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红河州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办公室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河州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委、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9日
红河州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构建公平、正义的公务员考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红河州各级党政机关考录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 公务员考录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全州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面试工作。同时,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录机关的委托,负责省级垂直管理部门考录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招录机关,在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公务员考录面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面试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以及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测评要素一般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具体测评要素及权重由省或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面试测评方法采用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讨论以及其它情境模拟方式,也可根据职位特殊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不断推进面试测评方法的改革和创新,提高面试测评的科学性、有效性。具体面试测评方法由省或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面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抽调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并进行业务培训;
(四)组织实施面试;
(五)公布面试成绩。
第四章 面试考场
第九条 面试考点设置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便于封闭管理的场所。根据需要设立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候分室、医务室,加强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十条 面试考点实行封闭管理,在一定范围内设置警戒线,凭证出入。
第十一条 面试考场内设考官席、考生席、监督席、计分席。必要时,可在面试考场内设立旁听席或新闻记者现场监督席。
第十二条 面试考场内设置视频摄像系统,全程记录面试过程。
第五章 面试考官
第十三条 面试考官由取得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从全州考官库中随机抽调,根据面试考官组的多少,适当安排备用轮空考官。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组人数一般为5至9名,设主考官一名,考官若干名。主考官须具有三级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组必须于当场次面试前,在人大、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的监督下,采用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组成。
第十六条 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所有招录机关不以任何形式、方式指定各面试场次的主考官和考官;不针对特定考场组织特定考官抽签。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职责:
(一)考官职责
1、执行面试程序,正确理解和掌握面试试题的含义及测评标准;
2、综合评价考生的各项能力,独立、客观、公正评分。
(二)主考官职责
除履行考官的职责外,还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维护面试考场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面试氛围;
2、主持面试,向考生宣读导语和题本(也可委托其他考官代为宣读),掌控面试进度;
3、面试后,负责在《面试评分汇总表》上签名确认。
第六章 面试程序
第十八条 随机抽取面试题本。当场次面试之前,由监督员或者工作人员随机抽取面试题本并带入面试考场,当着第1组考生的面拆封。
第十九条 随机抽签决定面试考官组。第一轮抽签确定主考官,第二轮抽签确定考官,并在《面试考官抽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之后,由监督员列队带入面试考场。
第二十条 随机抽取面试考场号和考生出场序号。考生按面试通知进入指定区域,由考生代表抽取面试考场号。之后进入候考室抽取面试出场序号,并在《考生面试考场及出场序号抽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第七章 面试纪律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监督员、计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遵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与考生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同时,考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若抽签在同一考场,必须主动提出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二十三条 面试期间,由监督员负责本考场考官及工作人员通讯工具的监管;由工作人员负责候考室、候分室考生通讯工具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面试工作中,应认真受理各类举报和投诉,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督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质询,并按职责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面试工作的所有人员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认定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录面试,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录机关委托承办的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考录面试,依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公务员的面试工作,原则上按此规程办理,具体规程根据每年省委组织部、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事代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韶关市人事代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12日颁发的《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人事代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在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五条 人事代理服务对象: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及控股企业,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市及驻本市办事机构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九)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党政群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的工勤人员;
(十一)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可以实行单位委托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可全员委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委托代理。
第七条 以下人事代理内容可以全部委托代理,也可以部分委托代理: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五)按照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业务;
(六)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高校、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
(七)为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办理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
(八)为代理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九)为代理人员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十)为代理人员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业务;
(十一)代管委托单位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
(十二)协助代理人员办理有关户籍手续;
(十三)为代理人员代办职称认定、评审的申报手续;
(十四)为代理人员办理调动手续;
(十五)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业务。
第八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九条 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及其复印件;
3、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效批文及其复印件;
4、个人委托,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委托书》、《人事代理合同书》、《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
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三)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以及个人的人事档案。
(四)委托方和人才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五)委托方向人才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合同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代理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依法约定。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违反人事代理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出现人事代理合同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个人在人事代理期间失业的,其原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由人事代理机构签署证明意见,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再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四条 人才服务机构未经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人才服务机构未经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12日颁发的《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