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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28:33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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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规划字[2003]319号



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程序,部综合规划司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自2004年1月1日取消特定产品管理,2005年1月1日取消配额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仍将保留。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部综合规划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八月七日


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规则,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交通机电产品系指与交通建设、运输、管理直接相关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三条 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机电办)负责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除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均应按本程序办理。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六条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可向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非部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 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九条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申请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一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述机电产品若采用国际招标进口的,还应提供相应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或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单位在申请进口老旧船舶时,除按上述程序提供有关文件外,应同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署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对进口老旧运输船舶,应出具交通部签发的《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或《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同时应严格执行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令)的有关船龄标准。
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doc


附件: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IMPORT APPLICATION FORM OF MECHANICALAND ELECTRONIC PRODUCTS
1.进口商 Importer 3.经办人(进口用户签章)Name of Operator(Stamp of consignee)电话Telephone
2.进口用户 Consignee 4.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te
5.贸易方式 Terms of trade 8.贸易国(地区) Country/Region of trading
6.外汇来源 Terms of foreign exchange 9.原产地国(地区) Country/Region of origin
7.报送口岸 Place of clearance 10.商品用途 Use of goods
A.项目类型:□基建项目 □技改项目 □其他项目 项目行业:□□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H.S) 设备状态 Description of goods Code of goods Status of equipment
12.规格、型号 Specification 13.单位Unit 14.数量Quantity 15.单位( )Unit price 16.总值( )Amount 17.总值折美元Amount in USD




18.总 计Total
19.备 注 Supplementary details 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意见:(签章)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s Notion(stamp)
受理日期Date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A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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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

为褒扬依法纳税大户,激励纳税人为国家税收多做贡献,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秩序,营造依法纳税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本市纳税人。

二、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当年度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2、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

3、纳税人年度内实际入库的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份占实际入库税收总额要达到:工业及商业企业30%以上,其他企业50%以上。

三、评选名额

每年评选表彰的纳税大户为十户。

四、评选程序

市国税局、地税局在年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纳税人年度入库税收情况,由市财政局汇总后,将汇总结果分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复审,市财政局根据复审反馈情况及评选条件核定前10名纳税户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

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纳税人授予“龙泉市纳税大户”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6月21日在清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