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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02:45  浏览:9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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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筹集社会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决定发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二年期国库券)。现就发行工作中的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对象
二年期国库券主要面向城乡职工、居民个人发行,各机构及社会团体也可购买。
二、发行条件
1.二年期国库券1994年4月1日起息,年利率13%,偿还期2年,1996年4月1日起一次偿还本息。
2.发行期2个月,从1994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3.券面面值分别为100元、500元、1000元人民币。
4.二年期国库券为可上市债券,发行期结束后2个月,即从8月1日起可在经国家批准的国债交易场所和国债转让中介机构上市交易。
三、发行方式
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进行。
1.继续推行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由各地财政厅(局)组织当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等承购包销,并代表财政部与各承销机构签定承销合同,通过承销机构向社会公众广泛发售。
2.组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邮政网点、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机构代理销售,并签订代销协议。在自愿认购和方便购买的基础上,采取广设销售网点、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促销。
3.为简化手续,促进二年期国库券发行,除广泛动员城乡居民等各类投资者直接购买外,要鼓励持有今年到期国债券的投资者,在兑付的同时办理购买今年新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简称“以旧换新”)。为此国家采取了旧券提前兑付、提高原债券利率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是:
(1)“以旧换新”办法的旧券,是指1991年向城乡居民发行、在今年7月1日到期的三年期国库券和1989年向单位发行、在今年6月1日至9月30日陆续到期的五年期特种国债。
(2)办理“以旧换新”的时间,国库券为4月1日至5月31日;特种国债为4月1日至5月15日。过期不再办理“以旧换新”。
(3)凡在上述时间内“以旧换新”的,均在原债券利率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计息。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由10%提高到11%,计息期三年;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由15%提高到16%,计息期五年。
(4)“以旧换新”时,本金应全部换为新券,利息部分是否换成新券,由投资者自愿决定。“以旧换新”购买新券的最低起点为100元,旧券本息之和不足100元时,可用现金补齐后购买。
为了解决各承销、代销机构“以旧换新”,有的需向群众支付部分利息的问题,各省(市)财政厅(局)应一次或分次向承销、代销机构预拨部分兑付周转金。发行结束,承销及代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兑付周转金全额如数交回财政部门。
(5)不办理“以旧换新”的单位和个人,其旧券仍按原规定兑付时间和原定利率兑付。
四、券面调运
二年期国库券由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印制。券面的调运要服从于发行任务和各地承销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1.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国库券分省调运计划,力争于3月25日前将券面调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
2.省以下的调券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计划,与省人民银行分行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从省人民银行分行一次领出,按照承销合同和任务指标的落实情况,将券面交付承销单位及组织发行的下一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自行
调券有困难的地区,可与当地人民银行协商,委托人民银行根据本省的券面分配计划,将券面逐级调至基层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承销和发售。
五、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款项缴纳的时间和比例。
二年期国库券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部分,各承销机构应于4月30日和5月31日前(以各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收到款项为准)分别缴纳承销款项的40%和60%;以代销方式发行的部分,其发行款项缴纳的具体规定,在保证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
比例向上划款的前提下,由省级财政厅(局)确定。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1日和6月1日分别将发行款项的40%和60%直接汇至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帐户。省级财政部门最迟应于5月10日和6月10日前按发行总量的40%和60%的比例,将发行款项统一缴入省级人民银行。
省级人民银行收到二年期国库券款项后,应在“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内核算,并通过微机联网上划总行国库司(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亦与总行直接联网),联网代号为314。
2.款项上划的帐务处理。
由于两年期国库券的上划款项包括现金购买、“以旧换新”及“以旧换新”中利息部分与兑付周转金的结算问题,现就上划款项的帐务处理与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截止4月底 指标数 “以旧换新”
(1) = ×40%-
应缴款金额 (承销额) 旧券本息之和
截止5月底 指标数 累计“以旧换新”
(2) = -
应缴款金额 (承销额) 旧券本息之和
4月底

已划款额

对因特殊情况未全额完成发行任务的,其截止5月底应缴款金额还应扣除未完成任务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发行终了,承销单位除按应缴款金额缴纳发行款外,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同级财政部门预拨的兑付周转金如数缴回;财政部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以旧换新”兑付周转金应全额留存,继续用于7月1日后的正常兑付;因为以旧
换新的利息部分均已在各自上划的发行款中作了全额扣除。
3.“以旧换新”券面的管理。
承销单位在按上述规定分两次缴纳承销款的同时,应将“以旧换新”的旧券清点整理后,送承销合同甲方核查、封存。“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旧券逐级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亦应上缴本省财政厅)封存,待财政部下达销毁通知后,于
7月1日前销毁。
六、发行费分配比例及拨付办法
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费率为发行额的5‰,其分配比例为:人民银行0.1‰,其中总行、省分行各0.05‰;财政部0.05‰;其余4.85‰由财政部统一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其统一支付,支付原则是:
1.具体经办单位的发行手续费率不得低于4.4‰,其中承销单位与代销单位发行手续费的具体比例,由省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2.省以下凡委托人民银行调券的,可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调运的数额和区域向计划单列市及地(市)分行、县支行支付一定的费用,其费用率分别不得高于调运券面额的0.1‰。
3.各级财政部门发行费的分配比例不得高于:省财政厅(局)0.05‰,地(包括计划单列市)、县财政局各0.1‰。
七、报告制度
为便于及时掌握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情况,发行期内建立五日报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每五日后一天(即4月6日、4月11日、4月16日……6月1日)将上五日本省(市)二年期国库券的累计发行情况汇总填制“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五日报”(见附件一),
通过电子信箱上报财政部。
发行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一个月内(6月30日前)将帐务结清,填列“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见附件二),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同时,于6月末加报一份月报(用附件一),并注明“收尾”字样。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一、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五日报
(略)
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略)



199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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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12]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文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建设美丽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以下称三部门)就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传统村落凝聚着中华民族精神,是维系华夏子孙文化认同的纽带。传统村落保留着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繁荣发展民族文化的根基。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的现象日益加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刻不容缓。

  新时期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保护和传承前人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体现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有利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自信;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延续各民族独特鲜明的文化传统,有利于保持中华文化的完整多样;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保持农村特色和提升农村魅力,为农村地区注入新的经济活力,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基本原则和任务

  保护发展传统村落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参与的原则。

  保护发展传统村落的任务是:不断完善传统村落调查;建立国家和地方的传统村落名录;建立保护发展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制定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培养保护发展人才队伍;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继续做好传统村落调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要按照三部门要求,对已登记的传统村落进行补充调查,完善村落信息档案。同时,进一步调查发现拥有传统建筑、传统选址格局、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村落,特别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空白地区的再调查,并发动专家和社会各界推荐,不断丰富传统村落资料信息。

  四、建立传统村落名录制度

  三部门根据《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按照省级推荐、专家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将符合国家级传统村落认定条件的村落公布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传统村落认定标准,开展本行政区传统村落评审认定,在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地方传统村落名录。各级传统村落名录分批公布。

  五、推动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实施

  各级传统村落必须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规划要确定保护对象及其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区,明确控制要求;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整治项目;明确传统要素资源利用方式;提出传承发展传统生产生活的措施。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要建立保护发展规划的专家审查制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建立巡查制度,保障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坚持批前公示,方便公众参与;规划成果要长期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加强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人员机构经费保障,做到专人负责。

  六、保护传承文化遗产

  传统村落保护应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尊重传统建筑风貌,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对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抢救修缮,对于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应予以整治。尊重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注重整体保护,禁止各类破坏活动和行为,已构成破坏的,应予以恢复。尊重村民作为文化遗产所有者的主体地位,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社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以及生产生活资料。因重大原因确需迁并的传统村落,须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同意,并报中央三部门备案。

  七、改善村落生产生活条件

  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村民改善生活意愿之间的关系,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积极引导居民开展传统建筑节能改造和功能提升,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品质。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深入挖掘和发挥传统文化遗产资源价值,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村民收入。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源提出合理的利用方式和措施,纠正无序和盲目建设,禁止大拆大建。

  八、加强支持和指导

  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多渠道筹措保护发展资金,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发展机制。村庄整治等建设项目要向传统村落倾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文化、财政部门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基础研究,提供总体技术指导和战略决策咨询,开展现场指导和培训。要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在制订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保护利用等项目时,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九、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传统村落应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传统村落进行迁并。三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收录村落基本情况、保护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

  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监督,对违反保护要求或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传统文化遗产资源破坏的,提出警告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开发活动过程中造成传统建筑、选址和格局、历史风貌破坏性影响的,发出濒危警示,并取消名录认定和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落实各级责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行分级管理。三部门制定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纲要,认定公布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制定保护发展政策和支持措施,编制保护发展技术导则,对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认定公布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编制本行政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技术指南,对本行政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认定公布市、县级传统村落,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内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规划实施和建设项目的落实。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展示传统村落的魅力,提高群众对传统文化资源的认知和了解,增强全民保护传统村落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农村广播、壁画板报、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知识。举办传统村落保护的专业培训,加强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12月12日





关于授予陈国强等同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授予陈国强等同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与支持下,在全国组委会
和各赛区组委会的精心组织下取得了圆满成功。广大参赛选手团结拼搏、奋发向上,以饱满
的热情和良好的风貌,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向全社会充分展示广大残疾人高超精湛的技能
和自强不息的精神。为表彰在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照
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和《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残联教就
[2002]120号)精神,对获得各项目全国决赛第一名的选手陈国强等23名同志,授予“全国
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牌。同时,对获得各工种全国决赛前5名的选手
晋升一级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希望获奖同志以这次竞赛取得的成绩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学习新知
识,掌握新技能,为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广大劳动者向这次获奖选手学
习,刻苦钻研技术,提高自身素质,争当技术能手,为实现新时期的宏伟发展目标而努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广泛开
展就业服务,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状况,保障残疾人权益。
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残疾人的培训和就业工作,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上海赛区
陈国强 上海市待业人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曹毅 北京市科宝优耐橱卫具有限公司计算机制图员
须莉莉(女) 上海市锦江对外服务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连启红(女) 河南省郑州市瑞龙纺织有限公司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王晓卿 上海市待业人员计算机调试工
姜晓峰 上海市勤奋半导体厂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二、广州赛区
陈少毅 陕西省西安市聋哑学校工艺染织制作工(蜡染)
韩玲(女) 新疆自治区石河子八一毛纺厂工艺染织制作工(扎染)
王东田 安徽省霍邱县姜家湖福利柳编厂竹藤制品加工 (柳编)
张树民 陕西省中国写意雕刻院手工木工(木雕)
吴永清 山东省荣城市聋哑学校手工木工(床头柜制作)
蒋小兰(女) 江苏省如皋市航运公司工艺纺织工(钩针编织)
朱庆庆(女) 江苏省无锡市红卫造纸厂工艺编织工(结形花边)
陈秋英(女) 江苏省个体人员手绣制作工(刺绣)
林致碧(女) 广东省广州市个体人员贵金属首饰制作工(珠宝制作)

三、北京赛区
郑标 广东省阳江市下岗人员摄影师(竞赛封面摄影)
周志武 北京市七色光摄影图片社摄影师(室内摄影)
李蕾(女) 甘肃省鸣丽美发美容学校美发师
胡可 北京市联大特教学院广告设计员(海报设计)
丁宝明(女) 北京市小博士服装公司服装裁剪工
刘晓霞(女) 北京市待业人员缝纫工(男服制作)
胡金玉(女) 北京市个体人员缝纫工(女服制作)
原玲(女) 广东省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保健按摩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