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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46:16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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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司函

煤安监技装函字[2002]13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抚顺分院,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校区、北京校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焦作工学院,淮南工业学院,有关专家:

现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



2002年3月10日-11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王浩同志主持了开幕式,宣读了国家局关于加强“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工作的意见,宣布了以卢鉴章同志为组长的课题专家组,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司长杨富同志到会做了重要讲话。在专家组组长的主持下,会议听取了十七个专题实施方案的汇报,对专题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袁亮同志参加了会议。根据课题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会议确定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课题总负责人为袁亮、胡千庭、罗海珠同志,专题负责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以现场实验为主的专题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同志为第一负责人,以研究开发为主的专题以研究单位、高校的同志为第一负责人。

二、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专题,要加强合作、优势互补,统一拟定专题任务书和实施方案,最后形成一个研究成果。

三、“预测煤巷突出危险性的连续流量法研究”不列入本攻关课题研究内容。

四、“采空区局部集聚瓦斯安全抽排技术研究”专题中的内容建议作如下改动:局部集聚瓦斯引排技术途径要针对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的特点和现有技术水平重新确定技术途径。自动变频安全引排风机的研制工作应继续进行,试验地点可另行选定。

五、研究内容关联度较高专题的试验矿井应相对集中,以利于资料互换和研究结果的相互验证。专题承担单位要根据会议意见调整试验矿井。

六、重新修改专题计划任务书,统一格式,明确攻关目标及参考指标。各专题承担单位要在3月20日之前完成专题计划任务书及实施方案的修改,3月30日之前开展现场工作。

七、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定期对各专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针对攻关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邀请专家组和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每年9月底以前将课题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国家局。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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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9号】《泰安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泰安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知平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泰安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人民政府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二)对占用基本农田用地进行审查、审批和审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的管理和变更登记。
第六条农业、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基本农田的生产环境、地力保养、水利设施、水土保持等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措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九条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详细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批准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治理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五)其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给予保护耕地。
第十二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三级:
一级:生产条件好、产量高、排灌设施完善的高产、稳产农田、蔬菜地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永久性的保护区。
二级:生产条件好,产量较高,粮、棉、油集中连片的中产农田,在规划期内一般不得占用。
三级:其它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耕地确定保护范围,划分保护类别,并逐村定位到片,测绘成图,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设立保护标志。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所需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改变原承包者依法签订农业承包合同。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
(二)弃耕造林;
(三)造坟、挖砂、取土、烧窑等;
(四)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
(五)未经批准改园地、挖坑塘、采矿;
(六)排放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废渣;
(七)其它破坏行为。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工程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级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二、三级基本农田的,按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同级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理批准手续。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凭批准书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外,还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垦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造地费按土地审批权限,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纳入财政管理,专款用于开垦新的基本农田,收取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荒芜基本农田。荒芜基本农田的,应按《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缴纳荒芜费:
(一)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按亩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荒芜费。满两年未动工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人为弃耕撂荒的,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经营权。
土地荒芜费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与保护。
第二十条 基本农田应当保持和培肥地方,引导和鼓励承包者施用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和定期评定工作,按泰安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泰安市耕地保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生产和建设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破坏行为,赔偿损失,限期复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凡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向基本农田提供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及其它排放物,必须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有关资料。经检测符合标准的,可在基本农田施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开垦新的基本农田应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片数与面积;
(二)基本农田的级别与面积;
(三)保护措施;
(四)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年检制度,组织土地、农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造成基本农田污染和水土流失的,由环保、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造地费和荒芜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占用、挪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法[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商务部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并及时将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分别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

  为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形象声誉。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由于餐饮服务单位多、小、散、低特征明显,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然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餐饮服务是食品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关口,责任重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建设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升级和健康发展;有利于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需求。

  二、科学把握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
  开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争创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级联创相结合、逐步推进与滚动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资金扶助相结合,从2010年开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创建数百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县级市、区)、数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数万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食堂),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

  三、认真执行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应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与工作机构,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队伍配备有力,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财政支持保障充足,辖区内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设立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监管工作扎实有效,达到以下基本要求: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其中B级以上达到80%;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辖区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辖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应选择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基础好或影响大的街区开展创建工作,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街区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达到50%以上;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全力做好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示范工程建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对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建设标准进行补充,并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在省级示范县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遴选国家级示范县。有关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实施步骤
  2010年6月下发指导意见,启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各地迅速宣传发动,组织制定实施方案,10月底报送启动情况。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县建设活动,并组织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前上报年度建设活动进展情况。
  2011年开始,每年第二季度各地上报国家级示范县候选名单,第三季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组织开展国家级示范县遴选工作。

  五、全面推进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积极创新机制,推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从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沟通协调,齐抓共建。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尤其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旅游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学校示范食堂、建筑工地示范食堂、旅游景点餐饮示范店的建设工作。

  (三)注重实效,大胆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示范工程建设的方式方法,把握好示范工程建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四)典型带动,整体提高。要通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将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单位、街、县向社会进行展示和宣传,使示范工程创建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