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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24:07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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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和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在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和体育领域的合作的愿望,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发展和扩大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将:
  ——支持有关组织和院校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派教师、学者,以相互了解教育情况,进行学术研究工作、讲学,和交换信息;
  ——互派留学人员到对方国家学习;
  ——在编辑和出版教材方面相互给予必要的理论和实际协助、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书籍;
  ——探讨签订一项双方政府间的关于相互承认两国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文凭、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的可能性;
  ——鼓励学者和专业人员相互参加在双方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和座谈会。

  第三条 双方促进在文化艺术领域按下列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
  ——支持组织和举办文化日、艺术节;
  ——互派艺术团演出;
  ——举办造型艺术和工艺美术展览;
  ——支持合作排演戏剧和音乐作品;
  ——在研究、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遗产方面给予协助。

  第四条 双方促进两国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向对方有关专业人员提供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的资料进行学术研究和文化教育工作的可能。

  第五条 双方促进新闻、图书出版和图书贸易方面的合作,促进相互翻译、出版和交换文艺作品及儿童、科普和文化书籍;

  第六条 双方促进两国在电影领域的交流,包括合作制片和交换影片。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广播、电影领域的合作,其方式包括:
  ——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片;
  ——交换电视片、录像节目、广播材料和音乐录音材料;
  ——互派记者、广播电视工作者。

  第八条 双方将发展医学和卫生,包括传统医学领域的合作。为此将促进:
  ——医学、卫生部门之间加强和发展直接合作;
  ——互派医生、研究人员,并交换医学和卫生方面的最新信息。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体育组织之间开展交流,举办比赛、友谊赛、互派运动员、教练员。

  第十条 双方相应的部和部门可在本协定基础上制订直接合作议定书。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条款可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在比什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有分歧时,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潘占林          巴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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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大农村社会,因各种相邻纠纷、权属纠纷、日常琐事而引发不少的健康权纠纷,这些健康权纠纷的特点是情节不重,性质不恶,往往发生在邻里之间,但若处理不好,则会进一步影响到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到农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而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能力往往较低,故如何充分发挥民事法律对受到侵害的健康权予以及时充分的保护,对维护乡村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极有意义。

而对保护健康权的民事法律则十分丰富多样,理顺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对准确适用法律,充分保护权利,制止、谴责侵权行为都必不可少。其中主要有《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及各大专项司法解释等。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往往适用较多,这也反映出了对健康权的侵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民事法律通过认定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方法,对健康权予以保护。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人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制裁,惩戒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健康权。而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与其他的侵权责任是相同的,都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构成。在农村社会,最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是殴打、肇事、投毒等。对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一是存在健康受损的事实,二是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即这种损失是可衡量、评价的,三是精神痛苦的损害。在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中,故意、过失均可构成主观过错要件。而对于归责原则的适用也是丰富多样的,主要包括严格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

侵权人侵害健康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发生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责任,这是民事法律保护健康权的基本方法。而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其中还包括停止侵害等其他方式的适用。健康权被侵害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往往比较复杂多样,计算方式也复杂,成为困扰农村群众的难题,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及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需赔偿精神损失。

纵观发生在农村社会的健康权纠纷,双方发生纠纷往往是过去得一些矛盾所引发,引发纠纷往往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这些特点反映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提起反诉的情形比较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往往得不到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往往得不到全部支持,其自身需承担一定的损失。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由法官自由裁量来决定。故法官如何把握好公平的尺度,对正确、公正的处理这些纠纷尤为重要,而调解解决,对顺利化解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和谐也极为必需和重要。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法院马岭法庭)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和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广大市民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惠民之州。经十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将每年的6月6日设定为“惠州休渔放生节”。


市 长:李汝求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