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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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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5〕34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通行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是指在中心城区(以下称城区)城市道路、街、巷、城市空地等公共场地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占用道路停放的秩序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保障道路畅通、合理规划设置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上施划机动车公共、专用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示、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更改、涂抹或撤销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阻扰机动车进入停车泊位停放。
遇有大型群众活动或突发紧急事件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确定道路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与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大型群众活动或突发紧急事件过后,应当及时取消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条 临街单位和个人需占用门前道路或空地定点停放机动车辆的,由占用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验,施划工作类停车泊位与经营类停车泊位两种专用停车泊位,只限占用申请人有关工作和业务专用车辆入位停放,其他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停放。
专用停车泊位的停车秩序及环境卫生,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占用申请人负责维护,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用停车泊位停车秩序及环境卫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凡在城区道路停放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划定设置的停车场(点)、停车位、泊车位或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按顺行方向(或按指定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严禁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的除外)和在停车泊位标志、标示、标线以外的道路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机动车停车泊位禁止工程作业车辆、大型客货车辆和拖拉机停放。
第七条 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和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应当按人行道施划的分类泊位线定向、 整齐停放,不得随意乱停放,收费标准按宜府发[2003]19号文件执行。
板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的道路停放和道路通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季节气候特点以及道路交通实际,制定限时、限路、限地点通行和道路停放实施方案。
  第八条 城区道路停车实行占道管理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区道路等级、停车泊位种类和停放车辆类别等实际,按照专用高于公共、主干道高于次干道、繁华闹市地段高于其他一般地段、经营类停车泊位高于工作类停车泊位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经市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后予以执行。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停车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管理劳务等。
第九条 各公用停车泊位和场点应将停车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城区道路设置的停车位、泊车位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指挥,进出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二)公共停车泊位的停车,按市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自觉缴纳城市道路停车占道管理费;
(三)机动车辆在交费凭证注明的有效时间内停车,将交费凭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超时停放应按规定补交停车占道管理费;
(四)凭停车缴费单取车,存取车时不得将其他车辆移位或撞倒损坏;
(五)维护停车泊位周边环境卫生,不得乱丢乱扔。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会车道与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隧道口、循环岛、急弯路、桥梁、窄路(不足4米)、陡坡以及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地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开右车门上下人员或即时接送物品后,立即驶离;
(五)城市客运公共汽车不得在站(台)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专门停放候客的出租汽车应进入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不得擅自乱停放。
  第十二条 违反车辆道路停放规定,擅自乱停放机动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对摩托车处100元罚款,对小型汽车处150元罚款,对大型客货车辆处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锁定或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三条 违反车辆道路停放规定,擅自乱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对自行车处20元罚款,对板车、电动自行车处30元罚款,对人力三轮车处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更改、涂抹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辆的,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拒不改正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驾驶员不遵守停车泊位周边环境卫生秩序的,按《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中心城区有庭院、空闲场地或有停车设施等条件的临街单位和个人,对外开放或采取有偿服务等形式接纳各类车辆的停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扶助和提供相应服务的便利。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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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

国家建材局 物资部


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

1989年11月5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部、财政部、建设部

第一条 为节约使用纸资源,推动旧水泥纸袋回收工作的开展,缓解水泥包装纸供应紧张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修复和回收价值的水泥包装纸袋,无论是完整袋或破损旧袋均进行回收。
出口、援外和销往西藏地区的水泥,以及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确实不易回收的,回收单位可以不回收。
第三条 旧水泥纸袋统一由水泥厂或受水泥厂委托的纸袋收购单位进行回收(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回收或高价收购。水泥用户在完成规定的回收比例之前不得借故不退旧袋而另行处理。
第四条 水泥用户在完成规定的回收比例后的多余部分纸袋,可以留用或卖给其他需用单位。
第五条 完整旧袋的回收质量标准:
(一)缝口、湖口的纸袋是由一头拆口的,缝口的纸袋缝口处不得撕破。
(二)纸袋的四角不得破损。
(三)纸袋的其它部位,允许存在破损,但破损部分的深度不得超出水泥包装标准规定纸袋层数的一半(三层的不得超出一层,五层的不得超出两层),纵横不超出五十毫米。
前款三项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均为破袋。
第六条 旧水泥纸袋回收的比例:
(一)使用水泥比较集中的单位,如水泥制品厂、石棉水泥制品厂、预制构件厂、桥梁厂和大型建设工程,以及水泥生产厂所在地的市区和近郊区的水泥用户,退回旧袋的比例应达到70%,其中完整旧袋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其它使用水泥单位退回旧袋比例应达到50%,其中完整旧袋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回收旧袋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的即退还全部押金。
第七条 纸袋押金收取和退还:
(一)水泥厂在销售袋装水泥时,可以向用户每吨水泥予收纸袋押金6元。
(二)不得向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用户收取押金。经过物资部门中转调拨时,不得重复收取押金。
(三)水泥用户应自供货水泥厂发出水泥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比例退回旧袋。
(四)水泥用户按规定的回收质量标准及比例在回收期限内交足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回收单位即应将押金全部退回使用单位,并按规定付给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的价款。
(五)因条件限制,水泥用户不能将旧纸袋直接退给供货水泥厂时,可以就近退给其它水泥厂(指大中型水泥厂),回收单位应按规定付给价款,但不负责退还押金。用户可凭退回旧袋的有关单据和回收单位开具的证明,由供货水泥厂退给80%的纸袋押金。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水泥用户交不足应退回的完整旧袋和破损旧袋,可按其实际交回部分付给纸袋价款,并按实交比例退还所占比例的押金。
第八条 纸袋押金的财务处理:
(一)供货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予收的纸袋押金应单独开具押金收据,不得随同发货票一起开列。
(二)水泥用户财务部门对予付的纸袋押金应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进成本或列营业外支出。
(三)凡逾期不能退还水泥纸袋的,其纸袋押金由供货水泥厂按50%的比例上缴国家财政;其余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具体使用仍按国家国务院国发(1985)2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旧水泥纸袋的回收价格:
(一)凡合乎回收标准规定的完整旧袋,每个由回收单位付给当地规定的水泥纸袋包装差价的50%。
(二)破损旧袋按重量计价,回收价格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地方规定的执行地方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回收单位和用户协商议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水泥纸袋包装。水泥新材料复合袋等包装物的回收,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工业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04〕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本部门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工作,并且指导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也有责任向本级或上级政府提供信息。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落实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喜忧兼报。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服务,以为本级领导服务为重点,并且有义务、有责任做好为上级机关和下级单位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上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关系。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指导下级信息工作业务;下级信息工作部门应按上级工作部门的要求报送信息。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

  第八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定期研究信息收集计划、报送有关信息。对时效性强的重要信息,可向有关单位发预约通知,有关单位接到预约通知后,应立即派人收集整理,按时上报。
  第九条 政务信息应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要情况。
  1、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思路、安排、部署、措施。
  2、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作出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应,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以及各种要求和建议。
  3、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成效、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建议。
  4、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地方视察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时的重要讲话,以及贯彻落实领导讲话的情况反馈。
  (二)各县区、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
  1、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思路,开展的重要工作,特别是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大胆进行的探索和形成的经验。
  2、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支柱产业发展取得的新成就和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3、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财税、金融、外贸、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方面体制改革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进展、新问题、新经验。
  4、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值得重视的情况、问题和新经验。
  5、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6、机构改革的新情况。
  7、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建议、新举措、新经验,以及有待解决的新问题;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情况。
  8、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成效、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科、教、文、卫、体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9、各县、区,各部门、单位需上级出面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
  (三)重大的社会动态。
  1、国内外反动势力的颠覆、破坏活动。
  2、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罢教、械斗、枪击事件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3、不正当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4、重大的影响较坏的刑事犯罪案件。
  5、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撞车、沉船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6、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风灾、雹灾、水灾、旱灾、地震和严重疫情等。
  (四)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等,以及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要研究成果。
  (五)政策动态和外地经验,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的重要政策信息和外地可供我市借鉴的重要经验。
  (六)上级政府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报送工作要做到迅速、安全。报送的方式以电传和网络传输为主,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传真、电话等方式报告。对涉密信息采用机要交换或直接报送,不得用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报送。
  第十一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和要求。
  (一)凡重大的突发事件、事故和灾情及其它紧急事件,应在两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并连续报送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及后果。
  (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视察或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有关单位应在当天报送有关情况和领导同志的讲话记录整理稿。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应随时报送。
  (四)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多层次、及时地、多侧面地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一份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五)每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月8日前报送,全年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年元月15日前报送,每季度、半年应分别报送经济形势的分析和预测信息,重大的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随时报送。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程序。
  (一)各县、区政府,市直单位、市级双管单位直接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其它部门和单位先报所在县、区或上级主管部门,经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再上报;紧急信息在报送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同时报送市政府。
  (二)除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政府有关厅局有规定外,上报自治区政府的信息,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按规定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及对应厅局报送信息的县、区和部门,在向自治区政府及对应厅局报送紧急信息时,必须提前或同时向市政府报送。
  (三)信息报送坚持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报送前,要经分管领导审批,特别重要信息要经单位领导审批。属报忧的信息,既要敢报,又要认真核实,称谓、数字、事例务求准确,文字表述无歧义,确定准确无误后再上报。重要的信息、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要做到随到随报,不得拖延,更不允许隐瞒不报。为防止对报忧信息的限制,各单位信息员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忧”信息,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办公室应按月或按季度通报本系统各单位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并查询和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虚报重要信息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的处理

  第十四条 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信息鉴别筛选、加工整理、综合调研、刊物编发和领导批示的办理等。
  第十五条 对报送上来的信息应逐件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对筛选后的信息应分类处理,并做好归档工作。不予选用的信息,要适当保存一段时间后妥善销毁。
  第十六条 对信息的处理应注意运用信息综合和信息调研方法进行深层次加工,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信息调研材料。
  第十七条 信息刊物是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内容上要符合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形式上要做到简明和规范。
  第十八条 对本级或上级党政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应有专人负责处理,复印分送有关领导,并将原件及时转送督促检查工作机构(人员)办理。对比较重要的领导批示,应及时编发信息,并注意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章 信息网络及信息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体系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中心,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级双管单位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构成。各县、区,各部门都应当在各自辖区、系统内建立和完善信息工作网络。全市信息网络要做到覆盖面广、纵横贯通、反应灵敏、工作规范、人员到位、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办公室在信息网络建设上的职责是:组建政府系统信息网络;聘任专(兼)职信息员和特约信息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对网络中各单位的信息工作进行指导;贯彻落实市政府对信息工作的指示精神;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及表彰;主动做好与同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约信息员组成。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市政府信息网络中其它单位的办公室,要配备1-2名专(兼)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应保证不少于30%的时间用于信息工作。各单位专(兼)职信息员名单,应报上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信息员有变动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政策法律、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操作技术;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信息意识,善于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观察和认识事物;要具备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和深入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事,严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工作例会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的业务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政府办公厅(室)每年要制定信息员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信息调研、文稿编写以及微机等现代应用技术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管理为一体的计算机处理信息系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和开发声像信息。

第六章 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传阅信息的制度,形成运用信息来指导工作、进行决策的现代领导方式,在领导工作中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
  (一)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信息工作领导责任制,抓好本辖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每年集中研究一次信息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信息工作的发展;要督促和指导办公室积极开展信息工作,向他们交任务、出题目、提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报送信息的主渠道作用;要支持和鼓励信息工作人员积极收集、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鼓励他们大胆报忧。严禁因信息员如实“报忧”而对信息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重要会议,使他们及时了解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和部署,允许他们阅读发至本级政府的文件(阅读范围有特殊要求的文件除外);要给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七章 信息工作的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每年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表扬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奖惩得当。要根据信息工作实际,认真制定评选条件和评选表彰办法,并不断完善,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七条 全市政府信息系统每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并给予奖励。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每年也要组织开展本系统的评优表彰工作。要把信息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单位评比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迟报重要信息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漏报、瞒报、虚报主要信息一次以上(含一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选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连续三个月不报送信息的单位,由上级政府办公厅(室)通报批评。
  (三)信息员因“报忧”信息而遭到打击报复,由上级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级双管单位及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在此之前所发文件如与实施细则有冲突,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