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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29:23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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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1986]326号

1986-11-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凡符合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条件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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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9届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以第MSC.317(20)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修正案。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SC.317(89)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MSC.317(89)号决议
(2011年5月20日通过)
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9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遵照本公约第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I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1条 - 适用范围
在现有第4款后新增如下第5款:
“5 尽管有第4.2款的要求,对所有船舶,在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第一个计划的干坞期,但不迟于2019年7月1日,其不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4.4.7.6.4至 4.4.7.6.6款要求的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须更换为符合该规则的设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介绍岳阳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增进国内外公众对我市各级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办〔2005〕5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布应邀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涉及县、市、区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负责人参加。市直部门单位的一般新闻发布由其新闻发言人发布,重要新闻由其主要负责人发布。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

(一)介绍政府有关工作及信息。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市政府需要向外界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阶段性政府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市政府认定需要对外界介绍的新政策、新举措;针对外界对我市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对外说明或澄清的情况;其他需要主动、及时向外界发布的信息。

(二)媒体关注的信息。包括近期时政、社会热点,市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真实情况、政府的举措及公众防范措施等。

(三)群众关心的信息。包括政府制定的事关民生问题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政府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所持态度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有:

(一)独立新闻发布会。指一般意义上的、常规的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授权,就一个主题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由于新闻发布主题的特殊性,可以只发布、不作答。

(二)混合式新闻发布会。指专题发布与独立发布相结合的混合方式,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邀请与新闻发布主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发布会,就新闻发布专题回答记者提问,也可视情况回答新闻发布专题以外的其他问题。

(三)网络新闻发布会。指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单独或邀请其他部门单位新闻发言人共同到有关网站发布新闻,并接受媒体网上提问。

(四)书面新闻发布。指就市政府有关的重大政策、决策,以书面问答的形式提供给新闻媒体,或就某重大事件由新闻发言人发表书面声明等。

第七条 新闻发布工作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确定发布选题。由要求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初步方案后,根据选题涉及内容报市委宣传部审定。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选题,须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

(二)统一起草、审核新闻发布稿。由要求发布的部门单位起草新闻发布稿及答问口径,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整理后,报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审核,再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涉及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发布稿及答问口径,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起草。

(三)安排、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协调、安排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单位,一般由市属媒体安排记者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省属媒体和中央驻湘媒体、香港驻湘媒体参加。必要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参加。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与要求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共同商定新闻发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场布置、资料印发等事项。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重大新闻可请市政府领导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发布新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新闻发布会有关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定期、不定期进行讨论评估,开展舆情信息研判,及时研究对策,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引导舆论的有效性。

第九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但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经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对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单位和违规派记者参与报道的新闻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新闻媒体不予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调查,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