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7:00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3]28号


市级党群部门及归口单位:
  现将《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绵阳市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市委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市纪委(含市监察局)、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含市委党建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办、市委老干局、市委党研室、市文明办、绵阳日报、绵阳晚报、市委台办、市委党校。
  2、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3、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侨联、市残联由市政府目标办考核)。
  4、民革绵阳市委、民盟绵阳市委、民进绵阳市委、民建绵阳市委、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
  二、目标管理体系
  1、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行市委秘书长负责制,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管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协助秘书长督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并负责目标管理重要事项的协调落实。
 2、市委督查室为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3、市级党群部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目标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的问题。
  三、目标制定(基本分100 分)
  (一)制定的依据。
  市委当年工作要点,市委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主要业务工作。
  (二)制定的原则。
   1、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即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市委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工作重点。
  2、本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便于操作、方便考核的原则,能量化的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要提出质性的标准和要求。
  (三)目标分类。
  目标设置分部门目标、共同目标二部分。
   1、部门目标(80)分。
  部门目标主要指部门重点围绕市委总体工作思路,结合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业务工作和部门工作特点确定。
   部门目标设置要简洁明了,突出重点。目标项目控制在7 项以内。
  2、共同目标(20分)。
  共同目标主要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政务工作(包括目标管理、督查督办、信息调研、文稿起草、办文办会等)。
  (四)目标制定程序。
   1、部门目标:由各部门按照目标制定的依据、原则和分类要求,于当年1 月20 日前,提出当年细化目标及分值方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送市委督查室审核后(各民主党派目标送市委统战部审核后再送市委督查室),送市委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委督查室统一下达。
   2、共同目标:由市直机关工委于当年1 月20 日前提出方案并送市委督查室审核后,送市委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委督查室与部门目标统一下达。
  (五)目标调整。
  为确保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 月30 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委督查室统一下达调整。
  四、目标监控及考评程序
  1、目标监控的主要形式。
  (1)不定期督查市委督查室。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2)半年自查。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半年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当年7 月底前报市委督查室。
  (3)年终考评。
  2、考评程序。
  (1)目标责任单位应在次年初对上年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 月15 日前将自评书面报告报市委督查室。各民主党派的自查情况报市委统战部,并抄报市委督查室。
  (2)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各民主党派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初评工作,并于1 月15 日前将初评情况汇总后报市委督查室。
  (3)由市委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督查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于1-2月进行全面考评。
  (4)市委督查室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委分管领导审定。
   五、计分方式
  单位目标考核实际得分=业务目标得分+共同目标得分+奖励加分-扣分。
  (一)部门目标和共同目标。
   部门目标和共同目标不加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二)加分和扣分。
   1、获奖加分。
   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分、1分、0.5 分。
   2、扣分。
  (1)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分、1分、0.5分。
  (2)凡受到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
  (3)凡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提案人不满意的一件扣0.5分。
  (4)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分别由市纪委、市综治办、市计生委考评,不加分,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级。督查督办、信息、公文处理、文稿起草等政务工作分别由市委督查室、市委办秘书处、信息处、综合处负责考评,实行过失考核,无过失得基本分,有过失按比例扣分。
  (5)其它需要扣分的情况,由考评小组确定。
  六、奖惩
   1、奖励原则。
  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的重要依据通报全市。
  2、奖励办法。
   单位人均年度目标奖金额=单位目标考核实际得分目标奖系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9〕4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政府性资金监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安排使用非税收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集中调剂。

第三条 非税收入调剂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负责政府调剂收入的统一征收和管理。

第二章 收取与免征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除本办法规定的免征项目外,按下列规定征收政府调剂收入:

(一)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征收的各项收费收入和分成(返还)资金按15%计征;

(二)其他收入(如经营服务性收费、出租收入、资产变价收入等)按10%计征(已纳税费可以抵缴政府调剂收入);

(三)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如需追加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的,其追加的部分按50%计征。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指标当年有效,不跨年度使用。

第五条 凡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调剂收入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解;未纳入的,在票据结报核销时一并缴纳。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政府调剂收入: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缴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

(二)政府专项收入,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人防建设费等;

(三)学校、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殡仪馆、公墓、环卫处收取的各种收费;

(四)项目补助和奖励经费;

(五)通过财政专户上缴或下拨的分成资金;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集中调剂资金属市政府的专项收入,按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集中调剂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预算内经费不足、补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市财政局凭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文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统一核算管理政府调剂收入,有关收支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 各有关银行、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调剂收入的征收和划解工作,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单位逾期缴纳的政府调剂收入,按日加收2‰的政府调剂收入;对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的,应缴财政专户而未缴的资金,或将非税收入以“往来款”形式缴入财政专户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政府调剂收入;对拒绝缴纳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本级有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预算外资金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1997〕84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认真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多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等项工作,使已经在乡的退伍军人得到应有的照顾,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得到较好的安置,并在各条战线发挥作用,整个退伍安置工作发展
形势是好的。
但是,近一个时期,一些县、市相继发生复员退伍军人串联或集体上访的现象。据了解,全国有十个省(区),四十八个县(市)出现这类问题。到目前为止,集体上访达六十九批,计一千七百七十七人次。对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极为不利。
鉴于今年是我军建军六十周年,又值党的十三大将要召开之际,认真解决好这一问题,显得格外重要。为此,我们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报告》。国务院已批准了这一报告,同意所反映的情况和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指出要“切实照此办理”。现将报告的精
神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参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掌握思想动向,妥善处理退伍军人集体上访闹事问题。在制定具体安置政策时,要按照《兵役法》的精神,注意纵向的连续性
和横向的平衡性,不要随意许愿。宣传上,要从实际出发,既讲权利,又讲义务。教育广大复员退伍军人正确认识党和政府的政策,服从政府安排,为振兴和发展城乡经济作出努力。
二、热情帮助复员退伍军人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农村少数退伍军人无房和严重缺房的,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办法,予以解决。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6)87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解决退伍军人生产、生活上
遇到的实际问题。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的退伍军人。
三、进一步做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要按照国发(1986)16号文件要求,把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作为安置农村退伍军人的根本性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同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疏通人才流通
渠道,提供服务。并把这项工作逐步纳入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中去,与“双扶”、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等工作结合起来,尽可能使更多的退伍军人发挥作用。
四、对城镇退伍军人,要认真贯彻国发(1986)87号文件精神,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尽快把他们安置下去,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承担下来。国务院各部门设在地方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退伍安
置工作。一些尚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争取把本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任务完成好,并做好接收安置一九八八年度退伍军人的准备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健全退伍军人安置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从组织上保证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根据国务院有关退伍安置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
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要做好经常性的工作,防止退伍军人闹事,为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促进四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198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