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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推荐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4:19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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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推荐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推荐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设立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推荐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关税调整方案包括:关税总水平的确定、税则税目的设置、具体税率的制订、征税方法的确定、税率结构的调整、暂定税率的安排等提出咨询意见。向税委会反映本行业出现的关税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协助拟订税则商品目录的注释,对
商品归类提出咨询意见。开展有关关税专题的调研工作。
专家的咨询意见及专题调研报告,将作为税委会审议相关议题时的重要参考意见。
二、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采取联席会议和日常咨询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委员会不设主任,委员会专家委员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聘任,任期五年。税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税则办负责人不定期召集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集中讨论、咨询与关税有关的重大事项
,委员对个人的咨询意见负责。日常情况下,专家委员以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向税委会提交咨询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向税则办当面提出咨询意见。税则办可随时就有关问题向专家委员提出咨询请求。
三、对受聘专家的要求
1、产业、行业专家:
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要求所聘任的有真才实学的专家来自各产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生产现状、投资预期、供需状况以及国际上的相关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原则上要求具有相关高级技术或学术职称。考虑到咨询
专家需有较充分的时间进行专题研究、或咨询,所以,尽量推荐专职从事技术、学术工作的专家为宜。
2、经济及关税理论专家:
要求对宏观经济、关税及国际贸易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推荐部门及程序
农业部负责推荐:种植业、养殖业专家各一名;
国家林业局负责推荐:林业专家一名;
国土资源部负责推荐:矿产、海洋资源专家各一名;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推荐环保专家一名;
国家经贸委负责推荐:国内贸易、冶金、有色金属、机械、汽车专业、化学工程、石油化工、轻工业、纺织工业、建材、医药专家各一名;
信息产业部负责推荐:电子、通讯专家各一名;
国防科工委负责推荐:船舶、航空、航天、核工业、兵器工业专家各一名;
外经贸部负责推荐:国际贸易专家一名;
税则办商有关部门负责推荐:经济及关税理论专家三至五名;
请各部门将所推荐专家的有关材料按附表形式填写于1999年2月1日前报税委会。



19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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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卫生部


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卫生部

前言
在我国,佝偻病目前仍是婴幼儿的常见病。本病的原因是维生素D不足,使体内钙、磷代谢失常,钙盐不能正常地沉着在骨骼的生长部分,以致骨骼发生病变,同时可影响神经、肌肉、造血、免疫等组织器官的功能,对小儿的健康危害较大。因此,积极防治佝偻病,是儿科医疗保健工
作者的重要任务。
本病的发生与季节、气候、喂养方式、出生情况、生活习惯、环境卫生等因素有关。因此,只要作好科学育儿和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开展系统保健管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佝偻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为了更好地开展本病的防治工作,提出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一、预 防
佝偻病的预防应从围生期开始,以1岁以内小儿为重点对象,并应系统管理到3岁。即作到“抓早、抓小、抓彻底”。应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母亲学到有关的知识。
(一)胎儿期的预防:妊娠后期(即7、8、9三个月),胎儿对维生素D和钙、磷的需要量不断增加。因此,作好孕期保健非常重要。
1.孕妇应经常到户外活动,多晒太阳。
2.饮食应含有丰富的维生素D、钙、磷和蛋白质等营养物质。
3.努力防治妊娠并发症,对患有低钙血症或骨软化症的孕妇应积极治疗。
4.冬春季妊娠或体弱多病者可于妊娠7—9个月投给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或分次口服或肌注,同时服用钙剂。
(二)新生儿期的预防:
1.加强护理,提倡母乳喂养,并尽早开始晒太阳。
2.对早产儿、双胎儿、人工喂养儿或冬季出生的小儿可进行药物预防。于生后1—2周开始,每日口服维生素D500—1000单位,连续服用。不能坚持口服者可给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肌注(可维持1—2个月)。
(三)婴幼儿期的预防:此期生长发育速度快,较易发生佝偻病,必须坚持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
1.提倡母乳喂养,及时添加辅食,保证小儿对各种营养素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区,人工喂养者可用维生素D奶。
2.多晒太阳是防治佝偻病的简便有效措施,应广泛宣传大力推广。尽量暴露皮肤并逐渐增加晒太阳的时间。平均每日户外活动应在1小时以上。
3.对体弱儿或在冬春季节,应用维生素D预防仍是重要方法。一般维生素D每日生理需要量为400—800单位,如不能保证生理需要量,可定期补充适量的维生素D。一般北方小儿可给20—40万单位,南方小儿可给10—20万单位,于冬季1次口服或肌注。高发病地区,
可在冬春季两次给药。一般可不加服钙剂,但对有低钙抽搐史或以淀粉为主食者补给适量的钙剂是必要的。

二、诊 断
1961年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儿科学术会议制订了佝偻病的诊断标准,以后在1977年和1980年两次全国佝偻病防治科研协作组会议作了修订。为便于开展防治工作,现再修订如下。
(一)临床分度:佝偻病的主要病理是骨样组织增生、骨基质钙化不良等骨骼变化。依据骨骼改变体征的程度可分为:
1.轻度:可风颅骨软化、囟门增大、轻度的方颅、串珠、肋软骨沟等改变。
2.中度:可见典型的串珠、手镯、肋软骨沟、轻度或中度的鸡胸、漏斗胸、O或X型腿,也可有囟门晚闭、出牙迟缓等明显的改变。
3.重度:可见明显的肋软骨沟、鸡胸、漏斗胸、脊柱畸型、O或X型腿、病理性骨折等严重改变。
(二)临床分期:本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过程。依据年龄、病史、症状、体征、X线及血生化等项综合资料可分为活动期(初期、激期)、恢复期和后遗症。无条件作X线及血生化检查者,可只根据临床资料进行分析。
1.初期:多自3个月左右开始发病。早期常有非特异的神经精神症状如夜惊、多汗、烦躁不安等。枕秃也较常见。同时可有轻度的骨骼改变体征。X线片变体征。可无异常或见临时钙化带模糊变薄、干骺端稍增宽。血生化改变轻微,血钙、血磷正常或稍低,硷性磷酸酶正常或稍高。


2.激期:常见于3个月至2岁的小儿。有明显的夜惊、多汗、烦躁不安等症状。同时可有中度的骨骺改变体征。X线片可见临时钙化带模糊消失,干骺端增宽,边缘不整呈云絮状,毛刷状或杯口状,骨骺软骨加宽。血钙、血磷均降低,硷性磷酸酶增高。
3.恢复期:活动期经晒太阳或维生素D治疗后,症状消失,体征逐渐减轻、恢复。X线片可见临时钙化带重现、增宽、密度加厚。血钙、血磷、硷性磷酸酶恢复正常。
4.后遗症:多见于3岁以后的小儿。经治疗或自然恢复,症状消失,骨骼改变不再进展。X线及血生化检查正常,仅留有不同程度的骨骼畸形。
治愈标准:症状已消失1—3个月,体征减轻或恢复正常,观察3—6个月无变化。轻、中度者一般不留后遗症。重度者可留有不同程度的骨骼畸形。X线及血生化检查正常,或仅表现有临时钙化带增宽、密度加厚。

三、治 疗
本病治疗目的在于控制活动期,防止畸形和复发。所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综合治疗是重要的。
(一)活动期的治疗
1.一般疗法:加强护理,合理喂养,坚持经常晒太阳,并应积极防治并发症。
2.药物疗法:初期每日口服维生素D5千—1万单位,连服1个月。不能坚持口服者可肌注维生素D2
每次40万单位(或D3 30万单位),连用1—2次,每次间隔1个月。激期每日口服维生素D1—2万单位,连服1个月。不能坚持口服者可肌注维生素D2 每次40万单位(或D3 30万单位),连用2—3次,每次间隔1个月。
在上述维生素D治疗的同时,给予适量的钙剂、维生素C、B、A等辅助药物,对改善症状,促进骨骼发育是有益的。治疗后3个月不好转者,应查找原因。切不可过多使用维生素D,以防中毒。
(二)恢复期的治疗:在夏秋季多晒太阳即可,冬季给予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口服或肌注,以防来年春季复发。
(三)后遗症的治疗:不需药物治疗。应加强体格锻炼,对骨骼畸形可采取主动或被动运动的方法矫正。胸部畸形可作腹卧位抬头展胸运动。下肢畸形可作肌肉按摩(O型腿按摩外侧肌群,X型腿按摩内侧肌群),增加肌张力,协助畸形的恢复。

附件1:有关佝偻病的症状和体征说明
一、症状
(一)夜惊:经常于睡眠中惊跳,或轻微刺激即惊醒并常常哭闹。
(二)多汗:头部经常出汗,有酸臭味,每睡必浸湿枕头,与室温、季节、衣着等无关。
(三)烦躁不安:易兴奋、爱哭闹,好发脾气,失去正常小儿活泼性。
上述症状虽非本病特异症状,但多见于佝偻病活动期,如除外其他因素影响,结合有轻度骨骼改变体征,可作为早期诊断参考。
二、体征
(一)颅骨软化:表现囟门增大边缘变软,或颞枕部按之呈乒乓球样弹力性软化(乒乓颅)。
(二)方颅:额骨、顶骨向双侧对称性隆起,头颅似方形或鞍形。
(三)出牙迟缓:生后10个月未出牙。
(四)囟门晚闭:18个月后前囟仍未闭合。
(五)枕秃:因多汗刺激枕部经常摩擦形成环形脱发区。
(六)串珠:肋骨与肋软骨交界处骨样组织增生呈钝圆形隆起,上下排列如串珠状。
(七)肋软骨沟:肋骨软化受膈肌牵拉向胸壁内陷形成横沟,检查时以仰卧位为准。
(八)鸡胸:胸骨软化向前突出如“鸡胸”。
(九)漏斗胸:剑突内陷呈“漏斗”状。
(十)脊柱畸形:会坐者脊椎骨向后突起或明显侧弯,检查时应注意体位以免误诊。
(十一)手镯:腕部骨样组织增生呈钝圆形隆起。
(十二)下肢畸形:会走者两下肢因重力牵拉形成“O”或“X”型腿。O型腿:立位时两足靠拢,查两膝关节距离,3厘米以下为轻度,3—6厘米为中度,6厘米以上为重度。X型腿:立位时两膝关节靠拢,查两踝之间距离,轻、中、重度判定标准同O型腿。

附件2:维生素D中毒的防治
长期大量服用或短期超量误服或对维生素D过于敏感,可导致中毒。轻者或早期表现可有低热、烦躁、厌食、恶心、呕吐、腹泻、便秘、口渴、无力等。重者或晚期可出现高热、多尿、少尿、脱水、嗜睡、昏迷、抽搐等症状。严重者可因高钙血症和肾功能衰竭而致死。实验室检查可见
血钙、尿钙增加,尿蛋白或血中尿素氮增加。X线表现长骨临时钙化带过度钙化,密度增高,骨皮质增厚,其它组织器官可出现异位钙化灶。
治疗:立即停用维生素D,处理高钙血症,要限制钙盐摄入,给利尿剂加速钙的排泄,同时应用强的松抑制肠道对钙的吸收。除严重者有不可逆的肾损害外,效果多良好。
预防:应做好佝偻病防治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大力提倡多晒太阳。用维生素D防治时应注意掌握剂量和时间,并应密切观察。



1986年5月25日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商品、调拨物资、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使用本省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对不符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凭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报帐
,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 发票可按所有制形式结合行业划分种类。发票的具体格式、内容和种类的划分,由省税务局统一确定。
第五条 发票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印制或批准印制,并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凡符合规定的发票均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
第六条 单位因业务需要,可自己设计发票式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领取《发票准印证》,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上必须印明使用单位全称,套印县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载明年号和顺序编号。一次印刷数量不超过两年的使用量。
第七条 发票必须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凭税务机关的《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或批准的式样、规格、数量印制。每批印刷业务结束后,印刷厂应将实印数量、起讫号码、交货时间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未经指定印刷发票的印刷厂,一律不准
承印或自印发票。
第八条 经税务机关审定,下列票据由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和印制,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一)全民所有制的铁路、公路、航空、航运等单位使用的车票、船票、飞机票、站台票、行李票、餐票;
(二)公园 (包括园林、名胜古迹)、电影院、戏剧院、文化馆、俱乐部、体育馆 (场)、博物馆、展览馆等单位的门票;
(三)银行、保险、邮政、电讯、新华书店、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殡仪馆、火葬场等单位使用的专业票据;
(四)商业、粮食、供销社、外贸部门使用的收购单;
(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规费的收据;
(六)县级税务机关审定的其他票据。
第九条 购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票手续,凭《发票购买手册》购买发票,并交验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对不予售给整本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部门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的零星用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限量售给,并限期交验已开发票的存根。
税务机关配售或填开的发票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到外省从事经营活动需用发票的,按所在省规定办理。外省到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经营地发票。特殊情况需使用外省发票的,应报经营地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领、用、存情况。
第十二条 使用发票必须按发票顺序号全份复写,逐项如实填开,并加盖单位或个人印章,不得涂改、挖补、单联填开或拆本使用。错填的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保存 (粘附)在发票存根上。发票存根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隐瞒。税务机关查验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需要调出发票 (不含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对换的发票? 型刃ЯΑ? 《发票换票证》由各市、地、州税务局印制,使用时加盖换票税务机关公章。
第十四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改变经济所有制形式,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批准自印或出售发票的税务机关缴销存票,结清手续,不得自行处理存票。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章案件时,均应立案,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酌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纠正者,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和税务管理证件。
(一)不按《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填开、取得、印制、使用、保管发票的;
(二)擅自出售、销毁发票的;
(三)仿造、转让、转借、涂改、撕毁、丢失、代开、重用、盗用发票的;
(四)不按《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不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由于上述违章行为造成漏税、偷税、抗税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