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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55:59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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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2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
考核办法(试行)

为增强和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建设水平和承载能力,优化我市工业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特制定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
一、达标升级考核的对象和等级
达标升级考核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经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各类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升级考核的结果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即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
二、达标升级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定性指标:
1. 建设规划;
2. 产业定位;
3. 基础设施;
4. 管理服务;
5. 配套功能;
6. 发展提升;
7. 其他。
(二)定量指标:
1. 累计开发面积(指历年来累计已开发的总面积);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额(指历年来累计投入的基础设施总额);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指进区企业历年来累计的生产性投资总额);
4. 现价工业产值(指进区企业当年完成的现价工业总产值);
5. 利税总额(指当年进区企业实现的利税总额);
6. 主导产业集聚度(指主导产业产值与全区工业产值的比值,主导产业是指单个产值占全区工业产值比重达15%以上的一个或若干个产业);
7. 投资强度(指当年新增企业生产性投资额与当年新进区企业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8. 容积率(指当年新进区企业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9. 进区企业家数;
10.从业人员(包括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人员)。
三、达标升级考核的入围条件
凡申报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的对象,均须符合以下定性指标的要求:
1. 有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并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
2. 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产业集聚度较高。
3. 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达到六通一平(即通路、通桥、通电、供水、排污、通信及土地平整)以上。
4. 有专职管理服务机构,并建立项目评估、基建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制度。
5. 建有培育中小企业和招商引资载体功能的创业中心(孵化器)或标准厂房等综合配套设施。
6. 制定并实施资源节约型、创新发展型、管理科学型的新型化、功能化、特色化、生态化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规划。进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努力发展循环经济。
7. 新进区项目全部符合产业政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排污达到标准;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严格按省“双控”指标执行。
在满足上述定性指标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不同等级的定量指标入围条件。
(一)嘉兴市特级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入围条件:
1. 累计开发面积3000亩以上;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1.5亿元以上;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20亿元以上;
4. 全年累计工业总产值50亿元;
5. 全年实现利税总额1亿元以上;
6. 主导产业集聚度60%以上;
7. 当年新增项目投资密度平均达100万元/亩;
8. 当年新增项目容积率平均达0.9以上;
9. 进区企业120家以上;
10. 从业人员8000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6000人以上。
(二)嘉兴市甲级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入围条件:
1. 累计开发面积2000亩以上;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6000万元以上;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10亿元以上;
4. 全年累计工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
5. 全年实现利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6. 主导产业集聚度50%以上;
7. 进区企业80家以上;
8. 从业人员6000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4000人以上。
(三)嘉兴市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入围条件:
1. 累计开发面积1000亩以上;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5亿元以上;
4. 全年累计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
5. 进区企业40家以上;
6. 从业人员3000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2000人以上。
四、达标升级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升级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由各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管理单位填报《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申报表》(见附件)。
(三)《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申报表》由县(市、区)经贸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由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并提出达标入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建议名单,经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
五、达标升级考核的奖励措施
(一)从2006年起,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情况列为市对县(市、区)政府的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达标入围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对市区范围内达标入围的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其中对进档达标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专项用于进一步开发建设和完善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嘉兴市十强工业功能区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申报表







附件:
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
申 报 表
单位:亩、人、万元、万元/亩、%、家
乡镇工业功能区名称 管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号码
累计开发面积 当年新增项目平均投资密度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 当年新增项目平均容积率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 主导产业名称
工业总产值 主导产业集聚度
利税总额 进区企业家数
从业人数 农民、居民就业人数
县(市、区)经贸局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注:随表须附报,(1)乡镇工业功能区开发建设工作年度总结;(2)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乡镇工业功能区总布图;(3)当年新增项目名称、投资额、建筑面积及用地情况清单;(4)乡镇工业功能区内部管理服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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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确立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可能范围内,促进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通过交流各经济部门和环境部门取得的科学技术实验成果来实现这一合作。
  双方据各自国家的研究计划和科学及经济中的优先,共同确定上述交流。

  第二条 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将采取如下方式:
  一、互相派遣研究人员和专家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考察;
  二、互相派遣研究人员进行专业实习;
  三、互相聘请专家和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方面的新知识和经验;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或举办科学技术讨论会;
  五、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情报;
  六、互相提供专用于科学实验的种子、苗木和菌种等样品;
  七、缔约双方根据他们的需要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了实施本协定中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将通过他们的外交代表或根据需要派遣特别代表团到对方国家同执行本协定的国家的机构商谈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议定书。
  如有需要,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并执行未列入计划内的项目,该项目将补列入下一个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根据本协定条款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未经缔约的另一方事先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国;
  二、通过共同考察和执行拟定的计划取得的科研成果,未事先经缔约双方的正式同意不得向未参加上述工作的任何其他国家转让。

  第五条 如一方须派遣专家或实习生进行考察或实习,必须事先征得接待一方同意。
  被派人员的姓名、身份、居留期限和目的通知接待一方,并征得接待一方同意。

  第六条缔约双方同意,按下列办法分担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
  一、派遣专家、研究人员或实习生到对方国家考察或实习的一方应负担如下费用:
  --国际旅费;
  --可能出现的实习费;
  --在接待国中有关人员的生活费。
  二、聘请专家或研究人员为了执行研究计划的合作或传授科学技术知识的一方应负担:
  --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往返旅费与国内旅费);
  --住宿费、医疗费和可能因工作需要而支付的办公费(办公用品、实验用品等);
  --按双方商定的工资标准给予专家或研究人员的报酬,这一报酬将在专门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双方将免费提供第二条中所规定的科学技术资料和第二条中用于科学实验的样品,提供样品和资料的一方将上述资料和样品交给对方使馆并在交接凭证上签字。
  提供植物样品的一方必须遵守提供一方国家的现行卫生法的规定。

  第八条 双方各自指定如下机构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科学研究部。

  第九条 双方保证,为执行本协定条款互相派遣的专家、研究人员和实习生应遵守接待国的法律和规定,不得干涉接待国的内政。

  第十条 为执行本协定条款,缔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派遣的专家、研究人员和实习生提供为他们完成任务所必须的一切便利条件和优惠。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未在协定到期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顺延一年,以后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终止时,正在履行的合同仍将根据本协定条款予以执行,直至全部完成。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按照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然而,自签字之日起,本协定便临时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在阿比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蔡再杜                 恩蒂亚依
    (签字)                 (签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办发[2003]33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
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二00三年九月一日)
根据省政府湘府阅[2003]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规范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回收管理制度,加大引导资金回收工作力度,确保引导资金有效滚动使用,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回收责任
第一条 引导资金委托贷款单位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信控股公司)具体负责引导资金本费的回收管理工作,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将到期本金和应收的使用费及时通知情款单位还本付费,同时抄送省项目推荐部门。
第二条 引导资金借款单位应信守借款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还本付费的责任,做到到期还本,按时付费。
第三条 实行省项目推荐部门回收责任制。2003年底以前投入的引导资金仍由省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催收,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要求,分年下达省项目推荐部门应完成的资金回收目标,省项目推荐部门根据回收目标制定省主管部门和对口的市州相关部门回收责任制,落实回收的具体措施、各市州政府应积极协助省项目推荐部门做好引导资金回收工作。
第四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信控股公司回收引导资金的作用,对省项目推荐部门回收有困难的单位,由省财政厅商省项目推荐部门后委托财信控股公司负责催收,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采取法律手段清缴回收拖欠的引导资金本费。
二、回收奖罚
第五条 财信控股公司对逾期贷款和拖欠的使用费,从到期的次月1日起,按逾期贷款和拖欠使用费余额,每日收取万分之二点一的使用费。省项目推荐部门对拖欠引导资金本费的项目单位,不得推荐安排新的项目资金,对有财政拨款的拖欠本费的单位;省财政直接抵扣有关拨款,用于归还引导资金本费。对拖欠引导资金单位取消今后享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优惠政策的资格,由省项目推荐部门提出取消资格的单位名单,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对取消资格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六条 为适当解决省项目推荐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评估论证,以及回收工作经费困难,从2003年起,按当年实收引导资金本费(不含委托财信控股公司催收的本费)的1.5%从使用费中提取奖励经费,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评估论证和回收工作方面的开支;以及对回收工作有成效的省直部门和对口的市州相关部门适当奖励。省高新办仍按省财政厅湘财企[2001]22号文件规定,按实收使用费总额的2%计算提取论证经费,用于支付项目论证等费用,今后不再向项目推荐单位收取论证费。财信控股公司在次年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省项目推荐部门全年实际回收本费情况,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分别支付给省项目推荐部门和省高新办。
第七条 财信控股公司经办管理引导资金手续费仍按省财政厅湘财工字[1999]7号文件规定按实收使用费的20%计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提取。财信控股公司依本暂行办法第四条受委托回收的引导资金本费,按实收本费的7%计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提取手续费;因向法院提起诉讼回收引导资金,如按实收本费7%提取的手续费不足诉讼费等费用开支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引导资金管理协调会议同意可适当增提手续费。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高新办对引导资金回收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挪用引导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项目单位,要委托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三、回收资金管理
第九条 回收本金和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的使用费,作为引导资金滚动安排使用。
第十条 2003年底以前已投入使用的引导资金继续坚持“谁回收谁推荐安排项目”的原则,省项目推荐部门根据回收引导资金本费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向省高新办推荐安排新的项目。省高新办对省项目推荐部门实际回收可供安排的资金和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查后报省引导资金管理协调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定期召开省引导资金管理协调会议,通报省项目推荐部门引导资金本费回收情况,研究安排新的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财信控股公司按月向省项目推荐部门报送引导资金本费回收等有关情况,及时衔接有关本费回收事宜。
第十二条 为确保引导资金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发挥引导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作用,对市州和项目单位要求引导资金延期还款、豁免事项,省各有关单位均不予受理,一律不开延期、豁免方面的口子。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项目推荐部门指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办。所称对口的市州相关部门指市州科技局、计委、经委、农办。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2003年底以前投入的引导资金。过去其他文件有关引导资金回收管理方面的内容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