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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40:48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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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10-20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八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二)。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第七条 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
  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工作,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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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关于XX(申请直销企业名称)服务网点认可函


XX省/直辖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名称:

  经研究,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在本县/市/区设立的服务网点方案可便于并满足本县/市/区消费者、直销员了解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且服务网点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附: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申报的服务网点方案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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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关于XX(申请直销企业名称)服务网点确认函



商务部:

  一、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拟在我省/直辖市/自治区从事直销业务,业务范围涉及YY、YY……[县/市/区地区名称],并已向上述县/市/区上报了服务网点方案。

  二、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已分别经上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可,并出具了认可函。

  三、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在我省(直辖市/自治区)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四、本确认函已得到我省(直辖市/自治区)商务(厅/委/局)主管领导的审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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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4]2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各二级公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04年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的通知》(国烟办综[2004]16号)已发至各单位,会议因故变更会议地点及有关内容,现将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主要内容
  1. 姜成康局长到会作重要讲话。
  2. 审计署有关领导作对烟草行业进行全面审计的讲话。
  二、参加会议人员
  行业各直属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审计、资产处处长;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参加会议的企业请省级公司负责通知,企业名单附后);国家局直属二级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审计处处长。
  会议特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领导参加。
  三、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仍为3月9日报到,3月10--11日开会,会期两天。
会议地点变更为天津市天鹅湖温泉度假村,地址:天津武清开发区(杨村),电话:022-82110677,82114255。
  四、会议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局财务审计司综合处:韩敬文(010-63605693,13701385351),严剑秋(010-63605739,13671083179),肖红(010-63601393,13651242214),龙旭(010-63605309,13681553019)。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张念(022-60356023,13820685283),王淑芳(022-60356024,13820388980)
  五、其他事项
  会议食宿费自理,每人每天450元(各单位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派员参加,不得超员)。
  请行业各直属单位认真做好会议准备,并负责将本省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于3月2日前报国家局财务审计司和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因会议接待任务较重,请各省级公司、企业驻京办事处负责接送会议代表,如需会议安排接送,请提前通知国家局财务审计司综合处。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件:

  参加会议的企业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29&pic_id=0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55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8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200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4年12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22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