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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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
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财政局仓库;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上述列举以外的商品,凡适宜拍卖的,应当依法公开拍卖,不适宜拍卖的,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各市定点变价商店,由执法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派人参加,按质论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送交时间由有关部门商定。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92号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夜间违法超时超标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罚款权,但未规定相应的罚款幅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
根据以上规定,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裁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违法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已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优秀民营企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优秀民营企业的决定
鄂政发〔2005〕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引下,在省委的领导下,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克难奋进,勇于创新,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增加财政收入,作出了重大贡献。为表彰和鼓励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全省优秀民营企业”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全省广大民营企业向受表彰的企业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企业管理,加快科技进步,增强竞争能力,不断成长壮大。希望受表彰的企业再接再厉,与时俱进,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再作新贡献。全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优化环境,强化措施,改进服务,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全省优秀民营企业名单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市吴城钢铁有限公司
湖北劲牌有限公司
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爱帝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银欣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玉立砂带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
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远大制药集团股份公司
枣阳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小天鹅(荆州)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紫江包装有限公司
湖北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武汉苏泊尔有限公司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