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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53:20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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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政发〔2004〕40号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4.11.10

鞍山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准确掌握全市的就业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各类劳动者。
第三条 市、县 ( 市 )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就业备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承办日常具体工作。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市区内中省直企业、市属企业、三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就业备案工作,市区内其他用人单位的就业备案工作由其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 ( 市 ) 的就业备案工作由县 ( 市 ) 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就业备案工作。
第二章 招用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持单位证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人登记并制定招用人员简章,明确单位性质、地址、招用人员数量、条件、工种、用工形式、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工作期限等。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种类、数量、工种、时间及方式。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需核查《身份证》、《失业证》,特殊工种需核查劳动者《职业资格证书》,填写《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就业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15 日内到相应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人员到经营地所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登记。
第八条 就业服务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办理就业备案时应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及招用人员的个人情况依法审核,查收《失业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 《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
(三)《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
(四)《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五)《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原件;
(六)特殊岗位招用人员,需提供劳动者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变更手续,并在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上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协议;
(二)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
(三)《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返还给劳动者,并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人档案送到就业服务机构相应的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就业备案登记编码即企业社会保险号码,其第1位至第2 位是我省简称标识,第3位至第6位是社会保障机构所在市、县 ( 市 ) 、区编码,第7 位至第8位是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第9位至第11位是经济类型代码,第 12 位是隶属关系代码,第 13位至第 17 位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兼职人员及离退休职工,只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办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准入控制职种人员办理就业备案时,就业服务机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查验该职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字册》申领与使用
第十六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是我市各类失业人员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必备证件,详细记载个人的就业资料,是其再就业和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后,应将劳动者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统一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年满16 周岁以上,具备劳动能力;
(二)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三)劳动者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办理程序:
(一)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
(二) 初次就业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
(三)已申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失业者重新就业,只需在其本人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上填写就业记录,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即可;
(四)劳动者所持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破损或遗失的,由本人带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相应就业服务机构补办;
(五)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到我市就业的,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业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仍有就业愿望,应持本人《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到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纳入劳动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持本人《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向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结合就业登记备案记录对其应得失业救济金额予以核定。
第二十一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编码共 25 位。第 l 位为就业服务机构代码,第2—7位为登记手册号码,第 8—25位为就业者身份证号码 ( 如是第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的后3位即编码第 23—25 位用零代替〉。例如登记手册编码为A000001210302601231215000 即为第一个在市级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备案的劳动者,其身份证号码为 210302601231215000。
鞍山市就业服务机构代码表:
A――市级就业服务机构;
B――铁东区就业服务机构;
C――铁西区就业服务机构;
D――立山区就业服务机构;
E――千山区就业服务机构;
F――高新技术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
G――海城市就业服务机构;
H――台安县就业服务机构;
I――岫岩县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备案时,对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资料不全不能即时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指导用人单位补齐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后,持《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和《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到劳动合同鉴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备案的人数核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时应以《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季度向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当期就业人数统计汇总表,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5—30 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实际录用人数按期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申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其登记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扣押《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应将用人单位当期就业备案情况列为检查内容。
第二十九条 就业备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发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目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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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财〔20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高校,部管各社会团体:
  经研究,我部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63)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落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按照《意见》的要求,落实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部机关,部属(管)各单位(含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转制新闻出版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小金库”这个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 任务目标
  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彻底清理“小金库”的工作要求,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结合我部及部属(管)各单位实际,全面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始终抓住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根本任务。部机关及部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特别是自查自纠“零申报”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复查;部管社会团体和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工作。部属(管)各单位要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小金库”的有效途径。
  三、组织领导
  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我部“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巩固“小金库”治理成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部相关领导的变动情况,对我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进行了调整(名单见附件1),由苗圩部长担任组长。我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在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时间步骤
  2011年要继续深入推进部机关及部属(管)各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治理,时间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我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为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凡列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复查。在全面复查中,要再次确认治理对象,以保证复查的全面覆盖。复查面必须达到100%。部机关及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复查要结合2009年和2010年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复查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或全面的自查自纠。各单位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在复查过程中,各单位要自行组织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公示函和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2、3)和问责制,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和承诺,并明确责任追究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4),并附文字说明。各单位务必于5月31日前将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一并报送电子版。逾期未报的视为全面复查“零申报”单位。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部将选取部分单位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和部内重点抽查。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部对有关单位的督导抽查将重点关注:
  1.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社会团体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2.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5.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督导抽查工作将在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带队,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共同开展。重点抽查将结合举报核查工作进行;或与其他专项工作、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抽查“小金库”的时间,将按照《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8号)的规定掌握,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在此阶段,中央“小金库”治理机构将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若选取我部及部属(管)单位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部机关及部属(管)各单位要全面认真配合督导、抽查工作。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整改落实工作。对2009年、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2011年全面复查、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整改落实、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各单位首先要抓好2009、2010年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
  各单位要按时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同时填报《“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并附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专项治理的根本任务。为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要深入分析“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完善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部将研究制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各单位要形成长效机制建设报告,同时填报《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附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按照《意见》的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各单位治理机构要对下属单位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要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以取得实实在在的“小金库”治理成果。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选取部分单位,对其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
  各单位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和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及时传达有关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小金库”治理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规律,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骨干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
  各单位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三公消费”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切实扩大治理工作成效。
  (四)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继续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鼓励复查、支持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纪严肃责任追究。
  (五)注重源头防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根本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小金库”检查,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
  (六)按时完成工作,及时报送材料
  各单位在2011年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工作,明确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并要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限,及时上报各个阶段的报告和报表材料,确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我部在治理“小金库”过程中,将继续落实专项治理举报制度。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邮箱:zhilixjk@miit.gov.cn
  举报电话:010-66017880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100804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1.wps
  附件2:公示函参考格式.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2.wps
  附件3:承诺函参考格式.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3.wps
  附件4:“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4.xls
  附件5:“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5.xls
  附件6: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6.xls
  附件7:填表说明.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7.doc
  附件8: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略)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

化工部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
1995年12月20日,化工部

1 总则
1.1 为了确保化工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是化工压力管道检验的基本要求,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
1.3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1、进口压力Pw≥0.1MPa;
2、公称直径Dg≥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1、非金属管道;
2、仪表管道;
3、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4、衬里管道;
5、非易燃介质、无毒或毒性为轻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水、空气、惰性气体等。
1.4 管道的分级表示如下:(略)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别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2 检验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的检验分为:役前检验、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2.1 役前检验
役前检验应由用户委托专业检验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对化工管道的制造和安装质量进行全面验收检验(若已委托专业检验单位对管道安装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检,则役前检验可免。)
2.1.1 审查设计技术资料包括:设计规范、工艺参数、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规范或要求等。
2.1.2 审查管材、管件及阀门等制造合格证明书及质量检验报告书,内容包括外观检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报告及复验报告、无损探伤报告、试验报告和其他设计技术要求报告。制造质量应符合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设计要求质量规范。对质量检验报告书中及抽检中不合格项目和缺项必须进行补充检验。
2.1.3 审查加工、安装记录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机加工检验、焊接工艺评定、安装检验、无损探伤报告、返修记录、热处理、耐压试验、安全阀调试、酸洗、吹扫、防腐、保温等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检验报告。安装质量应符合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设计规定执行的检验及验收要求。
2.1.4 工程质量抽检: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几何尺寸检查、安装质量检查、无损探伤、防腐保温等项目质量检查。抽检比例A、B级管道不低于10%,C、D级管道抽检不低于5%。无损探伤抽检:A、B级管道不低于整条管线焊接焊缝的10%,C、D级管道不低于5%。
2.2 在线检验
2.2.1 在线检验是使用单位在运行条件下进行的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2.2 在线检验项目
a.泄漏检查
检查管道及其接口法兰、接头、焊缝、阀门填料等泄漏情况;
b.振动检查
检查管道的振动情况、活动支架位移情况和导向性能,固定支架是否牢固可靠,可调支架调整合适,管与管、管与相邻物件之间应无磨擦;
c.检查绝热层或防腐层完好情况
d.检查附件完好情况
阀门操作灵活,安全附件有效,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法兰间的接地电阻应小于0.03Ω,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
e.壁厚测定
重要的监控管道,必要时可用超声波测厚仪进行在线测定壁厚。高温管道检测必须用高温探头。
2.3 全面检验
2.3.1 化工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是在装置(系统)停车大检修时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检验周期一般是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a.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
b.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A级和B级管道;
c.有可能遭受应力腐蚀、孔蚀等局部腐蚀的管道;
d.有可能产生疲劳(由于振动、脉动压力、温度循环等可能受到反复应力)的管道;
e.有可能产生材质劣化(见2.3.2.4节)的管道;
f.检验中发现焊接接头的埋藏缺陷超过施工验收规范或维护检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管道。
管道检验后,经评定为能长期安全使用者,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年。
2.3.2 化工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以宏观检查和测厚为主,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和理化检验。
2.3.2.1 宏观检查项目
a.在线检验的全部项目
b.管道表面裂纹、褶迭、重皮、局部腐蚀、碰伤变形、局部过热等;
c.焊接接头裂纹、凹陷、错边、咬边情况;
d.弯头及弯管的异常变形;
2.3.2.2 壁厚测定
a.管道测厚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执行JB4730—94标准。
b.对管道的弯头及三通部位进行测厚,各级管道的抽检比例是:A级>50%,B级>30%,C级>10%,D级>5%。
c.测厚点的位置应根据管内介质的物理状况(气相、液相,有无悬浮物等)及流向,选在易受介质冲刷的部位及可能积液的部位。一般弯头与三通的测厚点数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弯头与三通的测厚点数(略)
d.对于曲率半径较小或内表面有大量点蚀的管道,应采用小直径探头测定或用超声波探伤仪进行辅助测定。
e.测厚中如发现异常值时,则须在该点前后左右各5mm处增测四个点,如仍有异常,则须进一步扩大测厚范围,找出异常厚度的区域,同时对该管道的全部弯头、三通及直管部位均须按适当比例进行扩大测定。
2.3.2.3 无损探伤
a.对宏观检查发现裂纹(或裂纹迹象)及可疑部位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b.对保温层破损有可能渗入雨水的不锈钢管道,应在该处的管道外表面进行渗透探伤,以检查是否有应力腐蚀裂纹产生;
c.对有可能产生疲劳的管道,应在其焊缝及管端丝扣等容易造成应力集中处进行表面探伤,以检查是否有疲劳裂纹产生;
d.对A级管道焊缝进行至少10%,B级管道至少5%的射线探伤(RT)或超声波探伤(UT)抽查。其他管道由检验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RT或UT抽查及抽查比例。若管道在制造、安装中执行有在规程、标准情况较好时,则RT或UT抽查比例可减半。抽查中,若发现有超标(指本规程评定标准,下同)缺陷,应适当扩大检查比例;若继续发现有超标缺陷,则应根据缺陷状况和管道使用条件进行处理。
e.无损探伤方法执行JB4730—94标准。
2.3.2.4 理化检验
下列管道,在全面检验时进行理化检验:
a .工作壁温大于370℃的碳钢和铁素体不锈钢管道;
b.工作壁温大于430℃的低合金钢和奥氏体不锈钢管道;
c.工作壁温大于220℃的临氢介质碳钢和低合金钢管道;
d.工作壁温大于320℃的钛及钛合金管道;
e.工作介质含湿H2S的碳钢和低合金钢管道。
检验内容包括内表面表层及不同深度层的化学成份分析、硬度测定和金相组织检查,机械性能(抗拉、抗弯及冲击韧性)试验。对于上述类型管道,为便于取样,最好在投用前在管道中设置可拆卸的监测管道,以便定期查明材质劣化程度。
对于在应力腐蚀敏感介质中使用的管道,应进行焊接接头的硬度测定,以查明焊缝热处理(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效果,从而判定管道的应力腐蚀破裂倾向的大小,硬度测定点的部位如图1所示。
图1 焊接接头硬度测定点(略)
2.3.3 用法兰连接的高压管道,进行全面检验;
a.去除绝热层、防腐层及表面锈垢,对外表面进行全面的宏观检查;
b.逐段测定壁厚,每段管道的测厚点不少于3点;
c.对管端丝扣及不少于20%的表面进行表面探伤抽检,如发现裂纹等危害性缺陷,则须扩大比例,直至100%检查。必须将裂纹等缺陷消除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2.3.4 管道的耐压试验与严密性试验,一般随装置贯通试压一并进行,参照HG25002—91《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的有关规定。

3 评定
3.1 管道表面不允许存在裂纹、重皮、褶迭及严重变形,焊缝表面不允许存在裂纹。对此类危害较大的缺陷,必须进行消除、补焊或更换处理。
3.2 对于因泄漏而采用的临时性管道堵漏措施(为维持连续生产),在停车检修时必须予以拆除,同时对该管道进行全面仔细检测,然后彻底修复。
3.3 A、B级管道中,凡承受交变应力的管道及振动较严重的管道,其对接焊缝的咬边及表面凹陷允许存在的限度为:深度≤0.5mm,长度≤焊缝全长的10%,且小于100mm。若超过此限度时,则应修复。
3.4 A、B级管道对接焊缝的错边量应小于壁厚的20%且不大于3mm,否则亦应修复。
3.5 管件、阀门等附件存在危害安全使用缺陷时,均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3.6 无损探伤缺陷评定
3.6.1 表面探伤缺陷评定
表面探伤(磁粉探伤和渗透探伤)检出的所有裂纹均不允许存在。
3.6.2 射线探伤缺陷评定
Ⅳ级片中的裂纹缺陷不允许存在;Ⅳ级片中的未熔合、未焊透、条状夹渣等是否允许存在,应视被检管道的工况、应力复杂程度,应力水平高低,缺陷的自身高度等诸多因素,因检验人员确定。
3.6.3 超声波探伤缺陷评定
a.不允许存在检测人员判定为裂纹等危害性的缺陷。
b.A级管道不允许存在,反射波幅位于Ⅲ区的缺陷。
3.7 理化检验的评定
3.7.1 破坏性检验凡发现较明确的材质劣化现象,如化学成份改变(脱碳、增碳等),强度降低(氢腐蚀等),塑性及韧性降低(湿H2S介质中的氢脆等),金相组织改变(珠光体严重球化或石墨化,晶间腐蚀等),则该管道必须判废。
3.7.2 焊缝的硬度值对碳钢管不应超过母材最高硬度的120%;对合金钢管不应超过母材最高硬度的125%。在含湿H2S介质中,要求HRc<22。
3.8 强度核算当检验发现管道有全面腐蚀减薄或大面积损伤(腐蚀、磨蚀、冲刷等)减薄,其减薄量超过名义壁厚的10%时,则应进行强度核算。
3.8.1 中低压管道(最大工作压力P<10MPa)
中低压管道的强度核算公式(略)
金属管材在各种温度下的许用应力值见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如果材质不明,则用同类材料中最低级材料的许用应力值。
3.8.2 高压管道(最大工作压力P≥10MPa)
高压管道的强度核算公式(略)
3.9 遭受局部腐蚀的管道最大容许纵向腐蚀长度的确定连成一片的腐蚀区域,其最大深度大于管子壁厚的10%,但小于80%者,在管子纵轴向的延伸距离不宜超过下式计算结果:(略)
本方法适用于评定外形平滑、低应力集中的管道本体上的局部腐蚀缺陷。不宜用于评定被腐蚀的焊缝(环向或纵向)及其热影响区、机械损害引起的缺陷(如凹陷和沟槽)以及在管子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缺陷(如裂纹、褶皱、疤痕、夹层等)。当管道承受第二有效应力(如弯曲应力),尤其是腐蚀有较大的横向成分时,本方法不宜作为唯一准则。另外,本方法也不能预测泄漏和破裂事故。图—2 用于分析的腐蚀参数(略)图—3 确定B值的曲线(略)

4 其他
4.1 化工压力管道经检验确定必须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应参照HG25002—91《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及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的要求执行。
4.2 化工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的检验,参照《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附录: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报告书格式
相关标准与规程
1 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
2 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3 《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4 HG25002—91《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
5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6 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穆树人、董建岳、高文、黄兰芳、杨钢、戈耀滇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报告书
检验项目
1企业压力管道检验结论报告(略)
2管道检验明细表(略)
3管道宏观检查报告(略)
4管道空视图(焊缝编号图)(略)
5管道测厚报告(略)
6管道磁粉探伤报告(略)
7管道渗透探伤报告(略)
8管道射线探伤报告(略)
9管道超声波探伤报告(略)
10管道理化检验报告(略)
11管道检验报告(略)
注:对已检项目打圈,未检项目空缺

编制说明
1 总则部分
在用化工压力管道的检验管理是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有相当多的化工企业对管道未能做到有成效的检验。甚至只用不管,致使化工压力管道存在问题较多,时有爆炸事故发生,对化工生产的发展、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巨大影响。为改变现状,强化压力管道的管理,特制定《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
本规程编制的基点主要是考虑管道内大多是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工介质,一旦泄漏,往往造成火灾、二次爆炸及人员中毒,后果极为严重。一些危害不大的介质(如惰性气体等)泄漏造成的危害不大,故此类管道未列入本规程的管理范围。如果某些企业的此类管道的安全对生产影响大,万一失效,会造成装置停车,经济损失巨大,企业也可将其纳入本规程管理范围。
化工压力管道的分级,不是以压力等级为唯一原则,而是综合考虑压力、温度、介质的危害程度。危害愈大,管理愈严。
介质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Ⅰ(极度危害)<0.1mg/m3
Ⅱ(高度危害)0.1~<1.0mg/m3
Ⅲ(中度危害)1.0~<10mg/m3
Ⅳ(轻度危害)≥10mg/m3
举例:
Ⅰ、Ⅱ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酰氟、氯等。
Ⅲ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Ⅳ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
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系一级易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10%,如氢、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硫化氢等,占多数。
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系二级易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如氨、一氧化碳、溴甲烷等,占少数。
可燃液体的闪点是指引起闪燃时的温度。当可燃液体温度高于其闪点时则随时都有被火点燃的危险。可见闪点低,火险大。通常,闪点小于28℃者称为一级易燃液体,如汽油、酒精、丙酮、苯等。
为便于管道分级,将一些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列于附表1,将一些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闪点列于附表2,一些气体和液体的自燃点列于附表3。
2 检验部分
目前在用化工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差别很大。大型的现代化企业状况较好,但为数甚少,多数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老企业,管道的安全状况较差。危及安全的主要问题,一是制造、安装质量差,遗留下许多缺陷,如材质本身缺陷,焊接缺陷等所谓“先天缺陷”;二是随着运行时间的推移,也产生了损伤(如腐蚀冲刷减薄)和材质老化等所谓“后天缺陷”。
役前检验是很重要的一环,企业把住了这一关,则化工压力管道因先天缺陷,如材料用错,(本来是不锈钢或低合金钢的材质,错用了碳素钢等)或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管子(成份、机械性能、表面质量或内部质量等不合格)而引发的事故,就可基本避免。役前检验也是对安装质量的一次检查,安装中的严重质量问题,(如焊接接头存在严重超标缺陷)无疑成了事故的隐患,在开车前查出并消除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应认真执行役前检验,役前检验应委托专业检验单位进行。如发现管道在制造和安装中存在漏检项目或数据不可信时,应及时进行补充检验。另外,应按适当比例进行抽检。
在线检验是要求管道的管理或操作人员对管道在运行中进行的安全检查,应列入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检验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检验报告,如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问题(泄漏、振动等)必须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建议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全面检验的目的除检查制造、安装时遗留下的缺陷外,更主要的是检查管道在运行中产生的缺陷。以宏观检查和测厚为主的检验方法是根据管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实际上,凡是表面上存在明显的宏观缺陷,或者是管道壁厚已腐蚀很薄,只要经过认真负责的宏观检查和有效的测厚,大多数的事故是可以预防,避免发生的(提前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
测厚虽然是一种简单的常规检验手段,但只要运用得当,还是很有效的。本规程规定的测厚部位在弯头,是因为这里腐蚀冲刷较重,同时拆除及恢复绝热层的工作量也最小。弯头上的测厚点位置的选定原则是物料冲刷较重处及易积存凝液而造成的腐蚀处。这些地方如发现有减薄现象,再将测厚扩大到整根管线。
对于奥氏体不锈钢管道,在保温层破损处进行渗透探伤,是因为该处由于雨水渗入,溶解了保温层中的可溶性Cl-,Cl-的不断积累有可能造成不锈钢管道的应力腐蚀裂纹。
管道的疲劳裂纹,是管道在循环工作条件下产生的。循环条件应包括压力变化、热变化及位移应力。其中热疲劳不容忽视,如果温度变化在50℃以上,管子材质就会遭受周期地疲劳作用,经受106个周期以后,将出现疲劳裂破。
材质劣化大多发生在高温管道。碳钢在370℃以上长期工作将会产生蠕变,珠光体球化及石墨化。铁素体不锈钢在370℃以上长期工作可能会产生脆化,低合金钢在430℃以上长时间工作时,其碳化物有可能转化为石墨。温度在220℃以上临氢介质中工作的碳钢和低合金钢可能会产生氢腐蚀等氢损伤。奥氏体不锈钢在430℃以上长期工作会产生敏化作用,即对晶间腐蚀具有敏感性,在有机酸等酸性介质中产生晶间腐蚀(强度丧失)。在低温下也能使材质劣化的典型事例是钢管在湿H2S介质中的氢脆。
对于有可能产生材质劣化的情况,破坏性检验是必要的。
对于应力腐蚀敏感体系测硬度是有用的,一般来说,硬度愈高,愈易发生应力腐蚀破裂。应力腐蚀敏感体系详见《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附录A。
对于钢质管道产生脱碳变化的情况,则硬度测定值将会降低。
对于制造、安装质量不明的情况,特别是压力较高的管道,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是必要的。如果不能进行射线探伤,也应进行表面探伤。
3 评定部分
在宏观缺陷中,对危害程度较大的缺陷,如表面裂纹、重皮、错边等,要求严格,不允许存在。但对危害程度一般的缺陷,如焊缝咬边、错边等,则有所放宽。
磁粉探伤检查和渗透探伤检查仅用于检测表面裂纹,检出的所有裂纹都是不允许存在的,这与ASME/ANSIB31.3规定是一致的。
射线探伤的评定与GBJ236—82标准相比,有较大的幅度放宽。
对于有些制造缺陷在评定时有所放宽,是根据在用管道的实际情况,体现最低安全使用的原则。显然,这种放宽对于制造和安装是不适用的,后者应执行施工验收规范。
对检验结果的评定,必须重视运行中产生的缺陷,如腐蚀、疲劳、蠕变和材质劣化,因为它们往往导致突发事故。
碳钢、低合金钢在湿H2S介质中使用要求HRc<22,是美国NACE(腐蚀工程师协会)标准规定的。
强度核算公式是参照HGJ8—87《化工管道设计规范》和《化工管路手册》(85)中的设计公式,结合在用管道检验的特点提出的。
如果按照ASMEB31.11990《化工厂和炼油厂管道》,当t<D<6时,强度计算公式(略)
对于高压管道,强度计算公式(略)
相应於在用管道的强度核算公式(略)
由于应用起来较为麻烦而未被本规程采用,仅在此列出,以供参考。
遭受局部腐蚀的管道最大允许纵向腐蚀长度的确定方法是引自《ASMEB31G—1991》即《ASME压力管道规范B31的补充》。该方法的研究是由美国天然气协分(AGA)管线研究委员会完成的。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确定缺陷尺寸与导致破裂的内压水平的关系,研究不同尺寸的腐蚀缺陷破裂的引发特征。他们用原型的现场样品就地或在原型试验坑内作试验,即把真实的腐蚀管子加压爆破,作为本方法的依据。针对这些广泛的试验和完善的断裂力学原理,推出计算腐蚀管材承压强度的数学关系式。
随后又用数种规格的管子作47次压力试验,来评估确定腐蚀区域强度的数学关系式的有效性。用受腐蚀的管子进行的试验表明,管材都有足够的韧性;钝形腐蚀缺陷的破裂受其尺寸和材料的屈服应力的控制;凡能承受屈服应力的腐蚀缺陷均可被接受。除数学关系式外,研究者还提出了《腐蚀限度表》及计算机程序,本规程仅引用了数学关系式。
本规程是对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提出的最基本要求。表1 一些可燃物的爆炸极限性质(略)表2 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闪点(略)表3 某些气体及液体的自燃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