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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31:07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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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海洋局


关于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管字[2004]1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单位: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确保海域使用确权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就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测绘局是全国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资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国家海洋局已开展的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交由国家测绘局管理。

二、根据《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精神,国家测绘局拟开展测绘资质证书复审换证工作。届时,已取得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国家测绘局的统一部署,参加测绘资质证书复审换证,经审查合格后,换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三、在测绘资质证书复审换证工作中,对已经国家海洋局培训并取得《海域使用测量岗位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按照其实际技术职务(职称)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视同为海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四、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测绘”业务范围中增设“海籍测量”专项丁级标准, 该标准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在测绘资质证书复审换证工作之前,各有关单位持有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有效,可继续承接海域使用测量工作。测绘资质证书换发结束之日起,原《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六、各级测绘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切实做好资质证书的衔接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海洋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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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9月17日)


随着医疗改革不断深化和发展,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服务质量已有较大提高。但是,一些单位对医疗质量仍疏于管理,存在事故苗头和隐患较多,院内感染屡屡发生,严重危及患者的安全。同时,还存在服务态度问题,由此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及医患之间关
系紧张;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急症患者认症和处理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甚至有的医院将上门求治10余个小时的急救病人拒之门外,造成失血过多死亡……。上述现象败坏了医院的信誉,玷污了医务人员的形象,社会反响很大。
质量好坏事关国家兴衰,医疗质量的好坏事关患者的生命健康。党和国家领导十分重视质量问题,对质量问题作了重要指示,要求提高全民族的质量意识。同时,国家质量法已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央领导对质量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结合医疗系统实际,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无论大小,也无论是国家办的,还是社会办的,都必须狠抓医院管理,并把医疗质量管理放在首位,思想要重视,措施须得力。要充分认识到确保医疗质量是医院工作的头等任务,是医院现代科学管理的核心。
二、各级各类医院在当前医院管理中,要一手抓改革开放搞活,一手抓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尤其是三级查房、三级医师负责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贯彻执行。要把医院改革开放搞活,最终落实到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的目标上来。
三、各级各类医院在医院管理中,为确保医疗质量,必须从严治院,按照院长负责制的原则,院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医院管理上,要认真负起责任,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和事敢抓敢管。要认真持久地开展医务人员“三基、三严”的教育考核,在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
和技术素质上狠下功夫。
四、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医院分级管理的标准,因地制宜落实医院内部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该组织体系必须符合科学管理的原则,必须具有质量管理的全部功能和实效。
五、对医疗质量的管理要实行目标管理,全员参与,责任到人。要加强质量教育,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医疗质量管理要渗透到医院每项工作中去,必须与每个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的责、权、利挂钩。医疗质量评价结果,要作为个人奖励、晋级、工资浮动和再聘用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
实行单项否决。
六、各级医院要认真查找本单位医疗质量上的问题或隐患,近期内要以医院感染控制作为重点,对照卫生部有关要求认真核查。要针对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建立目标明确、指标具体、责任落实的,有计划、有步骤、有评价、有改进措施的质量保证方案,并付诸实施,争取短期内有根
本好转。
七、服务态度是医疗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人,尤其门诊、急诊、挂号室、药房、处置室等“窗口”人员服务态度不佳是医疗服务当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社会上对此反响强烈,必须引起每个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要认真加以纠正。要提倡敬业精神,把改善服务态度纳
入质量保证方案。
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决贯彻卫生部有关规定,严格把住药品、器材的进货渠道,严防伪劣药品、器材流入医院,坑害患者。
九、要继续推行医院分级管理工作,促进医院的质量管理。凡是医院分级管理试点医院,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办法和标准体系的要求落实医院质量管理,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中实行质量否决。尚未进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各级医疗单位,也要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加强医疗质量工作,
以质量管理为重点,自查自评,自我改进,自我完善。当地评审委员会对这些医院应提供指导和咨询,并实行督促检查。
十、要加强对医疗事故、差错的管理,坚决杜绝责任事故。要把功夫下在狠抓事故苗头上,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严肃、科学地处理,引以为戒,不准隐瞒。



1993年9月17日

国家物价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5日,国家物价局

国务院各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现行物资收费标准,有的是参照国家物资局一九六三年的标准制定的,有的是各部自定的。近几年不少部门又调整了各项收费标准。因此,各部门的收费标准很不一致,目前正值物资供销机构改革调整时期,一时难以统一。为了保持物资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务院国发[1985]75号文件下发以前,由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物资收费标准(包括管理费标准),现在继续执行。
二、国务院国发[1985]75号文件下发后,凡未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自行提高管理费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各地的直属物资供销单位收取管理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经当地物价部门同意,可参照地方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国家机械委原属机械部的物资供销部门,执行原机械部(86)机财函字1677号《机械工业部部管公司及分公司物资流通作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属兵器部的物资供销部门执行原兵器部的有关规定。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物资供销部门,经各主管部门核定,已增加百分之一的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继续执行;未增加的,要另报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由于增加百分之一银行贷款利息,在物价检查中已作处理的,不再退还。
六、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下属的物资供销部门的直接进货费用标准的变动,必须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其下属的任何机构无权批准或自行变动收费标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如需变动管理费标准,必须经国家物价局批准。各主管部门无权自行变动管理费标准。
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