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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04:48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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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质勘探和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逾期仍未做到的,要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给予罚款处罚或令其停产整顿、关闭,并可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修改为“依据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五、删除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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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运厅字[2004]8号《关于实施“为民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 , 加大我市村通油(水泥)路建设力度和深度,力争在年底使我市实现乡通油路和村通油(水 泥)路双百目标,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达到为民、帮民、富民之目的, 特制定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爱民、帮民、富民、安民为目的,以帮扶 村通建设为内容,以奉献社会、反哺农村为己任,认真实践党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村通帮扶力度,以实际行动实施好村通富民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在运政[2004]21号《关于加快全市农村通村公路建设的意见》中成立了运城市农 村 公路建设领导组,由胡苏平市长任组长,柴林山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委、交通、财政 、林业、公安、监察、审计、人事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 主任由王健康局长担任。要求各有关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各市直和条管 单位成立帮扶工作队,深入农村,切实把村通富民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 效。
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一)各有关县政府职责
 
  加大舆论引导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修路致富的积极性,形成我要修路的良好氛 围。协调帮扶单位和不通油路行政村之间关系,用科学的发展观,结合实际,合理规划村通 油(水泥)路建设标准,最大限度地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积极开展村通劳动竞 赛,督促工程进度,推广村通先进典型经验,加快村通工作进展。
 
  (二)帮扶单位职责 

  提高村通帮扶认识,抽调精兵强将,深入农村一线,除在资金上给予帮扶外,还要给所帮扶 村委会出谋献策,挖掘潜力,并同人民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以饱满的热情和奉献精神 ,反哺农村,回报社会。
 
  (三)交通部门职责 

  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结合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村生态园林建 设,结合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村通工程规划和实施标准,最大限度地提供线路测设、工 程预算和技术指导服务,严格按施工规范和施工程序督查工程质量,具体把好村通设计关, 路基、基层压实度关,材料进场关,路面配料关,施工工艺关,工序交接关,工程验收关, 确保用人民群众血汗钱修的路结实耐用。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在村通富民工程实施中,市人大、市政协将不定期对村通工程进行督查,市委、政府也将责 成两办督查室对村通帮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每半月将村通进展情况在报纸上进行公示,每 日组织电视台对相关县主要领导和有帮扶任务的市直和条管单位进行专访报道,及 时表彰工作积极进度快,质量高的先进典型,通报消极应付,工作不力,进展缓慢,质量不 高,甚至帮扶单位不到位、或到位不工作的单位。年终评比后,对工作出色的单位进行表彰 和奖励,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相应责任。


(2004年8月24日)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部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农办科[2006]5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及有关部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部项目实施情况,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辟“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科教司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重点领域,分配推荐项目数量。

  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三院”根据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合同书(内容草本)》;

  (四)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成果证明、能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作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企业章程(企业申请提供)等;

  (五)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第十一条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副本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均须为原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科教司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不同领域聘请有关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上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造册,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申报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守则等要求进行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制。

  评审的程序、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科教司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由科教司组织,中心参与,会同“三院”和有关专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与上报材料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每年1月31日前由中心提出本年度项目监理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每年11底前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监理表、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中心。中心经审核汇总,提出监理意见,起草年度监理总结等材料,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单位名称或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应于30日内正式行文说明原因、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单位需对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教司、中心和有关部门通报项目最新进展、实施情况。中心负责以简报形式将日常监理结果及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单独设帐核算,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转化资金应主要用于在成果熟化过程中必需列支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硬件购置、试验示范、基本建设改造、培训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转化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捐赠和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须及时进行财务清算,上交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于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中心根据各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提出项目验收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心下达的验收计划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

  项目单位应于计划验收日期15日前,将全套验收材料、验收专家组建议名单和验收议程建议报送中心,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验收表》,项目数据软盘、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其它附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议,报中心确定。专家组由该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5至7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并查看现场方式进行,由科教司或科教司委托中心主持。重大项目报请科技部主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订的验收材料报送中心。报送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科教司对项目组织得力、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申报项目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建议缓(减)拨或停拨经费、中止或终止合同,或三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

  (一)不按《合同书》要求进度进行项目实施;

  (二)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三)不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教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