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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18:00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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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3]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西陵区(含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不含联棚乡、土城乡)、犭虎亭区及夷陵区小溪塔镇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等专项配套费取消。
第四条 本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应缴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防洪设施、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和燃气管网、电力电信管线;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绿地、环卫设施、消防设施、公共交通场站、公共照明线路、“三废”治理设施;
(三)社会福利设施;
(四)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及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
(五)军事设施;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按规定批准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
(七)直接为建设项目施工服务的临时建筑。
第七条 依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征幅度按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市人民政府责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计划、财政、建设、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取消的配套费项目以及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理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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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69号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国电信〔2004〕456号),经研究,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现对该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自治区)电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10省(自治区)的资产评估增值81.12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10省(自治区)的资产评估减值127.93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的上述10省(自治区)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切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华全国供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坚决禁止赊销和违规降价销售棉花,切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华全国供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
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后,各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各级农发行基本上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农发行《关于1998年度棉花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314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了棉花销售管理工作。各级农? ⑿薪艚粑剖展鹤式鸱獗赵诵幸螅惺导忧棵藁ㄊ展鹤式鸬墓┯凸芾恚牵葑罱鞑楹透鞯胤从车那榭隹矗偈胤饺栽谏尴藁ǎ恍┑胤轿ス娼导巯勖藁ǖ那榭龌贡冉涎现兀苯佑跋炝嗣藁ㄊ展鹤式鸬姆獗赵诵小N炕藁ㄏ酃芾恚乐故展鹤式鹆魇В志陀泄匚侍饨
艏蓖ㄖ缦拢? 一、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1997棉花年度及以前库存棉花的销售管理工作
各级棉花收储企业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的意义。从1998年4月20日起,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棉花销售价格实行随行就市,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这并不意味着棉花收储企业可以在没有弥补来源的情况下亏本降价销售棉花。当前一些地方的棉花收储企业不计成本? 合嘟导巯勖藁ǎ庵治扌蚓赫怕沂谐≈刃颍黾用藁ㄊ沾⑵笠敌碌目魉鸸艺耍焕诠┫缑藁ㄊ沾⑵笠翟诿藁魍ㄖ蟹⒒又髑赖淖饔茫跋烀藁魍ㄌ逯聘母锏乃忱平哺液旯鄣骺睾兔藁ㄊ展鹤式鸬姆獗赵诵写囱现赜跋臁R虼耍骷睹藁ㄊ沾⑵笠当匦爰峋龉岢构裨毫
斓嫉闹甘荆忧烤芾恚炕杀竞怂悖⒑屯晟菩幸底月芍贫龋た髟鲇魑芾淼闹氐恪6杂谙?1997年度前(包括1997年度)的库存棉花必须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坚决禁止赊销和亏本降价销售,防止产生新的亏损。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对棉花收储企业购、销、调、存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台账登记制度,使台账真正成为了解和掌握棉花收购资金运行情况的有力工具。同时,要严格执行棉花出库报告审查制度,对企业拟销售的棉花,要认真测算棉花经营成本,销售回笼货
款必须保证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对企业棉花销售价格低于成本,销售回笼货款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各级农发行的信贷员要增强做好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制止企业亏本销售,切实做好棉花销售的监督管
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政策,强化管理,确保1998年度新棉顺价销售,切实做好棉花贷款收贷收息工作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9号)明确指出,供销社系统的棉花经营企业要严格禁止亏本销售棉花和以任何方式赊销棉花,棉花销售后要及时收回货款并及时足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各级棉花收储企业? 匦肴险婀岢孤涫低ㄖ瘢炕杀竞怂悖繁?998年度棉花顺价销售。在销货款回笼后,首先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实现的税后利润首先归还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财务挂账。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防企业在农发行产生新的亏损挂账。同时,要根据中央财政棉花收购价差补贴款的到位情况,按照总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棉花贷款收贷、收息工作。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棉花收购资金的管理,对棉花收储企业继续赊销及在无弥补来源的情况下降价亏本销售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实行信贷制裁,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贷款。
三、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棉花销售的正常秩序,防止恶性无序竞争
各级农发行和棉花经营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共同维护棉花销售的正常秩序,防止恶性竞争。要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应充分发挥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的联合优势,制止盲目降价销售,大力倡导企业棉花销售价格的行为自律,严
防出现新的亏损。



19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