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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14:15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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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3
第二章 发行……………………………………………………………..3
第三章 开放与上市……………………………………………………13
第四章 申购、赎回及交易……………………………………………14
第五章 转托管…………………………………………………………21
第六章 权益分派………………………………………………………26
第七章 其他登记托管业务……………………………………………29
第八章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数据服务…………………………………30
第九章 附则……………………………………………………………31


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上市开放式基金(英文名称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s)是在现行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深交所发售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
1.基金的发售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和深交所同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现行的柜台销售方式,深交所采用类似于新股上网定价发行模式。
2.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后,投资者既可以选择在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3.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上述两种交易方式的转换。

第二章 发行
一、基金代码与简称
上市开放式基金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代码及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及简称的编制遵循深交所《开放式基金代码及简称编制规则》。
基金代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均用“16”或“15”标识,中间两位为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代码gg,后两位为该公司发行全部开放式基金的顺序号xx。具体表示为“16ggxx”。基金简称由4个汉字字符串或长度不超过4个汉字的字符串构成。字符串的前两位必须为汉字,代表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
深交所、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二、募集场所与募集时间
(一)募集场所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经深交所审核批准后成为其会员,依法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所会员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的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机构,下同)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具体代销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募集时间
深交所接受证券营业部申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已募集到预定规模的基金份额或《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其它情形,基金募集期可提前中止。
三、认购账户
(一)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二)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申报。
4.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三)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结算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四、认购及相关费用
(一)深交所的挂牌价格及相关费用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深交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认购净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其中,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券商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并将投资者缴付的认购净金额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认购净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可折合成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统一计算各投资者可折合的基金份额(所折合的基金份额须为整数份),并将份额明细数据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
例:某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基金管理人规定认购费率上限为1%,券商设定的佣金比率为1%,则投资者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券商收取的佣金为:
深交所挂牌价=基金面值=1元
认购金额=10000×1.01=10100元
券商佣金=10000×0.01=1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元
即: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需缴纳10100元,券商收取的佣金为100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10000元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认购及相关费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依据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外扣法):
认购净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手续费=认购净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净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可折合成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统一登记入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认购手续费及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1.01=9900.99元
认购手续费=9900.99×0.01=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990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可得到9900.99份基金单位。
五、认购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流程
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交所挂牌发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股上网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
1.募集期内的相关业务流程为:
(1)T日(T日为认购日),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当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认购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并将认购清算数据传送结算参与人。
(2)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专户,相应记减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并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专户。结算参与人应在T+1日16:30前向深圳分公司划付足额资金;T+1日16:3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认购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做上市开放式基金认购资金不足部分的资金无效处理。
(3)T+2日,对于T+1日划付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时间优先原则,按投资者认购委托的时间由后到先进行无效处理(拉单),直至有效部分的累计资金最大程度上接近于该结算参与人有效的申购资金总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向结算参与人下发认购资金不到位的记录、全部认购记录和认购有效记录。
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2.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截止认购的,须于截止日前一工作日14:00之前将相关公告信息报深交所。
3.基金截止认购日(L日)后的业务流程为:
(1)L+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发行期内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全部认购资金出具资金证明及认购情况说明。
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可折合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须自行计算参与深交所认购的每位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及其可折合基金份额;并在L+3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交利息转份额申请,同时提交符合深圳分公司数据接口规范的磁盘以报送参与深交所认购的投资者的利息折份额明细数据(所折合的基金份额须为整数份)。
(2)L+4日,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总认购资金满足基金成立条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将通过深交所认购的全部认购资金划入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4.基金管理人须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申请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募集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份额登记,出具《基金份额登记确认书》交基金管理人。
5.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
6.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所冻结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的下一工作日划付到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1.募集期内的相关业务流程为:
(1)T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交基金认购申报。对于尚无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提交基金认购申报的同时提交账户注册或配发申报。
(2)T+1日,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所约定的认购费率,按外扣计费方法对T日的有效认购申报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将有关认购申报处理回报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同时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将资金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通知其及时划拨应付款项。
(3)T+2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资金交收结果,与交收资金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联系,通知其于T+3日11:00之前提供拉单(即对资金未足额到账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明细表。
(4)T+3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的拉单明细表进行拉单处理。如果代销机构在规定时点前未提供拉单明细表,或提供拉单明细表不完备,TA系统将进行自动拉单处理。
自动拉单的原则是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为单位,按照其下属代销网点的清算顺序逆序拉单;对于同一代销网点的申报,按照申请单号顺序逆序拉单。
确定代销机构法人下属代销网点清算顺序的方法为: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事先指定的,则以指定顺序为准;如未事先指定,则以代销网点申报数据包抵达通讯公司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2.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截止认购的,须向代销机构发送截止认购通知,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截止认购通知送达中国结算公司总部业务发展部。
3.基金截止认购日(L日)后的业务流程为:
(1)L+2(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3)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将认购结束待确认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2)L+3(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4)日,基金管理人反馈确认数据,生成净认购金额(份额)和费用数据;出具验资证明;生成资金交收指令。
(3)L+4(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5)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将基金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划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
4.基金管理人须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TA系统的基金份额募集登记手续。
5.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6.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中国结算公司将所冻结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的下一工作日划付到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

第三章 开放与上市
一、封闭与开放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
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开放时间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有关基金开放事项通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确认无误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
二、上市条件及程序
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首日及开盘参考价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四章 申购、赎回及交易
一、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具体代销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账户
投资者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具体账户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参见第二章“三、认购账户”有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原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四)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外扣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和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9852.22×1.5%=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可得到9611.92份基金单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赎回费率,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一年半,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六)申购、赎回流程
1.T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交基金申购、赎回申报。
2.T日晚上,基金管理人对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传送TA系统。TA系统对当日的有效申购、赎回申报按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处理,生成交易待确认数据,并发送基金管理人。
3.T+1日上午,TA系统将T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传送有关代销机构进行发布。
4.T+1日,基金管理人对T日申购、赎回申报进行确认,将有关确认结果传TA系统。
5.T+1日,TA系统对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T日申购、赎回数据做过户处理,生成处理回报发送给代销机构。
6.T+2日起(含当日),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
(七)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1.T+1日,TA系统对T日的申购资金、T-N+2日的赎回资金(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2≤N≤6)进行轧差,计算出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并发送清算结果。
2.T+2日,中国结算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完成资金交收。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资金、赎回资金纳入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
二、交易
(一)交易规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2.深交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二)交易时间及场所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交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三)停、复牌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停复牌由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停复牌的主要情形如下:
1.上市开放式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深交所对其作例行停牌及复牌:
(1)于交易日公布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于交易日公布收益分配公告(或预告),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上市开放式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深交所可对其予以停牌:
(1)在任何公共媒体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深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2)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深交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深交所可对其停牌,直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3)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深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告后,当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4)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深交所可对被调查的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5)深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3.上市开放式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深交所申请停牌,深交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牌和停、复牌时间。
4.在证券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如要停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业务,必须预先申请其同时停牌。
(四)交易清算与交收
1.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T日(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各结算参与人当日的交易数据和其他非交易数据(包括股份派息、配股认购扣款、保证金调整、季度结息、透支罚息等),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资金净额,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据此与各结算参与人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
2.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数据,计算每个投资者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收、应付数量;并于T日晚根据上述清算结果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收。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成交金额纳入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
三、净值揭示
(一)通过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净值揭示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交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1.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同深交所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净值揭示协议》,并同深圳证券通信公司、深交所系统运行部联合进行净值传输测试。
2.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收市后至24:00之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通过指定席位传至深交所系统运行部。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净值文件或上传的净值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次日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将不揭示该基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
3.深交所于次日开市后通过证券信息库“上年利润”字段向会员发送基金份额净值信息,通过行情库“市盈率1”字段向会员发送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4.投资者可通过各行情分析软件在相应的位置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净值信息。
此外,深交所还将在行情发布系统“前收盘”中揭示未在深交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百份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通过各行情分析软件直接查询。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进行净值揭示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单位净值,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应在其营业场所内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1.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约定的每一工作日规定时点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传送到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
2.中国结算TA系统于次日8:00前将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以及当日基金状态信息转送给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3.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营业场所查询到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章 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或将托管在某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代销机构,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一)变更证券营业部的系统内转托管流程
1.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号。
2.T日(交易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3.T日,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后,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
申报数据中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同时指定转托管数量的,按投资者指定数量办理。申报数据中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而未指定转托管数量的,视同将该上市开放式基金全部份额转出(含当日买进份额)。申报数据中未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的,视同投资者将所有上市证券(包括上市开放式基金在内)全部转出。
4.T日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发送已确认和未确认的转托管数据,并向转入方证券营业部发送已确认的转托管数据。
5.自T+1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卖出基金份额。
(二)变更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系统内转托管流程
1.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办妥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2.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转托管,注明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转托管份额以及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
3.T日日终,TA系统对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并对合格转托管申报进行相关操作处理。
4.T+1日,TA系统向转出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功及失败转托管处理回报,并向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功转托管处理回报。
5.自T+2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
(三)系统内转托管相关限制
处于募集期内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二、跨系统转托管
(一)需办理跨系统转托管的情形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只能在深交所交易,不能直接申请赎回;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TA系统中,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交所交易。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深交所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
(二)跨系统转托管的账户规定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三)投资者拟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证券登记系统转入TA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证券营业部转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1.投资者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并获知该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该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首位数字为6)。
2.T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必须注明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申报转出的基金代码不能为空,委托数量须为大于0的整数份。
3.T日收市后,证券登记系统对转出方证券营业部上传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若为有效申报则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并将上述转托管申报发送TA系统。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可于T日晚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的有效申报处理结果和无效申报信息。
4.T日晚,TA系统对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TA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对于不合格转托管申报,TA系统将对转入的基金份额做挂账处理,投资者可通过拟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请调账。
5.TA系统自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增转入基金份额之日起,开始计算投资者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6.T+1日,TA系统将有效申报处理结果发送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7.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
(四)投资者拟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TA系统转入证券登记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证券营业部):
1.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
2.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整数份。
3.T日,TA系统对代销机构上传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对检查有效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
由于跨系统转托管导致开放式基金账户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账户最低持有限额时,TA系统对剩余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T+1日,证券登记系统对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若为合格转托管申报,证券登记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若为不合格申报(如转入账户在当日被注销或其他情况),证券登记系统先将转入基金份额挂账处理,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调账。
5.T+1日,TA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分别将跨系统转托管处理回报发送转出方代销机构和转入方证券营业部。
6.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交所卖出基金份额。
(五)跨系统转托管相关限制
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1.处于募集期内或封闭期内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2.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第六章 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原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权益分派分别由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投资者名册数据进行。
二、权益分派方式
证券登记系统只可进行现金红利分派,TA系统可按投资者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
三、权益分派流程
(一)证券登记系统权益分派流程
1.在刊登分红派息公告(预告)前两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交基金分红派息方案(预案)及基金分红派息公告(预告),并和深交所基金债券部联系刊登公告的相关事宜。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根据业务安排情况另行确定基金权益登记日。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审核通过的分红派息公告(预告)转发给深交所基金债券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确定公告日的前一工作日16:00之后与深交所基金债券部联系确认。
3.如分红派息方案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须于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上午11:30前将拟定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公告(加盖基金管理人印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以传真件形式同时送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和深交所基金债券部。
4.R+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R日投资者持有上市开放基金份额登记资料计算现金红利,并将有关现金红利的收款通知以传真件形式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该通知后确认回传。
5.基金管理人或其基金托管人应按通知中的要求在R+2日12:00前将现金红利汇到指定账户。在及时足额收到现金红利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在R+2日闭市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包含上市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在内的资金结算数据。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点前足额划付现金红利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推迟现金红利的派发,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R+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现金红利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派发给投资者。
7.R+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基金管理人传真《权益分派统计结果报表》。
(二)TA系统权益分派流程
1.基金管理人应于权益分派预告前,预先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权益分派预告经中国结算公司确认无误后,管理人再行公告。
2.R日之前(不含R日),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权益分派方式申报。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3.基金管理人应于R日19:00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于R日进行基金权益登记,并做基金净值除权处理。
4.R+1日,TA系统计算投资者应得的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及税后现金红利及现金红利手续费,并将基金权益分派划款通知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回传确认。
5.R+1日,TA系统登记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并将红利再投资份额到账回报发送给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6.R+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将现金红利划入指定账户。在及时足额收到现金红利后, TA系统将于R+2日下午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包含上市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在内的资金结算数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在规定时点前足额划付现金红利的,TA系统将推迟现金红利的派发,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R+3日,TA系统将现金红利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派发给投资者。

第七章 其他登记托管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若因司法裁决过户、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有关当事人可比照封闭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现有规定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登记在TA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因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需进行基金份额的转让,由有关当事人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二、质押登记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目前只受理以证券公司为出质人并以商业银行为质权人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业务。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可依照现有规定通过交易系统报盘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在TA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暂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三、司法协助
对于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目前受理司法裁决过户,但不受理有关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业务,相关司法机关可要求证券营业部协助办理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和解冻业务。
对于登记在TA系统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中国结算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出示的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核验无误后,协助办理基金份额的冻结或解冻手续。

第八章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数据服务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晚上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T日发送的数据包括:
(一)T日与上市基金管理人相关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
(二)T日与上市基金管理人相关的证券账户资料。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明细数据由TA系统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上市基金持有人明细数据包括初始募集登记数据和日常交易登记数据。
(一)初始募集登记数据于基金募集成立日初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数据内容包括:
1.发行期内,通过TA系统的最终成功认购份额明细;
2.发行期内,通过证券登记系统的最终成功认购份额明细。
(二)日常交易登记数据于每个工作日下午向基金管理人发送,T日发送的数据包括:
1.T-1日,证券登记系统完成当日登记过户处理后的各证券账户持有基金份额明细;
2.T日,TA系统完成当日登记过户处理后的各基金账户持有基金份额明细;
3.T-1日,自TA系统成功向证券登记系统转出的在途基金份额明细。

第九章 附 则
一、收费标准
(一)中国结算公司收费标准
1.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比例收费方式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认购登记结算费 按认购金额万分之二,最高30万元。 按月计算,按季度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收取。每月初中国结算公司以基金为单位,手工生成上月统一的费用报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对账;每季度初,中国结算公司向基金管理人结算上季度发生的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将款项划到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财务账户。
买入、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登记结算费 免收
卖出及赎回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转换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红利手续费 免收
服务月费 按交易日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二。服务月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该项费用年度最低10万元,最高50万元。
固定收费方式 每只基金每年30万元,自基金成立季度起,每季度7.5万,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收取上季度费用,不满一季度按一季度计。 每季度初,基金管理人将款项划到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财务账户。
备注 1、比例收费方式或固定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公司任选一种。2、系列基金收费视同单只基金。3、认购登记结算费按总认购金额计算;TA服务月费按当月日均总基金规模计算。
2.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转托管 免费 转托管 同一交易日内,投资者通过同一转出方将基金份额转入同一转入方(不论转托管所转基金的种类、数量和次数), 须交纳转托管费30元。 转托管费由转出方结算参与人代为收取。其中,10元归参与人所有,另20元由深圳分公司从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中按月扣收。
基金非交易过户(司法判决和福利赠与) 过户费:100元×2/笔(向过入方与过出方各收100元)
基金质押 质押基金面额的十万分之五(由出质人承担),最低不少于100元
3.其他费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上市开放式基金成交金额的0.03‰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风险基金。
(二)深交所收费标准
费用项目 费用标准 收取对象 收取方式及其他说明
经手费 基金成交金额的0.0975‰ 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收取,与当日成交金额一起清算并于次日完成资金交收。
监管规费(代中国证监会收取) 基金成交金额的0.04‰ 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收取,与当日成交金额一起清算并于次日完成资金交收。

二、业务咨询电话
单位 业务部门 主要负责业务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深交所 基金债券部 发行、上市、交易 0755-259185360755-25918537 0755-82083872
系统运行部 交易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755-82083510 0755-82083510
电脑工程部 0755-25918191 0755-25918191
中国结算公司 业务发展部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0755-25938094 0755-25987538
技术部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10-58578873 010-58598874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 证券账户管理、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 0755—259380150755—25938020 0755-25987192
登记存管部 证券登记、转托管、权益分派、调账、证券清算与交收 0755—25938086 0755-259871320755-25987133
资金交收部 资金清算与交收 0755—259460010755—25946002 0755-259874330755-25987422
电脑工程部 结算系统运作及技术支持 0755—25946080 0755-25987633
系统运行部 0755—25987818 0755-25988911
法律部 协助执法 0755—25938030 0755-25987173
国际结算部 综合业务咨询与协调 0755—25946025 0755-25987123

三、查询网站
(一)深交所业务查询网站:
http://www.szse.cn/
(二)中国结算公司业务查询网站:
http://www.chinaclea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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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2003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外交部等


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12〕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外事部门、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对我国正式生效。为推进国家控烟履约工作,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8部门组成。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根据《公约》有关要求,结合我国履约工作实际,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2年12月4日



  附件: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doc


    


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




目 录

一、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总体情况 1
(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履约机制 1
(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 2
(三)开展控烟宣传,创建无烟环境 3
(四)规范烟草生产,打击非法贸易 3
二、我国烟草控制面临的形势 4
(一)吸烟人口数量众多,烟草危害后果严重 4
(二)宣传教育亟需加强,公众认识有待提高 5
(三)烟草行业涉及面广,转产替代任务艰巨 6
(四)基础工作较为薄弱,控烟能力有待增强 7
三、烟草控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8
(三)主要目标 9
四、我国烟草控制的主要任务 9
(一)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 10
(二)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11
(三)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12
(四)不断强化卷烟包装标识健康危害警示 12
(五)切实加强烟草税收、价格和收益管理 13
(六)建立完善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13
(七)有效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 14
(八)积极提供戒烟服务 15
(九)加快建设烟草监测监控信息系统 16
五、保障措施 17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17
(二)加大控烟工作的投入力度 18
(三)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管理工作 18
(四)加强控烟工作交流与合作 19
六、规划实施 19




  吸烟导致多种疾病,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是我国面临的最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烟草控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吸烟率出现下降趋势,公众对烟草危害健康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我国吸烟人数多,烟草产量大,烟草危害重,烟草控制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加强烟草控制任务非常紧迫、意义十分重大。为全面推进我国烟草控制工作,减少烟草危害,保护公众健康,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2-2015年。
  一、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总体情况
  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之一。自2006年1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扎实稳步推进,较好地履行了《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履约机制
  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等8个部门组成。工业和信息化部为组长单位,卫生部、外交部为副组长单位。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领导小组有效协调解决履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履约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意见,研究制定烟草控制有关政策,认真评估履约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参与《公约》相关议定书谈判和《公约》相关实施准则制定,较好地完成了我国控烟履约工作的阶段性任务。
  (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公约》时作出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卫生部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等规定。国家烟草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对烟草危害健康警语的内容、面积、轮换等作出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国产和进口卷烟消费税。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控烟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专栏1:我国公共场所禁烟相关法律法规
1.全国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将公共场所划分为七大类28项。具体是指: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部门规章和规定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下列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各类旅客列车的软卧、硬卧、软座、硬座、旅客餐车车厢内;各类客运轮船的旅客座舱、卧舱及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长途客运汽车;民航国内、国际航班各等客舱内;地铁、轻轨列车,各类公共汽车、电车(包括有轨电车)、出租汽车,各类客渡轮(船)、游轮(船)、客运索道及缆车;各类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及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建设部的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3.2006年以来部分地方性条例和规定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等。
  (三)开展控烟宣传,创建无烟环境
  重点针对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开展了创建“无烟单位”活动。结合世界无烟日主题发布年度控烟报告,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工作。组织了全国戒烟大赛,深入开展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充分调动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烟草控制。成功举办了“无烟奥运”、“无烟世博”。明确要求卷烟零售户在柜台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严格限制烟草广告。
  (四)规范烟草生产,打击非法贸易
 加大烟草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新增投资,减少卷烟企业和品牌数量,防止盲目生产和过度竞争。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烟叶种植和卷烟生产严格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禁止超计划生产。依法加强卷烟价格管理,严格限制“天价烟”上市销售。烟草专卖部门与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打假打私机制,有效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2006-2010年,我国共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制售假烟案件3.1万余起,查获假烟385.4万件,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37024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8321人。
专栏2:我国烟草市场总体情况
1.我国卷烟市场增速趋缓、非法卷烟得到有效控制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市场,烟草制品消费量约占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2006-2010年,中国卷烟销量年均增长3.7%,比菲莫国际、英美烟草、日本烟草、帝国烟草等四大跨国烟草公司加权平均增速低0.2个百分点,总体上呈逐年减缓趋势。同时,我国非法卷烟占国内市场的比重基本控制在4%以内,在全球处于领先水平。
2.全球卷烟非法贸易非常严重
根据国际防痨和肺部疾病联合会撰写的《取缔全球卷烟非法贸易将增加税收、挽救生命》数据,2009年非法卷烟占全球卷烟市场的比重为11.6%,其中低收入国家为16.8%,中等收入国家为11.8%,高收入国家为9.8%。非法卷烟导致政府税收损失至少每年405亿美元。
  二、我国烟草控制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我国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烟草控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烟草控制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一)吸烟人口数量众多,烟草危害后果严重
 我国吸烟者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目前成年吸烟人数超过3.0亿,男性吸烟率达52.9%,居于世界前列。青少年吸烟状况不容乐观,现有13-18岁青少年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超过4000万,青少年吸烟率达11.5%。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吸烟现象严重,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暴露率达72.4%。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专栏3:我国烟草流行情况
1.成年男性吸烟率较高
我国成年男性吸烟率1996年为63.0%,2002年为57.4%,2010年为52.9%,虽然呈现下降趋势,但目前仍处于高平台期。成年女性吸烟率1996年为3.8%,2002年为2.6%,2010年为2.4%,总体保持较低水平。据推算,目前我国成年吸烟者总数超过3.0亿,其中男性2.9亿,女性0.1亿。
2.青少年吸烟较为严重
我国13-18岁青少年吸烟率为11.5%,其中男性为18.4%,女性为3.6%。尝试吸烟率为32.4%,其中男性为44.1%,女性为19.9%。据推算,我国13-18岁青少年吸烟者约为1500万,尝试吸烟者超过4000万。
3.二手烟暴露较为普遍
我国约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其中成年人5.6亿,青少年1.8亿,二手烟暴露率达72.4%。公共场所是二手烟暴露最为严重的地方,其中餐厅二手烟暴露率达88.5%,政府办公楼二手烟暴露率达58.4%。
4.戒烟意愿和服务不足
吸烟者中不打算戒烟的比例很高,达44.9%。戒烟率略有上升,戒烟人数增加,但复吸比例高,戒烟成功率较低。目前的戒烟服务能力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与国际控烟先进国家相比,戒烟治疗、咨询及药物还没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专业的戒烟治疗和咨询机构有限、能力不足。
5.烟草危害后果严重
我国每年有超过100万人死于吸烟相关疾病。据估算,如目前的吸烟状况不改变,预计到2050年,这个数字将突破300万。
  (二)宣传教育亟需加强,公众认识有待提高
 我国控烟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够广、针对性不够强,社会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不足,大多数人未能全面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尤其是对吸烟或二手烟暴露会引起中风、冠心病以及多种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知晓率低,相当数量的人尤其是青少年没有充分认识到吸烟的具体危害和致瘾性。此外,“以烟送礼”、“以烟待客”现象较为普遍,尚未形成不送烟、不敬烟、不吸烟的社会风气。
专栏4:我国烟草危害认知状况
1.吸烟引起具体危害的知晓率低
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3/4以上被调查人群未能全面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其中对吸烟会引起肺癌的知晓率为77.5%,引起脑卒中的知晓率为27.2%,引起冠心病的知晓率为27.2%,而同时知晓吸烟会引起中风、冠心病和肺癌三种疾病的比例更低,仅为23.2%。2/3以上的被调查人群不了解二手烟暴露的危害,对二手烟会引起成人冠心病、儿童肺部疾病和成人肺癌的知晓比例分别为27.5%、51.0%和52.6%,而知晓二手烟会引起三种疾病的比例仅为24.6%。
2.我国控烟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一是覆盖面不够广,社区、学校和农村存在大量薄弱环节;二是针对性不够强,对青少年、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较少;三是宣传深度不够,烟草使用的具体危害和致瘾性揭示力度较弱;四是烟草的群体性消费、交际性消费普遍存在,对控烟宣传教育的接受度较低;五是经费和人力投入不足,控烟宣传效果不佳。
3.卷烟包装健康危害警示作用不强
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调查结果显示,86.7%的吸烟者在卷烟包装上能看到“吸烟有害健康,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或“吸烟有害健康,尽早戒烟有益健康”的健康警语,但其中63.6%的吸烟者表示不会考虑戒烟。
  (三)烟草行业涉及面广,转产替代任务艰巨
  烟草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2010年,烟草行业缴纳各项税费498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约为6.0%。同时,全国现有130多万种烟农户、500多万卷烟零售户和50多万烟草工商企业从业人员,与烟草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劳动人口超过2000万,烟草行业在保障就业、增加收入方面具有一定作用。尤其是目前我国80%以上的烟叶生产和50%以上的卷烟生产均集中在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烟草行业依赖度很高,实现烟草转产和发展烟草替代种植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阶段。
  
专栏5:我国烟草行业总体状况
1.烟草税收
2010年,烟草行业缴纳各项税费4988亿元,其中:烟叶税76亿元,消费税2811亿元,增值税1023亿元,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国有资本收益等其它税费1078亿元。烟草税费约占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6.0%。
2.烟叶种植
2010年,我国共有种烟农户132万户,户均种烟收入25100元。全国烟叶产量4673万担,其中,云南烟叶产量占全国总量的39.9%,贵州占14.8%,四川占8.7%。
3.卷烟生产
2010年,全国共有30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卷烟生产点有99个。全国卷烟产量4750万箱,其中,云南卷烟产量占全国总量的16.0%,四川和重庆占6.0%,贵州占5.0%。
4.卷烟零售
2010年,我国共有卷烟零售户508万户,户均售烟收入16370元。
  (四)基础工作较为薄弱,控烟能力有待增强
  现有控烟法律法规较为分散,执法机制尚待完善,还没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规定。控烟网络不健全,控烟政策力度不够,控烟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待提高,整体合力有待加强。控烟专业队伍较为薄弱,控烟投入明显不足,预防吸烟和促进戒烟的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较为落后。科学、权威、完整的烟草监测体系尚未建立,支撑控烟决策的基础信息较为匮乏。
  三、烟草控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烟草控制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很大。推进我国烟草控制工作,必须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烟草控制形势,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全面推进烟草控制工作。
  (一)指导思想
  推进我国烟草控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减少烟草需求和控制烟草供给为主线,以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为重点,以完善控烟法规、深化控烟宣传、加强烟草危害警示、提高烟草价税、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为抓手,着力推进创建无烟环境、预防青少年吸烟、转变吸烟习俗、提供戒烟服务、打击非法贸易等重点专项工程,持续降低人群吸烟率,有效减少烟草危害,全面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控烟,全面履约。逐步建立国家和地方公共场所禁烟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强化控烟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烟草控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全面履行《公约》明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减少烟草需求、供应和危害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
  2.政府主导,各界参与。把控烟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广泛调动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控烟,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各界参与、有序推进”的控烟机制,增强控烟合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控烟的良好氛围。
  3.多措并举,协调推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卫生等多种手段,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合,坚持减少烟草需求和减少烟草供应并举、预防青少年吸烟和促使吸烟者戒烟并举、规范合法烟草生产和打击烟草非法贸易并举,多层面、全方位、大力度协调推进我国控烟工作。
  4.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结合国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循序渐进,优先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控烟工作,改进控烟手段,健全控烟网络,完善控烟机制,加大控烟力度,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控烟措施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
  1.吸烟率持续降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青少年吸烟,促使吸烟者戒烟,力争青少年吸烟率从2010年的11.5%逐步下降到8.5%以下,成年人吸烟率由2010年的28.1%下降到25%以下,其中:成年男性吸烟率有较大幅度下降,成年女性吸烟率维持较低水平并有所下降。
  2.公共场所禁烟全面推行。加快创建无烟环境,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推行禁烟,切实减少二手烟危害,力争使二手烟暴露率从2010年的72.4%逐步下降到60%以下。
  3.公众对烟草危害健康的认识显著提高。深化控烟教育宣传,促使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成为广泛共识,公众对吸烟会导致肺癌、心脏病和脑卒中以及吸二手烟会导致成人肺癌、成人心脏病和儿童肺部疾病的知晓率从2010年低于25%逐步提高到60%以上。
  4.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得到有效遏制。始终保持烟草打假打私高压态势,有效控制烟草制品非法贸易量,力争把非法卷烟占国内市场的比重控制在4%以内,继续保持全球领先水平。
  四、我国烟草控制的主要任务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和未来趋势,实现烟草控制目标,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
  1.健全公共场所禁烟法律法规。评估我国公共场所控烟法律法规的实施成效,研究制定全国性公共场所禁烟法律规定。推动地方加快公共场所禁烟立法进程,制定出台公共场所禁烟法规。修订完善部门控烟规章和措施,加快构建多部门综合控烟政策体系。
  2.加大公共场所禁烟执法力度。按照“主体明确、权责清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禁烟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探索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鼓励民间组织、舆论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实行违规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力度。
 3.加快无烟环境创建步伐。全面启动无烟环境创建工程,率先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办公楼。不断扩大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大型活动无烟,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专栏6:无烟环境创建工程
1.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
发挥卫生部门示范带头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巩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成果,实现全国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
2.创建无烟学校
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在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全面禁烟,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场所室内全面禁烟。
3.创建无烟办公楼
开展“无烟机关”、“无烟企业”、“无烟单位”创建活动,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室内场所全面禁烟。
4.大型活动实现无烟
将大型运动会、体育赛事、博览会(展览会)等活动办成无烟活动。
    (二)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1.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的控烟氛围。广泛调动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精心制作影像、音频、文字、图片等各类材料,宽领域、全覆盖、多形式、高强度地加强宣传教育,为推动全民控烟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撑和社会基础。
   2.进一步丰富控烟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形式。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突出控烟主题,以警示烟草危害、转变吸烟习俗为目标,有效提高社会公众对吸烟危害健康的认识,着力培养不送烟、不敬烟、不吸烟的社会风气,引导公众减少消费需求,自觉远离烟草。
  3.强化控烟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重点潜在吸烟人群,要组织开展“预防青少年吸烟”、“女性远离烟草”、“转变吸烟习俗”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各领域知名公众人物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控烟宣传教育的影响力。要强化对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和奖励,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持久深入开展。
专栏7:控烟宣传教育重点工程
1.预防青少年吸烟
编写揭示烟草危害、预防青少年吸烟的宣传教育读本;拍摄以青少年为主要受众的介绍烟草危害和禁止吸烟的科教电影;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将烟草危害健康、戒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等知识纳入相关教师培训内容。
2.转变吸烟习俗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学校、社区、街道等宣传栏,广泛播放或张贴“送烟等于送危害”等公益广告,积极营造“不送烟、不敬烟、不吸烟”的社会风气。
3.开展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关控烟的大型活动和控烟宣传报道作品征集评选活动,持续开展控烟公益讲座。
  (三)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1.广泛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以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进一步修订完善《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媒介和场所的范围扩大到互联网、图书、音像制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
  2.广泛禁止烟草企业促销和赞助行为。广泛禁止烟草企业以支持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它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不得出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禁止烟草企业采用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手段或可能对烟草制品特性、健康影响、释放物信息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禁止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奖励手段鼓励购买烟草制品。
  (四)不断强化卷烟包装标识健康危害警示
  1.加强卷烟包装标识管理。全面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实施效果,进一步改进卷烟包装标识。制定警示作用更强的卷烟包装标识样本,严格卷烟包装标识的审批和监管。严厉查处违反卷烟包装标识规定的行为。
  2.完善烟草危害警示内容和形式。严格执行卷烟包装标识健康警语定期轮换使用规定。增加说明烟草危害健康具体后果的警语,并标明警告主体或依据,提高健康警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实施《公约》“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条款要求的健康危害警示。
  3.提高健康危害警示效果。按照“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要求,通过扩大警语占用面积、加大警语字体、增强颜色对比度等,切实提高烟草危害警示效果。逐步实施卷烟包装印制戒烟服务热线等相关信息,积极提供戒烟咨询和帮助。
  (五)切实加强烟草税收、价格和收益管理
  1.加强烟草制品税收管理。按照“抑制烟草生产供应,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总体要求,严格烟草税收征管,确保烟草企业依法按时足额纳税。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防止为片面追求地方高税收对烟草企业采取不适当的鼓励、支持和保护措施。
  2.加强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完善烟草制品价格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实现控烟目标。严格执行国家对烟草制品调拨价、批发价的统一管理,逐步加强对烟草制品零售价的指导力度,防止烟草经营主体利用价格手段促销烟草制品和追求高额利润。
  3.加强烟草企业收益管理。严格控制烟草企业成本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不合理开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按第一类标准对国有烟草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加强对烟草企业税后利润的使用管理,防止烟草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六)建立完善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1.制订烟草制品成分管制措施。加大烟草制品检测力度,加强烟草控制科学和技术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检测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制订符合我国实际的烟草制品成分管制措施。
  2.加强烟草制品质量监督和检测检验。加强烟草实验室和烟草质检中心建设,改进检测检验方法,提升检测检验水平。全面加强烟草制品所使用烟叶、辅助材料、添加剂等的质量监控,不断扩大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的检测范围和检测内容。
 3.完善烟草制品信息披露制度。修订烟草制品国家标准,研究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完善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烟草企业发布虚假、误导、欺骗性信息,维护社会公众对烟草危害的知情权。
专栏8: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信息检测和数据库建设工程
1.推动烟草实验室能力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烟草检验检测资源,促进国家级烟草质检中心能力提升,加强对烟草制品中有害成分检验方法的研究,提升检测技术水平。
2.加强国际技术交流
跟踪烟草制品成分及释放物管制方面的经验及成果,组织实验室和有关专家,积极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实验室网络(TobLabNet)和第九条、第十条工作组的工作。
3.逐步建立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信息披露数据库
根据公约准则的建议,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逐步披露烟草制品设计参数、组成成分和释放物方面的信息。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向政府逐步披露有关烟草制品的特点。根据披露政策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信息披露数据库,打造信息披露支撑平台,推动履约工作开展。
  (七)有效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
  1.巩固完善联合打假打私机制。加强烟草、公安、海关、司法、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和地区之间相互支持,共同打击烟草制假、售假、走私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收缴的走私烟、假烟实施销毁,防止流入市场。加强国际及港澳特区合作,有效打击跨国、跨境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活动。
  2.始终保持打假高压态势。坚持把“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作为烟草打假的突出重点,持续加大打假工作力度,摧毁生产源头制假能力,切断制假原辅材料供应链,消除流通环节运输分销假烟网络,加大对犯罪人员抓捕追刑力度,加强对零售市场的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草制品非法贸易量。
 3.有效提高打假打私能力和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健全情报网络,完善举报制度,拓宽案件来源。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提高涉烟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加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专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专栏9: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工作重点
1.打击生产源头制假活动
  坚持把打击假烟生产源头作为烟草打假的重中之重,巩固和扩大制假重灾区打假成果,密切关注制假活动新动向,严防制假转移扩散。
2.打击制假原辅材料供应链
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烟叶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效切断制假窝点的烟叶来源。
3.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烟草、通信、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加强对互联网涉烟活动的监管和查处。
4.打击利用物流运输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烟草、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铁路货运站、汽运中转站、机场、港口等运输枢纽及高速公路的监管检查力度,有效切断非法烟草专卖品运输通道。
  (八)积极提供戒烟服务
  1.健全戒烟服务体系。鼓励医院设立规范的戒烟门诊,提供临床戒烟服务。加强戒烟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戒烟门诊协作网络,加强合作交流,推动资源共享。建立免费的戒烟热线,提供简便可行的戒烟建议和各种戒烟服务信息。
  2.提高戒烟服务能力。完善临床戒烟指南,编制戒烟培训教材,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戒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戒烟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支持开展戒烟药物和戒烟技术研究开发并推广应用。
 3.加强戒烟服务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戒烟服务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逐步探索实行戒烟服务产品和服务准入管理。
专栏10:提升戒烟服务能力重点专项
1.编制中国临床戒烟指南
根据国内外实践和科学证据,编写和发布中国临床戒烟指南,指导临床医务工作者开展戒烟实践。
2.全面开展戒烟知识培训
编写标准化戒烟培训教材,全面开展对医务人员的戒烟知识培训,提高戒烟服务质量和水平。
3.建立戒烟门诊和戒烟热线协作网络
建立“覆盖广泛、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调互动”的戒烟门诊协作网络,制定并推广戒烟门诊操作规范,建立免费戒烟热线网络。
    (九)加快建设烟草监测监控信息系统
 1.建立烟草流行监测信息系统。借鉴国际标准和做法,建立统一、规范、权威的烟草流行监测体系,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在居民健康调查项目中,增加烟草使用情况的调查内容。准确掌握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群吸烟率状况,充分了解烟草消费的人口特征和行为心理特征,科学预测烟草流行变化趋势、消费模式、影响因素及后果,加强烟草危害研究,为制定烟草控制政策、评估烟草控制效果提供系统全面、准确可靠的信息支撑。
  2.完善烟草制品生产销售监测体系。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信息识别代码,实现全过程、全方位跟踪和监控。建立烟草制品生产流通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系统,准确把握烟草市场需求和供应动态,有效监测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行为。
专栏11:烟草流行监测专项实施计划
1.建立国家及省级烟草流行监测体系
争取2013年底,初步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烟草流行监测体系。
2.组织烟草流行监测专业培训
全面组织对监测体系人员的专业培训。
3.开展烟草流行情况调查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样本,全面开展烟草流行专项调查。
4.开发和应用监测结果
分析整理监测结果,将监测结果广泛应用于学术研究、舆论宣传、社会监督和政策评价,向决策部门提交控烟工作进展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
  五、保障措施
  本规划是我国烟草控制工作的行动纲领。要采取切实有力的保障措施,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规划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1.加强履约机制建设。要充分发挥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要针对我国烟草控制工作的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进一步完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协调机制。要加强履约成员单位队伍建设,培养、充实专门人才,保证控烟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进一步强化控烟职责。要充分认识加强烟草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烟草控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重点工作。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推进控烟工作。同时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参与烟草控制,创造良好控烟环境。
    (二)加大控烟工作的投入力度
    1.建立烟草控制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烟草控制工作,确保政府在烟草控制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要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控烟工作,开辟多渠道资金来源,建立多元化的烟草控制投入机制。
    2.保障重点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的开展。要提高烟草控制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执行财经制度,重点支持无烟环境创建、控烟宣传教育、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提升戒烟服务能力、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信息披露等重点专项工程。要加强烟草控制基础性工作的投入,重点加强烟草流行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烟草控制政策效果评估等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管理工作
    1.加强卷烟和烟叶生产总量控制。要合理确定烟叶和卷烟生产计划指标,严格按照计划组织烟叶收购和卷烟生产,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管理的生产经营行为。
    2.严格实施烟草专卖和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准运证。要加强对卷烟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3.加大烟草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要继续推进烟草行业改革,压缩烟草企业和卷烟品牌数量,控制新增投资和生产能力。鼓励烟叶产区发展烟叶替代作物,压缩烟叶种植区域,努力为转产烟农提供切实可行的支持和帮助。要努力降低地方财政对烟草产业的依赖度,严格限制各种鼓励烟草发展的扶持政策,促进烟草产业转型发展。
    (四)加强控烟工作交流与合作
    1.积极参与烟草控制国际事务。积极参加《公约》缔约方会议和相关国际会议,更加有效地参与烟草控制政策、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全球性、区域性烟草控制合作。
    2.加强国内烟草控制协作交流。促进政府部门、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港澳特区在烟草控制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总结烟草控制经验,持续改进烟草控制措施,全面推进烟草控制工作。
    六、规划实施
    本规划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宣传贯彻工作,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分解目标任务,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积极推进本地区烟草控制工作。
    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公众参与烟草控制活动。相关研究机构要充分发挥烟草控制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信息搜集和分析,协同推进规划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