘肃
250 甘肃弘信会计师事务所
251 甘肃正源会计师事务所
252 甘肃琪生会计师事务所
253 兰州合盛会计师事务所
254 兰州三金会计师事务所
255 甘肃天行健会计师事务所
256 甘肃正昌会计师事务所
257 金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58 兰州正邦会计师事务所
259 兰州金瑞会计师事务所
青海
260 青海华翼会计师事务所
261 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宁夏
262 宁夏正业通会计师事务所
263 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
新疆
264 新疆驰远天合会计师事务所
265 新疆宏昌会计师事务所
266 新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
267 新疆永信会计师事务所
268 新疆国信会计师事务所


20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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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研究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刚 周坚



论文概要: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我国法律对之尚无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常有发生且对该问题的处理又大相径庭。本文结合判例探讨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问题的规定。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相类似概念进行了辨析,着重阐述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差异。并试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结合对当前公布的三个《民法》草案的分析,提出了笔者对处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和在诉讼中程序设置的构想。全文约12000字。



一、问题的提出
1, 案例一:被告市政管理处受政府指令,对道路进行拓宽
改造。在施工中将原位于路旁的电线杆移至路面上。被告供电局在市政管理处施工期间,已发现电线杆被移至路面上,但未设置警示标志。某日原告驾驶摩托车路过该路面,与位于路面上的电线杆相撞,当即倒地受伤。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市政管理处未与有关单位协调,在未完成“三杆”迁移的前提下即对道路进行扩建施工,致电杆位于路中,给行人的安全造成隐患,应承担不作为而引起的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局在发现电杆已位于路面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而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未尽足够注意义务而使自身受到伤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判决被告市政管理处承担原告损失的五成责任。被告供电局承担三成责任,原告自负二成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1
2, 案例二:被告公交公司驾驶员王某在驾驶公交车途中,
与被告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上乘座人李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交公司、陈某连带赔偿其所受损失。法院认为,陈某驾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双方应按责任大小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因李某的损害系二被告违章行为共同所致,且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陈某承担六成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承担四成赔偿责任。二被告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2
在上两个案例中,加害人之间并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各个加害行为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只是在时间和地点上偶然发生竞合,而致同一人受损。于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下,如何公平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各加害人间又如何担责?因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对类似纠纷的处理亦大相径庭,故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念、性质及构成要件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依目前学者观点对其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行为人并无共同的意思
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3
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也称无过错联络的共同致害,
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4
3,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
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5
笔者认为,以上学者之间的定义差别不大,只是在细微之处
有所不同。首先以上三种定义均强调各侵权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杨立新先生更进一步表明,各侵权人之间也无共同过失。故其将无意思联络修正为无过错联络。其次杨立新、马强先生的定义侧重于对损害结果的限制,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同一受害人不同损害结果排除在外。而王利明先生所言“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似有语义不详之嫌,但其在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法律特征中的表述中亦强调了系造成同一受害人的同一损害。6笔者认为,这种排除似无必要。数人行为造成同一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否可分,系一种事实的划分。但从行为的形态来考察,造成同一受害人不同损害结果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仍应纳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这一类型中,只是这种行为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与其它种类有所不同而已。第三对数人行为的关系,杨立新先生强调了行为有客观上的联系。即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
于此,笔者试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定义如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系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同一受害人受有损害。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究其性质而言,数人的行为是视为单独行为还是共同行为?是否可以纳入共同侵权行为类型中去?这一问题涉及到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基础,学界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为“主观说”。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仅加害人之间有共同行为,且必须有通谋的意思。主观说又分为二种观点:其一,主张各行为人之间应有意思联络,或曰共同故意,方构成共同加害。其二,主张数人间不必要求有意思联络,但必须有共同认识,方可认定为共同加害行为。所谓共同认识,是指“各加害人之间虽然毋需预先通谋,但彼此对于共同加害须经过认识且互相利用”。7二为“客观说”(又称共同行为说),又分为两种观点。其一,主张各行为人不法行为共同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纵使各行为人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或共同认识,只要有共同过失亦可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其二,主张各行为人只要在事实上有同一损害后果发生。毋需任何故意或过失亦构成共同加害行为。8分析以上二种观点后可见,如对共同侵权行为采客观说,则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将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类型中去。
依笔者管见,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实难令人信服。首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最主要的特征在于行为人事先无任何主观上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亦即共同意思。“此种共同意思不仅指相互通谋而分担实施各部之行为或相互通谋而协力完成某一行为而言,其有认识而利用之意思者,亦包含之”。9行为人的共同意思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的意志,使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的行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发展的,无法将各人的行为统一起来。因而,从主观上讲数人的行为就不构成共同行为。其次从行为的性质上看,各个行为均为单独行为。只是因为偶然因素,在时间、地点上聚合在一起,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因此,各个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均系损害发生的条件。再次,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可分的情形下,让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加重了侵权人的注意义务的负担,违反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原则,亦有悖于社会公平。故笔者认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各行为人主观上无事先通谋、亦无共同过错,客观上又不存在共同行为,仅是数个行为的偶然聚合造成损害。因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究其性质应理解为单独行为。
综上所述,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侵权主体具有复数性。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存
在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各侵权人均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数个侵权主体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实施侵
权行为,既非共同实施、亦未作出共同约定。各行为人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这里的共同过失,笔者认为应限定在各行为人均负有法律上的同一内容的义务。如两个锅炉工,在上班时忙于下棋,忘记给锅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基于此种共同违反同一内容注意义务的过失,仍应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数侵权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将各个行为结合在一起的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10
第四:数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所有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若无因果关系,则无须承担责任。
三、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比较法分析
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之间如何担责?我国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审判实务中也众说纷纭。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必要考察国外的立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法律条文中鲜有规定,在责任承担上一般采取以下三种做法:
①根据各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过失轻重及原因力的强弱来分担责任。瑞士即采取此种做法。11
②虽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各行为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840条(数人的责任)第1款规定:“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应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12德国对共同侵权系采主观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如学者VON KUBEL所述:“数人无意图,纯因偶然共同作用,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时,若各人之加害部分得予确定时,则各人应就其部分负责;至若各人加害部分无法确定时,则为保护受害人,有特别使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之必要。苟非如此,数人行为致生损害,虽属无疑,但因未能证明各人加害之范围,而难求偿,殊失事理之平”。13可见,德国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损害可分时,由各行为人承担分别责任;损害不可分时,各行为人须负连带责任。
③视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日本民法第719条规定:
“数人因共同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各自连带地负损害赔偿责任;共同行为者中谁施加了损害不明时,也各自负连带责任”。14日本民法对共同侵权行为系采“关联共同说”。关联共同并不以行为者有共同的主观联系为必要,只要其行为关连共同,依日本民法就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损害是否可分,在所不问。
综上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总的趋势是倾向保护受害人利益,由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立法形式不同,但判例确认,二人以上独立的侵权行为合并而构成损害时,则各人对全部损害均负赔偿责任。15对各连带侵权责任人相互间的责任分配,系以过失轻重为衡量的标准。
3、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系同一法系,法律文化渊源相同,该地区的立法和判例中对此类问题的研究,于我们有借鉴之处。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否能纳入共同侵权中,学者之间争论颇多。对这一问题,台湾地区司法界曾先后有过几个较有影响的判例,亦反映了理论的变迁。
①大理院1916年上字第1012号判决及1931年上字第1960号判决均认为:各加害人并无意思上之联络,只能由加害人各就其加害之部分,分别负赔偿责任。
法官职业化分析

杨亚新


  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会产生巨大影响;对于法官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审判管理行政化
  法院的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混淆,导致案件决定权的归属按照行政职务高低来确定,形成行政权动作方式在法院审判权动作方式上的翻版—等级裁判体系。
  2、审判权行使地方化
  受管理体制历史沿革的影响,法院在处理审判职能与非审判职能、法律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上难以消除地方色彩,容易以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确定其功能指向,导致地方保护形成带有普遍性的客观存在。
  3、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大众化
  表现在三个方面:(1)政治素质亟待提高,不能很好地把忠实于法律与实现具有司法政策目标意义的党的路线和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2)专业化水准不高,无法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裁决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3)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
  4、法院对法官职业化的改革代价承受能力有限
  法官职业化使法院直接面临着两方面的无法回避的代价选择,一方面,法官职业化使制度内利益尤为法官获得自身利益的基本来源;另一方面,法官队伍过于庞大,知识背景参差不齐,加大了维系法官队伍这一价值共同体的难度,这就需要精简法官队伍。目前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法院还是能有所为的,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官的素质及建立相对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从而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展开奠定基基础性基础。
(1)法官动态管理机制。
(2)责任型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
(3)考评机制。
(4)培训机制。
(5)流程管理机制。
(6)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根据肖扬同志的指示精神,当前,我们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统一思想认识
  我国是一个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不久的国家,传统的人治观念还根深蒂固,不少领导同志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他们不承认法官职业的特殊性。
  2、加强试点调研
  法官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很强,也涉及到现职法官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极不平稳,不仅经济发展速度相差很远,在人才储备方面也相差悬殊。
  3、急取政策支持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有政策支持需要得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
  4、抓好法官遴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加强和改进法官遴选工作发出了通知。把好入口关,提高法官遴选质量,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5、合理分类分流
  法官职业化建设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法院现有人员如何分类分流。首先要对法院的人员实行科学地分类管理。
  我们必须面对现实,面向未来。要按照事业化的要求,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整合和充实。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