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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1:08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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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相应建立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农村经济信息领导机构,组织工作力量,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我省农业网络化建设,促进农业电子贸易的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九日

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

(2000年7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资源重组、结构调整的新时期。建立灵活、及时、准确、高效的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形成上下统一、纵横结合、结构梯次的农村经济综合信息网络,不仅能够提高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而且也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迎接入世挑战、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构想和设计原则

吉林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是由省委、省政府领导,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主抓,在省计委信息中心和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的现有网络基础上,组建的农村经济信息网络。该网络联接中国商品交易中心金穗网,形成吉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它是一个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农业生产经营部门、涉农企业、农业科研院所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电子信息网络,省市县乡四级覆盖,面向全国、世界,实现双向信息传输,具有农村经济信息接收、采集、处理、分析、发布等多项功能。对内,是为各级党委政府农业和农村经济决策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农村工作,搞活农产品流通的窗口;对外,是展示吉林农业风采、介绍吉林农业精品和龙头企业、实现吉林农业和全国直至国际农业接轨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兼顾社会公众,提供广泛的各类涉农信息。

二、网络结构功能

网络基本结构以现有的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和省计委信息中心的网络为基础,建设吉林省农村经济信息中心网站。省气象局、省农科院、吉林农大及农口厅局、各市州网络为局域网,上联国家信息中心,向下辐射县、乡、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经营大户,形成省、市、县、乡四级覆盖的综合型农村经济信息网络。

网络采用国际流行的Internet互联网方式,覆盖省内地区、县市,并向乡镇及农业大户延伸,同时,面向全国,乃至向世界开放。网络将达到以下八项功能:

(一)信息采集和发布功能

1.信息采集按渠道划分,主要是四个方面:

(1)来自国家级有关网络中心的农村综合经济信息,如国家计委、农业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委信息中心的农村经济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国际和国内主要农林牧副渔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农业生产资料、农机产品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法规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产品开发信息,农产品电子交易信息等。这些信息使用Internet或专线网络进行采集。

(2)来自省际间的有关农村和农业经济信息,这些信息可利用Internet网进行采集。

(3)来自省直农口厅局和其他部门的农村和农村经济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我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法规、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概况、省内农业生产信息、乡镇企业和涉农企业信息、农业科学技术信息、涉农技术信息、农资和农机产品信息、全省气象及灾害信息等。

(4)来自省内各市、县、乡及涉农企业和部门的农村经济信息。这些信息有省内各市县农业和农村经济情况介绍、农业生产信息、农产品供求信息、乡镇企业及其产品信息、涉农企业及其产品信息等,这些信息通过基层网点进行采集上传。

2.信息发布主要包括:

(1)吉林省农村经济情况介绍。农村产业结构、规模、变化态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概况,乡镇企业,名优新特产品介绍。

(2)农产品市场状况及发展走势。粮油,农副产品,水产,农机,农资,林木、花卉、瓜果、蔬菜,药材等。

(3)农业生产科技信息。种植技术,养殖技术,加工、保鲜技术,农机维护使用,技术专利等。

(4)农业及农村政策指导信息。包括国内和省内重要时事政治和农业经济、农村经济等有关新闻,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法规、经济动态、国内招商等信息。

(5)国际农业经济信息。国际农业发展状况,特色农业成功范例,国际农产品市场走势,国际农业科技前沿课题跟踪,科技创新突破等。

(6)外省农村经济信息。产业布局与规模,农产品产量流向,劳动力从业结构及流动走向,产业化经营态势,小城镇建设状况等。

(二)农村综合经济的决策服务功能

通过网络,向各级农业经济决策部门提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动态分析、灾害趋势预测、产品及产量预测等决策参考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农产品电子交易功能

与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金穗网实行网络互联,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进行网上农产品交易。要充分利用金穗网的网上交易功能,加快建立吉林省粮食供应基地,发挥我省资源优势,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农产品供求中介功能

对网上用户提供的农产品供求信息,开辟农产品供求热线,进行热线服务,促进农产品的交易。

(五)科技咨询服务功能

对网上用户提出的有关发展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的科技问题,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服务或专题讲座,提高农业生产的科学性。

(六)农产品展示展销功能

召开网上农产品展示展销会,进行农产品促销活动。

(七)劳务市场中介功能

开辟网上劳务市场,为企业进行网上招聘,有计划地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

(八)实现电子信箱功能

在网上开辟E-mail服务器,实现网上电子信箱功能。

三、网络运行机制

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及其网络,实行股份合作的方式,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计委信息中心和长春长江路电脑开发区采取强强联合的方式,以各自的优势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网络依托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充分利用开发区的宏观发展环境、专业科技队伍和一系列优惠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方式开展运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做到高起点、快起步、高效率,面向省委省政府、龙头企业和广大农户,搞好综合经济信息服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主抓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农村经济管理人才优势,对全省网络建设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指导,对各类宏观经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分析,为省委省政府指导农村工作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信息服务。省计委信息中心充分发挥现有网络硬件系统比较配套的优势,承担各类信息工作的上行和下行传输任务,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充分发挥网络专业人才和高新技术优势,负责网络硬件和软件的整体开发、维护与管理等工作,确保整个网络系统实现高效有序正常运作。

四、网络的运行与管理

网络的运行管理原则上要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宏观协调指导下,由省计委信息中心和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的局域网具体运作。主要包括:

(一)信息的收集和下载。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是保持网络运作活力的关键。为此,要广泛收集国内外涉农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以动态方式不断扩充网络信息量。

(二)信息的分类整理和加工。要按照科学和方便用户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分类选择,加工分析,提高信息的时效性,真正发挥网络的信息服务指导作用。为确保中心网站信息的及时准确性,部门和市县的局域网信息要经过专门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可靠性筛选,组织上传。

(三)网络的维护管理。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信息中心要组建网络硬件和软件专门开发和维修队伍,负责网络硬件的维修维护,软件的升级换代开发工作。

(四)县乡网络管理人员的培训。由于县乡网络人员技术素质参差不齐,需要开展广泛的技术培训和规范化操作培训,以确保网络的高效有序运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组织县乡网络管理人员,分期分批搞好培训。

(五)为切实抓好全省农产品营销电子商务工作,省里组成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各地要相应组成领导组织,便于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抓得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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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定境内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署名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定境内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署名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16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勘界工作相继展开。据调查,有些地方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署名不符合要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有的署名“××省政府”,有的署名“×(省简称)府”;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有的署名“××县(市)政府”,有的署名“××自治州人民政府”。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分界标志,界桩的署名关系到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规范,统一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署名为“国务院”,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桩署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界桩署名不统一的问题,请按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4]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5日省政府十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遏制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扩张的惯性,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省直机关廉政建设,依据省政府九届56次常务会议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指省直机关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及中央有关部门补助资金兴建的办公、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服务性和公益性建筑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所属各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各省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计委负责立项,省直机关统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统建办)负责建设,财政负责投资评审与资金拨付,建设、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的管理体制。

(一)省直统建办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编制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规划;

2.对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前审核;

3.向计划部门申请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立项;

4.项目建设和建设期施工管理工作;

5.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协调落实施工现场以外的配套项目;

6.组织项目招标和签订项目建设的各项合同;

7.审查工程预决算,控制工程投资,按计划支配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8.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9.办理项目完工后的权属登记。

(二)计划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审批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审核和转报工作;

3.下达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4.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三)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依据省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筹措由财政负担的资金;

2.管理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3.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进行审查,对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批。

  (四)审计、监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五)使用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1.提出项目建设申请;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4.提供项目建设必需的文件和资料;

  5.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五条 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省直统建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长期整体规划,并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建设施工计划。

  第六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省直统建办提出建设申请,经省直统建办审核和组织评估论证,报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编入下年度建设施工计划。

  第七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八条 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省直统建办行使建设单位的职能。

  第九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室内外装修工程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公开招标。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法实施的原则,招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省直统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建设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并增加投资额度的,须报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竣工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由省直统建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其权属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使用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没有落实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情况,按基建资金拨付程序,将建设资金拨付给省直统建办。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结余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省直统建办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建设,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单位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均应纳入统建管理,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建设或擅自将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转为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单位驻外机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及省直机关单位的特殊工程,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区别管理的原则,由省直统建办负责或委托使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省属高校全部由自筹资金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暂按现行体制进行管理,由财政性资金为主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统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直统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